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优惠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优惠范围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三、优惠方式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

具体比例为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25%(含)以上,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备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简介
内 容 提 纲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二、福利企业概念及认定条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目前,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 法规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认定 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等文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退还方式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 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 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 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 月份退还。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适用范围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非消费税 应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 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优惠政策。
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
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 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

《福利企业资料申报上报要求》

《福利企业资料申报上报要求》

《福利企业资料申报上报要求》一、资料报送时间要求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如申报期延期时间较长,不晚于当月20日上报),将退税申请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分局。

主管税务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福利企业申请退税资料的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初审。

主管分局审核结束后,根据福利企业报送的退税资料编制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集体审议审批表(以下简称集体审议表),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随同福利企业退税申请资料,一份传递给市局政法科、一份传递给一分局综合股,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到“ftp:/政法科/上传/杨亮/xx年福利企业集体审议汇总表”对应月份的目录中。

二、福利企业退税申请资料内容要求(请督促企业按顺序装订)1、封面,居中注明纳税人名称及申请退税月份;2、目录,注明退税资料明细内容和页码;3、(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当月可享受限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月计税退税人数x35000元/12月”,退税金额以税务机关审核数为准,并提请企业及时修改,以免次月产生尾数误差;4、书面申请报告,内容要详细,涉及残疾职工人员变动和企业重大事项变动原因要说明清楚;5、缴纳税款证明复印件,缴纳税款后再复印,不允许企业在有欠税的同时申请退税;6、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复印件(只要求1月份上报,其他月份上报资料时在银行代发工资划卡明细清单的上方注明“xxxx年xx月xx日已与xx银行xx分行签订了委托代发工资协议”,以后月份如有更换发放工资的银行时要求另行上报);7、转账支票(进账单)复印件;8、残疾职工工资表(应发金额不得低于930元),扣保险费、伙食费、职工借款等原因要注明明细;9、银行代发工资划卡明细清单(加盖银行当天业务专用章);10、福利企业职工人数变动情况备案表,人员变动必须附有民政局变更认定表、残疾证复印件,管理员调查确认报告,增加的残疾职工以民政局审批月份的次月计算,减少的残疾职工按审批的当月计算,如企业在以前月份已停发工资、未缴纳保险的,以分局具体核查报告为依据,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注:当月有增加的请税收管理员及时在ctais2.0系统中及时维护,残疾职工有减少的待一分局做完当月退税工作流后再维护,以免造成因ctais2.0系统内限额不足无法退税);11、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养保、医保复印件,缴纳相关保险的人员明细证明,企业若选择按季或按年方式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申请退税时,需要在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复印申报表、缴纳保险的人员明细证明,以后不需要在复印,企业只需要在《(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企业申请意见栏内最后作出“本月社会保险费已于×年×月一次缴纳”的说明即可,但当月有人员增加情况的,应单独补缴相关保险,同时补报缴纳保险的相关凭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06-15 国税发[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的服务需求,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各地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开透明的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社会力量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实行政社分开,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购买服务工作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承接主体将养老服务转包。

福利企业退税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doc

福利企业退税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doc

第一篇:《福利企业自查报告》关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情况民政局××××有限公司是×年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企业;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注册资金75万元;经营范围乳胶制品;现有职工××人,其中残疾职工××人近期,民政局召开了关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会议,会后我们结合会议精神,作了自查工作1、残疾职工的工资额每位残疾职工的工资都高于规定的最低工资1600.00元。

2、每位残疾职工都通过银行发放,且其工资卡都在残疾职工本人或家属手中,工资由本人或家属领取。

我们主要在以上方面做了自查工作,今后我们会更加规范和完善基础性工作的管理。

×××××2016-03-30第二篇:《福利企业申请退税报送资料》福利企业申请退税报送资料报送资料如下(按以下顺序装订)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按月填写,一式4份);2、调查报告(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主要经营项目、企业职工人数、残疾人数(如残疾人数有变动请写明)及占比例、退税限额、销售收入、应纳税金、税负、产品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申请退税额、税负异(1%以下、7%以上)请写明详细原因等,企业与残疾人是否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是否缴纳四金、工资。

)3、企业申请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全年凭证)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1-12月每月都要)8、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民政福利企业是以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为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进展,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政策。

通过连年的运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经济形势巳不相适应,并在税收原则、税收管理上的矛盾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致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不能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此,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势在必行。

一、存在问题(一)税收原则的“三违背”1.违背税法公平与效率原则,割裂税法完整性。

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民政福利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都给予优惠,遗在税收政策上是不多见的,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事业的重视,另一方面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是税法普遍性上的例外条款,对税收公平原则意义上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都是不相适宜的。

作为民政福利企业它享受的税收优惠甚至超过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因而在相同行业中人为地制造了不平等竞争,对民政福利企业岀现低价倾销的行为,甚至还可能起到保护落后产业和行业的消极作用,另外,这种特殊的免税规定越多,税法整体的效率就越低下,税法的完整性就越不充分。

2.违背国家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因为国家财力不足,无法使所有残疾人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因而集台全社会力昼来办福利事业作为一项权宜之计提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国家放弃这部分税收权,让本来属于国家的税收资金流入了民政福利企业,目的是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残疾人台法权益的作用逐渐削弱,据有关数据统计,2002年度,浙江省宁波市福利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所得税亿元。

这么庞大的数字,如果按每位残疾人每月500元计算,就能解决150 万若残疾人一年的工资收入。

而且,国家这么多的财力是否都用于残疾人事业了呢?事实上,随着体制改革后福利企业个体成分的不断递增,VCT()加入后外商合资、独资企业的纷纷登场,关联企业、挂靠企业的无孔不入,便福利企业的大部分减免税金被经营者占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
通知
【标 签】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3﹞449号
【发文日期】2003-12-03
【实施时间】2003-12-0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20111025(20113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

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苏税一﹝94﹞7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