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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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三类人员考试新取证知识点(11月份)

三类人员考试新取证知识点(11月份)

三类人员新取证知识点一、单项1、根据《脚手架施工现场专项应急方案》,悬挑式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进行受力计算、超过20M高度应组织专家评审。

2、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当安全防护棚搭设为非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4、“两级漏电保护”是指在整个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总配电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开关箱中也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5、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悬空作业是指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7、推土机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垂直边坡高度应小于2m。

8、在进行施工升降机的维护保养和维修时,应切断施工升降机的电源,拉下吊笼内的极限开关,防止吊笼被意外启动或发生触电事故.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11、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永久性建筑物,称为临时用房。

12、集水井的直径或宽度,一般为0.6~0.8m,其深度随着挖土的加深而加深.13、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所有防雷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14、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建质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但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及其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5月2日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8.25•【文号】建质[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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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
标牌制度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前海管理局规划建设处,市质安一站、质安二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2014〕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新开工以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下文简称“承诺书”)。

二、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签署授权书、承诺书。

授权书、承诺书签署后由建设单位统一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时统一提交。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再次签署授权书、承诺书,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与原授权书、承诺书一并存档。

四、自2015年3月1日起,五方主体必须签署授权书、承诺书后,方可组织工程分部、分项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五、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查五方主体授权书、承诺书的签署和提交工作,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上对承诺书、授权书提交情况予以说明,将其纳入日常监管。

对于未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

六、授权书、承诺书一式四份。

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留存一份;建设单位存档一份;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份;与工程竣工资料一并归档一份。

七、自2015年3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永久性标牌应制作并安装完成。

永久性标牌的制作和安装应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2014〕242号)的要求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2014〕24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2月1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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