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实债”案例整理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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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的财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财税处理

明股 实 债 投 资 方式 主 要 涉 及三 方 主 债) 进行 会计 处理。 但投资 方可能按投 资的
并非 所有 的信 托融 资 模式 都能 资成本之间的差 额, 在 赎回当期确认 为债 务 经 济 实 质 将 明股 实 债 按 “ 债权 投资” 进 行 会 比较严 格 ,
计 处理。 并计 入 当 期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够 适用4 1 号 公 告。 比如, 实务 中信 托公 司采 重 组 收 益 ,
中葛 洲坝股 份 有限公司出资6 . 9 4 亿 元, 持股 营管理 和分 红, 其 原有 的董 事会 及经营 管 投 资方的原始股 东以溢 价收 购的方式在 期 比例9 9 . 1 4 %l 葛 洲坝集团总公司出资 6 0 0 万 理机 构不因本 次增 资而 进 行 调整 , 葛洲坝 限 届满时支 付, 而非由被 投 资企 业 支付 , 则
元, 持 股比例 为0 - 8 6 %。 平 安 信 托公司对 葛 房地产公 司按 照约定的价格 每季度 向平安 被 投 资企 业通 常 将 投资 方的 投 资视 为增
洲坝房地 产公 司增 资l 5 亿 元, 其中3 亿元 作 信 托支 付 信托 资金 报酬 。 信 托期限 届满之 资 行为进 行会 计处 理。 同时, 被 投资 企 业的 为 该 公司的注册 资 本, 1 2 亿 元 作 为资本 公 日 , 由葛洲坝股 份有 限公司回购投 资款本 金 原 始股东可能将投 资方的投 资行为视 为增
用明股 实 债投 资 方 式时, 很 少约 定混 , 是指 在债 务
三、 明 股 实债 的税 务 处 理
债权人按照其与 投资 要 求的“ 投 资期满 或者 满足 特定 投资 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2 0 1 3 年7 Y ] , 国家税务 总局下发了Ⅸ 关 于 条 件 后, 被投 资企 业 需 要赎 回投 资或偿 还 债务 人 达 成的书面 协 议 或者 法院裁 定 书,

案例研究“明股实债”案例分析及认定标准!

案例研究“明股实债”案例分析及认定标准!

案例研究“明股实债”案例分析及认定标准!法盛金融投资来源:小兵研究转自:大象IPO1明股实债的概念及涉及的法律法规1明股实债的概念从“明股实债”的字面上,明股实债可以简单理解为披着股权投资外衣的债权投资。

具体表现是投资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模式进入被投企业,但是附加了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由被投企业原股东或其关联方收购前述股权。

对于投资人来说,其收回投资款及溢价的方式,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依靠被投企业的权益分配,而是依靠债权回款。

“明股实债”之所以出现并被大规模应用(主要是房地产投资领域),实是有其绝妙的优势:对于融资方来说,明股实债可以解决公司因为资产负债率较高或抵押物不足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问题,而且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对项目公司进行“出表”“入表”处理;对于投资者而言,明股实债可以规避目前监管部门对非金融机构放贷资质的限制,拓宽投资渠道;同时,从事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地产基金等)也因此扩大了业务范围。

2明股实债涉及的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四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IPO案例:明股实债的基本逻辑和操作细节

IPO案例:明股实债的基本逻辑和操作细节

IPO案例:明股实债的基本逻辑和操作细节中伟新材:明股实债的基本逻辑和操作细节评析1.明股实债问题在企业的投资行为中还是非常见的,情形也各不一样,简单来说主要有这样两种情况:①明股实债一般在企业的前期阶段比较常见,这时候企业的经营还并不是那么稳定更没有明确的IPO目标,有些投资可能更关注投资的安全性。

②明股实债在一些国有的投资平台也比较常见,他们有些是为了满足政府的对外投资要求,有的就是为了资产保值,至于资产是否能实现大幅增值并不是重点。

2.关于明股实债的操作方式,也主要有两种模式:①一种是直接进行正常的股权投资和工商登记,有出资价格和决策程序,只是还会约定回购的时间和成本。

②一种是也签署投资协议,但是全部的出资全部进入资本公积并不在实收资本体现,也不做相应的股权的工商变更。

3.当然,还有一种操作方式,那就是投资机构先是将资金借给企业,约定一个时间点,投资机构有固定收益收回投资的权利也有在这个时间点按照以前约定的价格转成股份的权利。

这样的方式在实践中也是存在的,也是合法有效的投资协议,但是这样的操作并不是今天我们讲的明股实债的情形,也不是最常规的股权投资行为。

4.企业的投资和融资行为,是最典型的民事行为,受合同法的约束。

而民事诉讼领域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那就是只要这个约定双方能够认可没有意见,而这样的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一般都会被认可且不受第三方的干预。

5.明股实债问题我们都很熟悉,那么其中涉及到的一些细节问题以及规则,小兵这里借着这个案例为大家做一个整体的总结,仅供参考: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2017年2月发布)有有关于明股实债的定义。

②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关于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有效之规定,“明股实债”协议不因企业之间借贷而无效。

关于明股实债的会计处理(含合并报表处理)

关于明股实债的会计处理(含合并报表处理)

关于明股实债的会计处理(含合并报表处理)是否明确甲公司在持股期间不享有利润分配等实质性股东权利,在入股协议或其补充协议中明确在约定年限后甲持有A的股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例如6亿元)出售给集团?请参考以下对“明股实债”会计处理原则的一般表述:债权与股权的划分,主要是站在一项金融工具的发行方的角度,判断该项金融工具对发行方而言是构成一项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

该项判断的最基本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七条对“金融负债”的定义、第五十八条对“权益工具”的定义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四条对权益工具确认条件的进一步规定。

在近来的实务中,经常出现企业以信托方式融资的情况,在房地产等较难直接从银行取得融资的行业中尤其多见。

此类信托的典型业务模式是:企业通过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发起设立信托,以信托为融资平台募集资金,所募集的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下属的项目公司的股权,以及/或者对下属项目公司增资,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有时项目公司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股权被信托持有)。

但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由企业按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向信托回购原先转让的或增资形成的项目公司股权,回购价格系按原先信托受让或增资项目公司的价款加上按资金占用时间和一定的收益率计算的固定回报为原则确定,与实际回购时该等股权的公允价值无关,从而确保信托在这一交易安排中的投资本金安全得到保障,并获得固定的收益。

在这一过程中,信托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最终可保证收回本金并获得固定收益,因此并未真正承担与所持项目公司股权对应的剩余风险和报酬,因此就经济实质而言并不属于权益工具。

其中:(1)如果直接由项目公司承担保障信托投入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的保证责任,则在项目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就应当将通过信托融入的资金确认为一项债务工具,将支付给信托受益人的固定回报视同利息支出而不是利润分配。

这部分利息支出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原则考虑能否资本化计入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中。

6.2股票、债券和保险优秀教学案例高中政治人教版必修一经济生活

6.2股票、债券和保险优秀教学案例高中政治人教版必修一经济生活
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投资理财知识,对股票、债券和保险进行比较,找出各自的优缺点。通过小组讨论和课堂分享,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和表达能力。
在案例教学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了解股市、债市和保险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同时,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注重风险控制,遵循投资原则。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学生能够理解股票、债券和保险的基本概念,掌握它们的特点和作用。
2.学生能够分析股票、债券和保险的投资风险和收益,了解各种投资方式的优势和劣势。
3.学生能够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学会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
4.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投资理财知识,对股票、债券和保险进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
2.引导学生思考如何运用所学的投资理财知识,对股票、债券和保险进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
3.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投资理财的风险,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三)小组合作
1.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选择一种投资方式(股票、债券或保险)进行深入研究。要求学生在小组内进行讨论,共同完成对该投资方式的分析。
3.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投资理财实践,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五、教学反思
本节课结束后,教师应进行教学反思,总结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关注学生的学习反馈,调整教学策略,确保学生能够真正掌握股票、债券和保险的知识,提高投资理财能力。
五、案例亮点
1.实际案例引入:以我国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为例,创设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了解股票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这种真实的案例引入方式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对投资理财知识的关注度。
(三)学生小组讨论

一文读懂明股实债的七大实务操作模式

一文读懂明股实债的七大实务操作模式

⼀⽂读懂明股实债的七⼤实务操作模式明股实债的模式就是实现明股实债业务操作的表现形式,以便能够达到明股实债保本保息的⽬的。

本节我们主要介绍刚才说的这7种模式,基本上概括了当前市场上的常见形式啦,这⾥⾯的部分业务模式已经明确被监管叫停了,⽐如结构化资管产品模式、多层嵌套模式,但是我们这⾥仍然梳理⼀下做个交流,以便能够更清晰的知道什么样的明股实债是监管禁⽌的明股实债,⽽什么样的明股实债可能还是有机会的。

在分享明股实债的这7个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简单的了解⼀下明股实债业务作为融资⼯具的操作环节。

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投资⼊股、退出增信这三个环节,委托代理就是投资⼈认购这类融资⼯具产品,产⽣与资管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对投资资产的运营管理在很⼤程度上连同资⾦⼀并信托给了专业资管机构,代理⼈的投资管理能⼒和道德风险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保障。

因为通常同⼀个融资项⽬可以由不同融资⼯具和专业管理机构凭借各⾃的资⾦优势、产品优势或产业项⽬优势进⾏组合来形成。

投资者⾃愿与专业机构建⽴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信托原则,除了基于底层项⽬的质量之外,还需要考量融资⼯具的监管要求、代理⼈的服务质量和声誉等。

随着泛资管竞争格局的演变,委托代理链条趋于压缩。

投资⼊股就是在法律程序上完成对底层资产的价值评估以及⽀付相应的价格获取对应的股份⽐例;从投资⼈的⾓度来说,明股实债交易结构中即便存在回购退出的机制,也有必要关注投资⼊股环节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的落实。

受托管理的机构应该为投资者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甚⾄具有折价保护的交易对价,因为这样可以减轻投资⽅在项⽬存续期间跟踪监测管理的压⼒,也有助于降低回购退出的操作风险。

关于明股实债的各种法律风险我们会在后⾯单独通过⼀节来分享交流。

在投资⼊股这个环节应当重点关注项⽬标的的资产评估和⼊股作价的公允性,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另外关于项⽬本⾝的经营持续性、周期性,以及资⾦需求特性是否与融资⼯具资⾦来源特点相匹配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明股实债案例

明股实债案例
在金融领域中,明股实债是一个常见的概念。

它指的是企业以股票和债券的形
式进行融资,以实现企业发展和经营需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明股实债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于是决定进行明股实债。

首先,公司
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这意味着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购买公司股票成为股东,从而为公司提供资金。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获得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债券是一种企业或政府筹集
资金的工具,投资者购买债券相当于向发行方借款,发行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时偿还债务。

通过发行债券,公司可以获得一笔相对稳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通过明股实债的方式成功筹集到了所需的资金,为企业未
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股票和债券两种方式进行融资,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实现企业和投资者的双赢。

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和债券获得了投资回报,而公司也得到了资金支持,实现了发展目标。

总的来说,明股实债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金,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在实践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资金需求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实现长期稳健的发展。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对明股实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际操作中更加得心应手。

问题4-1-49(接受“明股实债”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

问题4-1-49(接受“明股实债”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问题:如下文背景资料介绍,C基金投入A公司的资本,由A公司支付固定利息,其母公司B公司负责本金回购和担保利息的支付时,A公司取得的投资在A公司、B公司单体报表以及B公司合并报表中分别应如何处理?背景: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5年10月12日,B公司和A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旗下C基金签订《××基金投资合同》。

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总结如下:C基金向A公司增资1.4 亿元用于“机场站坪扩建及附属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增资后C基金持有A公司1.67%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98.33%股权。

2015年10月16日,C基金按合同约定将1.4亿元投资款缴入A公司的银行账户,完成出资。

合同约定C基金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每年C基金从A公司取得的利润分配金额不到1.2%的部分由B公司补足,超过1.2%的部分留存用作A公司下一年分配。

C基金增资的 1.4亿元,由B公司按确定的时间计划和对价全额回购,具体如下:2017年10月16 日回购3000万元,2023年10月16 日回购4000万元,2027年10月15日回购4000万元,2029年10月14 日回购3000万元。

此次增资后,C基金不向A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可能影响C基金权益的“重大事件”应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同时合同约定:“B公司与A公司承诺并保证:A公司收到本次增资的投资款项后,A公司应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接受C基金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且A公司和B公司已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A公司可根据本合同运用不超过50%的C基金投资款项,并确保该款项用于“机场站坪扩建及附属工程”项目建设。

在A公司和B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A公司可申请运用剩余投资款项用于本投资项目。

合同也同样注明:无论A公司和B公司是否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不影响C基金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和B公司向C基金履行分红、补足投资收益、回购、减资等义务。

会计案例解析75: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内对明股实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案例解析75——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内对明股实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发布时间:2018-07-23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案例背景: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6年6月30日,B公司、A公司与C基金签订《C基金投资合同》。

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C基金向A公司增资0.7亿元用于“某市某区第二再生水厂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增资后C基金持有A公司15%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85%股权。

2016年C基金按合同约定将0.7亿元投资款缴入A公司的银行账户,完成出资。

合同约定C基金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按照1.2%计算,每年C基金从A公司取得的利润分配金额不到1.2%的部分由B公司补足,超过1.2%的部分留存用作A公司下一年分配。

C基金增资的0.7亿元可通过:(1)B公司以等额出资额收回;(2)A公司减资或(3)市场化转让给第三方的三种方式之一的形式收回。

前两种方式的具体约定为:2017年6月28 日回购(或减资)100万元,2026年6月28 日回购(或减资)2000万元,2031年6月27日回购(或减资)4900万元。

此次增资后,C基金不向A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可能影响C基金权益的“重大事件”应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同时合同约定:“B公司与A公司承诺并保证:A公司收到本次增资的投资款项后,A公司应在D 开发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接受C基金及D开发银行的监管,负责办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问题:A、B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上对此次出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案例解析:分别对各报表上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1)A公司个别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原则,A 公司可与B公司协商由B公司承担全额按0.7亿的1.2%支付给C基金的资金使用成本,因此可作为权益工具列报。

后续年度如果支付了相关资金使用成本,应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高中政治一股票、债券和保险备课素材

6.2股票、债券和保险高中政治备课素材1、美国第一破产案——“安然”冲击波曾名列《财富》杂志“美国500强”的第七名;掌控着美国20%的电能和天然气交易,是华尔街竞相追捧的宠儿;股票是所有的证券评级机构都强力推荐的绩优股的安然公司,股价从90美元跌至26美分,市值由近800亿美元缩至2.68亿美元,安然公司倒闭。

安然公司倒闭后,最倒霉的人要数投资者和安然公司的普通员工.由于相信安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向市场描绘的公司神话,投资者购买了该公司大量的股票,从而损失了数以十亿美元计算的财富,有的投资者甚至血本无归。

而安然前任总裁肯尼斯·莱有“先见之明”,早在两年前就投资数百万美元购买了各种年金保险,从2007年开始,肯尼斯·莱夫妇就能开始享受年金90万美元的待遇.2、牛顿炒股巨亏得到的启示大名鼎鼎的牛顿就曾做过一个疯狂的股民.1711年,为攫取蕴藏在南美东部海岸的巨大财富,有着英国政府背景的英国南海公司成立,并发行了最早的一批股票。

当时人人都看好南海公司,其股票价格从1720年1月的每股128英镑左右,很快增值,涨幅惊人。

这时候牛顿恰巧获得了一笔款子,加上他个人的一些积蓄,看到如此利好消息,就在当年4月份投入约7000英镑购买了南海公司股票。

很快他的股票就涨起来了,仅仅两个月左右,比较谨慎的牛顿把这些股票卖掉后,竟然赚了7000英镑!但是刚刚卖掉股票,牛顿就后悔了,因为到了7月,股票价格达到了1000英镑,几乎增值了8倍.经过“认真”的考虑,牛顿决定加大投入。

然而此时的南海公司已经出现了经营困境,公司股票的真实价格与市场价格脱钩严重,此前的6月英国国会通过了“反泡沫公司法”,对南海公司等公司进行限制。

没过多久,南海股票一落千丈,到了12月份最终跌为约124英镑,南海公司总资产严重缩水。

许多投资人血本无归,牛顿也未及脱身,亏了2万英镑!这笔钱对于牛顿无疑是一笔巨款,牛顿曾做过英格兰皇家造币厂厂长的高薪职位,年薪也不过2000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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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案例整理“明股实债”案例整理“明股实债”指的是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典型的结构设计是投资方在投资初期与融资方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融资方在一定期限内溢价回购其股份,或约定定期定额分红,体现的都是债券的固定收益回报。

一、主要原因明股实债作为一种融资途径,主要原因在于:(1)满足资本金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但同时很多企业有资本金融资需求,则明股实债可以间接为企业提供资本金融资;(2)调整资产负债率:房地产、基建等行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而国企及其下属公司又有资产负债率考核要求,因此都有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需要。

通过明股实债可以在避免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实现上述调整。

二、主要风险(1)破产风险明股实债业务的退出,主要是依靠标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

如果标的公司发生破产清算,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可能灭失,此外标的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股权还是要劣后于债权受偿。

(2)收益风险明股实债业务由于既能规避一定的政策限制又能满足融资方的特定需求,因此其融资成本显著高于一般债权融资。

但由于投资方与融资方约定了回购退出和固定回报条款,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如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借贷,则其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投资人的预期收益也就无法实现。

(3)管理风险在明股实债业务中,投资方要求固定回报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和监管,这会导致股东权利的落空。

三、案例整理(1)案例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融资方: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远盛运”)、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盛运”)、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里盛运”)投资方: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控股”)约定内容:2015年4月,盛运环保与华融控股签订三份《增资扩股协议》,由华融控股以人民币共计3亿元分别对招远盛运、拉萨盛运和凯里盛运进行增资,其中:对招远盛运增资5000万元、拉萨盛运增资1亿元、凯里盛运增资1.5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上述子公司在其后三个年度内每年以固定收益率向华融控股支付股息,并在三个年度后由上述子公司回购所有股权,该增资款实质为本金3亿元的长期借款。

盛运环保以持有的子公司桐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75%股权为该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会计处理:是否消除:否。

2018年7月9日,盛运环保发布《关于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披露上述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3亿元到期债务为明股实债,公司到期未能购回。

融资方:招远盛运、拉萨盛运、凯里盛运、子公司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中科”)投资方:桐城兴晟运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桐城兴晟运安”)约定内容:2015年7月,盛运环保与桐城兴晟运安签订四份《增资扩股协议》,由桐城兴晟运安以人民币共计6亿元分别对招远盛运、拉萨盛运、凯里盛运和枣庄中科进行增资,其中:对招远盛运增资1亿元、拉萨盛运增资2亿元、凯里盛运增资1.5亿元、枣庄中科增资1.5亿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上述子公司在其后两个年度内每年以固定收益率向桐城兴晟运安支付股息,并在两个年度后由上述子公司回购所有股权,该增资款实质为本金6亿元的长期借款。

盛运环保以持有的子公司招远盛运31.82%股权、拉萨盛运 31.82%股权、凯里盛运36.84%股权和枣庄中科 38.87%股权为该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由开晓胜及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会计处理:招远盛运、拉萨盛运、凯里盛运、枣庄中科作为实收资本入账是否消除:部分消除消除方式:2016年9月,凯里盛运已提前偿还借款1.5亿元,同时解除36.84%股权质押,并于2017年1月5日在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7年6月盛运环保已将该次长期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但由于桐城兴晟运安尚未注销,招远盛运、拉萨盛运和枣庄盛运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质押尚未解除。

(2)案例二: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鸣科化”)融资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矿股份”)全资子公司淮北杨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柳煤业”)投资方:淮北矿业同心转型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转型发展基金”)约定内容:2018年1月,雷鸣科化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雷鸣西部民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民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集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集团”)、宝钢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资源”)、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直投”)、安徽全威铜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铜业”)、嘉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融投资”)、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控股”)、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汽车”)、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创新资本”)、中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投资”)、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省投”)、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盐业”)、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等15位法人和王杰光、郑银平、曹立等3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淮矿股份100%股份。

杨柳煤业系淮矿股份控股子公司。

2017年7月,转型发展基金与淮矿股份、杨柳煤业签订《关于淮北杨柳煤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协议约定:转型发展基金对杨柳煤业增资共计人民币240,000 万元,其中 84,733.52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55,266.4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后淮矿股份、淮矿集团又和转型发展基金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签订一系列补充协议:在转型发展基金存续期间,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固定年化收益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含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65bp,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固定年化收益率为5.35%;若转型发展基金成立满三年且淮矿股份并未实现上市,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固定年化收益率为6.4%;若淮矿股份上市未能在转型发展基金设立满三年之内完成且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际投资期限届满36个月(若淮矿股份上市成功经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书面同意可延长至60个月),淮矿股份有义务按照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截至终止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应获得的固定收益(扣除优先级合伙人已取得的收益)进行回购。

同时淮矿股份有义务出资回购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基金份额,并由淮矿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内容可知,本次增资相关协议已明确约定了股权的固定收益回报,且到期后由杨柳煤业母公司淮矿股份进行回购,因此该次增资对淮矿股份而言为“明股实债”。

会计处理:杨柳煤业个别报表中确认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是否消除:是消除方式:2018年6月,淮矿股份已受让转型发展基金各有限合伙人持有转型发展基金的全部财产份额,转型发展基金已全部退出持有杨柳煤业的股权,淮矿股份已全部持有杨柳煤业 100%股权;转型发展基金、转型发展基金各合伙人与淮矿股份、淮矿集团之间关于固定收益、回购安排的相关全部约定已终止执行,淮矿股份“明股实债”事项已清理完毕。

(3)案例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融资方: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投资方: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三期(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约定内容:2016年9月,东方集团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国开东方与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约定: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以其通过产权交易所摘牌取得国开东方21.6%股权的摘牌价格人民币 91,402.45 万元作为投资额,投资期限2年,在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作为国开东方的股东期间,每年按其投资额从国开东方取得投资收益,商业投资负有向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履行收益分配补足义务以及投资期限届满后的股权收购义务。

为担保商业投资上述履约义务,商业投资将其持有的国开东方29%股权质押给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东方集团为商业投资上述义务向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6月,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的投资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

会计处理:是否消除:否(4)案例四: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创集团”)融资方:子公司江苏今创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创交通”)投资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约定内容:2016年8月,国开基金、今创集团、今创交通与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湖建设”)签署合同:国开基金以人民币现金 4.39 亿元对今创交通进行增资,投资期限内国开基金的投资收益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日(含该日)开始计算,投资期限内国开基金每年通过现金分红、受让溢价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 1.2%/年的投资收益率计算;为保证国开基金的投资回收,滨湖建设为国开基金提供股权回购担保;国开基金不向今创交通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国开基金有权要求滨湖建设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受让国开基金持有今创交通的股权。

会计处理:是否消除:否(5)案例五: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松德”)融资方:子公司中山松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科技投资”)投资方:中山市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中盈”)约定内容:2016年8月,智慧松德与中山中盈共同出资组建松德科技投资,松德科技投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000 万元,其中智慧松德以货币等方式出资人民币37,872.09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0.1335%;中山中盈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6,127.9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9.8665%。

智慧松德承诺以中山中盈出资额为基础,松德科技投资每年固定向中山中盈支付资金占用费,支付的比例为中山中盈出资额的 1%。

松德科技投资向中山中盈支付资金占用费后,智慧松德享有松德科技投资全部利润,并承担松德科技投资全部亏损。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5年内,按中山中盈出资原值的收购价格标准,中山中盈有权要求智慧松德收购其所持公司股权,智慧松德亦有权要求中山中盈转让其所持公司股权。

松德科技投资发生破产、重整、清算等情形,中山中盈所持有的股权享有优先分配权;如松德科技投资资产不足以偿还终止的实际出资额,不足部分由智慧松德偿还。

会计处理:是否消除:否(6)案例六: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融资方:广东粤水电韩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江水利”)约定内容:2015年12月,粤水电与国开基金签订投资协议,双方共同出资设立韩江水利,国开发展基金出资完成后不向韩江水利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韩江水利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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