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它们分别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在一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会有所关联,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入手,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请求的一种司法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案外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请求,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原审案件当事人之一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且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利益;(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了纠正明显的违法错误,确有事实或者证据证明有关事项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经过审理,确有事实、证据证明有关事项的,可以对原判决、裁定作出改变或者撤销的效果。
在一般情况下,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在特定情况下,两者可能会有所关联,其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由不是原审案件当事人的其他人提出的司法程序,因此在主体上存在相似之处。
2. 适用条件: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条件上也存在一定的类似性,都要求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请求,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和关联性,但在其他方面又有其各自独立的特点。
需要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相关案件需要谨慎处理,充分考虑到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探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探究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比较独特的制度。
它允许第三人以某种方式干涉已有的诉讼程序,以保护他自己的利益。
本文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包括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操作方式等方面,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
法律依据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其中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撤销之诉的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反对当事人的代位权主张,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撤销之诉的审理机关等各项规定。
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允许第三人向已经经过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提起撤销之诉。
如果撤销之诉得以受理,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原先的判断。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于以下情况:1.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已经经过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损害;2.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法律关系,以致当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他在一审中未能参加诉讼,但是可以监督纠正程序错误;4.当事人以欺诈、贪污等不正当手段实施诉讼行为,并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只有在以上情况下才能适用。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事先了解第三人的权益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侵害,否则诉讼很可能会败诉。
操作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操作方式比较复杂,一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诉讼程序中第三人以合法方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前,应当向本案当事人提出书面警告,并告知要求撤销的理由和证据。
2.如果当事人不予理会、不予改正,第三人可以在一审已经作出判决,而自己仍然没有参加程序的情况下,在符合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之诉。
3.如果当事人同意其主张,第三人可以在一审的全部期间中参加相应的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其主张或者主张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三人就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的关系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重合或冲突。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重新审查该案件的程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条规定,案外人是指不是诉讼参与人,但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的在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损害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第三人可以自诉或者进行合并诉讼,并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判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其权益造成的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可能出现重合或冲突。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可能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程序,要求法院重新审查已经生效的判决,并加以撤销或变更,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多方案外人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能存在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三人作为当事人提起撤销诉的申请,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效规定则可能较为灵活,并不受判决生效六个月的限制。
如果第三人在六个月内未能提起撤销诉的申请,而案外人在此期间提出再审申请,则可能会导致第三人无法撤销判决,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保护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相似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重合或冲突的情况。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决和处理。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原审判决生效前或者案件正在再审时,提交有利于自己的新证据或者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请求再审的行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与原判决不利的第三人申请撤销原判决的行为。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特点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定义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一种以新证据、新事实或新理由为依据的再审程序;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由第三人提起的一种以原判决错误为由的撤销程序。
两者在适用条件上也存在差异。
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案件生效前或者正在再审阶段、提供的新证据或者事实必须具备新的客观真实性、新证据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等;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需要满足一些特殊情形,如原判决明显错误、开庭前未得到法院通知等。
在程序特点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向原审法院申请,并提供新证据或新事实,经过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审查后,通知原告和被告表示是否同意撤销判决,并在法院判断满足相应条件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一种捷径,即第三人可以提出撤销之诉,以达到重新审判的目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
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都是为了维护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两种重要的程序,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程序,并遵守相应的法定规定和程序要求,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案外人因认为原审判决、裁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行为。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第三人因认为原审判决、裁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依法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交叉的情况,下面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需要明确的是案外人与第三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案外人是指诉讼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也就是与案件不直接相关的人。
而第三人是指诉讼当事人之外与诉讼案件直接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民事诉讼中,案外人和第三人都有权依法行使其合法权益,两者都是拥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涉及到对原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的挑战。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原审判决、裁定提出的再审请求,是对原审判决、裁定法律效力的一种质疑和挑战。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一种诉讼行为,旨在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裁定。
两者都是对原审判决、裁定法律效力的争议,都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行使的诉讼权利。
从程序上看,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一种再审程序,是对原审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需要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一种撤销程序,是对原审判决、裁定的撤销申请,也需要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两者在程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
从目的上看,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原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希望能够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更好的审判结果。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对原审判决、裁定进行撤销,以消除自身权益受损害的影响。
两者的目的虽然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具体的诉讼行为和诉求上还是有所差异。
在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会出现交叉的情况。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权益冲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具体程序以及法律效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经过审判给予一方有利判决的裁判文书,提出自己主张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手段。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该案件之外,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原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必须是与原案件当事人存在权益冲突的自然人或法人;2. 原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3.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起;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标是对原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撤销或变更。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应遵循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定,提起之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有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在受理后,将裁定立案并通知被告、原告和第三人。
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流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类似,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原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根据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情况,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判决。
判决可以是对撤销或变更原案件裁判结果的决定,也可以是驳回第三人的撤销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生效判决具有判断终局性,对于第三人与原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第三人的权益可能得到保护或受到损害。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对于原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旦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裁判结果产生了撤销或变更的作用,那么原案件的效力将被抵消或改变,必要时,法院甚至可能重新审理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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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根据《民诉法》及《民诉解释》的规定,包括四部分:一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二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三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四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文重点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1、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三:只能当事人自己参加,不能依职权追加)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三:既可当事人自己参加,也可依职权追加)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2、民诉解释第81条的规定第1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2款: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具体操作需结合民诉解释327条之规定)3、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民诉解释,放宽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以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制度相关1、出台背景:针对虚假诉讼。
2、立法目的:保护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使其不因一个生效的裁判受到权益损害,给其一个特殊的救济程序。
3、制度性质:不属于审监程序。
在民诉解释中,规定在一审程序中,作为特殊的案件类型。
二、法条规定1、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三)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三)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2、民诉解释第29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需要民诉第22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前置程序条件)(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三、构成条件1、主体条件:本诉原告,即第三人。
应当是在原诉中处于第三人地位的当事人。
不能作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即不能是原诉的原告或被告,此为实质判断标准):(1)原诉讼的当事人:其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被诉讼担当人(代位诉讼人、破产管理人);(2)遗漏的必须共同诉讼当的事人;(3)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的当事人除;(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外,还包括股东代表诉讼、业主撤销诉讼)(4)公益诉讼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其他有原告资格的组织。
2、程序条件之一: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民诉解释295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宜宽泛掌握)(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3、程序条件之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六个月。
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4、实体要件之一:撤销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对象为裁定的较为小见,因一般而言,裁定书不涉及实体权利;确定外国法院判决执行效力的裁定,涉及实体权利。
民诉解释第297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按;(并非不予救济,可按民诉解释374条第1款处理)(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但财产分割的,可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三)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5、实体条件之二: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民诉解释第296条: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6、实体条件之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1)民事权益的范围。
根据《侵权责法》第2条关于“民事权益”规定确定。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原则上不包括债权。
理由:合同的相对性,维护当事人合同自由。
(3)债权予以保护的情形。
债权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享有撤销权的债权:a、享有合同法或法律规定的撤销权;b、破产债权。
二是享有优先权的债权:a、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b、合同法286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消费者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购房人,优先于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四、关于一房数卖合同履行问题1、一房数卖问题与《八民会纪要》《八民会纪要》第15条: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2、普通动产情形下,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特殊动产情形下,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对《买卖合同解释》第9、第10条多重买卖履行顺序规定的理解该规定纯属裁判规则,并非对多个债权不同效力的规定。
因此,顺序在先的债权人,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但是,其中第1项情形除外,因为此情形已取得物权,该项规定系对《物权法》的落实。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1、违约金不在优先权范围。
法院作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判决后,抵押权人提出迟延付款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提出第三撤销之诉。
此可构成第三人撤销之诉。
但应符合两个条件:原判决错误,第三人受到损害。
2、行使优先权有期间限制。
在上例中,抵押权人提出,优先行使已超过期限的,也可构成第三人撤销之诉。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1、管辖。
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最高法院将会出现一审案件)2、立案。
应按民诉解释293条的规定受理,不宜按立案登记制直接受理。
理由: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民诉119条的规定,而是适用民诉解释292条,即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
因而,在立案时,要适度进行实体审查,主要按民诉解释292条的规定,审查第三人的主体资格;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错误及错误的裁判内容损害了其权益的,要提交证据,没有提交证据的,直接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