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
浅议清末修律对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

浅议清末修律对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近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清末民初,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最终完成了近代化转型。
尤其是在清末修律期间,新式法学教育得到迅猛发展,打到一个鼎盛时期。
标签:清末修律;近代法学教育就文化交流方面,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其对外国先进文化的引进,基本采用两种方法:请进来,走出去。
中国对外国文化的引进用的是截然不同的方式:打进来,走出去。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比较悠久,上可以追溯到魏明帝的时候。
据《三国志.卫觊传》记载:明帝继位,觊奏曰:“请设置律博士,相传教授”。
魏明帝采纳其建议设置律博士,从那时开始,中国便有了正规的法学教育,但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我国近现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一直到清末民初才最终基本完成近现代转型。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清末修律对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影響。
推动法学教育观念及教育教学方法的转变。
伴随着清末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社会对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清朝末年,废除了科举制度,并设立了学部,开启了教育管理机构的现代化。
在清朝很多年的时间里,法学教育由官方垄断,但在清末修律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法学教育官方垄断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办学模式呈多样化趋势。
法学教育多层次办学,根据社会的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满足了社会对不同法律人才的需求。
注重对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的翻译、研究和介绍。
期间全方位的翻译西方法律著作,丰富了新式法学教育的教材,弥补了法学教材的不足。
同时这些译作在移入新思想新观念的同时,又有一刀劈的词汇和术语几乎原封不动的传入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西方法学在中国新式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得以传播,推动了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
翻译过来的法学著作为中国近代法学学科的诞生和成长奠定了基础,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和成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成。
2. 制定《大清新刑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于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
该法典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3. 制定《大清民律草案》。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但未正式实施。
4. 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
5. 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6. 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还有一些变化,例如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清末变法修律的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清末,面对政治动荡、社会局势混乱、道德行为失常,清政府采取
了修律以彻底重整国家,实现政治上的稳定。
清末修律内容涉及法令
制度规范、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
围绕“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这一主题,来阐述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
是改变清朝腐败的政府,和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以便加强政治稳定
并使中国脱离动荡。
更重要的是,清朝政府希望通过修律来恢复正常
政治运行。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清末修律对法令
制度进行了规范性的修改,使得清末的法令制度更加严格,具有明确
的规则。
其次,清末修律在公检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变
了清末时代大量滥用政治特权、腐败和腐败情况日益恶化的状况。
清
末修律还对宗教管理进行了规范,禁止宗教实行迷信活动,以及较强
的限制宗教知识界在政治上的发声权。
最后,清末修律为清政府彻底改革社会制度,克服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末修律改变了清朝腐败的政府,针对当时的
社会现实,规范了国家法令制度、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实现了政治上的稳定,然而,这一改革也使中国社会出现了上下扭曲
的状况,必然会有一定的副作用。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一)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一)《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清末变法修律

(一)“司法独立”原则下的中
司 央司法机构改革
法 机
刑部
法部
构
大理寺
大理院
的
改
设总检察厅
革 (二)“四级三审制”与地方司法
机构的设立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一)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二)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三)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四)承认辩护制度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一、不平等条约对 清末变法的影响
二、“参考古今, 博稽中外”的修律 方针
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
• 改制更法思潮的主要内容:
• 提倡睁眼看世界,运用近代国际公法调整中外关系 • 师夷制夷思想的提出和最初的实施方案 • 抨击腐败的吏治,倡言改革司法 • 论证改制更法的历史必然性 • 传承与发展体现中华法制文明的“德主刑辅” • 用贫富“不相齐”而争,解释法制文明的起源
“谋中央集权, 拿宪法作愚民的 工具。”
设立“咨议局” 和“资政院”
《钦定宪法大纲》
强调君权和君主的神圣地位 确定皇帝拥有广泛的权利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重大信条十九条》
——立宪虚伪性
对皇权作了不少限制,扩大国会权利 皇帝的权利和皇位的继承,均以宪法定 宪法的制定权不再“钦定”,而由“资政院议决”。 已基本具备了西方议会政治的特点,但只强调了皇 帝与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又称会审公堂,是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馆借 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 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 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 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 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有其本国领事陪审,甚至租 界内纯中国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 操纵判决。在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 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往 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 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清末变法修律

一、宣布 “预备立宪”
六、诉讼 律的修订
二、《改革 官制谕》
变法修律 主要内容
《刑事民事诉 讼法草案》
五、民律草 案的修订
三、《大清现行 刑律》与《大清 新刑律》
四、商律 的修订
修律 中的 “礼 法之 争”
“大权统于朝 廷,庶正公 诸舆论”
背景及其实质
制定《钦定宪法大 纲》和《宪法重大 信条十九条》
(三)《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
《大清民律草案》
•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 “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 “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 “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一)前三编以
总则、 “模仿列强”为 债权、 主
物权
《大清民律草案》
图厘 治定 之民 要律
(二)后两编 “固守国粹为宗” 亲属、
(一)“司法独立”原则下的中
司 央司法机构改革
法 机
刑部
法部
构
大理寺
大理院
的
改
设总检察厅
革 (二)“四级三改革
(一)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二)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三)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四)承认辩护制度
现 3、改革刑罚
行 刑 律
4、废除过 时法条,增 加新罪名
》
(1)仿
资产阶级
刑法体例
结
构
(2)采取 资产阶级
变 化
国家刑罚
体系
(1)吸收资产 阶级刑法制度
罪刑法定
内 对青少年犯罪 容 实行感化教育
变 化
创设《妨害选 举罪》、《妨
害交通罪》等
(2)对封建刑法 制度作了大量删削
吸收西方刑法文化,变通旧律
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清末社会,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动荡,各种政治学说和社会运动正不断产生着。
此时的政府,也决定推行变革,尤其是司法改革,以维护社会秩序。
遂于1910年,宣布修改《刑法》,实施新的清末修律政策。
清末修律以社会稳定为主旨,开除了改良性的特律,加强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的惩处力度,采取了全面严厉的管控措施:其一,将多种犯罪合并,以此减少案件的发生;其二,改变熟知犯罪而抗拒无情的定罪,改为责令重校改正,有效加强了对重罪的惩处;其三,改善死刑的管理,积极推行改判宽恕的惩罚措施,��极减轻当时的重刑环境,倡导劳动者人性化的改造。
此外,针对乱混抗拒政府规章的洪积案件,及广义上的“割据”,修改了《刑法》以加强对任何政治活动威胁与推翻政权的行为都以叛乱罪定罪,取缔了“公报”等新闻媒介,以此来生效地限制了散播反清观念;另外,他们还建立警察体系,以行政管理手段禁止民众示威,并进行社会审查,防治散居的流动人口,以达到恢复社会稳定的目的。
清末修律改革,对于时代的发展格外重要,它对中国法律形成、传统文化形成与旧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法律体系和传统文化形成,比如《刑法》已更为完善;另一方面,清末修律改革也使许多落后的文化信仰渐渐减少,具有有利的社会效果。
此外,清末修律是贯彻洋务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法制改革的发展影响甚大,使中国的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大大的改进了旧时的刑法体系,从而改变了当时的政治形态,给中国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总之,清末修律政策在当时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施,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利的社会效果,从中可见清末修律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
清末修律改革开始了洋务运动,从而为中国保垒近代化、走向近代,摆脱传统思想意识一举扫除障碍,是清末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法制改革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具体概括如下:
政治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至1911年清朝灭亡的十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
法律背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
清政府意识到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开始寻求法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然而,这一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即关于法律应如何改革以及传统礼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的争论。
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人开始呼吁改革传统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社会背景也为礼法之争提供了土壤。
在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是否应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应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等问题上。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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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
清末修律,我们都知道从字表面上可以理解为清朝末所修改的一系列法律条文,那么细想一下为什么清朝末期要进行修律变革呢?清末修律到底有什么特别之处吗?下面,让我们从对它的概念、特点、影响的理解来进一步体会它存在的价值!
历史背景及来源: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而另一方面,1900年到1911年,随着西方思想的进入,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历史上称“清末修律”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1) 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着根本的矛盾,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
另一方面,又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出现在这些新的法律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
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等方面的法典和法规,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没有反映人民的要求和愿望,不具有民主因素。
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这些思想、观念上的矛盾、冲突,特别是顽固派的刻意反对与掣肘,在客观上影响了变法修律的实际成效,使得变法修律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但在另一方面,这些理论上的争执,也向后人展示了传统法律文化、法律观念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是在外来压迫的情况下被迫进行的,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也在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二)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在变法修律期间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修订法律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草案,初步建立起一套近代意义上的、与原有法律体系完全不同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
对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三)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引进和介绍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
在变法修律过程中,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修订法律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