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按日处罚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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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罚”案例正文(课程考试案例一)

“按日计罚”案例正文(课程考试案例一)
益阳市史上最大环保罚单能否敲山震虎
摘 要: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增了“按 日计罚”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不设上限, 旨在对民怨极大的环境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接连 开出史上最大环保罚单。2016 年 12 月 15 日,湖南省益阳市开出新《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该市最大一张环保罚单,益阳市环保局对湖南林源 纸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处以 241 万元罚款。早在 9 月,益阳市环保局就该公 司违规排污的问题约谈了负责人,其表示愿意积极落实整改。但 12 月 4 日,市 环境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接通暗管,将废水偷排至外河赤磊洪道。 益阳市环保局根据“按日计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企业在已承诺整改的 前提下为何仍愿意冒着巨额罚单的风险违法偷排?当地政府是否工作到位、监管 得当?政府究竟应如何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政府如何发挥其 主导作用,在环境多元(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中创新协同机制,以取得环境 良法善治的结果?本案例将通过详细介绍湖南林源纸业偷排污水案的情况、违法 企业的应对、公众的反应,分析按日计罚的震慑力与影响力,探讨巨额罚款能否 罚出碧水蓝天,引发公众对政府环保职责、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设责任型政府,不仅仅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 政府责任相当关注,政府自身也十分重视,并力求通过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为 人民服务,对群众负责。因此,2016 年 12 月 3 日,益阳市环保局当即组织益阳 市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赶赴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 调查。2016 年 12 月 3 日晚 22 时 40 分益阳市环保局相关人员进行了第一次监测, 结果却出乎意料:工作人员当场未发现有偷排废水的痕迹,且废水废气排放经监 测也达标。2016 年 12 月 4 日早上 6 点 30 分,益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人 员再次对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有了新的发现:湖南 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水位异常偏低,沿河排污口附近的水呈现淡黑色, 并不断有黑色液体从水面往上冒出。种种异常现象表面事情绝不简单,因此,益 阳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安排了进一步排查。结果果然不出所料,湖南林源纸业有 限公司大部废水通过排放废水的阀门和暗管,直接排入了外河赤磊洪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定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定稿)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作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
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
按日连续处罚。
➢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 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 第十四条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 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 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 行复查。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
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 数不受限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

“新环保法”之“按日计罚”浅析

“新环保法”之“按日计罚”浅析

“新环保法”之“按日计罚”浅析作者:张进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1期摘要:随着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按日计罚制度成为了新亮点被学界广泛关注。

按日计罚制度是解决旧有的环境行政处罚不利的重要措施之一。

有“史上最严环保法”之称的新环保法表明我国社会各界对国内环保事业的高度重视。

针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客观现状,“按日计罚”很好地适应了我国环境形势,增强了执法权威性,沉重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本文从“按日计罚”的背景、国内外的相关实践、以及入法的意义和制度缺陷及完善这几个方面对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填补我国对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研究的空白,对我国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的构架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

关键词:按日计罚;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权威一、“按日计罚”的提出背景新环保法第6章“法律责任”部分共11条,第59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适用的违法情形即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起始期限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计算标准为“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

我国最初的环境法并未涉及“按日计罚”,一些规定仅散见于一些单行法里,并且对罚款具体数额都设置有上限。

这造成守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比比皆是。

为解决这一问题,“按日计罚”制度应运而生。

(一)政治理论层面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提出要从源头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为“按日计罚”制度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法学理论层面早在2006年,现任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教授就已经提出将“按日计罚”纳入现行环境法中;汪再祥曾发表文章《我国现行连续罚制度之检讨——基于行政法体系与规范本质的思考》;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环境法领域的学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探讨。

(三)国内执法实践层面我国重庆市、深圳市等城市实施按日计罚的实践证明了按日计罚制度应用于我国是切实可行的。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与规范建构

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与规范建构

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与规范建构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趋势未能得到根本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不力,而执法乏力的原因之一是立法不严。

为了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难题,实现过罚相当的行政规制目的,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设立了按日计罚制度,旨在通过逐日累计的巨额罚款迫使行为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威慑力。

但是,该法并未明确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和操作规范,由此导致适用困难。

完善我国按日计罚制度的路径是实行双轨制,即从行政罚性质的按日计罚与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两个维度,建构相应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对于在线超标排污行为,可以通过行政罚性质的按日计罚进行制裁;一般违法排污行为如需按日连续处罚,可以采取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

无论是行政罚性质的按日计罚,还是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都需遵循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和原则要求,如行为方式要符合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行政裁量过程与结果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等。

标签:按日计罚;法律性质;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一、问题的提出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被学界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一个主要缘由是该法设立了按日计罚制度,将之作为立法重点之一,以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难题,实现过罚相当的行政规制目的。

不过,从现有法律条文来看,该制度在内容上还存在疏漏之处,难以实现预期目的。

其中,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不明引起学界热议,这一问题也是实施按日计罚制度的瓶颈性问题。

本文拟对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进行探析,进而思考完善我国按日计罚制度的宏观路径和具体规范设计。

1.新《环境保护法》设立按日计罚制度的缘由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未能得到根本遏制,一个重要原因是环境执法不力,而环境执法乏力的原因之一是立法不完善。

以环境行政处罚制度为例,现行法有以下两方面突出缺陷。

第一,罚款数额的设定不科学。

现行污染防治单行法规定的环境违法罚款数额较之企业的违法收益明显偏低。

环保法律法规题

环保法律法规题

单选题1.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A.保护优先、预防为主B.全面规划、合理布局C.综合治理、公众参与D.损害担责B2.下列关于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加大财政投入B.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C.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C3.保护环境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个单位或组织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的重要主体?A.各级人民政府B.基层群众自治组织C.社会组织D.环境保护自愿者A4.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哪个部门或单位给予奖励。

A.公益基金管理机构B.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财政部门D.人民政府D5.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部门或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A.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D.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A6.《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中,对监测机构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B.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C.检测机构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D.监测机构的负责人只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7.《环境保护法》明确将环境日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列的哪一天是我国法定的环境日?A.每年的6月25日B.每年的6月5日C.每年的3月21日D.每年的4月22日B8.下列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只能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是由国务院编制并公布实施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D.环境保护规划可以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C9.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关于环境质量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B.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做规定的和未做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时,可以严于或宽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D.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C10.关于非国家重点区域或流域的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协调机制的形式,下列哪个选项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由国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B.只能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C.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D.只能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C11.为了鼓励污染企业有序退出,《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重污染企业退出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种?A.转产B.搬迁C.关闭D.征收D12.行政强制措施权是行政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的的有效保障。

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路径分析

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路径分析刘卫先;张立祥【摘要】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根据差别化的需求,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应采取合理的适用路径.以“立法适用”为基础的路径无法穷尽和预设多样化的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合理化问题实质上就是“执法适用”的合理化问题,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路径应作方向性调整,即在明确“立法适用”的前提下转向完善“执法适用”.【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7(032)004【总页数】10页(P57-66)【关键词】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适用路径【作者】刘卫先;张立祥【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作为已步入法律实践的新型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按日连续处罚将违法时间的长短纳入罚款数额的考量因素,力争实现过罚相当。

在制度设计上,按日连续处罚应当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至关重要。

对于《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是否妥当,学者之间尚存争议,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有无必要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如果必要,应采取何种适用路径。

鉴于此,本文尝试对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路径进行研究,以期增强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实效。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由于其适用范围过窄而遭到学界的诟病。

按文本理解,按日连续处罚仅适用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此类行为会对环境产生实际影响,被称为实体性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种类作了列举。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环执法〔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一)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1.查处分离制度。

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按日计罚制名词解释

按日计罚制名词解释
按日计罚制是一种用于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制度,通常用于行政处罚。

该制度将罚款的数额设置为违规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倍数,并且将罚款的日期设置为违规行为发生的那一天。

这意味着,如果违规行为在某一天发生,那么将面临按日计罚的罚款,直到罚款数额达到规定的标准。

按日计罚制的优点包括:
1. 客观公正:按日计罚制能够客观地计算罚款数额,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

这有助于确保罚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减轻处罚力度:由于按日计罚制将罚款数额设置为倍数,因此可以减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有助于促进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3. 防止拖延:按日计罚制可以迫使违规行为尽早采取行动,避免拖延时间,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按日计罚制的缺点包括:
1. 难以确定罚款日期:按日计罚制需要按照指定的日期进行计算,如果日期不确定,可能会导致罚款数额不准确。

2. 可能导致过度罚款:如果罚款数额设置不当,可能会导致过度罚款,对被罚款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 可能会引发争议:按日计罚制可能会引发争议,因为它涉及到倍数和罚款日期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这种制度不公平,另一些人则认为它有助于促进遵守法律法规。

总之,按日计罚制是一种有效的行政处罚制度,可以帮助纠正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

但是,在使用这种制度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以确保它的公正性
和公平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全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全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全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__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__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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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按日处罚制度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按日处罚制度是什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经2014
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计罚方式、附则5章22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详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
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
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四条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

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以来我国的环境日益恶化,因此国家制定一些列环境保护的规定来保护环境,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废水、
废气的排放规定,并且处罚十分的严重,对于一些警告处理仍然置之不理继续违反规定者可以连续处罚,也就是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这样就可以最大力度的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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