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号
公告书之上海黄浦区拆迁公告

上海黄浦区拆迁公告【篇一:黄浦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黄府发[2003]10号)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范围和相关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范围和相关标准规定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同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同区域c:同区域b以南。
二、本区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一)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1、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2、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3、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二)上述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中,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均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可以按25平方米计算。
2001年11月1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1号令)实施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享受此规定。
应安置面积标准见下表: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区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标准(一)本区实行下列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即被拆除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同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500元。
心系人民“居更佳”——上海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的住宅话题

备受鼓 舞 囤绕郊区的规划和建设 . 改善 郊区人民的居住 条件 和生活环境 .代表
们在 1月 1 6日下午的人代会专题审议会 上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金山区代表
态环境的同步建设 避 免出现边
建设、边污染的现 象。要制订 生
表们议 论的热点。其 中养老事 业的发展.
特别是老年人 的生活环境和 居住条件 问 题. 是许多代表所关注的 黄浦区代表团
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的建设标 准、新市镇和中心 村的绿化配 套 建设标准 +使乡、镇 ( 社区) 的环
在审议 + 一五 规划纲 要( 草案) 时 担
任宝钢集 团梅山公司党委 副书记和工会
保水平有新 的提升
方面采取措施 .鼓励 新建房屋 向规划 中 的新村集 中:对长期无人居住的闲置房 .
耍抓 螺制定置换办法 .要给予农 民小 额 贷款 的便利 松江 区的孙建平代表 则认 为.市政府制定的宅基地 篝换的相 关政 策. 使区县政府的资金 压力过 大. 不堪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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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夏佩芳指出 . 按照 体系成梯度 布
局成组团,城镇成规模、发展有重点”原 则提 出的统筹市域 疆蓝 乡镇的 16 ‘ 6 9
真正实现 三个 集中 .解决好 三农问
题” 。上海市 十一 五 规划纲要 明确提
四级 居住体系规划的要 求 一个 中心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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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 郊 区 建 设 要 着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居 住 环 境
上海的城 市和农村是一个 整体 。市 区和郊区, 须同步建设 . 必 协调发展. 才能
负.建议 予以调 整和支持。
朱瑞娣、张蕾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瑞娣、张蕾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沪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军黄自耀陈振宇【审理法官】汤军黄自耀陈振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瑞娣;陈开平;张蕾;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朱瑞娣陈开平张蕾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瑞娣陈开平张蕾【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瑞娣;陈开平;张蕾【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土地储备系房屋征收以后对国有土地进行处理的方式,并不因此推翻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基于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属性,关于这一点,原审法院论证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基于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涉案的黄浦区563街坊的旧城区改建列入了黄浦区2019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本市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该地块的房屋征收范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黄府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黄府规〔2012〕2号)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关于旧城区改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比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
本区签约比例确定为不低于85%(本意见发布前已启动第一轮征询的项目除外)。
二、关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系数、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折算单价等标准(一)本区确定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为0.3。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的标准,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提出,并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一并公布。
(三)居住困难户认定按照征收公告公布之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为标准,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涉及的折算单价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收地块异地配套商品房供应价格进行综合测算,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具体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公布。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2)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局(本级)协 上海藏谷纸业有限
议供货馆项目
公司
1.7
2022-09-26
TOP2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本级)协 上海藏谷纸业有限
议供货馆项目
公司
1.2
TOP3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本级)协 上海藏谷纸业有限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33.3%。500 万以 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 生成
2/15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社会工作 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专 业施工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3 个、3 个、1 个。其中社会工作 专业施工 健康咨询项目金额较高, 分别达到 435.01 万元、365.62 万元、239.81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6.0%
同比增长:-11.8%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 生成
1/15
近 3 年(2020-03~2023-02):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5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8 四、采购代理机构..........................................................................................................................9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9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9 五、信用风险 ...............................................................................................................................10 附录 .............................................................................................................................................1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3
•【字号】黄府办发〔2016〕059号
•【施行日期】201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
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6〕059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协助行政、司法(人民/社会团体)事务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和《黄浦区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
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6号――关于公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6号――关于公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现将2013年11月1日之前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公告。
宝山区庙行镇法律服务所刘福强狄仁宝曹素琴段建民汪水生秦惠明胡剑平李聿昌邓龙朱生祥金龙妹金仁元张祥根朱昌明骆毅陈华根李敬伟崇明县堡镇法律服务所蔡玉英徐廷栋黄兴港沿镇法律服务所卞安祥黄利丰沈念超张士家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朱惠达黄玉飞姚德新施宝成秦超学邱锦忠顾雪仁庙镇法律服务所王振明刘振宇陈忠元竖新镇法律服务所顾美香施惠芸施惠瑜黄新章向化镇法律服务所沈汉江龚利仁张丕康新河镇法律服务所唐全忠丁祖明张俊生李忠陈家镇法律服务所陆永法陆俊德城桥镇法律服务所蒋华港西镇法律服务所张刚王建平横沙乡法律服务所尹惠生绿华镇法律服务所陈文达中兴镇法律服务所曹洪洲顾耀球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徐瑞林沈浩林吉忠李权叶静康建明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王树人李耐馨李建国孔令芳卢文宝张佩佩陈建华张关信黄基萍乍浦法律服务所黄金蓓陈煜陆彬丁荣林顾敬囡包雅飞顾自强何继红黄福康江湾法律服务所杨福兴韩红汤蕙敏吴国英吴政耀王祖祥朱善林程晓杨小秋广中法律服务所XXX 王晓璐黄翔张建新陆霞娣任中原柳丽君吴威猛陈茹苓曹惠贤提篮桥法律服务所诸振廷俞路红顾前周淑玲林鹤定孙伟群戈国勤施家杰钱强孙祥龙常永辉肖谷人茅金星王恩钦朱志喜张经宇欧阳法律服务所包以文金声涛全国民马林方黄红蔡国华杨杰徐为明王吉民贺国荣孙慰震章忠兴朱志林倪惠萍任海梅包晓蓉徐贞芳顾皆平张耀祁本贵严毓敏尹文灏王玉春殷为业吴双周荣新港法律服务所江洁伟陈铭华邱培昌周华俞云明刘弘叶凤依汪亚苏鸿发杨芦影张春荣韩志锋朱丽平胡美玲陈月华朱群英何凡赵袖珍黄浦区五里法律服务所陈爱莲王建华胡莉敏张敬华朱峰朱新民南京东路法律服务所孙殿珍马凤英朱亚平吴敏玲王民本陆裕珍杨应生李蘋钱瑛吴国芳薛国林刘文起厉菊华陈雅芳韩建鸣史晓东蔡萱庄根明冯芳芳孙新宇曹梦云朱兴发周军杰许方清蒋凤娟罗爱丽岑毓华单南琴乔志伟张双龙余珠华王采琴王国惠高明伟王琰杨晓安曲红青张昱伟黄正龙殷发平豫园法律服务所蔡丽娟王桂兴陆立晔姚炎章傅琴英李祥声应忠光半淞园法律服务所吴承天厉济民朱振伟外滩法律服务所沈扬洪慧奋俞军江汉础俞广江官友三王景英徐连萍李志明淮海法律服务所张美君陆荷花曹腊秀杜元温华芝萃戴仁建陆平崔菲雯老西门法律服务所马果杰应惠国吴欣健陈章德瑞金法律服务所陈晓青杜根龙毕东俊张芸张大扬利敏悦顾树民单海根沈惠光杨国强徐志萍孙朝龙杨君培打浦法律服务所王赵康王雨春徐之富嘉定区外冈镇法律服务所徐建徐奎元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王淳婕谢贤峰孙向斌费钢阮宏卫夏云清张其芳吴龙章朱雷明陆万林王卫龙石化街道法律服务所沈仁良蒋旭东顾永芳王玉康徐敢良周冏方国良邓海斌王继洪胡为民高伟嵩亭林镇法律服务所奚友钧朱益平华兴顾吾舒支朝张木根周玉奇何康龙杨光耀何川中张敏强周奋闵行区马桥法律服务所潘荣根沈英杰陈铭管桃荣江川法律服务所朱海山张亮王文军杨美娟陈志军陆玺陆兵李长萍张汉明李德兴谢高飞黄建民朱耀明陆忠安唐志元薛礼士王荣高吴炎欢胡林平王永其曹国芳李国兴罗根宝朱明歧顾洪昌李军飞施咸明浦东新区沪东法律服务所吴志新孔令蓉杨忠益金杨法律服务所毛秋芳张开印曹锦雷侯芳姚佩英张世发合庆镇法律服务所夏斌奚决明何伟国顾国兴李志高张江镇法律服务所孙义财黄华赵德明潍坊法律服务所池元琼陈珮柳大宝周家渡法律服务所左武荣郭良王宗卫蔡顺德孙才昌徐金根梅园法律服务所陈丽萍刘春华沈菊宝北蔡镇法律服务所朱慧慧卫爱军洋泾法律服务所周金娣陆征国班自强张六妹郭忠岐倪毅三林镇法律服务所丁红吕惠芹张志诚叶德平上钢法律服务所周伟烈王耀明姚荣昌朱长根周木生顾友良毛德荣施德明刘顺荣川沙镇法律服务所蔡根岐马永强冯羚曹德良唐金国张秉君顾海良赵建明冯金国吴明星瞿金国姜国强张文龙曹路镇法律服务所张宝妹徐辰平孙俊姚德全唐镇法律服务所黄燕华黄德泉张慧敏蒋莉萍龚佳兴普陀区长寿法律服务所江其跃叶军霍玲娣杨寿颐宋宝昌李超霞柳维林王清芬陆纪正瞿张荣张兆坤周华尧陈惠石王建东真如法律服务所刘津华冯秀娟归灵根沈惠定周明芳韩丹祺长风法律服务所朱世静揭沪元吴祥华陆广礼于德华孟进江洪熙戴志兴冯玉琴桃浦法律服务所谢宝忠倪兴凤骆红娟陈奇峰谢青李淑君曹杨法律服务所刘阿富夏文松楼静芙张长富石鼎鼎王卫光李秋生陈裕康青浦区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钱凤英金家优蔡根荣虞根明黄振新谢志荣钱森奎王建华张天光朱瑞忠蒋兴华陆木英干剑锋冯全荣董春云松江区佘山镇法律服务所奚国强朱小奎陈春梅曹友葆姚雪兰永丰街道法律服务所朱仁云朱勇顾惠民徐汇区康健法律服务所楼伟康张培玲童伟忠赵来英钱桂山徐菊康王卫郑恺王慕均汪敏渌傅昌银孙龙才陆益民王品芳傅绍德王维列龚康平胡觉明徐家汇法律服务所孙松涛徐嘉和李荣根倪树民丁惠娟田林法律服务所郑惠珠韦秀珍周善泉陆克培许纯伟高黎明朱文英束国祥斜土法律服务所于金龙杜俊蒋丽珍刘玫英黄自尊潘辑平曹建萍田肖红龙华法律服务所卢萍刘丽华孙家麟王杰王绕脐王俐娜吕红楼梁三杰湖南法律服务所程寅王春明孙焕初唐政贵李大奇褚达伟天平法律服务所田作雷刘援明陈中华李秋华杨浦区延吉法律服务所史秀凤张逸敏卢建平李斌叶良杰许玉宝长白法律服务所王金娣万舒展肖顺英戚忻魁控江法律服务所姚明华肖明傅亚平刘军喜季洪根魏根富杜建民杨志根马以清长海法律服务所肖疏阚卫民单筱云方宇高春明殷行法律服务所戚庆海徐林义潘世泉王美玲丁勤朱一平陈云泉大桥法律服务所邢迎萍张胜凤钱平张伟力余慧康刘红力丁新宝张莉莉黄基萍夏静晶余凌志宋栽张黎光俞祥铸钱德邦江浦法律服务所韩兴花顾海林季凤仙卢庭方梁彪薛光耀王雅丽时保余罗治炎钟公明董沁叶建凉钱国英张吉林陆慧英丁双阳杨曦胡安文钱建华五角场法律服务所濮宗渠全文兰罗法兴王长富张国庆张玉娣刘桂珍袁芝田闸北区大宁法律服务所舒加安陈凤英董景怀孙根清周国伟梅连芳王芳山王建华顾财娣胡美麟张震宇姜伟英林海惠孙伟良郤洪发缪威琴陆立敏陈斌邓海涛朱芬娣吴康臧亚俊侯昌海徐自强芷江法律服务所徐永珍陈国生潘广忠汤汉德葛海南吕法荣何勇李雯华朱根新陈正国洪九胡芳王旭生康万云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五年级道法教案第八课 国家机构有哪些

1.能区分各类国家机关,了解各类国家机关的基本职能,体验和感受到国家机构对国家生活的管理和维护。
2.能够理解、认识国家机关产生的过程,懂得国家机关是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在线教学课堂观课要点记录
第一课时
1.看视频《我和我的祖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知道学校有哪些部分吗?都是做什么的?大队部、教导处、总务处、保健室等
第三课时
1.快问快答回顾之前两课的知识点
2.看视频:了解到哪些信息?说说人民代表大会是如何产生?通过选举产生
3.看视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读读课本71页知识窗的内容,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看视频:其他权利机关如何产生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国务院总理要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设置这一程序真正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心校在线教学备课单
学科:道德与法治任教年级:五年级
课题
第八课国家机构有哪些
教学时间
3课时
教学目标
1.能区分各类国家机关,了解各类国家机关的基本职能,体验和感受到国家机构对国家生活的管理和维护。
2.树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意识和观念。
3.能够理解、认识国家机关产生的过程,懂得国家机关是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6.思考书67页图片行使什么权利:第一幅图是决定权、第二幅图是任免权、第三幅图是决定权、第四幅图是监督权。
7.行政机关名称的特点:有人民政府、部、厅等。
8.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监察权。
9.法院可以处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10.看视频:检察院不属于公安系统,是法律监督机关。
身边的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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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正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六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1月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2年1月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1月7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大会审议报告、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决定开会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四)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五)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六)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七)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社区(街道)为主组成代表团。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召集人,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拟提交大会审查的有关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也可以组织代表围绕会议准备审议的重要议题进行视察。
代表团根据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条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一并表决。
第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数一般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十三条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领导区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五)依法提出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八)发布公告;(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副秘书长的人选;(二)会议日程;(三)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法;(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换届后的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举行联团(组)会议或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
各代表团审议以及专题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经代表团提议、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有关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在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对无故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大会和原选区应当进行监督。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可以设立旁听席。
旁听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议案,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代表在截止时间后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举行时,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预先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用纸,一事一案,写明议案名称、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第二十六条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大会秘书处应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
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
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案人、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
修正案最迟必须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前两小时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
第三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次大会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