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培养

合集下载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培养高校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培养高校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0引言在高校的教学中,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规划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这样在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同时,还能够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这样就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对于建设法制化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1.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是高等教育的内在要求现代社会对高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求大学生的知识更加专业,同时也需要大学生在道德、纪律、文化以及理想等方面更有建树[1]。

由此可见,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势在必行。

而且,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如果想要在未来的社会实践中发挥自己的个人价值,就离不开法律素养的支持。

但是现代社会发展非常迅速,可以说是日新月异,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被补充和完善,这就需要大学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学习,无形中增加了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难度,对此,高校应该提高重视,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作为高校教育的必要工作内容之一。

1.2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是大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国家的法律不仅对公民具有约束的作用,而且还对其有积极的指引和教育功能。

同时,大学生在掌握法律之后,还能够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对未来的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都会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样在很大程度能够降低青少年犯罪比例,对于大学生的守法护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已经成为当前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必要之举。

1.3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想要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必须确保我国社会的法制化建设持续进行,为我国的经济增长保驾护航[2],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经济市场始终坚持公平、自愿、诚实的原则。

而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如果能够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遵循价值规律,遵守市场原则,知法、护法,就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过程中面临的困境2.1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首先,大学生在法律信仰方面存在一定的迷茫[3]。

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培育

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培育

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论文提纲:一、法律信仰的涵义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础1、法律信仰是法治之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2、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社会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三、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四、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个系统工程1、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4、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培养公民的积极守法精神。

5、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权力的运行。

正文: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是确保法律由纸面上的法成为实践中的法,乃至成为公民精神上的法的先决条件,也是维持一国法律制度权威与信用的强大心理基础。

法治条件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正是奠基于以下观念之上的,这就是:法律高于权力,而不是相反;权利本位优于义务本位而不是相反;自由、民主、人权优于专制与独裁,而不是相反;每一个公民只有遵守法律才是自由的等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典,更需要唤起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激发起公众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

只有公众从内心对法律虔诚信仰,才能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才能加速完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一、法律信仰的涵义法律的信仰,本质上是一种世俗的信仰。

信仰者将自己的幸福寄托于今生今世,公民对法律信仰充分体现出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对欲望合理的满足。

法律的信仰则是可知的,是理性与信仰的统一,它是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人道性以及与自己本质利益的一致性。

通过公民与法律的互动,公民感到法律是自己自由利益的确认者、生命、自由、安全的维护者,利益、财富的保障者以及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公民理性的自觉。

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研究

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研究

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信仰在大学生中的培育和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法律信仰是指个体对法律的价值和权威的认同和尊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培育公民法治素质的核心要素。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坚力量,他们具有学习能力强、开放心态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的特点,因此他们的法律信仰尤为重要。

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需要加强课堂教育。

大学是法治教育的重要阵地,通过法学课程的设置,可以帮助大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教师在授课中要注重激发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引导他们积极思考并参与到法律实践中。

与课堂教育相结合的实践教学也是必要的,通过参加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活动,让大学生亲身体验和了解法律的运行方式和实践意义,从而加深他们对法律的认识。

大学校园应该建立具有法治文化氛围的环境。

学校是大学生形成法律信仰的重要社会环境,学校应该积极倡导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法治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学校可以开设公共法律课程,举办法律讲座和法律活动,邀请专业人士和法学领域的专家来校园讲授和交流,以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学校还要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宣传,通过创设展览、组织演讲比赛等形式,增进大学生对法律的了解和热爱。

家庭和社会也是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重要环节。

家庭是大学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要注重对孩子的法制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

家长可以通过与孩子共同观看法制教育的电视节目、阅读法治类图书和参加社区法制培训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社会也需要加强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如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向大学生普及法律知识,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参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举办法律讲座、社区法律活动等,为大学生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

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

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一、什么是法律信仰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

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

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法律信仰是指个体对法律的信仰度和依赖程度,也是个体对于法律价值和权威性的信心和尊重。

法律信仰的深度不仅关乎个体的行为举止,同时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民主化程度。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信仰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培养研究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法律信仰的含义与重要意义法律信仰是指对法律价值和权威性的信心和尊重,也是对法律的信仰度和依赖程度。

法律信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维护社会稳定法律信仰能够约束个人的行为,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促进法治建设法律信仰提高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可度和遵从度,促进了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3)实现公正正义法律信仰能够使人们对法律价值和权威性有更为深刻的体悟,进而实现更加公正的司法和公正的规则制定。

二、法律信仰培养的途径法律信仰的培养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以下几个途径:(1)着重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信仰度和促进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

通过法制教育,人们能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价值观,以此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2)依法治国通过中国特色依法治国,每个人都能够看到自身和社会的变化,坚定依法治国、守法诚信的信仰,增强每个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信任。

(3)依法审慎依法审慎是法律信仰的体现之一。

当公民遇到法律问题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便是依法审慎。

只有依法审慎,公民才能真正地尊重法律权威。

(4)打造法治文化构建法治文化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文化因素,让人们从情感上、认知上、情境上等多个方面接触到法治文化。

打造法治文化体系也能够促进法律信仰的增强。

三、法律信仰培养的影响因素影响公民法律信仰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巨变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也发生了巨变。

文化的多样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在某种程度上冲突,特别是在偏僻的乡村,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法律的存在。

(2)司法不公当前,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的民众的信任度还不够。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其实是指大学生内心对法律选择的积极心理状态和外在对法律的行为服从。

法律是人民的集中意志,法律作用的发挥也依赖人民的遵循,当代大学生是未来中国社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他们的法律信仰直接关系到法治大厦的建成。

当前,造成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认真研究并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

标签: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法制的迅速推进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与进步,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

如法律的数量不断增长,但法律的质量不尽如人意;法律的知识普及与传播迅速,但人们法治的观念滞后;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的人文生态脆弱,加之现实生活中部分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存在,甚至是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

这些令人担忧的状况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中应有的地位和尊严。

在这样的历史大环境中,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也遭到负面社会环境的消解。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转变,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关于依法治国理论实现了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第二次飞跃,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并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法律是人民的集中意志,法律作用的发挥也依赖人民的遵循,当代大学生是未来中国社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他们的法律信仰直接关系到法治大厦的建成。

因此,我们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一、大学生法律信仰及其特征所谓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其实是指大学生内心对法律选择的积极心理状态和外在对法律的行为服从。

也就是说,一方面只有法律能够催生大学生强烈的信服感,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才具有生成的主观机制,另一方面只有大学生通过法律的宣传与学习感受到法律的作用与价值时,法律才能成为信仰的对象。

论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培养

摘要法律信仰这一命题是由伯尔曼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中提出,在伯尔曼的观点中,法律与宗教不可分割,而只有法律需要与宗教相互融合形成法律信仰,才能最终实现法律的价值。

在我国,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旧屡见不鲜,我国不少学者也希望培养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来保证法律权威的实现,但是,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下能否培养出合理的法律信仰成为了争论的核心。

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培养进行分析。

文章通过对于西方法律信仰形成的理论及历史背景进行研究,从而我国能否实施法律信仰进行重新的审视,并提出我国法律信仰构建的可行性出路。

文章共分为四个章节。

第一章对于法律信仰做出基本的概述,并具体分析法律信仰的概念、特征与价值;第二章对于西方法律信仰的培养及启示进行分析,西方法律信仰的发展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及必要性,而这种必然性与必要性的根源在于西方的自然法学及宗教信仰的支持;第三章从西方法律信仰的视角对于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进行分析,分别从政治、历史、理性、权威、价值这五个角度对我国法律信仰培养的悖论进行说明;第四章从法律信仰的再生角度进行论述,通过结合我国的历史及现实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信仰进行了超越。

西方法律信仰的培养与我国的现有国情并不相符,在西方法律信仰视角下,我国法律信仰培养存在内在的悖论。

但是如果从价值考量来看,法律信仰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寻根”,即我国的法律信仰重生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的法律移植,而需要从我国社会所处的政治、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等深层结构当中吸取资源,用传统的文明秩序去赋予新的文明秩序更多的内涵及价值,而这才是我国法律信仰的再生。

关键词:法律信仰;悖论;再生AbstractLegal faith is this proposition by berman in his book of law and religion,in berman's point of view,the indivisible,law and religion and law requires mutual fusion,and religious law belief formation,to finally realize the value of law.In our country,along 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rule of law society,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authority of law,scholars in the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faith is also more and more, and for whether need to transplant of law in our country,to ensure the authority of law is the core of the debate.In this paper,through literature analysis,comparative analysis,historical analysis of China's social law belief culture were analyzed.Based on western legal belief formation theory and studies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which can implement in our country legal faith to look at,and put forward the feasibility of constructing China's legal belief.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Make a basic overview of the first chapter for law belief,and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law belief,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The second chapter for the cultiv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faith and revelation is analyzed,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law belief has its inherent inevitability and necessity,inevitability and necessity which is rooted in the western natural law and the support of religious belief;The third chapt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estern legal faith,for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faith of our country is analyzed, respectively,from the background,history,rationality,authority,value the five Angle to our country the paradox of law belief;The fourth chapter is discussed from the viewpoint of legal faith regeneration,by combining history and reality of our country is analyzed,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to go beyond traditional legal faith.The formation of western legal faith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existing nationalcondition of our country,in the perspective of western law belief,legal belief cultivation in our country exists inherent paradox.But look consideration from the value of the western law belief and legal belief is the core value of"roots",namely the legal faith of rebirth in China cannot just rely on simple legal transplant,and needs of society in China's history,tradition,national spirit and deep structure of drain resources,with the traditional civilization order to give new order more connotation and value,and this is the rebirth of our country's legal belief.Key words:legal faith;Paradox;regeneration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引言 (1)第一章法律信仰的概述 (2)一、法律信仰的概念与内涵 (2)(一)信仰的概念 (2)(二)法律信仰的概念 (3)(三)法律信仰与信仰 (4)二、法律信仰的特征 (5)(一)民众的认同 (5)(二)历史的延展 (5)(三)社会的稳定 (6)三、法律信仰的肯定说与否定说 (6)(一)法律信仰的肯定说 (6)(二)法律信仰的否定说 (6)(三)本文观点 (7)第二章西方法律信仰的培养与启示 (8)一、西方法律信仰形成的背景 (8)(一)古希腊起源 (8)(二)中世纪成长 (9)(三)启蒙运动新的内涵 (9)二、西方法律信仰形成的必然性 (10)(一)理性主义 (10)(二)契约精神 (10)(三)宗教信仰 (11)三、西方法律信仰形成的必要性 (11)(一)法律价值 (11)(二)利益感知 (12)(三)民众的信服 (12)四、西方法律信仰的启示 (13)(一)传统文化积淀 (13)(二)具有时代内涵 (13)(三)变革与反思 (13)第三章西方法律信仰视角下培养中国法律信仰内在悖论 (15)一、价值观角度:一元论价值观的局限性 (15)(一)一元论价值观的生成 (15)(二)一元论解释法律信仰的误区 (15)二、认识角度:自上而下的价值灌输 (16)(一)民众信服的来源 (16)(二)民众参与法律信仰塑造的基础 (17)(三)当今我国民众自下而上参与法律信仰塑造的可能性 (17)三、法律移植角度:传统文化的割裂 (18)(一)法律信仰中的时间延展和经验积淀 (18)(二)西方文化与我国文化的区别 (19)(三)我国传统文化与法律信任 (19)四、理性角度:“法律工具”的再认识 (20)(一)法律工具主义的内涵 (20)(二)法律信仰对于法律工具主义的冲击 (21)(三)法律信仰也是法律工具吗? (21)第四章中国社会法律信仰培养的再生 (23)一、内核:法律信仰的“寻根”属性 (23)(一)法律信仰的根源 (23)(二)法律信仰的虚无主义 (24)(三)法律信仰与法律 (24)二、基础:民众应是信仰塑造的参与者 (25)(一)民众参与的必要性 (25)(二)民众参与的方式选择 (25)(三)“和而不同”的民众信仰差异 (26)三、路径:基于当下国情对传统文化重新认识 (26)(一)基于当下国情的认识 (26)(二)传统文化的时代意义 (27)(三)整合路径选择 (27)四、发展:求助、参与、反抗 (28)(一)第一层级:求助 (28)(三)第三层级:反抗 (29)结论 (30)参考文献 (31)攻读硕士期间发表学士论文情况 (35)致谢 (36)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司法中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最新-法律信仰的培养综述 精品

最新-法律信仰的培养综述 精品

法律信仰的培养综述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

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

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

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

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培养
[摘要]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它是法治国家形成的内在推动力。

注重培养公众权利意识、法律与经济紧密结合、消融国家优位理念、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等,有助于法律信仰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法律价值;法律意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话,在今天已成为被广泛引用的箴言。

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即便制订出千百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在当下的法治语境中,许多学者认识到仅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规范、辅以一套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再由国家自上而下地强制贯彻推行,并不可能达致真正的法治状态。

对于法律信仰是达致法治之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一、法律信仰之概念
在信仰问题的阐述上,论者总是将其与宗教或某种主义联系起来。

如《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的解释是:“信仰是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1]在笔者看来,信仰是指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人和社会生活终极价值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对神圣性的信仰对象极度的信服、依赖和尊敬,从而将之作为行动
的指南或榜样。

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讲,信仰是宗教的固有内容,这便是人们往往把信仰一词归诸宗教名下的根本原因。

在宗教史和文化史上,宗教产生的一些规则通常被称为“教法”或“宗教法”,而人们对这些规则(即宗教法)极度信服、依赖和尊敬,并将之作为行动的指南或榜样,这就是宗教信仰。

与宗教信仰相似,法律信仰即主体在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发现法律的价值取向与注意内心的价值追求相契合后,对法律油然而生一种神圣的体验,自觉地认同、依赖、尊敬、信服法律,并将之作为行动的指南或榜样。

可以看出,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价值(客体价值)及自身价值(主体价值)双重体现的结果,它得以产生的关键在于主体对事物(包括法律和自身)的主观认识。

但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生产力水平、阶级席位、社会制度、社会环境等因素都会影响人们认识的结果,所以说,法律信仰的产生必然是一个诸多主客观因素制约的复杂过程。

二、法律信仰之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信仰是民众守法的内在动因
我国颁布了许多法律,法治国家的建设初具规模。

一些民众不是不知法律,而是没有依法办事的传统与习惯,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地区,封建宗族势力的强大和大家对族内权威的仰视与信奉,让法律
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

其实归根结底是我们缺乏法律信仰,只有人们真正对法律拥有信仰的情感,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才会自觉地维护法律,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才会形成。

法律信仰是人们守法的内在动力“因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2]
(二)法律信仰是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需要
法律信仰不仅是社会大众守法的需要,更是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需要。

法律代表着正义,执法意味着正义的实施。

如若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偏离了法律,必然导致正义的落空。

“有法不依的现实增强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观念,使之形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以及“司法难以实现社会正义而致公众对司法崇高理念的失落”。

[3]这两种现象指出了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同时也道明了执法人员对民众法律信仰形成的重要引导作用。

只有树立了法律信仰,并为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所折服,执法人员才能在心中架起一台真正的天平,在法律的面前展现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的姿态,才能真正不以权谋私,不以权乱法,那种因为对法律的信仰表现出的浩然正气必然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

(三)法律信仰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基本理念即法律至上,现代法治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但由于复杂的国情,薄弱的法律传统,我们在法治现代化建设中走的是一条外源性的道路,比如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等,这些都在向我们表明,法制建设并不是颁布众多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通过几次普法活动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要求人们从内心里接受法,只有他们拥有对法律的深深信仰与热爱,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才会使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体现真正的社会正义,执法者在执行公务时,不逾越法律的界限,司法者在判案时不循私情做到真正的公正。

立法、执法、司法的良好运作与循环,才能形成社会的法治状态才能实现法治的真正现代化。

三、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与培养
(一)现状分析
制定的法律只有被社会公众所认可、接受,并信任、尊重和服从时,才有可能由纸上的文字产品内化为社会成员的精神财富。

因而,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制度、文化体系等要求有尽可能广泛的群众的忠诚投入,以体现出具有实效的法律价值。

当来自于公众对具有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不信任、践踏、不遵从而使法律规定不能转换成法律实效的时候,法律信仰危机就出现了。

1.公众对立法产品的陌生感,导致法律应有的价值不能转化为主体价值追求的目标
新中国的成立为立法机关设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现实的广阔的舞台,据统计,仅1979年至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48部法律和若干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千万计的行政规章。

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形成了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雏型。

公众面对铺天盖地的立法产品,既无从了解和通晓,更无从掌握和运用。

2.有法不依的现实大大削弱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认同
有法不依的现象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守法重于立法。

(二)培养对策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
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

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对法律所含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信仰的雏形;同时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起社会对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

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

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制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基础
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关系。

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种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物质基础。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的产生就有效地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更大程度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社会公众便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对法律产生一种普遍的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物,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进的必要条件了。

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就可激发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也为法律信仰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培养提供了沃土。

3.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和重要环节
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就会众叛
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

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的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所以,培养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热情,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实虔诚的信仰。

这种虔诚会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法商研究,1997,(2). [作者简介]戎莉俊,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