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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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选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选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选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青财采〔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选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采〔2015〕11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0年12月,我局印发了《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暂行办法》(青财采〔2010〕15号),规定集中采购项目采用“五选一”的方式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在规范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选用行为、促进选用过程公开透明、保证代理机构公平竞争和规范服务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对代理机构的监管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五选一”方式已不符合政府采购改革精神。

按照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我局决定取消采购代理机构“五选一”方式,由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我局将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定期公布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情况,为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规范代理机构选用行为;各区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取消影响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执业质量,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政府采购项目。

我局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青财采〔2010〕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7月1日。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效率,保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准通过省财政厅批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根据权限分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事先通知,要求明确,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包括是否符合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是指市政府采购部门对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和管理,以保障市政府采购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随着我国采购市场的不断发展,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角色和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促进市政府采购管理,加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定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量化考核内容为了科学、客观、全面地评估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绩效,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和标准。

考核内容应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及服务、采购代理质量、时效性、经济性、合规性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发布考核指标和标准,明确各项指标的权重和评级等级。

二、考核周期和形式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考核形式可以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内部评估主要是由市政府采购部门对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评估报告。

外部评估是指市政府采购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

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靠、客观公正,同时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三、考核结果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立即制定具体措施和改进计划,对考核不合格、需改进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整改,以确保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正常进展。

同时,应当对考核合格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其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如无改进或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市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专业化、高效化,提高市政府采购的公正和公平性。

同时,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将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提升服务品质,增强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为市政府采购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山东政采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山东政采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鲁财采〔2011〕3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省内注册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认定资格后,应及时到省财政厅备案。

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承担制定考核方案、部署督查指导、确定考核等次等职责;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具体负责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代理机构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六条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坚持“考核与检查"相结合。

通过考核,对代理机构队伍建设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检查,依法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持证上岗、采购业绩、采购效率、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等.第八条营业场所情况.包括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施和办公设备;是否拥有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青财采〔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10〕10号市直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管第四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利用第五章政府采购档案的鉴定销毁第六章政府采购档案的移交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管理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及声象资料等,包括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各类记录。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具体包括:(一)项目开标前文件材料1.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采购预算追加及调整的资料;2.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论证或预审等材料;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4.采购公告(包括招标采购信息预告、变更公告以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等);5.招标文件(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下同)及对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的文件或情况说明;6.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的记录(包括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7.对投标或被邀请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审查情况。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招标代理工作考核办法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招标代理工作考核办法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招标代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接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以招标(采购)人的名义,进行政府采购及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货物(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及内部管理情况;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执业能力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代理招标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虚假招标、串通招标、规避招标等情况;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等行为;是否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等情况;(二)内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代理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三)执业道德: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情况等;(四)执业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公开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考核办法、计分标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以综合考评和年度项目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分=年度综合考评分+年度项目评价分。

其中年度综合考评分为40分,年度项目评价分为60分。

如招标代理机构在考核期(年)内无代理业务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年度项目评价,其考核分直接按60分计算。

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7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家瑞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者获得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和获得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四条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实施。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XXX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确定并调整和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六)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招标事务;(七)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任务;(二)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人的采购业务;(三)承办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任务;(四)依照本办法承办政府采购中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证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

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共五则)

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共五则)

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共五则)第一篇: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库〔200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并经山东省财政厅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财政厅确认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本省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可以向省财政厅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招标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财务状况良好且无虚假记载。

(六)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凡需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中介资格证书;(二)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法律人员简况;(三)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四)业务情况报告;(五)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的能力分析;(六)所在市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驻济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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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鲁财库〔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和乙级代理资格,在青岛市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地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四条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严肃认真”,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有无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采购项目代理情况,包括采购计划或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招标文件编制、专家抽取使用、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八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等。

第九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基础工作情况,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是否齐全、及时,业务信息统计是否及时准确,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情况,合同备案情况,质疑答复情况,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十一条采购效益情况,包括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情况,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情况,以及资金节约率等情况。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况,包括单位内部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有无向采购人、
评审专家、供应商提供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有无收送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行为。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考核分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

第十五条综合考核是指由青岛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对代理机构进行的全面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若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上报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专项考核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对全部或部分代理机构一项或几项考核内容进行的考核,不设固定考核期。

第十七条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基础分为100分。

财政部门应针对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综合考核由财政部门根据代理机构日常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专项考核在考核工作开始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综合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由青岛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明细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打分。

专项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由组织考核的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给组织考核工作的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考核小组应结合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征求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四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得分由高到低对所考核代理机构进行排序;形成考核报告,并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综合考核的考核结果由青岛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在青岛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布,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山东省财政厅、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对经考核,工作业绩优良的代理机构要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经考核,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一)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经考核,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或一种情形情节严重的,停止三至六个月的政府采购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延长整顿期,直至达到要求。

(一)未按规定在青岛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协议、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采购合同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质疑答复满意率和采购质量满意度较低,服务态度较差的;
(四)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供应商额外收取费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七)考核年度内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在青岛市继续从事与
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四)超出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
(六)由于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违规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或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综合考核中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青岛市财政局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和处罚。

专项考核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在考核报告中提出改进建议。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青财采[2002]15号)同时废止。

附:二○○九年度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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