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

合集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司法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警务督察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律师行业执业情况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四)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六)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设立、注册等登记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华侨捐赠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四日云南省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侨、华侨团体、海外华侨华人基金会和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受赠人)捐赠财物,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负责华侨捐赠工作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华侨捐赠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华侨捐赠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人有权决定受赠对象和捐赠财物的种类、数量、用途和方式。

对违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纠正,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工作机构、受赠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条捐赠人不愿意公开捐赠情况的,应当承诺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需要公开报道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对在本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省人民政府或其侨务工作机构给予表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7•【字号】云政办发[2009]214号•【施行日期】200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1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七日云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文化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文物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四)划入原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承担的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

(五)划入原由云南省广播电视局承担的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

(六)划入原由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承担的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有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职责。

(七)划入原由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承担的管理文学事业的职责。

(八)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九)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十)增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十一)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文化艺术政策,起草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7•【字号】云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重点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全面推进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责任扛在肩上,对各项工作早安排早部署,争取时间及早抓落实。

要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制,细化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把政府对人民的承诺变成促发展、惠民生的新成效。

要加强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对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事项,要加强协同配合,深入调研了解政策落实的进展情况、困难问题和成效经验,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完善政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提高工作效能,抓实督查督办。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坚决扛起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

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要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乱作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9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2014年5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已依法将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调整设置情况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印发给你们。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委)云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云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云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云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云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云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云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计生委)云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旅游发展委)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云政办发[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2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对行政审批事项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增加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翻译审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依法行政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

负责拟订云南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三)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云南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承担相应责任,审查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五)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工作。

(六)负责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2•【文号】国办发[1998]38号•【施行日期】1998.06.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国办发〔199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侨务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承担的协助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侨务信息;制订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协助总理管理侨务工作;审核有关部门和地方制订的直接涉及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有关政策,报国务院审定;承担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开展华侨、华人工作为主要任务的出访审核报批工作;承办需请国家领导人会见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的审核报批工作;对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所开展的华侨和华人工作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

(三)研究提出华侨、华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建议,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研究我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驻外机构开展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工作;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四)在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指导下,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五)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云政办发[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商务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贸易投资促进、有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事业单位承办。

(四)划入原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的初审和上报等职责。

(五)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招商引资职责。

(六)增加由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的职责。

(七)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八)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口岸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对策建议。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教育厅(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云南省公安厅(公安厅)云南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云南省监察厅(监察厅)云南省民政厅(民政厅)云南省司法厅(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农业厅(农业厅)云南省林业厅(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水利厅)云南省商务厅(商务厅)云南省文化厅(文化厅)云南省卫生厅(卫生厅)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云南省审计厅(审计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监察厅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系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省国资委)管理委员会四、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云南省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省广电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云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云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云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云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省金融办)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五、云南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云南省能源局(省能源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云南省物价局(省物价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管理云南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省卫生厅管理六、其他机构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机构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省参事室)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省中小企业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云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省外专局)云南省农业厅挂云南省畜牧兽医局牌子(省畜牧兽医局)云南省农业厅挂云南省乡镇企业局牌子(省乡镇企业局)云南省商务厅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省口岸办)云南省文化厅挂云南省文物局牌子(省文物局)云南省卫生厅挂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牌子(省防治艾滋病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省煤矿安全监管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挂云南省版权局牌子(省版权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云政办发[2008]177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组成情况,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工作分工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此联系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工作分工秘书长丁绍祥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负责省政府新闻发布、信访、督查、参事、档案、文史研究等工作。

联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国家保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工作,分管省“两办”信访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参事室,省档案局,省文史馆,昆明仲裁委,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办公厅综合处、人事处。

兼任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崔质涛联系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云南省分会,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台办、省侨联、省台联、省黄埔军校同学会,省邮政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云南工作局等中央驻滇单位。

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办公厅日常工作;分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厅秘书七处、省政府打私办、省政府公报室。

副秘书长、参事室主任吴明德负责省政府参事工作,分管办公厅参事处,协助分管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9]21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7
【实施日期】2009.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21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侨务工作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提供侨务信息,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三)协助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侨务事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指导州、市侨务工作。

(四)指导归侨侨眷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