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十一:清末的修律活动

合集下载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其 办法 其 外法 事裁判 。” ——1 2年《中英条 》第12 2年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一)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一)《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21
二、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 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 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 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 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16
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 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 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 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 的法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5节,45条, 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颁行。它只是 有关中央大理院和京师地区审判组织的法 规。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 构成法》拟成,共16章,164条,于宣统元 年,1910年2月颁行,适用于全国法院组织。
25
十、统一释法 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 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 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一、诸法并存 民刑有 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 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
十二、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 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 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 互,立即受到猛烈攻 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 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 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 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 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 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14
二、民 商 法
4
(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 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 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 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 立了咨议局。 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 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 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 政院正式成立。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背景:1902年3月,一度被八国联军赶到西安刚刚回北京的慈禧太后发布了一道修律上谕,不得不承认“今昔情势不同”,祖传的《大清律例》也难以“推行尽善”了,要考察“各国通行”的法律来修订满清旧有的法律。

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并于1903年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与各专门法典,删订旧有的法例与各项章程。

促使西太后决定修律的直接原因,是1902年英、日、美、葡四国分别与清廷签订商约时,四国曾虚伪许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在适当时候放弃领事裁判权。

此时,慈禧对仿行宪政问题的可能性尚未予以考虑。

从1905年起清统治者开始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要实行君主立宪制。

紧接着,慈禧于1905年7月,特派镇国公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以期有所参照。

1906年9月,慈禧颁发预备立宪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但又借口“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操切从事,徒饰空文,”须要“次第更新,……以预备立宪之基础”因此立宪之期,“侯数年后,……查看情形,……再行宣布天下。

”这段话虽日借口,但却透露出几分“认真”之意。

内容:清末,1905-1911年间,以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为标志,中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行将就木的清王朝在气息奄奄、回光返照之时,终于被迫做出了这一艰难的、无可奈何的历史性选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

比如,设立谘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

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

2022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2022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开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bāohán)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22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希望大家在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一)?大清现行(xiànxíng)刑律?与?大清新刑律?1. ?大清(dà qīnɡ)现行刑律?。

清末刑法典修订(xiūdìng)活动中,明显的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xiànxíng)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根底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珊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根本秉承旧律例。

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2. ?大清新刑律?。

(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构造。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那么和分那么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3)主要内容及开展变化。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构造形式,将法典分为总那么和分那么;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那么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那么和缓刑制度等。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四)商事立法
清末所修订的商法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实际颁行的单行法规,如《商人通例》及 《公司律》等 ; 二是未曾颁布的商律草案。
(五)行政法规
在清末行政立法中,值得特别提出的是《行政 纲目》。 1、《行政纲目》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在君主立宪政 体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 2、将国事分为国家事务和皇室事务两种,《行政 纲目》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行政事务,有关皇室 事务均不列入。 3、《行政纲目》明确政府的地位,同时强调政府 必须职责分明,对各部诸司的职掌作了详细的区 分和说明。 4、《行政纲目》将国家行政机关分为四级隶属建 制。
第一节 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宪法 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和原则
(一)背景
第一,从国际环境来看 第二,就国内形势而言
(二)原则
在1906年9月1日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发 了《宣布预备立宪谕》,提出“预备立宪” 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舆论”。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5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 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在清 政府长达数年的“预备立宪”活动中,最为重要 的有两个方面:
(2)过程。
第一次:张之洞 法理派
争论结果是在正文之后增列了《暂行章程》5条。 第二次:劳乃宣 法理派
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 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上。
(3)评价
法理派坚决引进先进的原则,彻底抛弃落后的法律制度, 代表了法律变革的正确方向。 但在修律的方法上,法理派轻信列强关于变革法律 就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对法律制度在转型中所包含的 复杂性估计不足,夸大了法律制度对传统社会的变革所能 产生的作用 。
第一,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024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5带答案

2024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5带答案

住在富人区的她2024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明朝将犯人发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是()。

A.发遣B.流刑C.充军D.刺配2.清末新政中设立的向国会过渡的权力机关是()。

A.资政院B.大理院C.谘议局D.修订法律馆3.清代雍正时期实行的重要赋税制度改革是()。

A.两税法B.一条鞭法C.租庸调法D.地丁合一4.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试述该指示的主要内容并进行评价。

5.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程序是()。

住在富人区的她B.父母之命,媒妁之言C.同姓不婚D.六礼6.明朝后期实行的新赋税制度是()。

A.青苗法B.两税法C.租庸调制D.—条鞭法7.作为一种审判监督方式,录囚制度始于()。

A.西周B.西汉C.南北朝D.五代十国8.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是()。

A.汉朝B.唐朝C.宋朝D.明朝9.西周将买卖契约称为()。

A.契约B.傅别C.合同D.质剂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颁布于()。

A.晚清政府时期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解除制度中“七出”的内容。

12.五代时期后周制定的法典是()。

A.《同光刑律统类》D.《显德刑统》13.按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的分类,《工会法》属于()。

A.行政组织法B.行政行为法中的人事类C.行政行为法中的内政类D.行政行为法中的经济类14.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度完备的主要表现有()。

A.明确“典”的定义B.区分典与卖C.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D.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E.没有明确规定出典人的回赎年限15.依照《唐律疏议》,“同居相为隐”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情况有()。

A.犯谋反罪者B.犯谋叛罪者C.犯杀人罪者D.犯盗窃罪者E.犯谋大逆罪者16.折杖法17.《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 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 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是在中 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 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 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 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 裁判。也称“治外法权”。
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10年 权限:决议国家预算决算、税收及公债, 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 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但资政院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形式令资政 院停会,乃至解散。 人员:“钦选”与“民选”
(四)礼法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权问题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1907年正式着手编撰,一方面聘请 法律学堂教习、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 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 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 馆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09年。 权限: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 收、公债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 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 督抚不仅有监督、裁决的权力,还有停会 及奏请解散咨议局的权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增考点十一:清末的修律活动清末的修律活动★★★★★★★(真题链接:2007‐综‐62,2008‐综‐32,2008‐综‐63,2009‐综‐63,2011‐综‐42,2011‐综‐62,2012‐综‐44)1、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2年,清廷在修订法律的上谕中提出:“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这一修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后来被清朝统治者反复解释和强调:“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即为适应时变,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

同时,“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即变法修律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不能从实质上损害封建政治制度与社会秩序,最终目的还是要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2、修订法律馆修订法律馆是清末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

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后,开始了在修订法律馆的筹建。

根据其“办事章程”,修订法律馆的主要职掌是: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拟订各项法典草案;删订旧有律例及编纂各项章程。

此后直至清政府覆亡,修订法律馆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进行了大量的删定旧律、制定新法的活动,开启了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道路。

3、《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

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1)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2)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3)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4)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

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

4、《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

另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第一,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

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第二,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第三,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以及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

总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

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又是向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

附录《暂行章程》说明旧律传统的依然延续。

《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因此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对以后中华民国刑事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5、《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承担:修订法律馆负责起草民律草案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后两编亲属与继承由礼学馆制订。

草案全文共36章,1569条。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制订民律草案前三编所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文法和最新法学理论,后两编则以中国的传统礼教与民俗为依据。

这对民律草案的内容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民律前三编在起草者松冈义正的影响下,以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照,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

在总则编中,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债权编中,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在物权编中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

这些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

(2)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

立法者具体提出这两编主要参照现行法律、经义和道德,虽也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

第四编“亲属”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抚养等作了规定。

这一编体现了浓厚的家族本位特色,确定了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

第五编“继承”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这一编同样体现着浓厚的传统色彩,家族的传承观念远远重于个人的物质利害得失。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新增考点十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中央苏区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主要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资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制度,内容包括:1、废除对工人的各种封建的剥削和一切压榨工人的不合理的陋规。

如严格取缔“包工”、“招工员”、以及任何私人设立的“工作介绍所”或“雇用代理”,严禁要工人出钱买工作或从工资中扣钱作为介绍工作报酬;禁止向工人罚款、克扣工资、征收保证金或强迫储金等行为。

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以及参加工会的权利,保证工人有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活动,不得扣除工资。

3、规定了工时、工资,青工女工特殊利益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关于工作时间规定一般不超过八小时,在危害健康的部门可减少到六小时。

4、规定了劳资纠纷和违反劳动法的处理办法。

劳动处理有评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劳动法庭等。

该法的实施,大大改善了苏区时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

但是,也存在极左的错误,如片面追求劳动者的福利目标,影响工农团结。

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

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5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

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

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

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