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双责含义、范围、要求

一岗双责含义、范围、要求
一岗双责含义、范围、要求

一岗双责的含义及责任范围和要求

一、含义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分管工作领域或所管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岗位,两种责任”。

“一岗”就是指一个管理人员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

“双责”就是指一个管理人员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说一个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这个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双重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部门负责人既要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下属管理人员、员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二、责任范围

(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各子公司、各支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党委以及成办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管理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管理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部门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各级管理人员,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带头廉洁奉公,杜绝分管领域、本部门出现“四风”问题;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违纪线索,及时向纪检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调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XXXXXXXX纪委

2016年9月9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一岗双责制度

XXX(责任)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一岗双责制度 一、总则 公司部经理是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工区经理、施工队长、班组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安全员负相应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部门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各司其职,尽其所责,通力合作,狠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公司经理岗位职责 公司经理是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和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实施本工程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必要的安全经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组织或指定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防护设备进行验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对策措施,责成有关人员落实执行。 (6)发生事故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确原则,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2、公司书记岗位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配合各种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做好宣传工作; (3)及时总结报导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 (4)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狠抓事故苗头,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重点抓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5)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抢救,查明性质;责任事故

开展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方案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20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Production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Object Of The Problem And The Scope Of Influence, Analyzing The Problem, Proposing Solutions And Suggestions, Cost Planning And Feasibility Analysis, Implementation, Follow-Up And Interactive Correction, Summary, Etc.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开展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方案 通用范本

开展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方案通 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解决方案文件可用于对工作想法的进一步提升,对工作的正常进行起指导性作用,产生流程包括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执行,后期跟进和交互修正,总结等。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各企业: 为加强安全工作领导,落实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职责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工作,为全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的思想观念,尽快形成安全工作“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新格局,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按照市里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创新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创新 作者:曹守晔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日期:2010年11月16日 一、司法解释的实践意义是什么? 《合同法》——大家知道是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中起到支架作用的法律,与物权法、侵权法都是民法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合同法》把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开创了我们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合同法律制度统一的先河。这样一个大法出台以后,对于各级法院来说就是怎么样实施这部法律,在审判实践中怎么样适用。学者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周全、严谨、科学的司法解释,也有学者认为法典的出台就意味着法学研究的终止,法典的出台是法学研究的坟墓。这种说法我认为有点儿道理,但是不是绝对的,好像是立法机关把法典制定出来了,争论就应该画上句号,到此终止了,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司法实践来说,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法院审理相关的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摆在法院面前最重要的任务是怎么样保证新出台的法律的实施,也就是把法律条文通过司法活动落实到现实的生活当中去,这一点对法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职责所在。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保证法律实施很重要的一种形式。司法解释有“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式,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启动而言,我们有被动批复,也有很多的是主动解释。所谓被动批复是指: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某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作出批复,还有就是中央有的部委认为某一个问题需要做司法解释,建议我们做解释;也有很多大的解释是我们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

法院主动做的解释。比方说我86年作为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赶上了《民法通则》颁布,很荣幸地参与了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起草司法解释的工作,后来先后参与起草了《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对于法院来说,怎么样保障新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这是头等重要的任务,实际上法院在这项工作当中发挥了它应有的职能作用,能动司法,积极主动的有所作为,在法律原则的范围以内,为全国法院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统一了全国各级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和标准。这是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 我们国家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有相同的地方。大家知道,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不像我们盖楼,事前有一个蓝图,而是摸着石头过河,对于立法来说虽然每一年都有一个立法计划,但是实际上也会做一些调整,特别是八十年代的时候,现在立法的计划性大大增强了,在过去是“宜粗不宜细”,经济体制改革那方面急需就先制定那方面,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我们国家立法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无论是制定哪一部法律,先制定哪一部法律,后制定哪一部法律,都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在立法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立法机关来说也起到了试验场、排头兵、先行者的这样的意义,特别是前些年还弥补了立法的不足,大家看一看很多立法,包括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新修订的《保险法》、《国家赔偿法》,更早的一些法律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立法的时候立法机关都大量的吸收了在法律出台之前的司法解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解释对于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的作用,对于立法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山西晋投夏工水泥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和相关(科室)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煤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各车间、室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责任制六项原则 1.公司总经理是本企业的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2.其他副经理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

任的原则; 3.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谁负责的原则; 4.谁审核、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5.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6.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三、公司领导各部门车间“一岗双责”职责 1、总经理“一岗双责”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县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审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各级下属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配备。 、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通识要点

1、“法”的含义 (1)广义:法的整体,指一个国家全部的法; (2)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法律的特征 (1)调整人的行为 (2)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可以反复适用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3、法律的制定: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造新的法律规 范,修改或废止现有法律规范的活动。 4、法律的认可: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赋予社会上 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5、国家认可法律主要有以下情况 (1)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 (2)赋予国际法规范以法律的效力; (3)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的效力。 6、影响法律的因素 (1)阶级的意志 (2)物质条件 (3)道德,宗教,文化的影响 7、法律的规范作用:规范人的行为 (1)定义:是指法律作为行为准则,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2)规范功能: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教育作用⑤强制作用 8、法律的社会作用:调节社会关系 (1)定义: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2)调节功能:①法律的经济作用②法律的政治作用 ③法律的文化作用④法律的公共事务作用

1、法律体系: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 2、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中,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 3、法律形式: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法规 →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政策、习惯、判例 (2)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3)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 称,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位条例是法律。 行政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 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 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效力层次:又称法律的效力等级或法律的效力位阶,是指规范性法律文 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低的识别:①立法主体②立法依据③效力范围。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①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④新法优于旧法 ⑤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特定领域内) 5、简述法律的效力范围: (1)法律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有效,从 而发挥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6、法律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公布是生效的前提,但不一定立即生效 (2)法律的失效:失效即法律被废止,有明示废止与默示废止两种形式。 (3)法律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例外:刑法从旧兼从轻。

法律效力的含义及范围

法律效力的含义及范围 【为您推荐】旺苍县律师彭山县律师江宁区律师织金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崇州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简阳市律师 法律一词我们对此都不陌生,法律效力也是人们经常说的,常常说某某事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法律效力通俗的来说就是法律约束力,接下来就让律伴来给大家介绍下法律效力的含义。 一、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法律生效的范围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效力原则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三亚市污水处理公司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提高公司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明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管、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保证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我司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公司各级人员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本责任制的的制定坚持“六个不变”原则。即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不变;单位法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变;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工作力度不变;执行上级的有关法规

制度不变;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不变;提高广大职工安全工作思想意识的好方法好传统不变。 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部门下达的各种文件通知精神,按要求布置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传达安全生产、劳动防护、治安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 3、建立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检查和考核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4、加强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每月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6、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公司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7、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的技能。 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9、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并及时对事故进行结案。

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工作计划

益阳市六中初中部 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师生生命高于一切”的思想观念,尽快形成安全工作“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加强管理,严密防范,最大限度杜绝并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抓预防就是抓安全、除隐患就是保安全、强责任就是保稳定”的理念,通过全员“一岗双责”制的全面实施,达到全体教职工岗位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学校安全管理更加细化到位,校内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及时被发现、及时被消除,努力形成学校安全工作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人人尽职的安全工作局面,彻底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二、岗位职责 “一岗双责”是指某一具体岗位兼有双重责任:即该岗位的本职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全员“一岗双责”制所指对象包括全体学校行政领导和教职工。“一岗双责”制是指具体岗位责任人员因疏忽、渎职或违规、疏于管理、未尽职尽力等等情况,导致本职工作任务未能顺利完成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项制度。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成立益阳市六中初中部“一岗双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匡建新

副组长:钟国滨王志勇陈成志 成员:汤光明潘周刘峰蒋征宇朱强 龚罗明蔡卫权鄢明曾继红刘荣 刘运辉 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1、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主抓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健全、预案完善、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经费有保障、安全工作考核公平、公正、公开、奖惩兑现,积极支持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确保干群、教师员工之间的关系融洽。 2、副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的具体责任人,负分管责任,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出谋划策、修订完善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落实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好安全工作考核、兑现奖惩、积极支持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各项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等,积极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确保干群、教师员工之间的关系融洽。 3、组员:是学校条块方面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分管责任,具体负责条块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出谋划策、修订完善分管条块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预案、落实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条块内的教职工安全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支持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等,积极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确保教职工之间的关系融洽。 四、工作目标 1、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湖南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学校领导和教师安全意识强,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安全管理责任制(一岗双责)

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即: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既要认真担负起岗位的本职工作责任,又要认真履行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责任。 一、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ZSYC/ZY/AZB06) 2、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3、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项目各部室、工区各类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二、总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公司对各个部室、各类人员至每个职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制度。公司已根据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完整的制度体系,为使责任制切实有效落实,将项目生产经营责任与安全责任相结合,全面推行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时时处处的安全生产工作都有人参与、负责,实现安全生产。 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到“四个落实”,即: 1.第一负责人集中精力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一岗双责”的原则体现在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各个层次的工作之中,实现安全生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 2.落实“领导是关键,教育是前提,设施是基础,管理是保证”的管理思路,实现“以人为本、规范管理、强基达标、有序受控”的总体目标。 3.落实安全生产的根本出路在于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落实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作业纪律和施工作业标准化来减少事故发生率的控制措施。 三、各主要岗位安全工作细则 (一)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1.责任定位和范围定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内容

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目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细则 二.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人事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材料、设备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同时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企业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目标。为此,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如下:

1.企业以总经理为核心,成立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贯彻目标;在生产部门中以生产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生产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生产部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能力,使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生产全过程的人为的不安全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生产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2.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机构和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企业“一岗双责”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书面形式,经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实施。按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生产部→车间班组长→生 产工人的程序签字确认后予以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确认资料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生产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长和生产工人的确认资料由生产部资料员收集装订成册。 4.层层分解落实,企业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安全生产部门及生产部,生产部再将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管理人员,并对管理目标分解的安全责任与岗位责任和落实一并予以考核,企业对安全生产部门及生产部考核为半年考核,生产部内部考核为季度考核,考核采用打分形式,分别由

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一)

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一) 日前,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文件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对于明确,具有重要意义。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尔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也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解释法律效力的范围却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仅对本系统具有法律效力,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对法院系统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仅对检察系统具有效力,双方都没有适用对方司法解释的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就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有关执法、司法机关都应一体遵循。这两种观点,前者简称“本系统效力说”,后者简称“普遍效力说”。 笔者赞同“普遍效力说”,并在前几年多次在不同场合阐述过该观点。

首先,“普遍效力说”是“法律效力”的应有之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即法律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具体地说,就是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同时,国家以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予以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予以制裁。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是指司法解释具有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同等的约束力。据此,法律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也是司法解释所具有的特征。因此,“普遍效力说”是“法律效力”的应有之义,而“本系统效力说”则明显违反了“法律效力”的含义。不能设想,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还可以限制其实施主体和效力范围。 其次,“本系统效力说”违反法律统一性原则。法律是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也应当是统一的,而不允许“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对同一个案件同一种行为适用不同的司法解释或执法标准。而按照“本系统效力说”,必然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同一种行为适用不同的司法解释或执法标准的混乱状况,因为办案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先后由多个部门负责,经过多个环节,如果司法效力仅限于本系统,则势必出现甲机关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和行为乙机关却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甲机关认为不是犯罪的案件和行为乙机关却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某一种犯罪制定追诉标准为例,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效力仅限于检察系统,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就可以不将达到该追诉标准的案件移送给公安、司法机关,公安机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苍山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各岗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2013 年 1月 25日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本公司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经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一)、总经理“一岗双责” 1、总经理岗位职责: (1)领导制定单位的车队运营、发展战略。 (2)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委托权限内,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代表单位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3)审核以单位名义发布的各种文件。 (4)领导单位建立各级组织机构,并按单位战略规划进行机构调整,决定各职能部门主管的任免、报酬、奖惩。 (5)领导单位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深入贯彻实施。 (6)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7)健全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 (8)健全单位财务制度,检查分析各种财务报表和每月营业情况,督促财务部门做好成本控制、财务预算等工作,掌握车队营运状况。 (9)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10)搞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员工座谈会,了解员工动向,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 2、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

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师幼生命高于一切”的思想观念,尽快形成安全工作“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市教育局的要求和文件精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最大限度杜绝并妥善处置幼儿园突件,现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幼儿园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抓预防就是抓安全、除隐患就是保安全、强责任就是保稳定”的理念,通过全员“一岗双责”制的全面实施,达到全体教职工岗位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幼儿园安全管理更加细化到位,园内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及时被发现、及时被控制、及时被消除,努力形成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人人尽职的安全工作局面,彻底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幼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幼儿园的安全与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完善安全工作制度,明确岗位目标任务,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度,提高管理水平。 2.加强以“安全教育”为核心的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宣传安全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卫生管理,防控传染病。 3.扎实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幼安全、确保校园稳定。 4.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幼应急避险能力。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障系数。 5.实施责任目标考核,完善评价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确保推进工作组织有序,职责明确,高效运行,幼儿园成立安全工作“一岗双责”领导小组,负责推行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制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奖惩工作;建立以园长协调统筹,分管园长负责,各处室负责人主管,各班班主任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三级管理网络。 1.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王宜海(园长) 副组长:吕希征(安全办主任) 成员:王汉洁温景华赵倩倩 2.安全工作各级各类人员职责 (1)组长、副组长职责: 组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主抓全园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职责范本

岗位说明书系列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职 责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5169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职责 One duty and two responsibilities for work safety 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文件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加强管理,严密防范,最大限度杜绝并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一岗双责”说明 1.学校“一岗双责”是指一个工作岗位,承担安全工作和业务工作两种责任。每个教职工都是所负责或分管工作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 ⑴校长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⑵分管校长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⑶安稳办主任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⑷其他中层干部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人; ⑸班主任是本班安全管理工作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⑹任课教师是本堂课课堂教学安全和课间值守的具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⑺功能室管理人员是本功能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⑻门卫保安、食堂工作人员等是所负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⑼值班人员是值班期间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一岗双责”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项业务、制度、安全等的落实情况。 二、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组成;建立义务巡逻队(应急救援队)。 1.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法学导论 习题

再罪恶的押一次题吧《法学导论试题及答案(部分)》 一、 1、公法; 【答案】公法是在民法法系中和私法相对的一种法的分类.古罗马法学家将公法定义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是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就是公法.包括行政法,刑法和组织法等. 2、法系; 【答案】法系的含义和划分标准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共识.一般认为,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和由此表现出的不同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外部特征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西方社会最主要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 3法律规则 【答案】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4、法的溯及力 【答案】法律溯及力是指法的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5、法律关系 【答案】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成文法: 【答案】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政治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产生,并以正式文书的形式体现的法。 7. 国际法: 【答案】是指可以在众多不同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8、大陆法系: 【答案】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二、判断题 1.原始社会的习惯就是习惯法。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本题主要考察古代法律的产生形态;重点区别原始社会习惯和习惯法的关系; 【考点分析】法律的产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社会关系的调整总是从个别调整再发展到一般调整.个别调整数量的增多,就需要形成一个一般的行为规则,以便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法又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习惯法是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习惯,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它和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因此说原始社会的习惯并不就是习惯法。故本题选错。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考点分析】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针对一般的情况、一般的主体发布,可以反复适用,属于法的范围。后者针对特定情况,特定主体发布,并且一次性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质就是法的载体,法的具体的表现形式。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提及的文件,例如: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目的就是体现法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而非规范法律文件主要指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节书、逮捕证等。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正式的法的范围,它只是法的适用等结果,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其针对特定主体、事件或场合具有具体的法律效力. 3、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是不溯及既往。 【答案】正确。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溯及力 【考点分析】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一般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并由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在当代中国,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是一项绝对化的原则,现代国家立法规范,尤其在刑法中,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应以旧法为准;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即新法此时具有溯及力.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侵犯人权的法是恶法。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人权保护以及善法与恶法的观念

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2021新版)

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2021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89

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2021 新版)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本公司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

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经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1、总经理岗位职责: (1)领导制定单位的车队运营、发展战略。 (2)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委托权限内,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代表单位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3)审核以单位名义发布的各种文件。 (4)领导单位建立各级组织机构,并按单位战略规划进行机构调整,决定各职能部门主管的任免、报酬、奖惩。 (5)领导单位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深入贯彻实施。 (6)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7)健全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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