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及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案例分析】土增税清算你关心的

【案例分析】土增税清算你关心的

【案例分析】土增税清算:你关心的可能都在这!销售额扣减土地价款:减少的销项税额如何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姚伟君营改增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在政策上关联更加紧密,尤其是土地价款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要成本,在增值税处理中可以在销售额中扣减,对土地增值税影响较大。

实务中,对于销售额扣减土地价款后减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处理,一些纳税人存在误解,容易导致计算出现差错。

实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并销售了一幢商业办公楼。

已知A企业对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000万元。

此外,土地价款为4000万元,其他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开发费用按10%的比例扣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按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由于销售额扣减土地价款而减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9%)×9%=330.28(万元)。

分析对于这330.2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处理?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存在误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销项税额,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应该冲减成本。

这种观点认为,《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因此,会计处理上,这330.2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纳税人直接将这330.28万元销项税额冲减成本,而没有注意税会差异,未将这部分减少的销项税额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3篇)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多起税收法律纠纷,其中一起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6年,该公司在开发一宗土地时,因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 争议焦点该公司认为,其在转让土地过程中,支付了大量的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平整费用等,导致土地增值额较大,从而应缴纳较高的土地增值税。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导致少缴纳了土地增值税。

3. 调查取证为查明事实,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了该公司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土地平整工程合同等相关证据,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进行了评估。

4. 裁决结果经调查,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认为,其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已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税务机关的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的评估也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1月份通过出让方式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全部用于开发商品房,支付土地价款1090万元,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合计1万平米。

3月份预售建筑面积0.3万平米的商品房,每平米销售单价6540元(含税,税率为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月份申报期预缴增值税。

10月份将3月所预售的建筑面积0.3万平米商品房交付购房者。

解析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义务未发生,不计算销项税额。

3月借:银行存款 1962万元(0.3万平*6540元/平)贷:预售账款 1962万元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54万元[1962万元/(1+9%)*3%] 贷:银行存款 54万元10月借:预收账款 1962(0.3万平*6540元/平)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元[1962万元/(1+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2万元(销项税额)[1962万元/(1+9%)*9%]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万元(销项税额抵减)[1090万元*0.3/(1+9%)*9%]贷:开发产品 27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5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162-27)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54万元[1962万元/(1+9%)*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1万元(135-5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报:602000000000000000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湖北省规定: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政策解读: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案例解析

政策解读: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案例解析

政策解读: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案例解析房地产企业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确认01、销售额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包括拆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销项税额的确认(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购买的土地价、已经开发的土地、开发后销售房产所占的土地价)•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包括契税及有关费用。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2)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的确认01、一般进项税的确认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02、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确认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销售额×9%-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前期预缴税款。

土地增值税案例

土地增值税案例

土地增值税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等活动中,因土地价值的增加所应纳税款。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情况。

某市政府将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进行了出让,开发商A公司以高价成功竞得该地块,并在此地建设了一座高档商业综合体。

在开发商A公司开发完成后,市政府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对该地块进行了评估,确定了土地增值额,并依法征收了土地增值税。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税款的征收依据是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或者收回方,也就是在土地增值的过程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根据土地增值额确定的,税率一般是固定的,但也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土地而有所不同。

在这个案例中,开发商A公司在竞得土地后,进行了高价开发,使得土地价值大幅增加,因此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固定税率征收,另一种是按照递延征收。

在这个案例中,征收方式是按照固定税率征收,开发商A公司在竞得土地后就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而不是等到将土地再次转让或者收回时再进行缴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依据、税率和征收方式等相关情况。

土地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调节土地利用方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为了调节土地利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需要依法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征收。

同时,纳税人也需要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工作,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含详细计算过程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含详细计算过程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含详细计算过程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某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以协议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5亿元,又向原住户支付安置补助费2亿元,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契税呢?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该公司应缴纳契税(5亿2亿0.5亿1亿)*4%=3400万元。

以竞价方式取得国土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2019年3月,某房地产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一块国土土地使用权,竞价的成交价格为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在对该地块上原住户拆迁补偿问题上,竞价条件约定,房地产企业将来要用2万平方米的房屋补偿给原居民。

按补充协议约定,拆一还一需要现金补偿的,每平方米补偿现金1万元;不要现金用房屋面积补偿的,按拆一还一等面积补偿。

因此每平方米房屋约等于现金1万元,结果原居民选择补偿房屋,因此补偿给原居民的2万平方米合计等价现金2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4%,那么,在本案例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与案例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与案例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与案例一、行业介绍行业定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行业现状:国民经济主导行业税收占比高(地税)宏观调控企业类型:按经营内容和方式,分为房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按经济性质,分为股份制、私营、外资企业等按经营范围,分为房地产综合企业、房地产专营企业、房地产项目企业工艺流程(营销方式):房地房产开发流程主要分为:房地产开发准备、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营销、项目结束清算四个阶段(各阶段事项流程复杂,涉及国土、建设、环保、供电、供水等多个部门和行业——第三方信息来源)房地产企业营销方式分为:开发商自行销售、委托代理代销或包销,一般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两种销售形式,这也是房地产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显著特征之一。

经营规律: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开发经营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开发周期长(两三年)涉及部门多(土地招拍、项目立项、涉及审核、规划审批、施工招标、竣工验收、产品预售——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电力、供水、供气、通信、销售代理等)风险大、高回报(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影响大)涉税管理难点: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故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

少计收入(少开不动产销售发票金额),多列成本(阴阳合同、虚开建安发票),延期核算(预收款和银行按揭款不记账或长期挂往来)财务水平影响财务核算规范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理解有误,乱用会计科目,随意结转成本费用,少计收入)涉及专业协作单位多,税务机关专业性知识不了解,影响管理时效性。

(建筑、供水、供电、通信、项目审计等,税务机关难于掌控各专业项目成本构成,事后真实性核查难度大)二、主要税收风险领域1、风险领域识别准备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成立和取得土地开始,到整备结束进行实质开发的时间段。

通过对国土部门的土地“招、拍、挂”信息进行分析,可能存在土地转让契税、印花税涉税风险和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涉税风险。

开发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项目进行建筑施工阶段。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以土地投资入股、契税计税基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以土地投资入股、契税计税基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以土地投资入股、契税计税基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xxx项目, 开发商:xxx房地产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法人xxx以货币资金出资3470万元, 持股比例80%, 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土地)出资1500万(评估价), 持股比例20%。

经了解, 该项目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借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进行开发, 并且不向该房地产公司缴纳任何管理费用。

该项目的土地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 项目开发过程中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核算该项目的收入与成本, 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单独建账进行核算。

该项目建有一会所, 经了解会所的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分析】1、根据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 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 没有自己的财产, 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该企业的情况有法人、有注册资本、自己单独做账, 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该单位实为法人企业。

对法人企业所有的法规政策均适用于该单位。

2、该单位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第18条规定, 若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并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 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 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 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及案例分析
作者:周鹏飞
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4期
周鹏飞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摘要】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一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
具有时间跨度长、过程步骤多、涉及部门广等特点。

纳税人往往在复杂的开发过程中进行所谓
的“税务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的复杂性,深入剖析
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工作中的典型问题,有利于企业提升清算成效,规避税务风险。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风险土地增值税
一、常见的违规操作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深刻,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存在一些违规
操作。

如,借口资料残缺,申请核定征收;审核补税不罚款,试图钻自行清算的法律漏洞;自
设隐蔽工程,隐瞒收入;混淆公共配套设施,虚增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与一般的税务稽查和检查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
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审核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截至
目前也并无罚款规定。

于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对同时间销售的、同地
段同楼层单位,设计了不同的单位售价,虚列扩大开发成本,降低增值率,借机申报大额退税。

但如此一来,企业后续可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风险隐患颇高。

二、确保合规的几点注意事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要确保开发项目税务处理合规,不可恶意税收筹划,明确项目分
摊方法。

土地增值税在税收筹划中可操作空间相对较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
进行筹划非常常见。

然而,不当的税收筹划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

本文笔者从一则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入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分析,指出税
务稽查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三、案例分析
(一)项目开发及税收情况
A项目由甲企业全资开发,乙集团为甲企业控股股东。

A项目只开发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清算类型,其中非住宅包括车库、商铺和幼儿园三种
类型。

甲企业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显示,A项目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
种房屋类型所取得收入的增值率都是负值,也就是说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

A项目
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02万元,申请退税1102万元。

(二)税务机关的质疑、审核与处理
首先是实际税负存疑,甲企业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扣除有关成本,计算出A
项目开发经营的利润率仅为13%左右,这与行业正常利润率不符。

其次是销售收入存疑,非住
宅的销售单价低于普通住宅,同时,商铺与幼儿园均价也低于市场价。

最后是成本比率存疑,
该项目申报四项费用之和达4亿元,单位面积成本超出按竣工年度计算的定额标准。

由于存在上述质疑,地税局相关人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第一是清算单位的审核。

税务人员发现该项目拥有两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当
地地税局的公告,A项目应当划分为两个清算单位,而鉴证报告只划分了一个清算单位。

通过
进一步分析,独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小地块上是九号楼。

通过重新划分清算单位,九号楼非住宅的单价提高,直接导致审核调减应退土地增值税约300万元。

第二是销售收入的审核。

经税务人员审核,A项目销售收入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部分住宅
收入偏低。

鉴证报告根据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对42套住宅的评估价格调增销售收入360万元。

另有合同单价明显低于评估均价而未调增销售收入的普通住宅59套,但均未说明理由。

二是商铺、幼儿园收入偏低。

商铺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全部销售给了乙集团。

甲企
业提供的房屋估价报告评估的市场价值为4900万元,低于清算申报价格5700万元。

但土地增
值税清算申报价格仍低于市场价比较多。

第三是扣除项目的审核。

税务人员确认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土地成本确认存疑。


集团2010年收到A项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配套费、人防费返还约1.2亿元,该款项被约定用于A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

二是前期工程费扣除凭据不足。

三是建筑安装工程费扣
除凭据不足。

四是乔木结算价格与造价信息差额比较大。

五是代收费用不应加计扣除。

第四是成本分摊的审核。

车库未计容,不应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幼儿
园未缴配套费,不应分摊配套费及配套费契税。

九号楼系独立地块,单独入户,未享受小区环境,不应分摊园林费用。

最终,税务机关调减应退增值税369万元。

四、法律分析
(一)本案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税务风险分析
1.土地成本存疑:由于财政返还资金的存在,结合乙集团是甲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此,A 项目取得土地的成本是低于申报的土地出让金的。

但是甲企业与乙集团系独立法人,乙集团将
财政返还资金用于A项目的情况该如何从税法上定性,这在税法领域没有定论,存在税务风险。

2.A项目中部分交易是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并且合同定价低于市场均价,虽然有房屋
评估机构对被交易的非住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是评估价是否合理、税务机关是否会对评估价
进行调整、会如何调整,都是不确定的。

3.对于四项费用税务机关认为与定额标准差异大,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理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至少还要证明甲企业提供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
不实”。

关于不符合清算要求与不实的标准,税法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假设税务机关认定甲
企业提供的凭证不实,那么其还可能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稽查重点
1.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是否合法
2.销售收入是否有少计的情况
销售收入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在土地增值税预缴阶段的预征率适用的基础,因此无论在土地增值税预缴阶段还是清算阶段,税务机关都会判断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

3.扣除项目是否真实、扣除金额是否准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