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定流程-环境污染物鉴定

合集下载

环境污染鉴定-危险特性鉴定

环境污染鉴定-危险特性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一、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

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二、危险废物属性初筛1.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初步认为无危险特征可能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应按照鉴别标准进行鉴别。

2.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3.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三、危险废物检测项目确定的依据1.固体废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依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

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的特性项目或者不存在、不产生的毒性物质,不进行检测。

固体废物特性鉴别使用GB5085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2.无法确认固体废物是否存在GB5085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定。

4.在进行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首先对可能的主要毒性成分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

5.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毒性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

危险废物鉴定范文

危险废物鉴定范文

尊敬的读者:危险废物的鉴定,是环保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环节。

危险废物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废物危害特点,以及确定废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方式,以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

下面,我们将从危险废物鉴定的方法、流程、标准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能够为环保工作和相关人员的实践提供帮助。

一、危险废物鉴定的方法危险废物的鉴定,主要是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废物进行检验、分析和鉴定,从而确认废物的危害特性。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化学分析法通过化学分析,对危险废物中各种物质的化学成分和含量进行分析,以便判断废物的危害特性。

例如,可以采用有机物应用量试验来判断危险废物的毒性,采用氧化还原电位测定方法来测定危险废物的氧化还原性等。

(二)现场调查法对于一些比较简单、常见的危险废物,可以通过现场观察、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初步判断其危害性质和危险等级。

例如,对于废电池、废荧光灯等危险废物,可以通过观察废物的外观、材质等特征,了解其毒性、易燃性、爆炸性等特性。

(三)仪器分析法使用仪器对危险废物进行分析检测,以判断其危害特性。

例如,可以利用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气相色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火焰原子吸收光谱仪等仪器进行分析检测。

二、危险废物鉴定的流程危险废物鉴定一般包括以下流程:现场调查、取样、样品分析、鉴定结论。

具体流程如下:(一)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主要是了解危险废物的来源、性质、存储方式等情况,并进行初步的危害特性判断。

此环节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同时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确认是否为危险废物,以及其属于哪类危险废物。

(二)取样为确保鉴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可信度,需要对废物进行取样。

取样应选择典型样品,并保证样品量足够。

(三)样品分析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以确定废物的成分、品质、危险特性等。

分析过程一般需要采用专业化装置,配上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分析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四)鉴定结论根据废物的分析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废物的危险等级、处理方式等,逐一进行分类鉴定。

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主要涉及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评估工作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具体流程如下:
1. 异议处理:针对本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提出的异议,由市专委会进行市级评估。

2. 监管职责:加快推动重庆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健全全市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监管职责的落实。

3. 管理制度:制定《贯彻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专家库,规范鉴别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

4. 环境准入:严格环境准入,确保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并形成覆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

5. 注册范围:满足特定条件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可在重庆市内进行注册。

6. 注册程序:符合条件的鉴别单位需到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领取注册码,以完成注册程序。

总的来说,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危险废物的鉴别、管理和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以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

如何判定危废和一般固废 工业固废危废鉴别内容与流程

如何判定危废和一般固废 工业固废危废鉴别内容与流程

如何判定危废和一般固废工业固废危废鉴别内容与流程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罗工134-164-36449鉴别内容: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6-2007、GB 5085.7-20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本次危险特性鉴别项目的总体流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具体如图1-4所示:(1)分析、判别实际生产原料及工艺的运行情况,明确鉴别对象及其相关产生来源、工艺流程、原辅材料以及产生情况等相关信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判断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不纳入鉴别范围。

(3)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不纳入危险特性鉴别范围;若待鉴别固体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其是否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依据GB 5085.1~7,以及HJ 298 进行鉴别。

危险特性逐项筛查制定样品采样方案及检测方案形成鉴别方案样品采集与检测检测结果鉴别分析形成鉴别结论鉴别对象明确及其产生源特性分析危废名录判定固废属性判定(4)根据相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结合被鉴别物的产生源特性分析,对被鉴别废物危险特性及其相关危害因子进行逐项筛查,确定下一步需进行检测的相关危险因子。

(5)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6-2007、GB 5085.7-2019)要求,结合被鉴别物的相关实际情况,制定被鉴别废物的样品采集方案和检测方案,对检测时样品采集的方法、份样数、份样量、采样质量控制及相应的检测方法等提出规范要求。

(6)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6-2007),确定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工业废弃物鉴定-危废鉴别

工业废弃物鉴定-危废鉴别

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或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中危险废物量约占总量的5%—10%,并以3%的年增长率发展。

因此,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已经成为重要的环境管理问题之一。

我国于1998年公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包括47个类别,175种废物来源和约626种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废物直接属于危险废物,其它废物可按下列鉴别标准予以判别。

一种废物是否有害可用下列四点来定义鉴别:①引起或严重导致死亡率增加;②引起各种疾病的增加;③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④在处理、贮存、运送、处置或其他管理不当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会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

由于上述定义没有量值规定,因此在实际使用时往往根据废物具有潜在危害的各种特性及其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标准实验方法对其进行定义和分类。

危险废物特性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包括口服毒性、吸入毒性和皮肤吸收毒性),以及其他毒性(包括生物蓄积性、刺激或过敏性、遗传变异性、水生生物毒性和传染性等)。

美国对有害废物的定义和鉴别标准如表4-1所示。

我国对有害特性的定义如下:(1)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内死亡半数以上者,并参考制定有害物质)试验,评定毒性大小。

卫生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半致死剂量(LD50(2)易燃性:含闪点低于60℃的液体,经摩擦或吸湿和自发的变化具有着火倾向的固体,着火时燃烧剧烈而持续,以及在管理期间会引起危险。

(3)腐蚀性:含水废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后其浸出液的pH≤2或pH≥12.5的废物,或最低温度为55℃对钢制品的腐蚀深度大于0.64cm/a的废物。

(4)反应性:当具有下列特性之一者①不稳定,在无爆震时就很容易发生剧烈变化;②和水剧烈反应;③能和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④和水混合会产生毒性气体、蒸汽或烟雾;⑤在有引发源或加热时能爆震或爆炸;⑥在常温、常压下易发生爆炸和爆炸性反应;⑦根据其他法规所定义的爆炸品。

青岛市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检测及毒性物质鉴别

青岛市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检测及毒性物质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事业部----卿工----189-3394-6343一、固体废物solid waste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三、鉴别程序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4.3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3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3.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四、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四.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四.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四.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技术规范及其涉及相关标准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技术规范及其涉及相关标准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分析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高工---189********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份样、份样数、份样量的定义参见HJ/T20的规定。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固体废物产生量:产生固体废物的装置按设计生产能力满负荷运行时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量。

4样品采集4 1采样对象的确定对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确定的工艺环节采取样品。

4 2份样数的确定4 2 1表1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表1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量(以q表示)/t最小份样数/个q≤555<q≤25825<q≤501350<q≤9020固体废物量(以q表示)/t最小份样数/个90<q≤15032150<q≤50050500<q≤100080q>10001004 2 2固体废物为历史堆存状态时,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危险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份样、份样数、份样量的定义参见HJ/T20的规定。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固体废物产生量:产生固体废物的装置按设计生产能力满负荷运行时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量。

4样品采集采样对象的确定对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确定的工艺环节采取样品。

份样数的确定表1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为历史堆存状态时,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为连续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如果生产周期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样品采集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完成;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8h(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间隔完成。

固体废物为间歇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如果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每次采集的份样数应满足下式要求:n=Np式中:n———每次采集的份样数;N———需要采集的份样数;p———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

份样量的确定固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2)依据固态废物的原始颗粒最大粒径,不小于表2中规定的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废物鉴别流程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一、鉴定相关机构与职责
(一)委托方。

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委托鉴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包括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其他单位、个人。

(二)鉴别机构,是指通过计量认证的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

鉴别机构采取名录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定期筛选并更新公布。

承担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品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

二、鉴定流程
(一)工作委托
委托方向鉴别机构提交危险废物鉴定所需要的书面材料,材料包括:
1.委托方(包括企业和个人)向有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资质的单位委托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工作合同。

2.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确定该项目样品鉴别方案。

(二)鉴别方案编制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
1.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

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2.危险废物属性初筛。

被鉴别物属固体废物的,鉴别机构应确定被鉴别物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初步认为无危险特征可能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被鉴别物虽未列入《名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被鉴别物未列入《名录》的,且经综合分析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特性鉴别。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的规定,确定被鉴别物危险特性检测的项目、检测方法和样品采集要求。

通常情况下,检测项目应当根据被鉴别废物的性质,结合其产生源
特性,在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筛选确定。

根据被鉴别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不产生的有害物质,可不进行相应的项目检测。

鉴别机构应当在鉴别方案中,逐项说明检测项目筛选和排除依据。

(三)鉴别方案论证
设区的市级(含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鉴别机构编制的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参与论证的应包括环境管理、分析测试和行业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和人员。

根据论证意见,将完善后的方案作为最终鉴别工作方案。

(四)采样和分析
1.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鉴别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被鉴别物进行采样和检测,明确点位、样品、数量等相关内容。

2.将样品带回实验室,开展样品危险特性属性鉴别,危险废物属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

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7-2007)执行。

3.当无法确定固体废物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检测。

A、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B、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C、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D、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E、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查;
F、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4.鉴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鉴别方案,对被鉴别物进行采样和检测,以确定其危险特性。

鉴别机构不具备相应认证资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采样和检测。

被鉴别物的样品不得由委托方送样。

样品检测应当使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方法。

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数据负责,报告应详细描述采样方法和过程、采样数量,保证与鉴别方案的一致性。

(五)结果判定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7-2007),判定样品是否为危险废物。

(六)编写报告
鉴别报告编制(附件2)。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

鉴别报告中应有鉴别机构名称、完成时间,以及编写、审核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