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工资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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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考勤及工资
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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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考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和劳务工均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职工考勤和工资核算两部分内容。
第四条考勤和工资核算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职工劳动纪律,核算职工出缺勤情况;
(二)正确地计算和支付职工工资、奖金、补贴、津贴;
(三)监督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的使用。
第五条公司考勤和工资核算工作由人事部负总责,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考勤和工资核算负责。
第二章职工考勤
第六条基层单位由班组或车间考勤,由群众推举的考勤员或班组长负责考勤。两级机关业务部、室(科)指定或选举出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各级领导都要支持、监督、检查并指导他们的工作。考勤员在业务上受人事部指导。
第七条考勤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考勤制度;
(二)掌握记录本单位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加班、休假、存班、串休等情况;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教育;
(四)每天如实填写考勤簿,及时准确地填报考勤报表;
(五)妥善保管考勤簿、请假条;
(六)定期公开、公布考勤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条考勤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检查监督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对违反劳动纪律者有帮助教育的义务。也有及时向上级反映汇报情况,提供处理或处分依据的责任和义务。
(二)在组长空缺时,班组考勤员有权根据生产情况批准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假期。
第九条工作制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
(一)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作息时间规定如下:
1.倒班作业的
零点班:由零时起至八时止;
白班:由八时起至十六时止;
四点班:由十六时起至二十四时止。
凡倒班作业的,要在现场用餐,不得回家或去饭店用餐。
2.常白班的职工,工作时间由八时起至十七时止,十二时至十三时为午休时间。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
副处级以上干部、二级领导班子成员,两级机关人员,公安、经济民警、消防人员,市场营销及采购人员,驻外人员,汽车司乘人员、装卸工、发运工,更夫、看车棚工及非生产值班人员,查水查电人员,从事文化、体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特殊岗位人员。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视为延长
工作时间,但可采用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单位的部分职工,采取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
建筑安装、道路施工岗位,铝门窗安装岗位,以及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其它工作岗位。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或部门,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其周、月、季、年度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例如,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5天。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再享受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其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应尽量安排串休。
第十条工时纪律
(一)各单位一般不要改变作息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报人事部备案。
(二)在连续生产的班组中,要按时交接班,到点停机。如遇接班人员未到,当班工人不能停止生产,应及时报告领导解决。
(三)工作时间严禁从事与生产(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公司加强纪律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文体和其它非生产性社会活动要尽量安排在业余时间,不计算加班加点,不享受夜班津贴,确需工作时间安排的,组织者要严格掌握时间,活动结束后及时返回原岗位。
第十一条事假
事假是职工由于个人原因,经领导同意或批准,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未上班工作的时间。
(一)职工要服从生产、工作需要,无正当理由或生产、工作暂时脱离不开者,不能请事假。
(二)事假的批准权限
1.班组长有权批准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事假;
2.车间主任、科长有权批准七天及以下的事假;
3.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权批准不超过一个月的事假;
4.超过一个月的事假由分工主管的公司领导批准。
任何人不得越权、超期批假。
(三)请事假应先由本人书面申请,按批准权限审批后,交考勤员考勤并保管。
(四)公司、分厂两级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不同,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故全年可给累计不超过八天的事假(即每季度可休假两天)。
(五)凡不享受季度假的职工,搬家时可给假两天。
(六)见习期大中专毕业职工,因特殊原因可批准不超过二十天的事假。
(七)因私出境(含港、澳、台)按事假审批,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工伤假
工伤假是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和休养的时间。
(一)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凭公司医院的诊断书休息治疗。实行工伤保险后,及时报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后,实行工伤医疗期。
(二)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及经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三)工伤住院一般由医院负责护理,对病情特别严重、需专人护理(一级护理)的,由院长批准,商得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抽调单位职工作短期护理。
第十三条病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一)职工休病假,必须先交本公司医院的诊断书或定点医院的诊断书(盖有医
生名章和医院公章),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按病假处理,后补诊断书无效。
(二)市内通勤职工如患急性病来不及请假的,可凭区级以上医院的急诊挂号单、诊断书、药费收据,上班后补假。
(三)事假期内发生的病休,不按病假处理,但病重住院超过事假期限的,凭诊断书、住院费、医药费收据等证明,其超过事假部分可作病假处理。
(四)职工休病假三个月以上者,恢复工作之前必须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否则不能复工。
休病假满六个月,须转劳保,凡转劳保人员,均需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复工,复工后不满六个月又因病休假一个月及以上的,
则仍转劳保。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