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瑕疵
论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规定之关系

作者简介 : 刘耀东(9 1 )男 , 18 一 , 山东栖霞人 , 大连海洋大学讲师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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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1 [ 由王利 明教授主持 定之 原则应 优先 适用 嘲 3 ” ( ) 二 无特 别意 义说 起草的《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 13条规定 ,行 为 第 7 ”
月, 刘某 见 房 价继 续 上 涨 , 将 该 房 屋 出卖 与 善 意 对抗善意第三人 。 《 遂 ”瑞士债法典》 1 条规定 ,债 第 8 “
的宋某 ,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0 9 3 , 20 年 月 李某 务人与相对人相通所为之虚伪意思表示 , 不得对抗 将张某 、 刘某告上法庭 , 主张张某与刘某 之间的假 信赖因书面债务承认而取得债权的第三人。 《 ”韩国 买卖无效 , 并请求返还房屋。 民法典》 18 、 19条及第 1O条分别规定 第 0条 第 0 1 意思表示 , 乃表意人将其 内心意欲发生私法上 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 基于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及 效果的意思表达于外的行为。 内在之真实意思与外 欺诈、胁迫情况下而为的意思表示无效或可撤销 , 在之表示行为通常一致 ,然不一致者亦时常有之 , 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 “ 民法” 第 此 即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 , 无论是意思与 8 条、第 9 条也分别规定 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 7 2
摘 要: 在通谋虚伪表 示及被欺诈之情 形, 民法关于“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之规 定与善意取得制度 ̄ - 并存。而于胁 q . - 迫之情形 ,撤销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 应优先 于善 意取得而适 用, 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 法 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 之情形 , 不发生意思表 示瑕疵与善 意取得之关 系问题 , 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 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 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 , 其非但 不得 主张“ 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 而受保护。 , 关键词 : 通谋虚伪表 示; 欺诈 ; 胁迫 ; 善意取得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正文第一章: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而“表示”是指将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1】。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换言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有着密切联系,二者相辅相成。
尽管如此,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只有正确区分它们,才能更好的了解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它们的区别如下:第一,意思表示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若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
所以,从概念来比较,法律行为包含范围更加广泛。
第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
在意思表示中成立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这三者构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
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有可能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
第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成立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通常以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为准,而对于法律行为来说,若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做出或到达为成立标准;如果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为成立标准。
第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生效不同。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后,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还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五,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不同的。
意思表示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目的。
它注重的是意思的真实性,而法律行为的解释不一定强调意思的真实。
第二章: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一:意思瑕疵的概念意思表示瑕疵,在我国,被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三)基于诚信原则而不得撤销的错误
➢1.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不得进行撤销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将价金误写为 12万。李四表示承诺。 ➢问,张三能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2.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真意的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误将价金写为 8万,李四对8万元的要价表示承诺。 ➢问题一,张三能否撤销以8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问题二,如果相对人李四表示接受张三以10万元出售汽车的真实意思, 李四能否撤销以10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二)解释先于错误
➢1.概念: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示行为的表示价值和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 一致。所以必须先对行为的表示价值进行解释。 ➢2.解释表示价值的规则 ➢(1)原则采规范解释:以理性相对人的角度,结合文义、相关条款、 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对该行为进行解释。 ➢例如,张三书信李四,愿以1万元购买李四的手机。李四打算把手机邮 寄给王五,填错地址,邮寄给张三。 ➢问,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一)意思表示错误
➢1.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台湾民法所说的错误。(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267页。) ➢(2)台湾民法88条第1款:“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或表示行为错误, 表意人可以将其意思表示撤销。”——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 ➢(3)台湾民法88条第2款:“当事人或物之性质发生错误,如果属于交 易上认为重要的,视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性质错误 ➢台湾民法89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 可以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撤销。”——传达错误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目录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 4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 (5)(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
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5)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5)(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5)(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6)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
(6)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
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
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
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6)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

2008.09(中)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李小华摘要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及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两大类。
根据产生的原因我们可分成若干类型,同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它们可分别归入可撤销、无效、有效之列。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9-011-02意思表示包括客观的外在表示行为与主观的内心意思两个构成要素,是表意行为的核心,它贯彻着意思自治的基本价值。
这样一来,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就只要考察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效果意思的产生是否自由、自愿即是否真实;二是行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是否一致,民法中简洁地表述为内心意思是否与外在行为一致。
若不真实或不一致,该行为就是有瑕疵的。
因此,从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原因上看,它就包括两大类: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及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而发生恐怖,且基于此恐怖而做出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表意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非真实的,他之所以做出该意思表示,是因为在对方的胁迫下而没有别的选择不得已而为之,因此表意人为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外部原因导致的。
危难被乘的意思表示,是指在表意人处于危难之机,比如急迫需要或者陷于困境,对方知道该情势并加以利用,表意人不得以做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我国通称该种意思表示为乘人之危,这是从相对方的角度看的,而不是从表意人的角度看的。
表意人为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自身陷入困境而被他人利用所导致的。
(二)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根据是否因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引起可分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与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
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有根据是出于自身的故意还是无意可分为故意的不一致与无意的不一致。
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可能来自相对方,也可能来自第三人。
来自相对方的依照前文的论述,统一纳入了效果意思产生的不真实中,因此此处就剩下来源于第三人的不一致。
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摘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变更、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与传统民法在立法模式、类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需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合同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效力完善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完善对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规制的建议几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有利于司法实务。
一、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概述(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是德国民法制度中的基本概念,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
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1](P90)。
笔者认为,意思表示主要包括如下内涵:(1)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活动;(2)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欲达到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3)意思表示行为通过一定方式来开展;(4)对外表示要达到他人能知晓的程度。
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主观要件)和表示行为(客观要件)两部分构成:1、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是表示行为,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欲达到某种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从而使他人能够知晓其内心意思的活动。
如发送要约函、在合同书上签字等活动就是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因为只有内心意思而无外部表示行为,则不能将内心意思客观化,该内心意思根本无法为他人所知晓,也就无法构成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是内心意思,所谓内心意思,是指当事人追求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效果)的内心意志和思想。
论婚姻的意思表示瑕疵

董 金 台
摘 要 :婚姻的 意思表 示瑕疵之 争源于其身份性与合意性 的混合特性 。婚姻 法第 2 、5 、1 l条 和 民法通则第 5 8 、5 9条的设 计为婚姻 的 意思表示瑕疵提供 了理论条件 ,也为其构建可撤销制度供 了效 力支撑 。由于婚 姻法第 l 1 条仅规定 因胁迫 而缔结的婚姻 可撤销 ,加之婚姻行 为存在与一般 民事行 为不同的身份 性 ,由此导致意思表示瑕疵 的婚姻撤销 直接适用 民法通则 的规 定有 些模 糊 ,也 因此为我 国婚姻 法理论 的 完善提供 了契机——借鉴 国外立法将我 国尚属真 空的欺诈婚 、重大误 解婚 、乘人之危婚等加入我 国可撤销婚姻之 列。 关键词 :婚姻 ;意思表 示;瑕疵 ; 撤 销
一
2 .身 份 行 为 中 “ 意 思 表 示 ” 的 存 在 辨 析 依 日本学者 中川 善之 助教 授之 见解 ,身份 行为 由身 份 的效果 意思 ( 心素 ) 、生活事 实 ( 体 素)、法律 的表 示方 式 ( 形式 ) 等三 个要 素构
、
成 。并且 ,心素 与体 素是一体 两面 的关 系 ,即有 心索必 有体 索 ,反之 , 无心素必无体素 。同时,中川善之助教授 主张 “ 事 实先行性 ” 的观点 , 事实先行性 ,是指法 律之 “ 事 实 ” 业 已存 在 ,而法 规 嗣后 加 以 追认 , 而且这也是其认 为身份行 为与财产 行为最大的区别。 由此得 出的结论就 是 ,身份 行为 仅具 有 “ 宣 示性 ”,财产 行为 则具 有 “ 创 设性 ” 。因此 , 在身份行 为中,“ 意思表示 ”仅起着辅助性作用而非决定性作用 。 ( 二 )婚姻意 思表 示瑕疵 的存在基础 ‘ 鉴于 “ 意思表示 ” 在婚姻 行 为 中的重要 地位 ,则 必然应 当考 虑 到 传统 民法 中法律行 为关 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介绍 ,可在婚姻法 的规定 中只 有 “ 胁迫” 一种情况 的存在 ,是 否就 意 味着其 他瑕 疵婚 姻就 没有 存 在 的必要 呢?答 案是否定的。瑕疵婚姻存在的基础有以下几个 方面 :首 先 是法律依 据 ,《 民法通则 》第 5 8 、 5 9条分别规定 了无效 和可变更或 可撤 销 的民事行为。其中第 5 8条第 三款 关于 “ 一 方 以欺诈 、胁迫 的手段 或 乘人之危 使对 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 的行为 ”是无效 的和第 5 9条关于 “ 行为人对行为 内容有重 大误解 的”可 变更 、可撤销 民事 行
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及其效力问题

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及其效力问题内容摘要:电子意思表示对于数据化电子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意思表示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不同,无法完全适应传统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制度。
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电子意思表示的具体法律应用规则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拓展、延伸和重新界定。
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效力判断方面做出阐述。
关键词: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法律规则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电子化是其显著特征,也正是意思表示形式的这一变化使传统合同法的部分内容面临冲击和挑战。
目前,我国立法者和很多学者已开始更多地关注这一领域,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揭开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新篇章。
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效力判断这一角度对电子合同的相关问题做出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用。
现实环境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判定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核心内容,它的真实性往往关系着法律行为最终的成立与生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所谓意思表示的瑕疵,是与意思表示健全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据不正确的基础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态度和总体立法政策有很大不同。
其中,大陆法系是以“意图理论”作为建构有关意思表示瑕疵问题的方法论。
根据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约束力来自于表意人自己真实、自由的内在意思。
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而出现表示瑕疵,就可能构成无效的合同或可以被撤销。
而在英美法系,则以“风险自负理论”来作为处理和判断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方法论。
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可以使对方同意意思表示只有在其预期正确的情况下才有效,但在缺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他应该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
因此,在这种体例下,表意人一般不能因自己的错误而撤销其意思表示。
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一)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概述网络环境条件下,由于意思表示基本是利用信息处理系统或电脑而做出的,因此有人称之为电子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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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概述
关于意思表示的概念,主要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彭万林学者
认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王利明学者认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魏振瀛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郭明瑞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得方式表现于外部。
”本文以下的论述中,采用最后一种观点。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与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及其效力
(一)意思表示不一致及其效力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的表示出现差异。
不一致的情形可分为两类:
1、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表意人明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故意造成的。
它分为两种情形:
(1)真意保留
也称为“心中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心中的真意,对
外表示与真意不同意义的意思。
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仍然有效,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之所以有效,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但是,如果相对人明知表意人为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无效。
(2)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的虚假的表示。
虚伪表示是无效的,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虚伪表示一律无效;二是在对第三人的效力上,虚伪表示原则上无效,但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可以主张行为无效,也可主张行为有效。
2、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过失造成的。
分为两种情况:
(1)错误
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欠缺为表意人所不知晓。
错误是最常见的意思表示瑕疵,正因为它常见,所以如果每个错误都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那么交易安全必然受到影响。
只有在一定情形下,允许根据表意人的真意做出不利于相对人的法律后果。
关于错误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表意人自意思表示之后1 年内可以撤销,但对第三人或者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错
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由它产生的法律行为的性质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可撤销即表示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了。
(2)误传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传达而导致的错误。
表意人通过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例如邮电局)传达意思表示的,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未必能够准确无误地传达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时会出现误传的现象。
误传在法律上的效力与错误是相同的。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及其效力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因他人不当干涉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从而使意思表示具有瑕疵。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表意人在意思表示受到不当干涉时,意思表示不应完全发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不自由分为两种情形:
1、欺诈
是指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入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关于欺诈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1)对当事人的来说,当欺诈人是法律关系一方的当事人时,则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当欺诈人是法律
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如果相对人明知事实的,或者应当知道事实的,则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否则不能撤销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相对人的,表意人即可撤销意思表示。
(2)对第三人来说,表意人因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能否对抗第三人,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
2、胁迫
是指以不法加害相威胁,迫使表意人在恐惧的情况下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因被胁迫而作出的任何意思表示,均可撤销;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部分可以撤销。
撤销因被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点与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同的。
三、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首先,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形态的法律规定应当更加完善。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瑕疵形态都大量存在,但是由于法律对此类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给司法实务带来处理上的困难。
例如误传,目前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只在《民通意见》中作了规定,应当将其纳入民法典中统一规定。
再例如意思表示错误,按照《民通意见》的解释只规定了针对合同内容表示的错误,但是对于表示行为错误、动机错误等都没有规定。
其次,应当完善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对于《民法通则》第58条、59 条关于可撤销与无效法律行为不恰当的规定,《合同法》第52 条、第54条虽然已作了修改,但是由于合同只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合同法》中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而立法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内容,其适用范围包括物权、债权、亲属关系、知识产权等全部民事活动。
再次,有关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也应当更加完善。
撤销权是形成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对相对人来说极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14] 所以法律
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应当相对严格。
关于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从保护受害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是否应规定撤销权只能由受害方当事人享有。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必作方式限制。
四、结论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基本与核心要素,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概念。
作为一种法律的高度抽象,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理论的产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同时,作为与法律行为相伴相生的法律概念,它与法律行为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意思表示瑕疵作为民事生活交往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理应受到法学工作者的重视。
正因为意思表示的效力对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活动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所以在规定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力时,不能一味的认为凡是意思表示瑕疵导致的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设立是出于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法律政策上的考虑,其为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提供了可操作的考量标准,这正是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