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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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

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

德国、法国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和退休制度,美国各州有的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多能连任,故实质上近于终身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即所谓的法官“不可更换原则”。

二是物质保障。

世界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而且往往高于相应地位的行政官员的待遇水平。

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即除非法官有恶意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发言论与所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

”[4]法官的职业责任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正、勤勉等以外,主要指法官在其职业生涯内应遵循“兼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担任法官身份以外的政治职务和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社会事务。

[5]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因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多都要求法官正直、廉洁、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法官职业道德属于内在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法官地位特殊,其职业道德更具社会敏感性,因而也为各国法官队伍建设所强调。

论法官的职业伦理

论法官的职业伦理

论法官的职业伦理法官作为一种职业,其职业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法官需要遵守道德规范,保持专业素养,维护司法公正,以确保司法正义得以实现。

本文将从法官的职业伦理角度出发,探讨其职业特点及职业伦理的重要性。

一、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和特点有别于其他职业。

首先,法官的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的工作需要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官需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干扰,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法独立作出判决。

法官的工作不仅要有专业性,更需要有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是法官职业特点之一。

法官的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法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益,特别是涉及到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案件,更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法官职业伦理是指法官在执行公务中,遵守法律、遵循道德、保持操守、尊重人权、保障公正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在于:1. 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得到维护。

2. 增强司法权威。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保持专业素养,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不仅可以增强法官的权威,也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

3. 保障人权。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尊重人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增强司法透明度。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保持操守,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这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让人民更加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

5. 促进司法改革。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不断完善职业道德规范。

这可以促进司法改革,推动司法机关向着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方向发展。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体现法官职业伦理的体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公正。

法官应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干扰。

法官保障措施

法官保障措施

法官保障措施引言:法官作为司法体系中的核心角色,承担着审判案件、维护司法公正等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法官保障措施。

本文将探讨法官的保障措施涵盖的方面,并展开详细阐述每个主题。

一、法官任命和遴选程序法官的任命和遴选程序是法官保障的第一步。

这一程序应该浸透于法治精神,确保透明、公正和专业的标准得以确立。

法官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等方式进行遴选,以保证其才能和素质能够得到充分评估,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法官的任命应该经过严格评估和程序化的流程,避免任人唯亲的情况发生,这将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二、法官独立性的保障法官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因此,保障法官独立性是法官保障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首先,法官应当在任职期间享有安全和人身保护,以防止任何人对其进行干涉或威胁。

其次,法官的经济独立是法官独立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官应当获得合理薪酬和福利待遇,以减少外部因素对其审判决策的干扰。

此外,法官还需要免于受到辞退或降职等不当惩罚。

三、法官专业素养的培养和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是其辨认事实真相和正确判断案件的重要基础。

因此,法官保障措施应重点关注法官的培养和提升。

一方面,建立完善的法官培训体系,提供全面的培训课程,帮助法官增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另一方面,推动法官参与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交流,提高法官的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学术和研究支持。

四、法官工作环境的改善法官工作环境的改善也是法官保障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完善的法院设施和设备,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有利于法官高效地履行职责和独立行使审判权。

此外,合理的法官工作负荷安排和审判流程管理也是保障法官工作环境的重要考虑因素。

五、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法官保障措施还应包括明确法官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应享有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以及结社和集会的权利,以便他们能够自由表达观点和进行学术研究。

此外,法官还应承担起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责任,确保其应有的中立立场,并遵守道德和职业准则,建立起公信力和权威性。

试论我国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试论我国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2 月中 第5 期总第5 5 1 期
试 论我 国法 官的职业保 障制度
张 堞
( 乌海职业技 术学院素质教育部 ,内蒙古 乌海 0 1 6 0 0 0 )
【 摘 要】 三 中全会通过 的 《 中共 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就提 出: “ 建 立符 合职业特点 的司法 人 员管理制度 ,完善 司法人 员分类管理制度 ,健全 法官、检察 官、人 民警察职业保 障制度 ”。 司法在 国家政 治经济中所 占的


体制 、司法腐败 、司法 不公 等现象 ,也透视 出司法权威缺失 的现象 。 三、法官职 业保 障的措 施 ( 一 )提高法官 的待遇 。一个 普遍存 在的现象 是 ,我 国 法院系统 的法官素质整体并 不高 ,原 因之一是法院系统 的待 遇偏低 ,没有足够 的利益来 吸引优 秀的人 才。而法官的素质 直接影响法院在公众心 中的形象 ,在社会 大环 境下 ,只有提 高法官的待遇 ,实行优薪或 足薪养廉 ,吸引更 多优秀的法律 人才愿意 出任法官 ,相应地法官 的素质也 就会 大大提高 ,同 时 ,因为待遇的提高 、优薪 的出现 ,法官也会更加珍惜 这个 职位 ,从 而减 少司法腐败 。 ( 二 )逐 步推迟退休 年龄 。针对 全 民的推 迟退休年 龄很 早就有提 出 ,十八届 三中全会 针对这一 问题提 出 “ 渐 进式 ” 的重要改 革举措 ,它是 中 国经 济社会发展 至今 的内在要求 , 也是对法 官这一职业的一种实际保障 ,推迟法定退休年 龄意 味着 法官 收入 的增加 和法官地位 的提 升。 根据波斯纳的研究 , 法官是更需要 固态智力 的一项工作 , 并且 这种 固态智力 往往在人 到 6 0岁之后 仍然增 长 ,而不是 衰 落 ,可能会 持续 到 8 0岁 。因此 ,在我们 这个司法 知识并 不 丰富的国家 , 在制度上 防止 司法经验 的流失显得更为重要 。 ( 三 )确立 “ 法检省级统管” 。 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作 出 的 《中共 中央关 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 指出 , 要 “ 推 动省 以下地方法 院 、检察 院人财物统 一管理 ” ,即所 谓 “ 省级统管 ” ,具体从两个方面看 : 第一 ,人 事管理 ,法官 的任免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审判 权受到宪法保 障 ,因此 法官一旦 接受任命 即可终身任职 ,非 因法定事 由并依法定 程序不得免职。也正是 因此 ,法官 的任 命和免职 的权力便显得 十分 关键 。学界一直对法官 的任免有 各种说 法 ,最受 推崇 的是 “ 中央统管 ” ,即由 中央统一 管理

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

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

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一、引言法官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维护法律公正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他们的工作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公正性和独立性。

本文将探讨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以期对法官职业的发展和培养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法官职责1.审理案件法官的首要职责是审理案件。

他们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判断力,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解释法律法官还需要解释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常常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法官需要仔细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给予合理的解释和适用。

他们的解释和裁决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也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3.保障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法官需要维护司法公正。

他们应该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压力和影响。

法官的裁决应该基于法律和事实,而不是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

只有通过保持公正,法官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官要求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他们需要熟悉国家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2.判断力和决策能力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他们需要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关键问题,分析证据和事实,作出合理的裁决。

法官的决策应该基于法律和事实,而不是主观偏见或其他因素。

3.公正性和独立性法官应该具备公正性和独立性。

他们需要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压力和影响。

法官的裁决应该是基于法律和事实的,而不是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

此外,法官还需要独立思考和判断,不受他人干涉或影响。

四、结论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是高度复杂和严峻的。

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虽然法官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他们的权益却常常得不到充分保障。

这种局面不仅会对法官本人的安全、健康和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影响他们的司法独立和公正性,甚至会对整个司法体系造成损害。

一、存在的问题1. 安全风险高在一些涉及敏感、危险的案件中,法官常常会面临安全风险,比如被告或其支持者的报复、恐吓等。

即便是普通案件,法官也可能因为判决结果而招来“仇家”,面临安全威胁。

这种安全风险不仅使得法官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也会对其司法独立和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2. 工作强度大法官的工作强度大,审理案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一些短时间内要处理大量案件的法官,往往需要熬夜加班,不仅对身体健康不利,还会影响正常的生活节奏,出现身心疲惫、工作效率低下的情况。

3. 收入福利低相较于其他职业,法官的收入福利并不高。

尤其是一些低级别的法官,经济上很难独立自主,房屋、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出难以承担,加之工作强度大,压力大,容易疲劳和出现疾病。

这些都会对他们的工作产生影响,甚至可能损害其司法独立和公正性。

二、建议1. 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针对法官面临的安全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在关键岗位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配备专职的安保人员等,提高司法机关的整体安全防范能力。

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针对法官安全的恐吓、报复等行为进行有效处罚,确保法官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2. 加强管理与督导加强管理与督导,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对于关键岗位的法官进行定期的职业鉴定、安全评估和心理辅导等工作,以改善法官的工作状态,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性。

3. 改善福利待遇加强对法官的福利待遇,比如提高收入水平,完善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以提高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承担能力,确保法官的生活和健康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为了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应当适度增加法官队伍的数量,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法官权益保障实施方案

法官权益保障实施方案

法官权益保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审理案件、维护法律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法官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其权益保障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法官的权益,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官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1. 保障司法独立。

法官权益的保障,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之一。

只有在法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法官才能真正做到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裁判不受外界干扰,维护司法公正。

2. 提升司法效率。

法官权益的保障,有利于提升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只有在法官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法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积极审理案件,提高审判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3. 促进司法公正。

保障法官权益,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只有在法官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法官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法官权益保障实施方案。

1. 完善法官权益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法官权益保障制度,明确法官的权益内容和保障范围,确保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2. 提升法官待遇。

逐步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建立健全的福利保障制度,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激励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

3. 加强法官培训。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法官的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保障。

4. 完善法官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的法官绩效评价机制,对法官的工作表现进行科学评价,激励优秀法官,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5. 加强法官权益监督。

建立健全的法官权益监督机制,对侵犯法官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政策保障。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官权益的保障范围和措施,为法官权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保障。

2. 经济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经济投入,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改善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法官职业责任的内容

法官职业责任的内容

法官职业责任的内容
法官职业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法审理案件: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非法的外部干预。

2. 保守秘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对涉及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3. 遵守司法:法官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形象。

4. 维护司法公正:法官必须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不当影响,确保司法公正。

5. 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必须尽快审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6. 接受监督:法官必须接受监督,包括来自法院内部、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各方面的监督,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7. 保守当事人隐私:法官必须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8. 遵守职业道德:法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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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保障[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加快,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

我国《法官法》虽然规定了一系列法官的权利和职业保障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受我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依然存在法官独立审判受到牵制、法官的职业收入和职业待遇未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官职业安全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法官的职业培训机制不合理和培训效果难以保证等诸多问题,从而导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不尽如人意。

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的必选路径,也是目前法院改革的重中之重。

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要依靠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

现行经费保障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和办案制度以及人大和新闻媒体在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应予改革。

法官职业是专业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职业,只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才能使法官的业务技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同时,只有逐级遴选法官,才能保证不同层次的法官具有相应的素质,才能激发法官奋发向上的激情。

当前,法官职业的高风险与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形成了中西部地区法官大量流失和法官严重断层的现象。

要尽快改变这种现状,一方面应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实行高薪制;另一方面应使法官的身份得到有效保障。

另外,法官的人身安全,也是一个不可小觑的问题,因而应建立相应的法官安全保障制度,以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法官法官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议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也是人民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追求的终极目标。

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从我国《法官法》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相关规定和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入手,深入分析和探索,结合我国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一些拙见。

一、我国《法官法》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按照我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所谓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较为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

我国《法官法》第4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该条文是对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的概括性规定。

《法官法》第8条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法官享有的职业保障权利,即:一是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是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是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八是辞职的权利。

《法官法》第36条至第38条规定了法官的职业待遇保障,具体内容为:“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另外,《法官法》还规定了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

二、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至今有些职业权利尚未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的职业独立性受诸多因素影响,法官独立审判受到牵制。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中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我国的人民法院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化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从而使司法带有浓郁的地方行政色彩,“尽管立法上给予一定独立,但考虑到种种实际因素,法官作出决策自难避免干扰,即使法院独立审判在现实生活中也大打折扣。

”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机制,依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人权与财权的失缺在逻辑上就必然导致司法权的非独立性——保障法官实质性上的职业独立性便仅具有了法律概念上的意义。

同时,由于院庭长审批案件等制度的存在,法官所在庭的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均可以按某种约定俗成的内部规则合理地干预法官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甚至法官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也必须像其他党政机关的公文那样,先由庭长进行核稿,再由主管院长进行签发。

在此种情形下,法官独立审判也是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

另外,人大和新闻媒体对个案的监督也影响了法官的独立裁判。

人大领导对个案的“批示”,新闻媒体对未决案件的报道,让法官处于两难境地,很容易造成凭“领导的指示”办案和舆论审判。

这实际上是个别领导和新闻媒体行使了专业司法机关的职能,不符合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

2、法官的职业收入偏低,职业待遇未得到有效的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意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把法官看成了大众化的职业,并且法官职业执行与其他公务员一样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在中西部的一些基层法院甚至连正常的工资都难以按时足额发放。

正是由于法官的经济待遇缺乏保障,才导致法官职业缺乏吸引力,才造成中西部基层法院法官严重断层和人才大量流失的现象。

3、法官的职业培训机制不合理,培训效果难以保证。

目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三级以下法官主要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部分院长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

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的短期培训,培训效果不可能得到保证。

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

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和经验的法官轮不XX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

因此,应改变现有法官职业培训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切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法官职业培训机制。

4、法官职业安全未能得到切实保障。

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因对案件裁决结果不满而指责、谩骂、殴打法官的现象,甚至还出现当事人故意伤害和杀害法官的事件,特别是法官在处理当事人对立情绪异常激烈和矛盾比较突出的案件以及执行工作中,被暴力抗法者伤害的更为严重,更加普遍——法官职业也成为了高风险的职业。

这样一来,法官在裁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顾虑重重,放不开手脚,结果无疑阻碍了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长足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法官职业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不同视角进行全方位的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唯如此,法官职业保障才会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法院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才会有根本保证。

1、在党的领导下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XX年5月3日,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党在司法领域的领导作用。

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依靠党的领导,既是法院工作的政治要求,也是法院工作的政治优势,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法院的本质属性。

一方面,法院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法院工作要取得发展,也一定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法院改革的必然要求。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承担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适用法律审判案件紧密地结合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领域得到正确实施的职责。

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制化的障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不正确的。

同时,要坚决摒弃那种动辄将依靠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审判案件对立起来的观点。

因为任何执政党,都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利用法律手段贯彻自己的政策,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实施都具有一定的政策背景,都要受到执政党政策的影响。

因此,在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

2、建立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制度。

①、建立适合法官独立审判的经费保障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和办案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要充分实现法官职业保障,法官所在的法院应独立于其他机构与个人。

如果法院受制于人,必将导致法官受制于人,法官的职业保障将荡然无存。

法官职业保障与法院独立审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因果。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当以法院独立审判为前提。

从司法工作基本规律看,必须给司法独立运作的空间。

否则我们在防止司法腐败的同时,反而会使司法成为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傀儡,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干预司法,利用司法权产生更大的腐败创造良机。

[1]因此,要真正落实独立审判制度,就需要建立相应的体制保障。

一是建立专门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为了实现从根本上摆脱行政机关的束缚,彻底改变各级法院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局面,各级法院的经费应由中央统一拨付。

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核定全国各级法院的经费,报请全国人大审批后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再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下拨至各级法院。

二是在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设立法官委员会,分别任命各级法官,以避免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对法院人事的干扰。

三是理顺院、庭长审判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关系,改变裁判文书层层审批的做法,将审判权下放给合议庭、独任庭。

院、庭长平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只有在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或依法指导合议庭办案时,才能履行审判职责,以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状。

当庭长或院长的观点与合议庭判决意见不一致时,应该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得擅自更改合议庭意见。

在这样的体制保障下,法官才能成功地担当起只服从法律的正义使者之角色,其职业保障才会有基础。

②、建立适合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人大和新闻媒体监督机制。

司法是一项专门化的活动,需要专业的司法知识。

专门的司法技艺,是被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实践的。

一言以蔽之,司法活动是建立在技艺理性的基础之上的。

这就意味着,对司法的监督必须是专业化的法律逻辑推理的监督。

[2]因而人大和新闻媒体对法院的监督不宜损害审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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