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全国双拥模范城考评标准

全国双拥模范城考评标准全国双拥模范城作为表彰军民融合发展模式的重要荣誉称号,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深度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那么,究竟全国双拥模范城的考评标准是什么呢?一、政策支持与宣传推广1. 将党和政府的有关军民融合发展政策落地执行,并明确在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宣传方案中加以体现。
2. 推动媒体对全国双拥模范城的报道,增加社会对军民融合发展的关注度。
二、双拥体系建设1. 建立健全全国双拥模范城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确保双拥工作的高效推进。
2. 加强与军队驻地部队的联络合作,形成有利于军民融合的良好合作机制。
三、军民融合产业发展1. 具备军民融合产业基础,发展融合型企业和示范项目,提升双拥效益。
2. 加强军民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推动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军队提供支撑和保障。
四、军地协同发展1. 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考虑军事需求,实现军民共建共享。
2. 加强军地联防联控机制,优化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军地协同一体。
五、双拥文化建设1. 营造尊崇军人的社会氛围,开展军人荣誉表彰活动,树立军人楷模。
2. 开展军民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双方的了解和认同。
六、社会支持与参与1. 动员社会各界资源参与双拥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合力。
2. 鼓励企业、民众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七、工作成效与示范带动1. 在全国双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为其他城市提供示范和借鉴。
2. 带动周边地区和企业共同参与双拥工作,促进地区协同发展。
八、其他综合因素1. 城市居民对军人、军队有较高的认同度和支持度。
2. 城市建设和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彰显城市形象与内涵。
全国双拥模范城的考评标准将综合评估各项指标,并通过实地调研、相关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评估,以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公平公正。
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建设不仅仅是城市发展的需要,更是国家军事需要和社会支持的结果,只有各项指标齐头并进,才能真正体现出一个模范城市的特质和影响力。
全国双拥模范城考评标准

全国双拥模范城考评标准
全国双拥模范城(区)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创建活动,旨在表彰那些在双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市(区),以推动全国双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了确保创建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全国双拥模范城(区)考评标准。
该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双拥组织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双拥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双拥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宣传教育:要求加强双拥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双拥意识和国防观念,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
3. 拥军优属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军人和家属的实际困难。
4. 国防教育:要求将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意识。
5. 军民共建活动:要求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促进军民交流互动,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
6. 考核验收:要求对各项创建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验收,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在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区)的过程中,各城市(区)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开展工作,不断创新思路、完善措施、加大投入,全面提升双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通过不懈努力,这些城市(区)在双拥工作
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国双拥工作树立了典范。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4
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得2分,军队转业干部对安置岗位满意的得1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落实的得1分。
43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自谋职业生活补助费、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
3
年度安置率(含货币化安置)达到90%的得2分,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得1分。
1
会议制度落实的得0.5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的得0.5分。
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
1
成员单位职责明确的得0.25分,有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得0.25分,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的得0.5分。
4
地级以上市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县级双拥办有相对固定的部队人员参与工作。
3
采取网络调查。问卷设计量度:1、满意,2、基本满意,3、不满意。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3分,70—80%的得2分,60—70%的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十、
加
分
项
目
63
双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的。
3
64
双拥工作成效突出,经验做法对全国双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重大典型进行宣传并以文件形式转发的。
1
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的得0.5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在2次以上的得0.5分。
41
优抚医院、光荣院的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功能发挥良好;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2
人员、经费落实的得1分,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得1分。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有宣传教育计划并落实的得1分。
14
结合实际制定军民融合发展规划措施,有条件的设立军民融合发展项目。
1
有规划措施的得0.5分;有融合发展项目的得0.5分。
15
建立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制度机制等相关保障措施。
1
有制度机制的得0.5分;有其他保障措施的得0.5分。
16
积极推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考评
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
得分
一、
组
织
领
导
坚
强
有
力
(9)
1
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武部党委工作报告有双拥工作内容。
2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2
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党政军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
56
军队离退休干部得到妥善安置,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车辆、工作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补助经5分;军休干部待遇落实的得0.5分;军休机构编制、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的得0.5分;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得0.25分。
2
制定优先优惠政策并落实的得2分。
23
积极配合部队进行体制编制、政策制度等调整改革。
2
妥善安置部队精简的人员、积极支持部队部署调整、及时完善与部队政策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规政策、配合部队搞好营院营产营具等管理的各得0.5分。
24
全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双拥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城(县)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第六条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省(自治区)辖市(不含所辖县和市),直辖市辖区(县),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数量控制在纳入考核评选城(县)总数的15%以内。
各省、自治区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县级行政区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推荐总数的40%。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数量、省(自治区)辖市和县级行政区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九条对在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从实际出发制定。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6.10.18•【文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双拥模范城(县)是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军队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第六条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地级市(不含所辖县和代管市)、直辖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3.11.18•【文号】•【施行日期】1993.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26日)废止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实际,以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为根本任务,把军民共同创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把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创举。
第三条双拥模范城(县)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五条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为:地级市(不含辖县)、县级市、直辖市辖区,县(旗)。
省一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命名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第七条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第八条命名双拥模范城(县)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意见》(国拥[1991]2号)为基本依据,坚持以下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
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国拥[2010]3号
【发布部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0.03.01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拥﹝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评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双拥模范城(县)考核推荐工作,是确保命名表彰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地各部队要充分认清做好考核推荐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密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要严格按照《考评标准》(试行)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考核推荐,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要注重研究解决考核推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不断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深入发
展。
试行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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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落实一项得0.5分。
5
支持部队建设、走访慰问部队、重点优抚对象等双拥工作经费及双拥办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满足双拥工作需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1.5
列入财政预算且有经费下拨凭证的得0.5分;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且逐步增加的得1分。
二、
宣
传
教
育
广
泛
深
入
(7)
6
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考 评
项 目
序号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考评
得分
一、
组
织
领
导
坚
强
有
力
(9)
1
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武部党委工作报告有双拥工作内容。
2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2
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党政军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
39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学雷锋”便民活动。
1
有活动计划的得0.5分;结对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及便民服务等活动开展经常的得0.5分。
40
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驻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成绩显著。
1
有协调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得0.5分;协调工作有力的得0.5分。
六、
政
2
有扶贫联系点和援建点的得1分;援建计划、项目落实的得1分。
32
开展助学兴教,帮助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开展德育美育体育等特色教育,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助学。
1.5
援建贫困学校的得0.5分;支持开展特色教育的得0.5分;开展结对助学的得0.5分。
33
开展医疗扶持,团以上单位医院(门诊部)积极为驻地群众开展医疗服务活动。
1
设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的得0.5分;优先优惠服务工作落实的得0.5分。
27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
1
免收军车通行费用的得0.5分;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的得0.5分。
28
建立各种社会拥军组织,社会化拥军活动开展经常。
1
建立社会拥军组织的得0.5分;经常开展拥军活动的得0.5分。
19
充分发挥部队装备、设施、场地等的民用效能,支持地方建设发展。
1
利用部队装备、设施、场地等为地方建设提供服务的得1分。
四、
拥
军
工
作
扎
实
有
效
(15)
20
积极支持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海洋维权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3
有计划措施和服务保障机构的得0.5分;及时解决部队执行任务需求的得1.5分;训练演习群众损失得到妥善解决的得1分。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
(28)
41
结合本地区和驻军部队实际,出台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
1
有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的得1分。
42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奖励办法。
1
有奖励办法的得0.5分;奖励办法落实的得0.5分。
43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53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且列入财政预算。
2
自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得1分;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发放的得1分。
54
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随军家属,积极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未就业随军家属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1
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完好的得0.5分;地方开发建设没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或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得0.5分。
44
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
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待的得0.5分;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得0.5分。
3
具有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的家属随军一年内安置率达到90%(含)以上的得1.5分,达到70%(含)以上的得1分;其他身份随军家属就业率达到90%(含)以上的得1分,达到70%以(含)上的得0.5分;未就业有生活补助的得0.5分。
55
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政策享受优待。
2
出台地方性优待办法的得1分;政策落实到位的得1分。
2
每落实一项会议制度得0.3分;领导带头参加活动的得0.8分。
3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设有相对固定的联络员,积极参加和开展双拥活动,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
1.5
每落实一项得0.3分。
4
地级以上市双拥办有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县级双拥办有相对固定的地方工作人员和部队人员参与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
56
军队离退休干部得到妥善安置,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车辆、工作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5
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得0.25分;军休干部待遇落实的得0.5分;军休机构编制、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的得0.5分;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得0.25分。
45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1
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
46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1
达到规定标准的得1分。
47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辖区和县级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逐步增加。
1
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建设、和谐创建的得0.5分;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案的得0.5分。
38
支持驻地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支持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开放部队军史馆、荣誉室、武器装备陈列馆等场所支持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1.5
完成学生军训任务的得0.5分;支持少年军校活动成绩突出的得0.5分;开放军史馆、荣誉室、武器装备陈列馆等场所的得0.5分。
21
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支持部队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培养新型军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2
有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活动计划并落实的得1分;部队建设土地、资金、优惠政策等需求得到及时解决的得1分。
22
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2
达到标准的得1分;按时足额发放的得1分。
50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落实编制、人员、车辆、维修改造和日常运行经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1
编制、人员、车辆、经费落实的得0.5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在2次以上的得0.5分。
51
优抚医院、光荣院的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功能发挥良好;开展医疗巡诊,承担短期疗养服务;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25
军供站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设施、设备完善,保障能力强,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1
军供站编制、人员、车辆、经费落实的得0.25分;设施、设备完善的得0.25分;过往部队对其所提供服务满意的得0.5分。
26
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1
编制、人员、车辆、经费落实的得0.5分;开展巡诊和短期疗养服务的得0.25分;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得0.25分。
52
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及时妥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得到落实。
4
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得 2分;转业干部进公务员岗位比例和团以上转业干部职务安排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得1分;安置随调家属的(含货币化安置)得0.5分;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的得0.5分。
1.5
为贫困群众义诊,经常送医送药的得1分;帮助驻地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条件的得0.5分。
34
积极参加为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1
为驻地受灾和贫困群众定期开展送温暖活动的得0.5分;积极参加军地统一组织的捐赠活动的得0.5分。
35
参加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明显。
1
1
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并落实的得0.5分;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得0.5分。
48
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1
已解决的得1分。
49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达到或高于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乡一体发放的地区,可参照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本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1
有宣传教育计划并落实的得1分。
14
结合实际制定军民融合发展规划措施,有条件的设立军民融合发展项目。
1
有规划措施的得0.5分;有融合发展项目的得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