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责任能力论文
简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简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摘要:本文试着从法人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存在必要性及目前流行学说争议的角度来论证法人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本质在我国现今的民法理论中,在介绍法人基本理论时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思维倾向,即都是将其自然人作类比,以此试图揭示出这种类似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的所具有的独特属性。
由此,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也几乎是形成共识性的观点,即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具有三个与自然人的不同特点: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享有的时间上的一致性;两者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法人行为能力由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1]但是这种认识随之而来会产生很多相关的问题,如既然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享有时间和范围上具有一致性,那么我们在法人这样一种独特的民事主体身上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还有无必要;如果前述区分存在具有必要性,那么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而言,究竟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还是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2];作为与法人行为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应然关系应该是怎样的,为什么传统民法会产生代理说和代表说的争论;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与人们对于法人的本质认识有无必然的联系。
在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这些问题理所当然的应该为我们所关注。
笔者不揣简陋,求教于大方。
一、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的争论在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上对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存在着争议。
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没有行为能力,《德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1,社团须设董事会,董事会得以数人组成之。
2,董事会在裁判上及裁判外,代表社团,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
”可见,德国民法是将法人的机关看成是法人的代理人,而根据代理的类型来判断,这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由此我们可以反面推断出立法者是将法人看成无行为能力的。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国的理论通说基本上也是认为法人是不具有行为能力的。
[3]英美国家学者也持同样立场。
[4]但是以瑞士民法为代表的国家则明确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瑞士民法典》第54条规定:“法人依照法律或章程设立必要的机关后,即具有行为能力。
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

法人一种资格 , 让其享受 民事权利 , 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
关于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的本质 , 在一般情况下 , 会被认为 是一 种法人人格 的表 现。也就 是将法 人作 为民事 主体 的资格 , 在此 过 程 中, 法人 是作为 民事 主体 的资格 , 具有 这种 资料就意味着其拥 有
法 人 民事 权 利 与 自然 人 的 民 事权 利 相 同 , 均具有相 同的特点 ,
限制 , 当然 , 也不是对 民事行 为能力 的限制 。
4 . 关 于 法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特 殊 性 的 相 关 论 述
所谓的法人 的特殊性指 的是法人在一定范 围之 内将 经济社会
任务完成 , 所 以 其 民 众 能 力 只 有 特 殊 性 质 。关 于 民事 主 体 的 民事
了民事权利 的能力。
不过 , 在概念 的表达上 , 第 三种 观点是 比较 合理 的 , 也 就是 法 人的 民事权利是 法律赋予法人享有 民事 权利的责任 , 同时 , 为 了这 民事义务 , 法人需要承 担相应 的 民事义务 , 这 是必 然的 。不 过 , 在 实际过程 中 , 法人的 民事权利则存 在着本质上 的问题 。综 合来说 , 法 人的独立人格在 法律上得到体现 。
异, 但 不影响平等性与一致性 ; 法 定性 。法 律赋 予了民事 主体 的民 事权利 , 在现代 , 不具有独立性 的社会 组织 不赋予权 利能力。 关于法人 民事权利 能力 的特 殊性 指的是 自然人 和人事权利相
比所 具 有 的特 点 。从 这 点 上 看 , 自然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与 法 人 的
【 关键词 】 企业法人 ; 民事权利 ; 特 殊性
1 . 引 言
民法小论文之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问题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问题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现代商品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对法人本质特征的揭露充分显示了法人民事能力的重要性。
这其中包括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目的范围限制的性质、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但其中有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问题有着诸多的争议。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受到自然性质、法律、法人目的范围及其它因素的限制;自然人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则因与权利能力范围相同而没有必要进行区分。
但这种观点的局限性日益暴漏。
近代私法基于调整商品关系的客观需要,通过权利能力平等的原则来解决私法中人的地位问题。
因而,民事权利能力应具有以下特点:(1)平等性。
法人与自然人在私法上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利能力,正是平等性的具体表现。
(2)抽象性。
近代私法以财产法为中心,民事主体作为被抽象掉了各种能力、财产以及诸种差异的等质的人而存在。
正是基于民事权利能力的抽象性,法人取得了与自然人在财产法上同质的地位。
(3)完整性。
民事权利能力基于对人的民法地位的评价,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因而,民事权利能力具有“质”的规定性,并无任何“量”的因素的存在。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制的观点必然会导致理论上的诸多矛盾。
1.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资格的体现,若民事权利能力受诸种因素限制,那么对法人而言,首先便是法人目的外行为性质的确定问题。
2.“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的价值值得怀疑。
若法人权利能力受限制,实际上依此标准,必然推断出自然人权利能力也同样受限制的结论。
但这种推断结果显然违反了各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
因而(只有)法人的权利能力为特殊权利能力。
”3.破坏了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和完整性。
法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遵循法律规定。
在我国,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然而,在法人的民事活动中,难免会出现违法行为,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人的定义、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种类、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人的定义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依法设立:法人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注册登记。
3. 独立性: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 持续性:法人具有长期性,不受其成员变动的影响。
三、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种类1. 违约责任:法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法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法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责任:法人违反公司章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责任:法人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原则1. 责任法定原则:法人的法律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2. 过错责任原则:法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即法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害。
3. 有限责任原则: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原则: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具体情形1. 违约责任:法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法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法人违反法律法规,如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 . 人 的性质 法 关于 法人 的性质 , 主要 有三 种 不同 的观 点: 法人 拟制 说 , ① 它 的主 要观 点是 , 首先 , 权利 义 务主 体只 限于 自然 人 , 人 仅仅 是观 法 念 上 的存在 , 是 由于法律 基 于某 种考 虑 , 只 而拟 制其 为主 体 , 对于 其 应采 取 限制态 度 。其次 , 法人 不 具有 意思属 性 , 也不 具有 人 格属
21年1月 0 0 0 刊
商 品与质量
理 研究 论
论法 人的 民事责任能力
口关 宁
(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2 0 4 ) 0 4 4
摘 要: 法人是 否具有 民事责任能力, 侵权行为 能力在理论界存在很 大的分歧 , 由于有 关法人本质的 问 题存在 不同的学说 , 导致法人的民事责任 能 力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我 国 民法通 则》 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 为能力, 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 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 的组织 。 规 依 这反映 了我 国现实经济生活的真 实状 况 本 文从对 法人概念 , 本质和 能力的承诺入手 , 立足 于一定 的理论立场 , 按照理论 的逻辑 , 推导 出结论。 关键词: 法人, 法人 拟制说 , 法人 实在说 , 民事责任 能力
3法人 的侵权 行 为能 力 法人 的侵权行 为 能力是 指承 担因侵 权行 为所 致 的损 害赔偿 的 责任 能 力 , 即法 人 的责任 能 力 , 也 由于对 法人 的本 质有 分歧 , 以 所
对 于法人 是否 具有 责任 能力 有争 议 , 定说 认为 法人 是实在 的, 肯 法 人 的机关 代表 法人 实 施行 为 , 人有 选任 监 督的 义务 。否 定说 认 法 为法 人是 拟制 的 , 权 以故意 , 失为前 提 , 侵 过 而法 人无 意思 能力 , 所 以谈 不上 侵权 。 我 国《 民法 通则》 规定 , 法人应 当具 备下 列条件 :一) 法成 立 : ( 依 ( 有 必要 的财产 或者 经 费 ; ) 自 己的名称 、 织机 构和 场所 ; 二) ( 有 三 组 ( 能够独 立承 担 民事 责任 。根 据规 定法 人 必须 能够独 立承 担 民 四) 事责 任 。这 一规 定 从法 律 上 明确 肯定 了法 人 具有 民事责 任 能力 , 即法人 由于 自己的行 为而 使他 人 的合法权 益 受到 损害 而独立 承 担 民事 责任 的法 律 资格 。法人 的 民事责 任 能力 的范 围包括 合 同责 任 和侵 权责 任两 个方 面 。 四. 法人侵 权行 为 能 力的涵 摄范 围 一Leabharlann .法 人 的概 念:
法人法律特征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人的法律特征是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理解法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享法人的法律特征。
二、案例一:公司法人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最终资不抵债,申请破产。
案例分析: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XX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等。
2.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破产程序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将由公司财产优先清偿。
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
3. 依法设立和变更XX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经营范围等。
公司设立后,如需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需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三、案例二:非营利法人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爱心基金会”的非营利法人,因公益项目资金不足,向社会募集资金。
案例分析: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爱心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同样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公益活动中,基金会可以独立签订合同、接受捐赠、开展项目等。
2. 不以营利为目的爱心基金会的宗旨是为社会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开展项目过程中,基金会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公益项目,不得用于分配给成员。
3.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爱心基金会作为法人,对其在公益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若基金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基金会成员的责任。
四、案例三:特别法人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XX职业技术学院”的特别法人,因校园安全问题,发生学生伤亡事件。
案例分析: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XX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特别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能力一元论

作者简介 :李云波 (9 7 , 17 一) 男,山东齐河人 , 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 复旦 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学研 究。
・
4 ・ 0
采纳 了法人 实在 说 ,明确规定 法人 有 民事行 为 能
力 。通 说认 为 ,法人 的民事行 为 能力 与其权 利 能
人 出现 。尽 管 如此 ,没有 人说 自然人 享有 限制权 利 能力 。j 关 于法 律 、法规 的限制 。法 律 、法规 ”胡
第 1 卷第 5 4 期
Vo . 4 No 5 11 .
法 人 民 事 能 力 一 元 论
李 云பைடு நூலகம் 波
( 扬州 大学 法 学 院 , 苏 扬 州 2 5 0 ) 江 2 0 9
摘 要 :法人 民事能力多元论是把 法人盲 目比 附于 自然人 的结果。法人 的 民事行 为能力制度无存在 的 必要 ,法人 民事责任能力属 于民事权利 能力的一个 方面,不具有 独立性 ,因此严格说 来法人的 民事 能力只 包括 法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传统理论 关于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的受限制 论及差异论 均与法人 民事权利 能力的 制度功 能相 矛盾 ,把民事权 利能力视 为一 个 “ 空间”的论点将会使 民事权利能 力概 念本身 面临被 解构的危 险。法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一个 “ 空间” ,而是一 个 “ ,它具有一元性 、平等性 、不 可分性、不受限 点”
法 律法 规及 其本 身 目的范 围的限制 。通 说未 对法
人作 出无 民事行 为能力 、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完 全 民事 行 为能力 的划分 。 ( )法 人 的 民事 责任能 力 3
若 认 为法 人 的 民事 权 利 能 力 受 其 目的 范 围 的 限
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张民安)

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1-17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法人能够被允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独立的法律责任的先决条件。
然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同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它不仅受法人性质和法律的限制,而且还受法人目的的限制,以不超出法人性质、目的范围和法律的规定为原则,否则,即为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的原则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其经济的根据,获得绝大多数民商法学者的广泛支持和高度认同,并被立法确定为我国民法和某些商事特别法的重要原则。
然而,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的学说同市场经济的本质、企业的目标和商事社会的理念都是格格不入的,已到了必须予以废除的时候。
为使我国民商法律制度能从根本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原则之渊源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受企业法人的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目的和经营范围外的活动的原则是我国民法和商事特别法的一贯立场和重要原则[1]。
这一原则的确立和持久有效是同我国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深蒂固和传统的越权行为无效原则的世界性影响分不开的,其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深蒂固是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学说产生的内在的、根本的原因即经济上的渊源,而越权行为无效原则的广泛的、世界性的影响则是该说产生的外在的、表面上的原因即法律上的渊源。
(一)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学说的法律渊源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目的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的原则源于英美普通法,是由英国国会在19世纪中后期在Ashbury Carriage Co·V·Riche[2]一案中确定的。
在该案中,一家依据英国1862年公司法成立的、从事“制造、销售铁路设施、机械工程、承包建筑业务和进行房地产买卖”的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订立了在比利时修建铁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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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摘要:法人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分歧,由于有关法人本质的问题存在不同的学说,导致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反映了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状况。
本文从对法人概念,本质和能力的承诺入手,立足于一定的理论立场,按照理论的逻辑,推导出结论。
关键词:法人,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民事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概念:
关于法人的概念存在不同的说法,公元 14世纪罗马教皇提出著名的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之人格乃法律之拟制,在大陆法系各国最早由1784年普鲁士邦普通法典采用,并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采用。
1922年苏俄民法典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的法人的概念,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
我国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民事主体性和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性质
关于法人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①法人拟制说,它的主要观点是,首先,权利义务主体只限于自然人,法人仅仅是观念上
的存在,只是由于法律基于某种考虑,而拟制其为主体,对于其应采取限制态度。
其次,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也不具有人格属性。
因此法人本身是无行为能力,应该由法人机构或法人代表机构基于授权,充当代理人,作为拟制的结果,其法律后果归属于法人。
②法人否认说,有的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本身
不是独立人格,有的认为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
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
总之都不承认法人存在。
③法人实在说,法人不是虚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
因此在法律上应当有真实而完全的人格。
三.法人的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
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尽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毕竟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按其所担负的社会职能成立的,并且活动范围也是各不相同的。
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
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由于对法人本质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是代理说,这是”法人拟制说”的一种观点,认为法人既然是法律拟制的,当然没有意思能力,
无意思能力也就没有行为能力。
其次为机关说,这是”法人实在说”的一种观点,认为法人有团体意志或者组织意志,不过以其机关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
我国民法采取机关说,首先承认法人具有自身独立意志。
它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范围上是一致的。
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为。
3 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也即法人的责任能力,由于对法人的本质有分歧,所以对于法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有争议,肯定说认为法人是实在的,法人的机关代表法人实施行为,法人有选任监督的义务。
否定说认为法人是拟制的,侵权以故意,过失为前提,而法人无意思能力,所以谈不上侵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规定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法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方面。
四.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涵摄范围
从当今各国立法的现状来看,有采狭义的侵权行为能力制度与
采广义的侵权行为能力制度之分。
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狭义的侵权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模式。
如《德国民法典》第31条规定:”社团对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或者其他组织上任命的代理人因在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事务实施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行为而传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在这一模式下,若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其相应身份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模式以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制度分配法人机关及其他有代表权的人因执行法人职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而以雇主责任的法律构造来解决法人的其他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职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此时法人是作为雇用人因他人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分别以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和雇主责任分配法人机关及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和法人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职务实施的侵权行为之后果的立法模式。
与德、日等国采用的立法模式不同,法国、荷兰等国的雇主责任是严格责任,法人无免责事由。
相应地,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关于法人机关责任的条款。
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如果说存在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范畴,则在广义上使用,对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之侵权行为的责任不作区分,实行一体把握。
此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法人的责任是否由法人转承以作明确。
我国关于法人责任承担的规定有如下内容:《民法通则》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述条文可以发现,《民法通则》采广义侵权行为能力制
度。
《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有关侵权责任分配的确立有相当的进步意义。
确认了法人能够以团体的名义对因其行为产生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以法人的独立财产对此负责,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视为法人行为,由法人负责。
在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中,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法人对于上述自然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免责的可能性。
基本上没有区分法人责任和雇佣人责任,这导致法人的责任过重,片面强调法人责任,而忽视法人成员的个人责任,也不利于对受害者的第三人利益保护。
在无法有效遏制法人成员不断将法人利益向自己进行输送的背景下,法人常常成为其机关或成员逃避责任的外壳,由于上述我国立法的缺陷,欠缺连带责任的规定,有时法人在自己承担责任后也很难向具体的行为人追偿,但是《公司法》对此做了很大的修正,如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结语:
拟制说和实在说作为理论上对于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这两种对立的主张在自己的理论体系内都是成立的。
理论上的争辩无非是对真理的追求,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现实之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面对的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体系内的纯认知问题,我们要妥善平衡当事各方的利益,实现民法制度追
求的目标,立法不仅要顾及法人正常之经营,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
赔偿,而且要做到有效约束行为实施者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张美娜. 论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以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为视角[j]当代经理人, 2006(12) .
作者简介:关宁(1983-),女,汉族,河北邢台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