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全真模拟题自测(1)含答案解析.doc

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全真模拟题自测(1)含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法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立法典B.《法经》共分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杂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C.《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D.《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有关情况。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立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法经》共分六篇:《盗法》.《贼法》.《网法》 .《捕法》 .《杂法》 .《具法》,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上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答疑编号6483,点击提问】【该题针对“ 《法经》与商鞅变法” 知识点进行考核】2.战国时期的《法经》是由下面哪位政治家制定的?()A.李悝B.吴起C.商鞅D.管仲【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国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答疑编号6484,点击提问】【该题针对“ 《法经》与商鞅变法” 知识点进行考核】3.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与社会)【圣才出品】

第四章法与社会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主要涉及法与道德、法与宗教、法与习惯等知识点,考生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对于法与道德的考查,通常会与实证主义、非实证主义结合起来考查;对于法与习惯,则可能会结合法律渊源等知识点来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法与市场经济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2)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
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
2.法对经济的作用(1)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①确认经济关系;②规范经济行为;③维护经济秩序;④服务经济活动。
二、法与科学技术1.科学对法的影响(1)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法的发展是以科学为一般基础的,法的发展要借助于科学的成就,以科学的进化为内容,法本身的生存和发展,最终也取决于科学的验证和判断。
主要表现在:①法的出现本身就是人们认识自然、社会以及人类科学的重大成果。
②法律观和法学理论受科学的制约,因而法的进步也受科学的影响。
③科学知识丰富了法的内容和根据。
④法律方法论受科学的制约和影响。
科学是法律的重要的价值标准。
(2)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主要有:①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立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②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③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同时,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的运行)【圣才出品】

第二章法的运行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8分,主要涉及立法、执法与司法、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等知识点,其中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考试重点。
考生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法律解释的考查,除了会与法律推理在一道题中同时考查外,还可能会与法律渊源、法律位阶等知识点结合考查。
此外,法律解释也可能会与证成、法律推理等一起考查。
(2)对于法律推理的考查,常会结合法律适用、法律渊源、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等一并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立法1.立法的定义(1)立法的概念①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的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②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a.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含义相同,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b.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2)立法的内涵与外延①立法的内涵即立法的特征:a.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b.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目的是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c.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d.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e.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专门活动;f.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②立法的外延表明:a.立法是历史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和存在的;立法产生后的每一历史阶段的立法都有自己的特点。
b.立法是国情的产物。
c.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性。
2.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量 刑【圣才出品】

第八章量刑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约占6分。
各种题型都会考查到。
主要涉及:量刑情节的一般规定和各种量刑情节、量刑制度,具体包括从轻、从重、减轻如何理解,累犯、自首、立功、坦白如何认定,以及数罪并罚、缓刑制度如何适用。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累犯:无论是对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的考查,通常难度不是很大,可能结合毒品再犯加以综合考查。
(2)自首、立功:考试对这两个知识点查考越来越细,难点是共同犯罪中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3)数罪并罚:通常会将数罪并罚的原则、适用、计算综合起来出题,还可能与缓刑、假释等结合起来提高试题难度。
(4)缓刑:考点主要集中在一般缓刑的条件、考验期及计算、撤销,考查重点和难点是一般缓刑的禁止条件、缓刑的撤销和缓刑期满后发现漏罪或新罪如何处理的问题,通常结合假释制度加以综合考查,特别容易对考生形成干扰。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刑罚裁量概述1.量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则(1)量刑的概念①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主要有两个基本环节,即定罪和量刑。
a.定罪是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b.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是否需要立即执行(即是否可以判处缓刑)。
②定罪与量刑都是刑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关键环节:定罪是量刑活动的基础和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司法后果。
(2)量刑的原则量刑的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量刑时需要考虑的犯罪事实是广义上的犯罪事实,不仅包括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罪中事实,还包括能够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罪前事实和罪后事实,如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立功情节等。
(3)量刑的内容量刑的内容包括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
①量刑情节包括:a.量刑情节的一般理论;b.累犯;c.自首;d.坦白;e.立功等。
②量刑制度包括:a.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b.数罪并罚制度;c.缓刑制度等。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的演进)【圣才出品】

第三章法的演进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
主要涉及对法的继承、法的移植以及两大法系的考查,考生应重点注意:对于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通常会在一道题中同时考查,考生要把握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对于两大法系的考查,与法制史中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知识点有所重叠,具体内容将在法制史中展开。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法的起源1.法产生的根源与标志(1)法产生的根源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并且到一定阶段也会消亡。
法产生的根源有经济的、阶级的和社会的根源。
①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②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的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③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为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①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国家的产生标志着法的产生。
②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③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2.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1)两者的共同点①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②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③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两者的主要区别3.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二、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2)并不是每一形态的社会都对应着一个法的历史类型,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产生的,原始社会时期就没有法,只有氏族规范。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的本体)【圣才出品】

第一章法的本体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2分,主要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渊源、法的作用、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的要素等知识点。
考生尤其要把握以下内容:(1)对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考查,通常会将任意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等各种分类相互杂糅来考查,有时还会加入法律原则等知识点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2)对法的要素的考查,通常会在一道题中同时考查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则、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有关知识点。
考生要注意把握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3)对于法律责任的竞合的考查,可能会与法律规范的竞合等知识点相结合来加大考试难度。
此外,法律责任的免责也可能会同时考查。
(4)对于法律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考查,可能会结合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位阶、国法等知识点。
(5)对于法律关系的考查,则会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相结合来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法的概念争议: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可以将法的概念分为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
二者的区别如下:二、法的特征与本质1.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应区别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①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②法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①规范都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司法考试一卷指导法制史考前预测试题与答案解析(1)

司法考试一卷指导法制史考前展望试题及答案分析(1)一、单项选择题1.西周期间的借贷契约为()A.质剂B.傅别C.婚书D.刑书答案: B分析:西周期间的契约主要有两种,一为买卖契约,当时称为质剂。
质剂又分为两种,像买卖奴隶或牲畜这样的大买卖,要使用长券,也就是质;诸如买卖兵器或食品这样的小买卖则用短券,即剂。
另一种主要契约是叫做“ 傅别 ” 的借贷契约。
质剂和傅别虽然都是合同,但二者在形式上不是完整同样的。
2.《法经》六篇中相当于近代法典中总则篇的是()A.《囚法》B.《贼法》C.《杂法》D.《具法》答案: D分析:《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具法》是对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3.宋朝的中央司法机构不包含()A.御史台B.丞相C.刑部D.审刑院答案: B分析:宋朝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唐朝期间的制度,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但也有一些不一样之处。
其改动主假如刑部的职权扩大,特别是复核职能增强。
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是宋朝早期的审讯复核机关,同时也拥有的审讯权和复核权。
4.大理寺在明清期间的功能是()A.审讯机构B.复核机构C.督查机构D.慎刑机构答案: B分析:在明清期间,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讯,都察院负责督查。
5.唐朝的 “ 三司推事 ” 是会审制度的重要初步,以下对于唐朝会审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 三司使 ” 审理的是地方上的重要案件B.督查御史作为 “ 三司使 ” 之一C.“ 三司推事 ” 只负责审理中央重要案件D.对重要极刑案件的“ 都堂集议 ” 是为表示慎刑答案: C分析:唐朝中央或地方发生重要案件时。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圣才出品】

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分,主要涉及公证制度、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免职及禁止性规定等知识点。
考生应注意:(1)对公证制度的考查,可能会将公证效力与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相结合考查。
此外,还会用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等相关知识点对考生加以干扰。
(2)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要求,通常与回避制度相结合考查。
一、公证制度1.公证的概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对于公证的概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人和当事人①公证人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公证处。
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3)公证的内容是公证人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2.公证制度的特征(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公证不同于私证和其他机关的证明,它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
公证职能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禁止非公证机构和未获准执行公证职务的人员从事公证活动。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公证效力的特殊性该特殊性主要表现在:①证据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强制执行效力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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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考查小贴士
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主要涉及唐宋明清四个朝代的法典,即《永徽律疏》、《宋刑统》、《大明律》、《大清例律》中规定的主要制度。
考生应注意以下内容:(1)对某一朝代法律制度的考查,可能会将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法典内容、法律制度等内容相混合一并考查。
(2)对某一部法典内容的考查,可能会结合其与其他法典在内容上的继承与发展关系一并考查,加大试题难度。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
一、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1.《唐律疏议》、《宋刑统》与编敕
(1)《唐律疏议》——礼律统一的法典
①《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是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共12篇,502条。
②《唐律疏议》总结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法律的经验,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③《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以它为基础,“中华法系”最终形成。
(2)《宋刑统》的制定和编敕
①《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太祖建隆初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主持编写,内容基本继承唐律。
②“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主要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
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③在宋代,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照宋代的成文法律,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的“制论”和门下省的“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2.唐代的刑罚原则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与前朝相比,既有所继承,又有所创新。
其刑罚原则主要有: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自首原则,并对自首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类推原则;化外人有犯原则等。
其中,在秦律中就有所规定的自首原则,在唐律中规定得极为完善和详
细。
公罪和私罪的区分,以及化外人有犯是唐律刑罚原则的重点。
(1)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律规定“缘公事治罪,而无私曲者”的行为为“公罪”;对“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定为“私罪”。
(2)自首与类推原则
①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
自首减轻处罚是秦律和唐律中都有规定的刑罚原则。
②唐律还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同类犯罪,凡应减轻刑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即“举重以明轻”。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即举轻以明重”。
唐律的类推原则是在《唐律·名例律》中规定的。
(3)化外人原则
①《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段话反映了唐律的“化外人有犯”的处理原则。
②具体指双方为同一国籍的外国人犯罪,适用其本国法;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适用唐律;双方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同一国籍,适用唐律。
例如,一高丽人在长安经商时,由于各种矛盾打架斗殴,打死一日本人,打伤一高丽人,还给两名观看的长安的老百姓造成轻伤。
那么打死日本人,应该适用唐律;打伤高丽人,应该适用高丽律;给长安百姓造成轻伤,适用唐律。
3.唐代的罪名
唐的罪名没有秦律中那么复杂,但是在《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源于北齐律“重罪十条”)和“六赃”是唐律中比较特殊的类型。
(1)“十恶”是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①“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大体上可以将这些犯罪分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两类。
②“十恶”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
a.《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b.在隋《开皇律》中,“十恶”条款开始定型化,用于加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统治以及更有效地维护封建宗法关系、礼教秩序;
c.《唐律疏议》基本沿袭隋律,“十恶”的规定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
(2)在杀人罪中,又分为六种情况,即杀人的六种方式——“六杀”。
要掌握“六杀”的具体内容及其每种罪名之间的区别。
如“谋杀”与“故杀”的区别就在于有无“事先预谋”。
(3)“六赃”罪:唐律中,规定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把授财枉法、授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罪,处罚较重。
“十恶”是古代很重要的罪名,我们通常称为“十恶不赦”。
处罚极其严重。
唐律中规定十恶者不得减刑。
4.宋代的契约制度
宋代因契约所生的债占多数。
此外,契约的种类是很多的,如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
(1)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契约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唐朝的时候,民间已经有典贴的风气,但是尚未成制度。
宋代的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宋刑统》户婚律新设“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正式以
国家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典卖的契约关系和制度,典卖债法趋于完善。
(2)在借贷契约上,宋沿袭唐制,对借和贷作了区分。
把不付利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
5.宋代的婚姻制度
在婚姻上,宋承唐律,规定了严格的成婚年龄。
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在离婚方面,还“七出”、“三不去”制度。
6.宋代的继承制度
继承上,允许在室女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份额为男子继承财产权的1/2,并规定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时还规定了绝户(指无男子继承)财产继承的方法。
7.唐宋的刑罚制度
(1)到唐代的时候,五刑制度就已经很完备了。
经过五代十国的乱世,一些重刑开始出现。
(2)宋代的时候,一些新的刑罚出现,并在法律中得到规定。
它们分别是:折杖法、配役、凌迟。
①折杖法,主要意图是改变五代以来的刑罚残酷的现象。
具体做法是:笞杖刑一律换成臀杖,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脊杖。
杖后原地配役一年。
其中,加役流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此刑罚的变化对缓和社会矛盾有重要作用。
②配役,此刑罚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
折杖法之后,流刑就被称为配役。
③凌迟,是死刑的一种,它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慢慢使人致死的酷刑,宋仁宗时使用凌迟刑。
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正式将其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8.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总结——“五刑”制度的确立
(1)汉代的文景刑制改革
文帝和景帝的刑制改革为后世封建刑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①文帝改革
文帝改革的直接原因是齐太仓令小女缇莹上书为父赎罪,感动了文帝。
于是下令改革。
改革的内容:
a.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b.劓刑改为笞三百;
c.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d.斩右趾改为死刑。
②景帝改革
由于文帝改革存在很大的不合理之处,因此,景帝又对刑制进行了改革:
a.将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b.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此外,他又颁布《棰令》对笞杖进行了规定。
③文景改革的影响
文帝和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后世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