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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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29日修订)为方便经营者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如下申报文件资料,供经营者申报参考。

申报人可参照申报表格式(附后)制作申报文件材料。

第一条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集中的性质、集中的背景、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将影响的市场、集中的商业考虑、经济合理性以及集中所符合的申报标准。

申报书内容应简明,并由申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报书应附一份不包含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摘要。

第二条集中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形式、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包括全球和中国境内)、公司规模及业界地位、公司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等。

集中申报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

若申报人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还应提交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件。

申报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其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地址。

境外申报人应委托在境内有住所的代理人或文件签收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第三条与集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名单及简介。

可以使用组织系统图或其他图表来说明上述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

对于从事与所申报集中相关业务的公司,应做更详细的介绍。

除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介绍关联方情况外,还应详细介绍其产品(服务)的情况。

对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实体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如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批准证书)。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

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

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一)垄断的内涵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情况《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②二、经营者集中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行为。

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协议”)。

协议包括:(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摘要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判定是否构成违法垄断,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其次要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判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第一,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第一步是确定涉嫌企业的市场份额,单个企业市场份额占比≥50%直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50%>占比>10%的还要综合考量;占比≤10%的一般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构成垄断的行为主要有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通过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一)达成垄断协议主要可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横向协议为两个平台之间达成的信息交换、协调一致等内容的协议;纵向协议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价格设定、利用技术手段限制第三方竞争等内容的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的主要形式有如下:1.不公平价格行为。

如:双11期间平台先提价后降价、售价涨幅超过成本涨幅等。

2.低于成本销售,在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

如:社区团购模式、网约车平台巨额补贴后大幅涨价等。

3.拒绝交易。

如: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订单进行强制取消或不发货、拉黑消费者、限制下单数量等。

4.限定交易。

如:电商平台强制经营户进行平台之间“二选一”、强制消费者与指定经营户交易、强制某经营户不能与指定第三方交易等。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如:电商平台进行捆绑销售、指定付款方式、限制商品或店铺流量使消费者无法搜索查询等。

6.实施差别待遇。

如: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是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一是说明了申报标准的特殊性,二是提出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也应申报的情况,三是明确了附加限制性的经营者集中条件。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根据《反垄断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案件可分为简易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划分标准如下:1营业额为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金融业经营者的营业依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计算,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经营者为保险公司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一)该单个经营者;(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8.09.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反垄断
正文
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2018年9月29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

《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施行,2018年9月29日进行修订。

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同时废止。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继续有效,其规定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不一致的,以《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为准。

在上述《申报表》施行之后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如申报人能够证明申报文件资料的实质性准备和制作工作开始于《申报表》发布之前,且改用《申报表》对
申报将造成显著额外负担的,可不采用《申报表》。

问题及建议请发至*************.cn。

附件: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2.填表说明。

反垄断申报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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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都需要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

符合国家利益的垄断行业是可以, 对于其他垄断行为都是打击的。

一些恶意的垄断行为是再破坏市场秩序, 企业对于反垄断的行为起需要申报的, 同时法律对于反垄断申报标准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感兴趣的可以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反垄断申报标准是什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 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 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反垄断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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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申报标准
一、反垄断申报标准
1、反垄断案件申报标准。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涉及反垄断案件的申报中,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
(2)市场价格的动态调节;
(3)参与垄断行为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4)必要的对价格的限制。

2、反垄断案件申报过程标准。

涉及反垄断案件的申报过程,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1)正式请求准予调查;
(2)调查证据准备;
(3)案件申报;
(4)审查和审批;
(5)案件监督处理;
(6)做出处理决定。

3、反垄断案件申报报告标准。

涉及反垄断案件的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概况,即案件发生的相关背景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案件的发生前后,有关市场价格及行为变化的情况;
(3)案件的流程,即案件发生的过程及有关方案的执行情况;
(4)案件的诊断,即客观判断案件属于哪种垄断行为;
(5)案件的分析,即对案件的影响,及对市场形成的威胁的分析;(6)案件的管理建议,即应如何处理该案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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