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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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茌平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条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卷宗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已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及各类再审(含审查起诉)案件,归档前,均应先评查后归档,切实把好案件的出口关。

第三条评查工作由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分别由各庭结合本庭特点,先草拟出初稿后,报审监庭修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评查方法:(一)案件审结后,在自查无误的基础上,即结即报(上诉案件除外),不受时间限制。

报评的卷宗必须附填结案卷宗明细表后,再报审监庭评查。

上诉案件中院退卷后,各业务庭须于当月报审监庭评查。

(二)经评查认为合格的,审监庭加盖卷宗评查专用章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凡属不合格卷宗或发现卷宗材料有需要补正和更正的,由审监庭提出补正意见,退回原业务庭补正,补正工作应在三日内完成,补正后,与新结卷宗一样,再行评查。

经两次评查仍不合格或经评查发现有明显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或案件存有严重质量间题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讨论处理。

(三)卷宗评查后,各业务庭的结案数均以审监庭移送归档的案件数为准,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四)评查工作采取双向监督,评查人员要对办案人员和所评卷宗高度负责,一丝不荀,严格监督。

办案人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向评查人员提出申辩理由的权利。

第六条评查标准:(一)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卷宗,得分在85至94分的为合格卷宗,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卷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卷宗:1、卷宗得分低于85分的;2、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退回补正后材料仍然不全的,或未在三日内重新报送评查的;4、无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执)限内结案的;5、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未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的;6、应预交的诉讼费未交或欠交而又没有办理减、缓、免手续的(立案庭负责),缓交到期未足额收取的(审理庭负责),对未收取的以上诉讼费用,由审监庭填写催收通知书,转立案庭送达。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法院内部案件质效监督评查制度,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省高级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市中院《案件质效评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效评查,是指对本院所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案件质效评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奖优罚劣、分级负责、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质效评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效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笔录。

第五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效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评查的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效评查领导小组,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评查办在评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案件质效评查的具体事务,包括制定评查方案、下达评查任务、抽调评查人员、组织评查案件、汇总通报评查结果、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七条评查领导小组应当从本院各部门当中挑选一批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人员作为评查人员,建立专门的评查人才库,随时抽取、随时评查。

评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第八条评查人员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被评查案件的基本信息;(二)查阅涉案的全部材料;(三)对被评查的案件进行评议、打分;(四)对被评查案件提出批评、建议;(五)不因所评查案件质效的等级划分等事项被审判委员会否决而承担责任。

第九条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发人或参与案件研究的人;(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评查人员不对本庭(局)的案件进行评查(五)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治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经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咨询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本院各部门:我院修订、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已经2005年8月25日第2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经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第2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从立案、审判(庭审)、执行、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院制定的评查办法、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四条构成违法审判的经审委会决定后由评查办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两个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政治部负责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记入相关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考核、奖励、任免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简称评查办),评查人员若干名,具体工作由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负责。

第七条评查办每半年对案件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需报审委会的由评查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讨论,由审委会对案件作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的等次评定。

第三章评查范围第八条案件质量评查分为一般案件评查和重点案件评查。

一般案件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按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查。

重点案件的评查是指对下列案件的评查:1、二审改判的案件;2、二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改判的案件;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4、国家赔偿被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5、社会反应强烈或新闻媒体披露经院领导指定评查的案件;6、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交办、转办的案件。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

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第九条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规范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强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管理监督,减少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在不断完善司法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一、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随机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和责任进行全面监督的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促进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第二,能够防止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发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第四,有利于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增强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法院的健康发展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二、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案件评查制度法院案件评查制度是指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议等方式,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

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审理了非法证据、是否对证据做了充分审查、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

评查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各级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评查的审查标准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审判质量。

2.人员考核制度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讯质量评查规定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审讯质量管理和督查,提升审讯质量和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全省法院审讯质量评查的规定 ( 试行 ) 》( 以下简称《评查规定》 )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联合本院实质拟订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讯质量评查办公室 ( 以下简称“评查办” ) 为评查机构,并确立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讯质量督查,对审讯人员办案进行动向督查。

本院审讯委员会是审讯质量评查的最后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讯质量责任确立等重要评查事项进行审察决定。

第三条审讯质量评查坚持脚踏实地、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眼古人人同等、罚当其过、优异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讯质量评查实行按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要评论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司督查,处分与奖赏相联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讯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付全院所审结的各种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督查、检查。

第六条督查检查的案件种类有:( 一) 本院已审、执结奏效的各种案件,包含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27( 包含非诉行政执行审察 ) 、执行案件 ( 包含非诉行政执行 ) 、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布失散、宣布死亡案件等;( 二)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 三) 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 二审改判的案件 ;( 五) 上司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 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 七) 本院院长、上司法院或许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讯质量的案件 ;( 八) 经过评查裁判文书以为存在审讯质量问题的案件;( 九) 本院展开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 十) 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余案件;( 十一 ) 其余波及审讯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论,进行原由剖析并提出能否需要追查审讯质量责任的建议,提交审委会议论能否追查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裁决书、调停书所有进行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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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试行,》已于经中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案件质量评查表2: 庭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 3:4:重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表5: 重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6:不合格案件初步审查意见反馈表7:优秀案件评查推荐表, 1 ,, 2 ,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统一评查标准~强化监督力度~确保案件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在审判业务部门自查、审判委员会委员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应对所评查案件的质量等次作出评定。

第二条案件质量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得分75分以上的案件可评定为合格案件~得分界于75分,60分之间的案件可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得分不足60分的案件可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对于得分在95分以上的疑难或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 3 ,评定为不合格、优秀等次的案件经质评组初步审查后~由分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

第三条各类案件评分分值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一,立案案件满分100分~其中立案审查及处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满分均为100分~其中案件审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三,执行案件满分100分~执行工作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四,鉴定案件满分100分~鉴定工作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

第四条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案件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分别参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第五条对以下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再评分。

,一,严重违反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缺席判决、审判组织等方面的规定~导致案件被重审或再审的,,二,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或在制作诉讼执行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三,对明显无管辖权的案件~未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4 ,审理的,,四,诉讼主体错误的,,五,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重大错误的,,六,引用法律、司法解释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重大错误的,,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并无不当~但案件裁判结果重大错误的, ,八,案件被确认为国家赔偿的,,九,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是因新证据、法官自由裁量及其他特殊原因改判或发回重审~可不予认定为不合格案件的除外, ,十,鉴定案件委托没有鉴定资质机构~鉴定结论被采用~导致案件错误处理的, ,十一,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经审判委员会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案件的。

二立案案件质量评分标准第六条立案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或对不予受理的案件~未依法裁定,决定,的,,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 5 ,事人合法权益的,,三,对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再移送、退回原法院或不依法立案的,,四,未经批准超级别管辖的,,五,对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未尽告知义务即将案件按撤诉处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六,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对当事人减收、免收诉讼费用的,,七,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立案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一,立案登记表和案件移送表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扣2,3分,,二,案由、案号不规范、不完整的~扣3分,,三,案件受理费收、缓等手续不全的~扣5分,,四,立案审查的各个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五,违反上诉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迟延移送上诉案件的~扣5分,,六,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扣5分,,七,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 6 ,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扣5分,,八,诉讼证据材料应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的~扣3分,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扣3分,,九,庭审、听证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的~扣3,5分,,十,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十一,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保全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对案外人关于诉前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10分, ,十二,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十三,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限的~扣10分,,十四,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十五,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十六,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进行复查,息诉,听证或听诉的案件~未听证或听诉的~扣10分。

, 7 ,三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第八条刑事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一,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三,漏判自诉请求或裁判超出自诉请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刑事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的,,六,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刑事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一,刑事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二,辩护人、代理人手续不完备的~扣分5分,依法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的~扣5分,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未指定的~扣5分,,三,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 8 ,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变更情况的~扣5分,,四,庭审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被告人未按指印的~扣3,5分,,五,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六,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未开庭审理的~扣10分,,七,二审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的~扣10分,,八,主要事实认定不当~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扣15分, ,九,引用法律明显不当~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扣15分, ,十,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十一,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限的~扣10分,,十二,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十三,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的~扣10分,,十四,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 9 ,财产保全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十五,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刑事诉讼的人员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扣1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十六,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裁判文书漏送达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四民事、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第十条民事、行政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一,漏列诉讼当事人的,,二,违反法律规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的,,三,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五,民事案件基于以下原因之一~导致案件因新证据而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第一~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释明义务~造成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据的,第二~对当事人要求延期举证的申请~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的,第三~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并且也未作出说明的,,六,民事案件漏判本诉及反诉诉讼请求或裁判超出本诉或反诉请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部分错误的,, 10 ,,七,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的,,八,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民事、行政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一,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 ,二,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扣5分,,三,案由确定明显不当的~扣3分,,四,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变更情况的~扣5分, ,五,诉讼证据材料应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的~扣3分,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扣3分,,六,庭审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被告人未按指印的~扣3,5分,,七,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八,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未开庭审理的~扣10分,,九,主要事实认定不当~但未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扣, 11 ,15分,,十,引用法律明显不当~但未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扣15分,,十一,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保全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对案外人关于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10分,,十二,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十三,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限的~扣10分,,十四,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十五,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的~扣10分,,十六,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人员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扣1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十七,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裁判文书漏送达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十二条民事调解案件、行政侵权附带调解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调解案件按以下情形分别扣分:,一,按照规定应当组织调解的案件未作调解工作的~扣10分,,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未签名的~扣, 12 ,10,15分,,三,经普通程序调解结案的案件~无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扣10,20分,,四,虽然可以不制作调解文书的调解案件~但当事人要求制作却未制作的~扣5分,,五,调解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5分,,六,需要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案件~虽然经第三人同意后调解结案~但却未依法向第三人送达调解书的~扣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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