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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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刑法比较研究

中越刑法比较研究

中越刑法比较研究中越两国地处亚洲,又相毗邻,在东盟发展推动下,经济、政治等各方面都有着密切联系。

了解一个国家可以从法律制度入手,而比较两国最严厉的刑法规定,是对打击犯罪和保证两国友好合作的一个基础。

刑法比较主要从总论的量刑情节、未成年人规定和禁止令来进行,而分论再以贪污、偷越国境、见危不救这几种当前频繁的犯罪行为来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以小见大,发现整部刑法的主要不同点,并能根据不同相互学习和借鉴,从而加强友好合作。

一、中越刑法总论的规定比较(一) 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法院决定处罚的根据,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作出判决时应该考虑的可能影响处罚变轻或变重的主客观的事实情况。

我国与越南的量刑情节规定不同。

1.规定的总体体现不同:我国的量刑情节规定在《刑法》第四章第一节,不过仅仅就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做一般的定义解释,而对于具体所包括的情形则散见于总则的犯罪情形和分则的具体罪名中。

而《越南刑法典》则在第七章不仅详细罗列了从轻、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还对累犯、共同犯罪处罚等都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的量刑情节规定是比较分散的,采取的是具体罪名区分原理。

而越南的规定比较系统,对于审案的人民法院来说,可以最快的查找全部量刑情节,节约时间。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量刑情节规定上借鉴越南的做法。

2.规定的具体情节不同:量刑情节一般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具体而言,则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我国与越南都对此有规定,但却又有不同。

防卫过当在我国有减轻处罚情节或免除处罚情节,而越南则是从轻处罚情节和减轻处罚情节。

再如,我国《刑法》免除处罚有可以或者应当两种选择。

比如,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越南刑法典》仅规定一种情形,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从轻、减轻情节,值得特别宽大处理,又未达到免予刑事责任时,可以免除处罚。

越南的法律规定(3篇)

越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越南是东南亚国家之一,拥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底蕴。

自1975年越南统一以来,越南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体系。

以下对越南的法律规定进行简要概述。

二、宪法宪法是越南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越南现行宪法为2013年修订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三、民法1. 《越南民法典》:越南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越南民法典》和《越南合同法》等。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 《越南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 《越南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四、商法1. 《越南商业法》:规定了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登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越南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 《越南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运作、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五、刑法越南刑法是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越南刑法典》和《越南刑法修正案》等。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六、行政法1. 《越南行政法典》:规定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越南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实施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 《越南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期限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七、经济法1. 《越南投资法》:规定了投资的基本原则、投资形式、投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越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减免、缴纳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 《越南进出口法》:规定了进出口的基本原则、进出口程序、进出口限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八、劳动法1. 《越南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越南法律绑架罪案例(3篇)

越南法律绑架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越南绑架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越南政府加大了对绑架罪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以“小芳绑架案”为例,对越南法律绑架罪进行剖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越南某市发生一起绑架案。

受害人小芳(化名),女,18岁,某大学一年级学生。

5月10日,小芳在回家途中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绑架。

张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将小芳关押在一处偏僻的民房内,并多次向小芳的家人索要赎金。

三、案件侦破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张某的犯罪证据,并于5月20日将张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交代了绑架小芳的犯罪事实,并指认了藏匿小芳的民房。

警方迅速将小芳解救,并对其进行了身体检查,确认其身体无恙。

四、法律适用1.越南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越南刑法第144条规定:“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案件定性根据越南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其绑架小芳,并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3.量刑分析根据越南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绑架罪的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绑架小芳的情节,属于情节严重,故对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五、案例分析1.绑架罪的法律特征绑架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绑架罪的危害性绑架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3)造成社会恐慌,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3.案件启示“小芳绑架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安全意识。

(2)加强家庭教育,教育子女学会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文章属性•【缔约国】越南•【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23.12.08•【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河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基于双方国内法律,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国籍国服刑,以有利于被判刑人重返社会,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定义在本条约中:(一)“移交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移管出其境内的一方。

(二)“接收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接收到其境内的一方。

(三)“被判刑人”系指在移交方被法院判处监禁刑罚并在移交方境内服刑的人。

(四)“国民”分别有以下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系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系指具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者。

(五)“中央机关”系指经双方正式授权负责沟通和执行本条约的机关。

第二条一般规定一、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移管被判刑人,以便在接收方境内执行移交方对该人所判处的刑罚。

二、移交方、接收方均可提出移管请求,被判刑人可依据本条约向移交方或接收方表达其移管意愿。

三、根据本条约且在不违反接收方国内法律的前提下,被移管者不得因在移交方被判处刑罚的相同行为在接收方受到起诉、审判或被判处刑罚。

第三条中央机关一、为适用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或者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司法部,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方面系指公安部。

三、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立即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四条移管的条件一、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移管被判刑人:(一)被判刑人是接收方的国民;(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按照接收方的法律也构成犯罪;(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判刑人在移交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五)在接到移管请求时,被判刑人还需服刑至少一年;(六)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任何一方鉴于该人的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认为有必要时,经被判刑人的合法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以及(七)双方均同意移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1985年7月9日公布,1986年1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850709实施日期:19860101颁布单位:越南序言1980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把越南共产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国家依照管理社会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保卫革命成果,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完成两大战略任务──成功地建设社会主义和牢固地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的锐利武器。

这部《刑法》继承和发扬了我国自八月革命以来制定的刑事法规中的精华。

总结我国几十年来预防犯罪,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经验,并对未来的犯罪情况具有预见性。

这部《刑法》贯彻了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集体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主动预防犯罪和同犯罪作坚决斗争的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惩罚犯罪分子不仅只是为了惩罚,更主要的是要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对社会有用之人的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有能力改造罪犯的信心。

认真执行《刑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社会主义人民集体当家作主的权利,保卫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教育全体公民树立守法观念,预防犯罪,惩治犯罪。

为完成上述任务,《刑法》对犯罪及刑罚作出规定。

第二条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只有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诸要素才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由法院依法决定。

第三条处理原则。

1.要及时发现一切犯罪行为,合法、正确、及时地作出处理。

2.主谋、首犯、指挥者、顽抗者、流氓、恶棍、累犯、堕落变质和利用职权犯罪者、集团或团伙犯罪者、故意犯罪造成严重后果者,必须予以严惩。

越南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有哪些?

越南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有哪些?

越南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有哪些?注重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说;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的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在刑法适用时注重对伦理的保护;适应时代发展变化越南刑法典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犯罪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许多新罪名,对稳定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为了防止社会不特定公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刑事法律规范,从国际上来看,由于各国的基本民情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故而各国制定的形式法律规范的原则、具体法律条文都是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的,由此各国的刑事法律的特点是不一样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越南刑事诉讼法的特点的相关信息,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越南刑法的特点摘要现行《越南刑法典》的有关制度不仅彰显出其自身的特点,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与世界多数国家刑法的立法思想趋同。

并且越南刑法在具有时代性的同时,还反映着若干传统思想。

就是在这种交融中越南刑法彰显出期独特的一面。

关键词:越南刑法特点现行越南刑法典于1999年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越南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并设有前言。

前言主要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越南刑法的任务,即打击、预防犯罪,维护越南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经济管理秩序,让每个人生活在安全、自由、文明的社会环境里。

另外,刑法还为国家革新事业、工业化、现代化排除障碍,实现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文明。

二是刑罚的目的,即通过刑罚惩罚、教育、感化、改造罪犯,使其改恶从善,培养公民主人翁精神、守法及主动参与预防犯罪的意识。

①其中总则为10章77条,分则为14章265条,共24章342条。

总则规定了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种类、量刑等,按刑法的一般原则归类和排列。

越南刑法介评之二:刑罚裁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越南刑法介评之二:刑罚裁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罪; 有狡 猾 、 凶恶 的 旨在逃避 追究 、 盖犯 罪 的行 为 。 掩 我 国刑 法 的 量 刑 情 节 分 别 规 定 在 总 则 和分 则
从重处罚情节, 具体内容为 : 从轻、 减轻 情 节 : 犯 已 中止 犯 罪 , 止 犯 罪 结 罪 阻 果 的发 生 ; 犯 自愿 修 理 、 偿 损 失 , 取 措 施 避 免 罪 赔 采 后 果发 生 ; 防卫 过 当 ; 险过 当 ; 被 害人 或 者 他 人 避 在
《 南刑法 典》 本文 以米 良翻译 , 越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20 05年 2月第 1版的《 越南刑法典》 进 行介 评 及 学 习— — 笔 者 注 ) 七 章 是 关 于 “ 定 刑 第 决 罚 ” 亦 即我 国的刑 罚 裁量 ) ( 的规定 。现择 其 对 我 国 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的规定 , 作一具体介绍并予 以评 价如下 ( 越南刑法典》 因《 专章规定 了“ 关于未成年 人犯 罪 的规定 ” 如本 文 讨 论 的 内容 与 该 章 相 冲 突 , ,
( 广西 民族 大学 法学 院 , 西 广 南宁 500 ) 307
[ 摘要] 现行越南刑法典有关决定刑罚的立法 内容, 不仅彰显 出其 自身的特点 , 也具有一定的科 学性和 先进性 , 同时也与世 界 多数 国家刑 罚 的立 法思 想趋 同。 学 习和借 鉴越 南关 于 决 定刑 罚 的 立 法优 点 , 国刑 罚 我 方面的立法可采取 以下措施 : 量刑情节集中化, 酌定情节法定化; 改善减轻处罚的内容 ; 修改累犯成立的时间 条件 ; 改善数 罪并 罚制度 , 变限制加 重 原则 为并科 原 则。 [ 键词 ] 中越刑 罚裁 量 比较研 究 借 鉴 完善 关
21 00年第 5期
( 总第 ANGXIS HEHUI KEXUE

越南绑架法律规定(3篇)

越南绑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绑架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越南制定了相应的绑架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越南关于绑架的法律规定,包括绑架的定义、绑架罪的种类、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绑架罪的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等内容。

二、绑架的定义根据越南《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绑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行为不仅包括将被害人非法拘禁,还包括以其他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自由,使其无法自由行动。

三、绑架罪的种类1. 轻微绑架罪根据越南《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轻微绑架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严重绑架罪严重绑架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以杀害、伤害、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绑架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4)绑架多人,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四、绑架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绑架罪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

绑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

3. 客观要件绑架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拘禁他人,使其无法自由行动;(2)以其他手段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使其无法自由行动;(3)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换取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

4. 主观要件绑架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仍故意实施绑架行为。

五、绑架罪的刑事责任1. 轻微绑架罪的刑事责任根据越南《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犯轻微绑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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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1985年7月9日公布,1986年1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850709实施日期:19860101颁布单位:越南序言1980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把越南共产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国家依照管理社会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保卫革命成果,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完成两大战略任务──成功地建设社会主义和牢固地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的锐利武器。

这部《刑法》继承和发扬了我国自八月革命以来制定的刑事法规中的精华。

总结我国几十年来预防犯罪,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经验,并对未来的犯罪情况具有预见性。

这部《刑法》贯彻了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集体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主动预防犯罪和同犯罪作坚决斗争的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惩罚犯罪分子不仅只是为了惩罚,更主要的是要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对社会有用之人的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有能力改造罪犯的信心。

认真执行《刑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社会主义人民集体当家作主的权利,保卫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教育全体公民树立守法观念,预防犯罪,惩治犯罪。

为完成上述任务,《刑法》对犯罪及刑罚作出规定。

第二条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只有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诸要素才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由法院依法决定。

第三条处理原则。

1.要及时发现一切犯罪行为,合法、正确、及时地作出处理。

2.主谋、首犯、指挥者、顽抗者、流氓、恶棍、累犯、堕落变质和利用职权犯罪者、集团或团伙犯罪者、故意犯罪造成严重后果者,必须予以严惩。

自首者、主动坦白交待者、揭发同伙立功赎罪者、受贿主动退赃或主动赔偿损失者可宽大处理。

3.对初次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改表现者,可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并把他们交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家庭进行监督教育。

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在监狱中强制执行徒刑,进行劳动改造,以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对表现较好者可酌情减刑。

5.对服满刑期者,要为他们从事新工作、新生活创造一定的条件,如具备法律规定的的各项条件,可撤销判决。

第四条同犯罪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的责任。

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监察部门有责任严格执行本部的职能和任务,同时指导、协助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监督和教育罪犯。

2.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有责任教育本单位的成员提高革命警惕和法制观念,遵守社会主义生活准则,及时有效地排除在本单位造成犯罪的原因和条件。

3.全体公民都有义务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预防犯罪。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五条《刑法》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内的效力范围。

1.凡是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都适用本法。

2.根据越南法律,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定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根据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或领事优先权、豁免权的外国人,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刑法》对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行为的效力。

1.越南公民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可依照本法在越南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款适用于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定居的无国籍人。

2.外国人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属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管辖范围的,可依照越南《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刑法的时间效力。

1.对某一犯罪行为适用的条款,是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正在施行的条款。

2.规定某一新的犯罪或处以较重刑罚的条款颁布后,在此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不适用该条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认为是犯罪或处以较轻刑罚的条款颁布后,在此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适用该条款。

第三章犯罪第八条犯罪概念。

1.根据刑法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侵犯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人格、自由、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危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和其它秩序,给社会造成危害,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是犯罪。

2.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犯罪行为,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是严重犯罪。

其它行为为较轻的犯罪。

3.行为虽然触犯刑法,但社会危害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用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

第九条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犯罪。

第十条过失犯罪。

下列情况的犯罪是过失犯罪:1.应当预见并有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第十一条意外事故。

由于不可能预测的原因,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了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的,是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无刑事责任能力。

1.正在患精神病或其它疾病而丧失辨别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人,实施了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对上述应采取强制治疗措施。

2.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判决时出现本条第1款所述状况的,执行强制治疗,病愈后,实施犯罪行为者应当负刑事责任。

3.酒醉后或饮用强烈刺激物后犯罪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正当防卫。

1.为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相应的防卫行为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是犯罪。

2.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紧急避险。

1.为了使国家、集体的利益,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危害小于危险造成的危害,不是犯罪。

2.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1.为实施犯罪寻找、准备工具或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为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而进行犯罪预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对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刑罚,根据刑法相应的条款,视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

第十六条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不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主动中止犯罪的,是犯罪中止。

主动中止犯罪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免予承担刑事责任。

如中止时已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共同犯罪。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2.实施、组织、教唆、协助犯罪都是共同犯罪。

实施者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

组织者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谋、首犯、指挥者。

教唆者是指怂恿、引诱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协助者是指为实施犯罪行为创造精神或物质条件的人。

3.有组织的犯罪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有组织、有章程共同犯罪。

4.要根据共同犯罪的性质和每一个罪犯在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分别决定刑罚。

对某一共同犯罪的罪犯从重、从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只适用于该罪犯。

第十八条包庇罪。

虽然没有事先作出许诺,但得知犯罪发生后,包庇、窝藏罪犯、脏物或有妨碍发现、调查、处理罪犯的其它行为,要根据刑法规定的包庇罪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不揭发罪。

了解犯罪正在预备、实施或已经实施而不进行揭发检举的,要根据刑法规定的不揭发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章刑罚第二十条刑罚的目的。

刑罚不仅只是为了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要把他们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使他们树立遵守法律和社会生活准则的观念,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刑罚的目的还在于教育其它人遵纪守法,预防犯罪,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刑罚的种类。

1.对罪犯只适用于下列主刑之一:──警告。

──罚款。

──监外改造;在部队劳教部门执行改造。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在适用主刑的同时,还可适用下列一项或多项附加刑:──注销户口。

──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罚款(不适用主刑时)。

第二十二条警告。

警告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从轻情节,但未达到免除刑罚的犯罪的罪犯。

第二十三条罚款。

罚款适用于具有盈利目的的犯罪,用金钱作为活动工具的犯罪或法律另有规定的犯罪。

只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才能作为主刑适用。

罚款数额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决定,同时考虑到罪犯的财产状况。

第二十四条监外改造。

1.监外改造期限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从监外改造期中扣除,押1日折抵监外改造3日。

2.法院将人犯交由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监督、改造。

3.被判处监外改造的人犯必须履行监外改造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将自己收入的5%至20%交给国家。

4.罪犯是现役军人的,被判处监外改造时,根据本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部队劳教部门执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判处罪犯3个月以上,20年以下的徒刑。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第二十六条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特别严重但未达到判处死刑的犯罪。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

第二十七条死刑。

死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适用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

对未成年人、孕妇不适用死刑。

孕妇或正在哺乳12个月以下婴儿的妇女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如获减刑,则转为无期徒刑。

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死刑方能在判决后立即执行。

第二十八条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或从事一定的职业。

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或从事一定的职业,适用于认为担任该职务或从事该职业,可能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人犯。

禁止期限为2年以上5年以下,自执行完徒刑刑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注销户口。

注销户口是指强制被判决人不得在一定的地区长期居住。

注销户口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管制。

管制是指强制被判处管制的人犯在当地政府和人民的监督教育下,在一定的地区居住、工作、生活和改造。

管制期间,被判处管制的人不得随意离开居住地,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剥夺其政治权利,并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

管制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累犯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管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剥夺政治权利。

越南公民犯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刑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可以判处剥夺下列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各级国家及权力机关代表选举权。

──在国家机关工作权和在人民武装力量服役权。

──在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5年以下,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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