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
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

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反垄断执法是指国家对经济体中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的工作。
它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
本文将对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介绍和比较。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该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整个市场体系,包括反垄断执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有广泛的执法权力,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负责监督并审批企业的合并和收购事项,以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产生。
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分为两个部门,即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DOJ)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诉讼,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则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竞争问题进行监管和调查,包括与反垄断有关的事务。
这两个机构在反垄断执法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欧洲委员会。
欧洲委员会负责执行欧盟的反垄断法,保护欧洲内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欧洲委员会可以对欧盟内的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此外,欧洲委员会还负责审查合并和收购事项,以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
欧洲委员会在反垄断执法方面有着广泛的职责和权力。
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反垄断工作时,都会采取类似的手段和程序。
首先,它们会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征求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然后,他们会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发出警告信、处以罚款或提起诉讼等。
此外,这些机构还会对合并和收购事项进行审查,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然而,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有相对较高的行政处罚权力,可以对企业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而在美国,DOJ和FTC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施反垄断执法,其处罚力度相对较低。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促进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 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2.《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9日。
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

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导读:反垄断一般是由国家的工商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分进行处理,其中工商局主要是负责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一、??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二、中国的反垄断措施有哪些法律快车提醒您,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具体说,其措施包括,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三、试分析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法律快车提醒您,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垄断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优势,而不正当竞争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相关领域没有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小,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3.手段不同,垄断表面上可以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诽谤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交易产品或者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了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职能,充实反垄断执法力量,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高效反垄断执法机制(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3.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总局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总局。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由总局管辖的,可以报请总局决定。
(三)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总局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反垄断法解读

8月1日,中国酝酿了14年之久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开始正式实施,国务院当天也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
这一法律将为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法律武器。
法律实施当天,就有公司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
本文将为您解读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又有哪些容易误解的条款?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规定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下面是几条容易被大家误解的反垄断法条款:不反对大与强,不反对企业而是反垄断行为。
问:对于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这样的巨无霸企业,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来治理吗?答:《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企业,它的原则是反对以大欺小,倚强凌弱,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价格垄断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大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
第四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第五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调查事项包括:(一)举报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四)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被调查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七条执法人员询问被调查人,可以采取面谈、电话或者书面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行为。
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协议”)。
协议包括:(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程序制度

反垄断法程序制度
反垄断法程序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价格垄断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大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
2. 反垄断民事诉讼: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
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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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
导读:
反垄断一般是由国家的工商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分进行处理,其中工商局主要是负责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一、??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
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二、中国的反垄断措施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具体说,其措施包括,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三、试分析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优势,而不正当竞争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相关领域没有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小,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3.手段不同,垄断表面上可以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诽谤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交易产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