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员管理办法20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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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员管理制度

外国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人员在我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留学人员、旅游者等外国人员。

第三条外国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三)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四)分类管理,分层次服务。

第二章外国人员入境管理第四条外国人员入境,应持有效护照和签证。

签证的种类、有效期及入境手续,按照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执行。

第五条外国人员入境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六条外国人员入境后,如有变动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应在变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三章外国人员工作管理第七条外国人员在我国工作,应取得相应的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的申请、审批及管理工作,按照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执行。

第八条外国人员在我国工作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条外国人员在我国工作期间,如需更换工作单位,应在原工作许可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外国人员学习管理第十条外国人员在我国留学,应取得相应的留学许可。

留学许可的申请、审批及管理工作,按照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外国人员在留学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外国人员在留学期间,如需更换学校或专业,应在原留学许可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外国人员生活管理第十三条外国人员在我国生活,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外国人员在我国生活期间,如有变动居住地址等,应在变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外国人员在我国生活期间,如需雇佣保姆、司机等家庭服务人员,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员工管理制度范文

境外员工管理制度范文

境外员工管理制度范文境外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员工的管理,提高境外员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境外员工的聘用、管理和培训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境外员工指在海外从事工作的本公司职工及合同工。

第二章境外员工的聘用第四条境外员工的聘用应根据招聘需求和职位要求,经过严格的筛选、面试和考察程序,确保选聘到合适的人员。

第五条境外员工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能适应海外工作环境。

第六条境外员工的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和薪酬等条款,并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境外员工的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等手续应及时办理,并配备合适的保险和福利保障。

第三章境外员工的管理第八条境外员工的管理应根据工作要求和职位级别,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体系。

第九条境外员工应尽职履责,按时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境外员工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和习俗,维护本公司和国家的形象。

第十一条境外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涉及公司利益的信息。

第四章境外员工的培训第十二条境外员工的培训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要求和发展需求进行,包括职业技能和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境外员工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境外员工应注重跨文化交流和沟通能力的培养,增强与当地员工和合作伙伴的合作能力。

第五章境外员工的福利第十五条境外员工应享受与本公司内地员工相同或相近的福利待遇,包括薪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第十六条境外员工的工资支付应按时发放,符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如实申报缴纳当地的税费。

第十七条境外员工应享受合理的休假制度和假期福利,包括年假、病假和其他法定假期。

第六章境外员工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境外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安全意识,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公司境外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境外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境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公司境外人员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境外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员工以及委托公司进行境外业务的代理人员。

三、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四、本制度未能涉及的问题,按照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境外人员的选拔一、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在境外开展业务的人员需求。

二、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人员的候选人进行招聘、面试,并根据业务需求确定境外人员的资质要求。

三、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基本素质。

四、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人员进行业务能力测试,确保其具备开展境外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境外人员的聘用一、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境外人员的聘用合同,并由公司法务部门审查。

二、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与境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境外人员的工作内容、任职条件、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

三、境外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公司法务部门和公司相关领导的审批。

四、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境外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件,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境外人员的培训一、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新聘用的境外人员提供入职培训,包括公司的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等内容。

二、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定期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境外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境外人员参加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能力。

四、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人员进行业务竞赛和评比,激励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章境外人员的管理一、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人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反馈,对其工作表现进行奖惩。

三、公司境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境外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考核,对其进行绩效评定。

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doc

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doc

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障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领事工作人员,使用境外行政机构的人员,外交等级。

级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中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领事馆和代表机构。

中国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如果本法没有规定,适用公务员法。

的规定第三条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的工作,并会同其他派出机构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管理第二章责任、条件、义务和权利第五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二)执行国家外交政策;(三)代表国家进行外交交涉;(四)发展中国与东道国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五)维护中国公民和境外法人的合法权益;(六)报告东道国情况和相关地区的国际形势、;(7)介绍中国的情况和国内外政策,增进东道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八)履行其他外交或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东道国的代表。

第六条驻外外交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五)具备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六)身体状况、境外永久居留所需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任命为外国外交官:(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国家机关开除的;(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5)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证;(6)其他不能被任命为驻外外交官的情况。

第八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民族尊严;(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东道国的法律和习俗;(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任务;(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度,遵守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五)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出国工作期间不得辞职;(七)按照规定向外交使团和派出部门报告重大个人事项;(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境外当地人员管理办法

境外当地人员管理办法

境外当地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实施境外机构属地化管理,提高当地管理人员使用率,降低人工成本,有效规避劳动用工风险,优化境外机构对当地人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对公司各境外机构所使用的非中国籍管理岗位人员统称为“当地管理人员” ,对非管理岗位人员统称为“当地工人“。

第三条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由各境外机构对所使用的当地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管理。

第四条各境外机构结合所在国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管理人员属地化实施细则,包含本地区统一的《当地管理人员薪酬、奖惩制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属地化岗位的界定第五条部分涉及境外机构重要保密信息的岗位不宜安排当地管理人员任职,如有关财务、计量、开发等相关工作岗位。

第六条适宜推行属地化的岗位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测量负责人、实验负责人、外事助理、结构物预制负责人、机修班长、碎石生产负责人、环境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关键设备操作手等岗位。

第三章招聘与选用第工程建设条由各地区经理部组织专人对所在国土木工程类大中专院校进行考察、合作,为应届土木工程类毕业生提供实习机会并择优录用测量、实验等技术人员。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结构物预制、机修、碎石生产负责人等以现有优秀工人的推荐、试用、选拔为主,要求在专业技能水平之外还应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及对公司(项目)的归属感、责任心等。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国内大中专院校招收各境外机构所在国家的留学生,以土木工程类、机械设备类、现场管理类为主。

国内招聘的境外当地管理人员,安排回到所在国后与所在国境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新招收的当地管理人员须经过至少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指定至少一名中方管理人员(部门主管或以上职务)考察其专业技能水平、沟通管理能力、态度与责任心等。

试用期结束后一周内由考察人提交试用期考察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地区经理部审批。

现有工人符合条件者,由项目部填写试用期考核报告,报地区经理部审批。

公司境外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境外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境外人员的管理,保障境外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利益和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派往境外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对境外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境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3. 境外人员本人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各部门的管理工作。

四、境外人员选拔与派遣1. 境外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2. 派遣前,人力资源部应对境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境外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意识等。

3. 境外人员派遣需经公司领导批准,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境外人员管理1. 境外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公司形象。

2. 境外人员应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工作进展,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3. 境外人员应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和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 境外人员应关注自身健康,如有疾病应及时就医,并通知公司。

5. 境外人员应关注所在地区安全形势,如遇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应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六、境外人员权益保障1. 公司为境外人员提供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确保其合法权益。

2. 境外人员享有与国内员工同等的工作、休假权利。

3. 境外人员如有特殊困难,公司应给予关心和帮助。

七、考核与奖惩1. 境外人员的工作表现、遵守规章制度等情况,由所在部门进行考核。

2. 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境外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本制度、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境外人员,公司将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派出所境外人员管理方案

派出所境外人员管理方案

派出所境外人员管理方案一、管理目标。

咱们派出所要把境外人员管理得明明白白,让他们在咱这儿遵纪守法、愉快生活,同时保障咱本地的安全和和谐。

二、登记管理。

1. 入境就跟上。

当境外人员一入境来到咱们辖区,不管是旅游的、工作的还是探亲的,社区民警就得像小尾巴一样跟上。

要主动和宾馆、出租屋房东等联系,让他们第一时间报告有境外人员入住或者居住的情况。

就好比咱这有新客人来了,咱得知道是谁、从哪儿来的。

然后民警要迅速上门登记,带上小本本,详细记录境外人员的姓名(这名字可能有点绕口,但得写准确了)、国籍、护照号码、入境时间、停留事由等信息。

这就像是给每个境外朋友做个专属的小档案。

2. 信息共享是关键。

咱们派出所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得把境外人员的信息共享起来。

不能说治安部门知道这个人,户籍部门却啥都不了解。

就像一家人,有啥消息得互相通气。

把这些信息录入到专门的系统里,这样不管哪个民警需要查询,都能快速找到。

还要和上级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像出入境管理部门等保持密切联系。

如果境外人员有啥特殊情况,比如签证快到期了或者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咱们能及时得到消息,也能及时处理。

三、日常监管。

1. 定期走访。

社区民警要定期去境外人员居住的地方走访。

别搞得跟查户口似的那么严肃,就像邻居串门一样。

问问他们在这儿生活习不习惯,有没有遇到啥困难。

顺便也看看他们有没有按照规定居住和活动。

要是发现他们换了居住地址或者工作单位,得让他们及时报备。

就好比咱们自己搬家了也得跟朋友说一声,这是基本的礼貌,也是规定嘛。

2. 活动范围监控。

对于一些特殊的境外人员,比如来进行宗教活动或者从事特定行业的,咱们得更关注他们的活动范围。

不能让他们在不该去的地方瞎晃悠。

如果发现有境外人员在敏感区域或者禁止外国人进入的地方出现,就得上去问问情况,确保没有啥不良企图。

要是境外人员要举办啥大型活动,比如超过一定人数的聚会或者文化交流活动,他们得提前向咱们派出所报备。

咱们得审查一下活动内容、参与人员等情况,确保活动合法合规、安全有序。

境外人员服务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境外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华人等。

第三条境外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2. 公平公正:对所有境外人员一视同仁,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便民高效: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为境外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4. 服务至上: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境外人员合理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移民管理局是境外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境外人员服务管理的政策、规章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境外人员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境外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宣传法律法规:向境外人员宣传我国法律法规,提高其法律意识。

2. 受理申请:受理并审核境外人员各类申请,包括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许可等。

3. 办理手续:为境外人员办理各类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4. 协助解决困难:协助境外人员解决在境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5. 监督执法:监督境外人员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移民管理机构做好境外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包括:1. 外交部:负责处理境外人员的外交保护工作。

2.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境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境外人员就业管理。

4.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境外人员健康监测和疫情防控。

5. 商务部门:负责境外人员商务活动管理。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七条境外人员服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签证服务:为境外人员提供各类签证申请服务,包括旅游、商务、工作、学习等签证。

2. 居留许可服务:为在境内停留超过九十天的境外人员办理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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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富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人員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使本公司派駐海外各人員對於有關出勤、薪資、福利、職責、操守等事項之管理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除中國籍以外之所有外國籍人員,因以下情況派駐海外者(台灣除外),皆適用本辦理之規定;1.因業務需要而派駐海外時間達二個月以上者。

2.因人事出缺,須增補直接派駐海外之新進人員。

3.國內主動派出或國外要求長期調派之派駐者。

*以下作業流程依據《薪工循環制度》辦理。

第三條派駐條件1.人事單位須依「人力需求申請表」中所列之條件進行面試,用人單位並應了解其性向、經歷、專業技能等各方面表現,符合要求者依公司任用權限核准後,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

2.派駐人員於派駐前,應至指定地點簽妥「派駐合約書」,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完成簽約作業。

3.派駐期間每期為一年,總管理處管理部應於合約期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主管及受聘人員,雙方均同意需要時得以續約,其中一方如不同意續約,則期滿自動解約,離崗前須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總公司有權調遣境外派駐者,至轄境內所投資之任何企業任命。

有異動情況時,以「異動申請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辦理移交手續。

5.凡總公司之人員服務年資,不因赴不同調遣地服務而中斷年資續算。

6.到任後出差之相關事宜,依「出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條駐外人員職責1.駐外人員任滿返國時,依其表現及公司組織之需要得優先任用之。

2.個人應負責之工作及業務,須隨時向指定主管報告。

3.在駐外地區應謹言慎行、盡忠職守、不洩露公司資料、不接受賄賂、嚴格遵守當地法令規定,如私自執行之業務有觸法者,自負一切責任與訴訟費用,並依公司規章處置。

第六條考核作業總管理處應於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及每半年 (六月底、十二月底)對境外人員進行考核評分作業,由行政總部統計評核結果後公告,並將考核結果記載於「人事動態記錄表」中,以作為調薪及晉升之依據。

並依《考核等級說明表》內容,於次月發放考核獎金;不及格者,由總經理裁定做適當處理。

*參看《考核等級說明表》第七條異動、調薪駐外人員之調遣、考核、晉升、調薪由駐地之權責主管評核,若有相關異動情況,以「異動申請單」交總管理處審查內容,條件符合者經權責主管簽核後,行政總部再以「敘薪通知單」方式直接通知當事人,使其瞭解異動後之薪資。

第二章駐外人員福利第一條派駐差旅費1.新進派駐人員至境外派駐時,先由所在地公司負責購買去程之單程機票,未來行程機票皆由派駐地公司負責。

2.若於境內直接聘任者,須向總管理處主管報備核准後,得報支境內交通費。

3.聘任時,人事單位應對其說明駐外差旅費規定,若有其他特殊情況者,用人部門主管亦須先提報總管理處主管核准後,受聘者方得自購機票,其費用報支不得超過公司購票標準。

4.到任三天內,須將機票票根繳交至訂票處,若須報銷費用者,須檢附合格憑證,經權責主管簽核後,方得報銷。

5.若派駐地政府規定須另辦理其他證件時,由公司專人負責辦理,費用並由公司支付;未滿試用期者,費用由薪資中扣回。

第二條薪資1.駐外期間公司繼續支付原職務薪資並加發駐外職稱津貼,若調回原籍地任職時則取消,並恢復原職位之薪資計算(職稱亦同)。

2.領薪方式、薪資調整、年終獎金之發放依「薪資管理辦法」辦理。

3.若於派駐地支領薪資,由駐地公司代扣個人薪資所得稅。

4.於薪資中不扣福利金,亦不參與派駐國境以外公司之年節福利或相關福委會活動。

第三條派駐地發放之津貼1.於派駐地任職足月後,由駐地公司另發放零用金及電話費津貼,其不併入薪資所得計算中。

2.享有電話津貼者手機須隨時待命,請假或離境休假亦須留有聯絡電話,若關機無法聯繫者,不發給當月之電話津貼。

3.每人每月津貼如下(人民幣):第四條食、衣、住、行、娛樂1.食由公司餐廳免費提供三餐,無用餐者不另補助。

2.衣(1)派駐公司若規定統一著裝,於到任時可至管理部領取當季制服;a.夏季、秋季上衣制服二件(若特殊需要者,可另申請一件);b.冬季外套一件;c.破舊時可以舊換新。

(2)凡有配給制服者,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裝必須著公司制服,下裝不得著短褲(膝蓋以上);凡正常上班時間,必須配戴廠證;違反以上規定者,每次罰款¥50。

(3)若因公出差不便著公司制服時,可著便服。

(4)為顧及公司風氣、與主管形象,請自身自重扮裝,切勿蓬頭垢面、披頭散髮。

凡著便裝上班時,不得著細帶(或無帶)背心、露背、迷你裙等暴露服裝,違反規定者,每次罰款¥50。

3.住(1)公司免費提供指定地點之宿舍,其房內衛生、洗衣、燙衣皆有專人負責(貼身衣褲請自洗)。

(2)為確保宿舍區的安靜與個人安全,故規定門禁時間為:a.週日晚上~週五晚上,不得超過23:00進廠;b.以一刻鐘(15分鐘)為計算單位,每超過一刻鐘,罰款¥20;c.凌晨2:01~5:00返廠者,罰款¥300;d.凌晨5:01以後返廠者,罰款¥500;e.因公交際晚歸者,不得超過24:00;f.若次日不上班(同週六),無門禁限制。

(3)週日晚上~週五晚上,若因特殊原因當天需外宿者,可填寫「外宿申請單」經副總經理級以上權責主管簽核,或以電話方式先報備後補簽單,次日交總管理處即可。

(4)欲攜眷者得自行在外住屋,費用與自身安全自行負責。

若眷屬探視需暫時(一個月內)入住宿舍時,須事前稟報行政總部主管安排,不得自行入住。

若非眷屬,一律不得進住,違者懲處大過壹次。

*依法所稱之眷屬包括配偶、父母、婚生子女。

4.行(1)因公出差者,可申請派遣司機與公務車,除有專車配給者或公司急需委派以外,其他人員除於任何時間一律不得自行駕駛公司車,違者懲處大過壹次。

(2)返鄉休假之去程,公司亦會指派公務車送至指定地點,回程若有被委攜帶公物者,公司亦會指派公務車至機場接送回廠。

(3)逢節假日,4人以上同行至周邊城市時,可申請公司派車接送。

5.娛樂活動(1)於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第二工業區欣錩大道上建有會館,館內設有餐飲部、卡拉OK、電視房、健身房、麻將間、桑拿室、游泳池等設施,於規定開放之時間內均可免費使用,亦可招待客戶或親友使用。

(2)逢中秋節時,舉辦燒烤活動;逢尾牙時,舉辦團聚餐會;若年度營運狀況佳,總公司之淨利為8%時,則舉辦中國境內旅遊;淨利為12%時,則舉辦東南亞國旅遊;淨利為15%時,則舉辦美歐國旅遊;到職工作日已滿試用期但未滿一年者,旅費自付二分之一,到職工作日滿一年以上者,旅費由公司支付。

6.其他以上細則內容所指之罰金,皆由個人當月零用金中扣除(若不足扣除之餘額結轉至次月扣除),款項存入專戶中由專人負責保管,其費用供聯誼活動使用。

第五條醫療與保險1.各企業內部均設有簡易醫務中心,可免費提供一般藥物與醫療服務。

若需要專業醫療或檢驗時,可填具「就診申請單」至行政總部申請蓋印,即可至“中山寶元職工醫院”就診,所有費用由公司負擔;若於正常上班時間至外就診返廠後,須補交「境外人員請假單」。

2.凡派駐人員,由台灣公司投保「平安保險」與「意外保險」之團體保險,保費由公司負擔,名單可至總管理處管理部查詢。

第六條休假(駐外慰勞假)1.休假申請須於休假七天前填寫「境外人員休假申請表」申請,經權責主管簽核後方得休假(不可越級簽核),否則以擅離職位曠職論處。

*休假年度期間計算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休假期之計算每人每年度共有四十八天有薪慰勞假,假期自出發日起計算至返廠日 (既含往返路程日),依國籍分為:(1)台籍人員休假每年度可申請六次由公司支付旅費的返鄉慰勞假,即平均約五十二天可申請八天的休假期。

例如:2006/5/1報到,該年度可享有4張機票,及32天慰勞假。

計算方式:(365–120)天/365天=0.67(四捨五入取小數二位)0.67*48天=32天(四捨五入取整數)0.67*6張=4張(捨小數取整數)(2)其他外籍人員休假每年度可申請四次由公司支付旅費的返鄉慰勞假,即平均約七十八天可申請十二天的休假期。

例如:2006/5/1報到,該年度可享有2張機票,32天慰勞假。

計算方式:(365–120)天/365天=0.67(四捨五入取小數二位)0.67*48天=32天(四捨五入取整數)0.67*4張=2張(捨小數取整數)(3)因工作業務需要無法正常休假者,可自行調整假期,但與前次休假間隔不得少於一個月(前次返廠日至此次出發日),且每次不得超過十五天,超過天數不得再抵銷休假而須以事假論;(4)休假之排訂由部門主管視業務情況安排之,並須依「職務代理管理辦法」委妥職務代理人;十五天以上(含)之休假,依第四條﹒第1項規定:《應由上一級主管直接兼任,不得由代理人代理職務》,辦妥業務交接後,始得休假。

(5)駐外慰勞假每年度終了結算,未休完之慰勞假必須以簽呈方式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保留至次年一月份以內使用,未使用者視同自動放棄。

若於合約期滿前休假日仍未使用完畢,亦視同自動放棄。

超過年度假期者,超過之日數以事假論。

3.休假旅費報銷(1)每次休假之機票費含境內至機場之海陸交通費;機票均由公司專人代訂,但個人可自行選擇休假地點、付款方式等內容,並於出發前至總管理處領取機票。

(2)旅費標準如下(人民幣):(3)休假返回公司三天內,須將機票票根聯繳予總管理處訂票專人,同時領取返鄉交通費。

(4)休假行程若未返回原籍家鄉者,可依當時機票價格申請折現,但不予報支返鄉交通費。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5)凡自購機票(或刷卡)之費用標準依公司詢價定價,並於次月薪資發放時補發。

(6)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返回公司述職時,境內其他費用得於述職公司實報實銷。

(7)凡駐外期間滿五年者,每年可申請一位眷屬(含駐在地結婚者)前往駐地探親,由公司支付機票款,公司並可協助辦理簽證手續,費用自行負擔。

未使用者,視同自動放棄,不得折合現金。

若於過年期間負責留守者,視同辦理。

*駐外期自順富控股有限公司2005年7月1日成立計算。

第三章出勤、請假第一條出勤1.每週一至週六上下班時間依派駐公司公告時間為標準。

2.每週六下午半天與週日全天為公休日,但須依上級主管指派任務或業務需要為優先考量進行加班。

若中方部屬進行加班,直屬主管必須到場督導,凡未善盡職責者,一律懲處小過壹次。

3.管理部應派安全課專人每日巡視出勤情況,並由總管理處於月底匯集製作「出勤匯總表」經權責主管簽核後,交人事單位作為計算薪資與考核分數之依據。

4.法定假日依駐地公司之規定休假。

第二條請假1.請假手續除病、傷、喪假以外,皆須提前一週親自填寫「境外人員請假單」;但遇有緊急事故時,應先口頭報備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請假時並應提出有關之證明文件,核假依「核決權限」規定辦理。

2.假別除公假、工傷假須經行政總部主管核實後給付薪資外,其他請假期間之薪資計算方式如下:(1)婚假給予八日有薪假,不得分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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