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第五条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2.29•【文号】财税[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关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部署,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等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3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今年7月18日以来,我省遭遇历史罕见的极端强降雨天气,郑州等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后部分地区又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给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带来困难。
为加快推进灾情、疫情过后经济恢复工作,减轻受灾地区税费负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报经省政府批准制发《公告》。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公告》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对因洪涝灾害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7-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申请困难减免。
二是对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减征的税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是对受灾破坏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鼓励市级政府出台适当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优惠期限从2021年7月至12月。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8]2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8]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95cc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e0.png)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8]21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相关县财政局:今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
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征收管理。
各地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7〕1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税〔2004〕26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关于追缴欠税问题。
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7年以前耕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
2008年1月1日以前占用耕地的,督促其尽快纳税,在2008年12月底之前缴纳税款的,按旧条例执行,催缴无效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收滞纳金。
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25号
![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68d4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0b.png)
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2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2002年,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初步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农民负担有了明显减轻,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基本需要得到了较好保证,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决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
去年我省税费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要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从根本上制止农村“四乱”,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应当看到,一些地方对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涉农收费管理不规范,配套改革进展缓慢,个别地方农业税欠缴较多,一些相关政策、措施亟需进一步完善,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任务仍相当艰巨。
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总结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农村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推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健康发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豫高法〔2021〕368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1〕36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现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和省税务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1年12月10日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申报(一)申报通知。
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应当自债权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纳税人存续状态。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省辖市税务局,省辖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管理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并告知管理人后,管理人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内容。
债务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企业所欠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税收债权进行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豫政办[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8]7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江油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统一安排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中关于“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照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筹集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协)会、青少年基金会等部门、单位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统一用于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不得自行确定援建项目,不得自行确定资金用途。
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当地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协)会、青少年基金会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于8月底前分别缴存至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青少年基金会。
二、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青少年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统一存入省财政厅设立的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专户。
在尊重捐款人意愿的基础上,凡符合国办发〔2008〕51号文件规定用途的援建项目,2008年优先使用捐赠款项。
对于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不宜由捐款安排的项目,2008年由省财政先予预支,在2009年财政筹措资金中列支。
三、2009年、2010年省、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政府按上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对口援助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
每年1月,由省财政厅测算下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筹资数额,省及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应将本级负担的援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于每年2月底前缴入省财政厅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专户;不能按时足额汇缴的,省财政将采取年终结算扣减财力的办法确保资金到位。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豫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发[2002]7号)各省辖市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解决“三农”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现将《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今年我省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我省一项全面性的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
要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要建立联系点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注意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省直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积极配合和支持改革,共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政法、信访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妥善处理改革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全局,意义重大。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搞好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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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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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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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
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关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部署,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等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3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今年7月18日以来,我省遭遇历史罕见的极端强降雨天气,郑州等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后部分地区又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给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带来困难。
为加快推进灾情、疫情过后经济恢复工作,减轻受灾地区税费负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报经省政府批准制发《公告》。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告》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对因洪涝灾害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7-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申请困难减免。
二是对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减征的税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是对受灾破坏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鼓励市级政府出台适当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优惠期限从2021年7月至12月。
三、《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答:《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方式为:
一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且已缴纳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办理退(抵)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可以直接填写预缴申报表享受减税政策,并在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2021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实际享受减税金额,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其纳税人有哪些,如何理解实际损失?
答:享受灾后重建减税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实际损失是指因遭受洪涝灾害,由纳税人实际承担的损失。
具体金额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减征的税额以实际损失为限,是指纳税人2021年度享受该项支持政策减征的税额,不能超过纳税人实际承担的损失金额。
比如:某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实际损失金额为5万元,如果其按照减征50% 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的减税金额为4万元,则其可以享受的减税金额为4万元;如果其按照减征50% 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的减税金额为6万元,则其可以享受的减税金额为5万元。
五、《公告》的适用范围如何把握?
答:《公告》的适用范围为遭受洪涝灾害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具体范围以有关部门评估结果为准。
有关部门未发布评估结果前,暂在本公告列举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实施;有关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后,已享受本《公告》税费优惠且不属于有关部门认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优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