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 纳税明细申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月度预 报表(一)、个人 报表种类 缴表、年度汇算表) 所得税明细补、退 税申报表来自计税所得适用税目
适用税率
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人员身份 出资律师 雇佣(聘任律 师) 兼职律师 律师个人名义雇 律所雇佣的律师 佣助手的报酬以 助手和一般行政 及律师从当事人 辅助人员 处取得的法律顾 问费或其他酬金 月费用扣除标准 为:每次劳务收 入在4000元 (含)以下的, 3500元/月 标准为800元,在 4000元以上的, 为报酬收入的20% 。
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人员身份 律师个人名义雇 律所雇佣的律师 佣助手的报酬以 雇佣(聘任律 出资律师 兼职律师 助手和一般行政 及律师从当事人 师) 辅助人员 处取得的法律顾 问费或其他酬金 全年工资收入 年度经营所得+全年工资收入+办案分成 全年工资收入+办 全年工资收入+ (如有办案分成 报酬金额 净收入 案分成净收入 办案分成净收入 也作为工薪收 入)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注:律所 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缴个税);2 、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 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 工薪所得 工薪所得 工薪所得 劳务报酬 个税,从事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 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不并入生产 经营所得计算。 5%-35%五档税率 每月预缴公式: 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年 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累计生产经营 月份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 师所当年累计经营会计利润×出资律师 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 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费用 扣除标准×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 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 例) 根据厦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实际和省 地税局规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确定为 30%。 计算公式 年度汇缴公式: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出资 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 师所当年度税前调整利润额×出资律师 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 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每月 费用扣除标准数×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 份数 律师所当年度税前调整利润额=律师 所当年度累计会计利润-税前调整减少 额+税前调整增加额(不包括出资律师 工资)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 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 例) 根据厦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实际和省地 税局规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确定为 30%。 注:如果律师所当年度经营不满一年, 则以实际经营所得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 3%-45%七档税率 每月应缴个人所得 税=(当月工资收入 +当月办案分成净 收入-月费用扣除 标准)×税率-速算 扣除数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 入=当月办案分成 收入×(1-办案费 用扣除比例) 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为30%。 3%-45%七档税率 3%-45%七档税率 每月律师所应扣 缴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收入 +当月办案分成 净收入)×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兼职律师应 汇缴各处所得合 并自行计算申报 个人所得税=(当 月各处工资收入 合计+当月办案 分成净收入-每 月费用扣除标 准)×税率-速算 扣除数-各处单 位已扣缴税款合 计 当月办案分成净 收入=当月办案 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 例) 办案费用扣除比 例为30%。 每月应缴个人所 得税=(当月工资 收入+当月办案 分成收入-月费 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 数 助手或行政人员 一般不取得办案 分成,如有取得 也按工资收入不 扣除办案费用与 当月工资合并计 算。 20%-35%的三档税 率 每月应缴个人所 得税=(当月报酬 收入-月费用扣除 标准)×税率-速 算扣除数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
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
记账实操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收入分红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收入分红的会计处理律师事务所是属于合伙企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律师事务所是以每位律师合伙人(自然人,有限合伙除外)为纳税义务人,缴纳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律师事务所发放给律师合伙人的工资薪酬(分配)和律师事务所当年留存的所得(会计利润\律师事务所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平时律师事务所给律师合伙人发放工资薪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终分红,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一、为了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生产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口径一致,那么律师事务所给律师合伙人发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终的分红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归集,对应的科目为【应付利润-律师合伙人】,这样就可以核算出当年律师事务所给律师合伙人分配的利润金额。
1、律师事务所依据合伙协议的分配比例给A律师合伙人计提工资薪酬(或分红),金额为2万元,会计分录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万贷:应付利润——A律师合伙人2万2、律师事务所给A律师合伙人发放工资薪酬(或分红)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利润——A律师合伙人2万贷:银行存款2万3、律师事务所按税法规定核算A律师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金额为0∙5万元,会计分录为:借:应付利润——A律师合伙人0.5万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A律师合伙人)4、律师事务所按代扣代缴A律师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金额为0∙5万元,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A律师合伙人)0.5万贷:银行存款0∙5万二、按财政部【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核算口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现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pptx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续)
2、负债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负债要求以实际 发生额入账,减少预提会计方法的使用。
负债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1、资产方面:
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按《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规 定确认;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原计 提的减值准备科目均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 (七)资产类科目 (八)负债类科目 (九)收入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一)界定小企业的标准:定量、定性
定量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分行业 14个行业复合标准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或者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 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 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 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1、固定资产的标准: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 而持有的。(不是为了对外销售)
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的分所税收政策

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的分所税收政策原标题:关于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关于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财务不规范、账簿不齐备,难以通过查验核实的方式确定其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相较而言,查账征收主要是针对财务规范、账簿齐备的纳税人,能够通过查账核实的方式准确计算出应纳税额,更有利于体现和反映纳税人实际经营状况。
考虑到包含律师业在内的鉴证类行业,因为自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对法律高度遵从度的优势,应当更好的发挥榜样作用,规范财务账目处理,增强财务管理质效,进一步助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明确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部分专项扣除项目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律 师事务 所从 业人 员取得 收入 征收
2 0 0 0 1 1 4 9号)第五条第 并将让渡股 份公允价值 与被豁免 的债务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个人所得税 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帼 税发 [
扣除办理 当期损益。控 股股 东按照破产重整计 划让渡了所 持有的部 分该企 二款规 定的作为律师事务 所雇员的律 师从其分成收入 中 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 由现行在律师 当月分成收入 的 3 0 %比例内确 业股权 向企 业债权人偿 债的,该企业也 按此原则处理。 方 式进 行 融 资等 有 关契 税 政 策 的通 知
一
其从律 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 合法有效凭据
按照个人 所得税 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 ; 对确实不能提 供合法有 效凭 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 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 按下列标 准扣除费 用 : 个 人年营业收入不超 过 5 0万元的部 分,按 8 %扣除 t 个 人年营业收入 超过 5 0 万 元至 1 0 0万元的部分,按 6 %
报表 中应当确认 为其他综合 收益,在丧失控 制权 时一并转入 丧失 政府建 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 价格为取得 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
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价格。
处置对 子公司股权投 资的各项 交易的条款、条 件以及经济影
揽= 交易进行 会计 处理 : ( 1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 立的 ; ( 2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 ( 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 项交易的发生 ; ( 4 )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 但 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 时是经济的。 间接代为偿 债、债务 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 进行会计处理?
律师事务所收入如何纳税?注意什么?
律师事务所收入如何纳税?注意什么?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类型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机构。
事务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律师事务所日常业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类型主要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该类业务应该按照“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纳税。
增值税的纳税计算办法与登记注册类型基本上没有关系。
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10%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按照余额纳税。
同时,因为律师事务所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总体而言,在“减税降费”背景下,该类一般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准确,税负相对稳定。
但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其他进项税额很少;而很多经营业绩好的律师事务所收入很高,导致实际税负偏高。
那么就可以考虑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或者如果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办法简单,对会计核算要求很低,实际税负可以控制在3%以下。
个人所得税:作为合伙制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投资人而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
一、作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纳税。
假如是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利润,按“先分后税”原则纳税。
假如,某律师事务所有A、B、C3个合伙人,投资比率分别为50%、30%和20%,一年下来事务所经营所得为400万元。
解读律师业个税的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解读律师业个税的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标 签】律师业,个税,第53号【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口径问题。
一、[2012]第53号公告出台背景: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律所个税征收的主要形式当前,各地对律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差异,但是从现实及发展趋势来看,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主要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强调并要求,“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发布后,北京、广州、深圳等重点省市的税务机关都先后发文,加强了对律所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力度。
201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再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律师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见,国家税务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趋势日益加紧,由核定征收初步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来说,未对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纳税进行预先安排和有效管理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压力与风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已经实施十多年,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关于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
关于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其财务核算与个人所得税申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律师个人的所得税应如何申报?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原则1. 会计准则合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可靠。
2. 权责发生制原则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和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收入应在实际收到或有权利要求收入的时候确认,费用应在发生时确认。
3. 成本计量原则律师事务所的成本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核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摊。
4. 独立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核算过程中应保持独立,不受他人的干扰;同时应遵守保密协议,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5. 不作假原则律师事务所在核算过程中不得作假,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信。
二、律师个人所得税申报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申报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以下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点:1.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通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其中适用税率根据具体情况和税法规定而定。
2. 扣除项目律师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可以申请合理的扣除项目,如公积金、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等,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纳税期限律师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4. 防止避税和偷税行为律师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守国家税法规定,不得有任何避税和偷税行为,以免涉及到违法犯罪问题。
总结: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应遵循会计准则合规、权责发生制、成本计量、独立性和不作假等原则。
律师个人所得税申报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包括计算方法、扣除项目、纳税期限和防止避税偷税行为等。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应确保财务核算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的合规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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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不再按照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
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
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