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1)
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实施办法

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实施办法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实施办法篇一: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实施办法国泰政发?2015?3号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实施办法各部门(车间):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务派遣队伍素质,增强劳务派遣员归属感、提升忠诚度,根据《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暂行规定》(国泰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务派遣队伍素质,增强劳务派遣员归属感、提升忠诚度。
第二条原则1.“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择优选拔原则;3.逐步推进、循序渐进原则。
第三条定义范围公司优秀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转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劳务派遣员工,通过规定程序,经公司审核批准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
第二章转制条件第四条转制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身体健康;2.至少有三年及以上的司龄;3.在申报转劳动合同工时,至少连续三年参与年度考核;4.技能水平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实际工作表现突出;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6.年龄不超过40岁。
第五条符合基本条件的员工需经评分择优选拔符合基本条件的派遣工需经评分择优选拔,并以最终评分总分为依据。
劳务派遣员工的基础分为50分,根据员工的学历、年度考核结果、奖惩、职务晋升、创新为基础来计算并附值。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表:转制人员选拔评分标准表第六条转制名额限制公司将于符合当期申报条件的人员中,以最终评分总分为标准,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选择排名前20%、且最终评分总分高于60分(含60)作为转制的人员。
当出现最终评分总分相等的情况,将按照创新、员工奖励、职务职称技能、年度考核结果、学历的先后顺序进行逐项对比考察,逐项对比过程中出现分数差距时则停止对比,分数高的优先选择。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77号1986年7月12日(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六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桂政发[19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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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1987年1月3日桂政发〔198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的国营企业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三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包括自然减员指标)招用工人,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劳动合同期不得少于五年。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合同制工人初次参加工作时的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职期间由企业保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待业期间,由本人保管,作为重新登记就业,领取待业证的凭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制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五条企业和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经工人、企业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工人、企业各一份,报当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备案一份,经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后,亦应报当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包括学徒期、熟练期或由企业招工后进行培训的培训期。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务派遣员工素质,增强劳务派遣人员归属感,提升忠诚度,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做贡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或项目部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单位派往公司或项目部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分公司劳动合同制用工 (以下简称“转制”) 是指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分公司缴纳社保,享受企业福利待遇。
第二章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二) 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
从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和需求出发,重点将文化程度高、专业技能强、工作表现好、热爱企业的派遣员工作为选拔录用对象;(三) 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照规定条件,2做好申报、考试、公示等重点环节工作,公开各阶段进展情况, 接受广泛监督,确保选拔录用工作公平有序开展;( 四) 坚持“有效激励、发挥导向”的原则,通过选拔录用工作,使广大派遣人员有信心、有奔头,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努力达到转正条件。
第三章组织机构为保证转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分公司成立转制小组,全面负责劳务派遣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各项工作,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副总经理 (生产施工)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党委副书记组员:分公司机关相关部室负责人转制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转制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条件和要求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男性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下;女性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下;(二) 中专 (技校) 及以上文化程度;3(三) 劳务派遣到公司工作连续满五年及以上;( 四) 具有专业技能资格证书,达到岗位技能要求;(五) 忠于企业,认同公司文化,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损坏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六) 身心健康,符合公司录用员工体检标准。
合同制管理办法

合同制用工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系统合同制用工(以下简称“合同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下属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合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工是指不纳入本系统用人单位编制管理,不纳入财政预算,以合同制形式聘用,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而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二、用人原则第四条坚持统筹兼顾原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有效地使用现有人员,尽量减少合同工,尽力降低行政成本本,确需用人的,应向急需的重点工作岗位倾斜。
第五条坚持岗位应急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招用合同工:(一)因编制偏少或空编空岗的。
(二)因职能增加或有持续繁重的工作任务,现有人员无法调配使用,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
(三)现在专技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求,急需相应专技人员的。
(四)因完成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
(五)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确需其他辅助性人员的。
第六条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
凡需招用合同工,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招聘录用。
第七条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依据聘用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作性质分别实行不同的岗位管理。
第八条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
根据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比照市属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分别确定合同工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三、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九条应聘本系统合同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S)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0周岁以下,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招聘程序:(一)、申请招用。
各单位需招聘合同工,须报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招聘。
(二)、签订合同。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试用期为一个月;因短期聘用或完成特殊工作的,应当按约定期限签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以及中央驻我省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二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下达的当年新增工人指标~劳动工资计划与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增长指标~以及补充自然减员指标~除国康家另有特殊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瞍制。
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经实行劳动牒合同制的工人也按本细则办理。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改变自然增长的办法~实行计划管理后~也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用工单位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托劳动合同要一式四份~招用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庳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各一罱份~存劳动合同制工人档案一份。
因生臃产、工作需要~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单飑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一般可不变更劳动合同。
如生产、工作条件变动较大~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部分辁内容。
1 / 10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三至瞒六个月的试用期:普壮工种、熟练工种为狞三个月~技术工种为六个月~重新就业的揣一律为三个月。
第五条劳动合同内容~瘢除《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的以外~还应喃包括劳动保护和奖惩办法。
第六条在合笸同规定的期限~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不得撂转移单位。
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轾家有关规定~需要跨省、地、市、县转本缶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移工作单位时~屹经与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彷以提前与原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呢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户口、粮食和副养老保险基金等有关转移手续。
在市、县辩范围内转移工作单位时~要经双方单位协含商同意。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窍集体所有制单位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后炬招收的工人~占新增工人指标调入全民所萝有制单位时也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并由原潇所在单位按其参加工作年限补缴退休养老炝基金,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招用的凼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市和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转户粮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回农村劳动。
其中,少数技术工人和生产骨干,如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其户口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条企业对考核合格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规定式用期。
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八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由区、县劳动局发给。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6年9月13日晋政发〔1986〕77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从社会上招用的工人。
二、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是指由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计划、劳动部门按照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下达指标招用的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经国家和省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企业增加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经考核合格后,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发给《劳动手册》,同时用人单位要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五份,招用单位二份(一份装入本人档案)、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局各一份。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减员,凡生产工作需要的,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申请,予以补充。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转移工作单位时,应分别办理联系手续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并与转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迁移户、粮关系的,应准予迁移。
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定期轮换工人的户、粮关系,一律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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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为了做好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保障总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成都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成都市有关法规,明确总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第三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职工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有书面委托书。
第四条为避免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总公司在首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请有关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第五条总公司和本系统企业单位全体劳动者应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及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它。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成都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条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公司应予签订:(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劳动合同附件第十条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签订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
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均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三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五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六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十九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八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第二十二条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职工个人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由总公司出资迭培的大学生、研究生;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参加学习;脱产培训或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在学习、培训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由总公司出资派遣到国(境)外,培训、学习和工作者的服务期,在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出资培养的大学生、研究生服务期自学历证书签发之日起算;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培训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在国内全脱产学习或培训的,服务期自学习或培训结束后到岗工作之日起算;半脱产或业余学习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出国学习和出国工作的,服务期自回国到公司正式报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未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专项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出国工作者的赔偿费基数在派遣时签订的《出国工作协议书)中具体规定。
其余人员服务期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如下:[实际支付的学习、培训以及相关费用之和] X[未履约月数/服务期总月数]。
第九章福利待遇和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或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的有关问题以及医疗期间的有关问题,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关职工待岗问题按总公司待岗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电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性别___文化程度法定代表人____ _ ___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___ 户口所在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__ 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签订说明(请附在劳动合同书扉页)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劳动合同期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
(选择一项)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甲方安排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止,该项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本合同即终止执行。
(二)试用期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条工作内容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第三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告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生产)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
按国家规定定期安排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4、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劳动纪律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项工作制。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