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
养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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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
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518元调整为2900元。
同时,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额要达到低保标准的60%以上。
该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667元调整为6506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148元调整为3614元。
该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辽政办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规定,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5%以上,原则上各地城市低保月标准增加额不低于50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25%以上,原则上各地农村低保年标准增加额不低于480元。
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原则上全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金年人均增加额不低于600元。
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确定。
二、发放时间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三、资金保障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一)科学测算调增幅度。
各市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影响情况,科学测算并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增幅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因停发临时补贴而降低。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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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6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月30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低保标准调整为月240元。
二、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300元至360元(不含30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240元至300元(不含240元)。
三、农村低保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300元。
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800元。
四、调整标准的时间及资金安排城市低保标准和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渠道、配比方式解决。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结束——。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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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70号2010年10月13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群众的保障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提高到月人均收入315元,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月人均收入260元;四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月人均收入205元;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年人均收入1344元,大同区和四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年人均收入1200元。
二、按时足额补发城乡低保提高标准后的保障金差额对2009年10月份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结合提高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补发。
三、高度重视,加强规范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民政厅要求,精心组织,务必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一)明确责任,落实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扎实稳妥推进。
主要领导要提高重视程度,切实负起责任,亲自过问、亲自抓,加强对整体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必要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落实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民政部门要做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查和通报工作进度,并组织好各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加 强领 导。试点省要切实加 强领 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 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试点工作JI 刑 开展。
(二)抓好 宣传 。试 点省要积极组织开 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宣传,使全社会特别 是广大林农群众更 加清楚 地掌握造林补贴 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 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陛。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 可 以采 用基本生活 费用 支出法 、恩格 尔系 数法或消费支 出比例法。
(一)基本 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 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 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 =必需食品消费支出 +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 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 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 摄人量(见附件 1)、相应食物摄人量(见附 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 品类生 活必需 品支 出根据调查数据 确定维 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 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 出数额 。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 合当地实际 ,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 乡居 民人均 消费支出 、城镇居 民人均 可支 配收入 、农 民人均纯收入 、城乡低收入居民
(三)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 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 和会计核算工作 ,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 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严 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 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 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大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大政办发〔2009〕60号)有关要求,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标准(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普兰店市(不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80元;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保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调整。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在执行当地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资金保障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后,各级财政资金分配比例与以往保持不变,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由市财政补助65%;普兰店市(不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由市财政补助75%;金州新区、保税区、高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湾新区,以2010年市财政全年实际补助的低保资金额度作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市政府给予特殊政策的瓦房店市原华铜矿地区及甘井子区中、下泉地区,仍按原政策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4]3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省政府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城乡居民福祉为落脚点,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到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到2015年末,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全市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鞍政办发〔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5〕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承担着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一)健全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
实施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市财政优先支持全科医学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推进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制度。
实行“招生与招聘并轨、校地共育”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最少满3年,聘期内享受所在县(市)区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市财政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适当倾斜。
对于满编且无法调剂编制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上岗待编,待出现空余编制时优先解决。
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底,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面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丹政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3号)精神,为保障城乡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丹东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城乡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1.城镇居民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2.农村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372元。
3.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调增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1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8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130元。
此次调标所需保障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调增城乡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城乡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120%确定。
1.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全市统一从每人每月460元至552元调增为每人每月500元至600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享受的专项救助政策继续按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47号)执行。
2.农村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至3600元调增为每人每年3372元至4046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享受的专项救助标准继续按照《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丹东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8〕54号)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鞍政办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要求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幅度。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30元调整为406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72元调整为335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22元调整为273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幅度。
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900元调整为24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230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2200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年标准由4360元调整为49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2820元调整为3420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3160元调整为43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2020元调整为3000元;岫岩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2860元调整为40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1520元调整为2500元。
二、资金保障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纳入预算解决。
三、相关政策调整(一)按省政府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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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
通知
鞍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1号)要求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292元调整为330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72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标准由194元调整为222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标准由1720调整为19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标准由1610元调整为180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标准由1510元调整为1700元。
(三)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4000元调整为43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2600元调整为2820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标准由2800元调整为31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
1800元调整为2020元;岫岩县集中供养标准由2500元调整为28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20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新增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
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适时加强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管理,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此次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省、市党委和政府在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基础上作出的决策。
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调标任务。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