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瑕疵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三)基于诚信原则而不得撤销的错误
➢1.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不得进行撤销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将价金误写为 12万。李四表示承诺。 ➢问,张三能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2.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真意的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误将价金写为 8万,李四对8万元的要价表示承诺。 ➢问题一,张三能否撤销以8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问题二,如果相对人李四表示接受张三以10万元出售汽车的真实意思, 李四能否撤销以10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二)解释先于错误
➢1.概念: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示行为的表示价值和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 一致。所以必须先对行为的表示价值进行解释。 ➢2.解释表示价值的规则 ➢(1)原则采规范解释:以理性相对人的角度,结合文义、相关条款、 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对该行为进行解释。 ➢例如,张三书信李四,愿以1万元购买李四的手机。李四打算把手机邮 寄给王五,填错地址,邮寄给张三。 ➢问,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一)意思表示错误
➢1.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台湾民法所说的错误。(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267页。) ➢(2)台湾民法88条第1款:“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或表示行为错误, 表意人可以将其意思表示撤销。”——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 ➢(3)台湾民法88条第2款:“当事人或物之性质发生错误,如果属于交 易上认为重要的,视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性质错误 ➢台湾民法89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 可以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撤销。”——传达错误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doc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
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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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受欺诈威逼等迫于无奈、意思表示有瑕疵时签的字盖的章,那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那么,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呢?意思表示瑕疵有哪些种类呢?为您解答。
一、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
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一种违法的威胁。
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起诉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
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简介:意思表示瑕疵是民法典总则之中的重要内容。
本书以意思表示瑕疵为主题,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各种类型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尝试构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学说体系。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国际或区际条约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最新立法、司法以及研究动态进行详尽地梳理,很好地分析并把握意思表示瑕疵的研究动态以及发展趋势,二是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之下,针对现有的民法典总则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之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予以评析,并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建议;三是在制度分析中引用大量的判决进行实证研究,并对判决的得与失予以分析与检讨,同时对相关热点与疑难问题进行评析,使之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内容摘要: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
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反之,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
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意思自治信赖保护体系一、问题的提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民法典总则得以创设的重要基石。
私法关系的变动,意思与表示之间一致固属理想,但表意人因受自身或外在因素的影响,两者不一致亦较常见,这称之为“意思表示瑕疵”。
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及其类型,是分析单方行为、合同、遗嘱以及婚姻等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条件。
从学说上看,学者对于对此既有共识亦有分歧。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颁布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开了实质性的步伐。
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

2008.09(中)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李小华摘要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及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两大类。
根据产生的原因我们可分成若干类型,同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它们可分别归入可撤销、无效、有效之列。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9-011-02意思表示包括客观的外在表示行为与主观的内心意思两个构成要素,是表意行为的核心,它贯彻着意思自治的基本价值。
这样一来,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就只要考察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效果意思的产生是否自由、自愿即是否真实;二是行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是否一致,民法中简洁地表述为内心意思是否与外在行为一致。
若不真实或不一致,该行为就是有瑕疵的。
因此,从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原因上看,它就包括两大类: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及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而发生恐怖,且基于此恐怖而做出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表意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非真实的,他之所以做出该意思表示,是因为在对方的胁迫下而没有别的选择不得已而为之,因此表意人为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外部原因导致的。
危难被乘的意思表示,是指在表意人处于危难之机,比如急迫需要或者陷于困境,对方知道该情势并加以利用,表意人不得以做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我国通称该种意思表示为乘人之危,这是从相对方的角度看的,而不是从表意人的角度看的。
表意人为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自身陷入困境而被他人利用所导致的。
(二)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根据是否因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引起可分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与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
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有根据是出于自身的故意还是无意可分为故意的不一致与无意的不一致。
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可能来自相对方,也可能来自第三人。
来自相对方的依照前文的论述,统一纳入了效果意思产生的不真实中,因此此处就剩下来源于第三人的不一致。
论意思表示瑕疵

论意思表示瑕疵一、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概述关于意思表示的概念,主要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彭万林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王利明学者认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魏振瀛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郭明瑞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得方式表现于外部。
”本文以下的论述中,采用最后一种观点。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与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及其效力(一)意思表示不一致及其效力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的表示出现差异。
不一致的情形可分为两类:1、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表意人明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故意造成的。
它分为两种情形:(1)真意保留也称为“心中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心中的真意,对外表示与真意不同意义的意思。
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仍然有效,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之所以有效,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但是,如果相对人明知表意人为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无效。
(2)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的虚假的表示。
虚伪表示是无效的,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虚伪表示一律无效;二是在对第三人的效力上,虚伪表示原则上无效,但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可以主张行为无效,也可主张行为有效。
2、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过失造成的。
分为两种情况:(1)错误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欠缺为表意人所不知晓。
论意思表示的瑕疵

前言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志都是法律关系的起点。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在此意义上讲,“意思表示”是绝大多数私法关系的当然起点,尤其是私法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于是,意思表示理论及其相应制度必然成为所有国家私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使是英美国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只是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而已。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就产生了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极大的影响,并由此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建立与稳定。
由此可以知道对于具有私法意义的民法而言,意思表示瑕疵具有很重要的位置。
当前该理论的研究有很多的分歧,主要分为从法理角度进行研究和比较他国立法角度进行研究。
笔者认为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对于该理论应该从法理和立法比较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笔者旨在前人探索的结果上探究意思表示瑕疵。
首先对我国当前的立法进行一个分析,指出其不足,然后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分析,对比国内外立法的优点,对当前立法进行建议。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1.我国立法中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现状和缺陷 (1)1.1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内容规定的分析 (1)1.2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方面规定的分析 (2)1.2.1关于行使撤销权的主体的分析 (2)1.2.2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的分析 (2)1.2.3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限制的分析 (3)1.2.4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的分析 (3)2. 我国立法中关于意思表示瑕疵不足及缺陷的分析 (4)2.1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及来源分析 (4)2.2意思表示瑕疵之分类与分析 (5)2.3英国立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及比较分析 (6)3.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立法的建议 (7)3.1对比台湾立法所得启示 (7)3.2对比英国立法所得启示 (8)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摘要:私法自治系借法律行为而实践,法律行为则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以说意思表示实乃实践私法自治的核心。
意思表示之瑕疵-意思与表示故意不一致

(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之第三人,信賴因意思表示有效而發生的一定法律效果,並基於 此權利外觀的信賴,進而為一定的行為,此類信賴意思表示而為一定
5 51 台上字 215 號判例:「民法第八十七條之通謀虛偽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 意之表示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 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 6 編按:請特別注意§86 但書與§87I 本文之差別。 7 陳自強,同註 2 書,頁 242。
2 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2002 年 9 月,頁 240-241。 3 陳自強,同註 2 書,頁 241。 4 王澤鑑,民法總則,2006 年 8 月,頁 384。
2
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一.意義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表意人,亦無欲受其表示拘束之意;然而與§86 不同 的是,其相對人不僅明知表意人主觀上的意思,更積極的相與為非真意的 意思表示,而同意該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 62 台上字 316 號判例即謂:「所謂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 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 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若僅一方無欲 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 而為虛偽意思表示。」5 二.要件 (一)須有意思表示存在 (二)外部表示與內部真意不一致 (三)該不一致係出於表意人之故意,且互相通謀。所謂通謀,即指相互故 意為非真意之合意;若表意人與相對人固均明知對方為非真意之表 示,但自己欠缺相與為非真意的「合意」,即非本條所稱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6 三.法律效果 (一)於當事人間 依§87I 本文,其意思表示無效。蓋如前所述,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上 之拘束力既然是表意人與相對人共同的主觀意思,即不以客觀上所表 現者為準,而已雙方共同的了解為準。7且無效的範圍亦包括債權行 為及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
论公司决议中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度

差异。
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判断存在适用
因此决议行为并非法律行为,
上的困难。
系法律行为之外的社团依赖意思机关形成社团意思的行
行为法制度无法反映公司内部对于公共事务决定程序的动态运作模式,
为。
亦无法彰显团体法理念下
的公共参与性。在组织法的视野下,为维护公司决议的稳定性以及照顾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应
度,阐明了民事法律行为类型扩张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是否
此时承认类型创新的意义在于,
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二者进行区分。
在解释上可使决议
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则的约束,得以充分体现其团体法色彩。
(二) 公司决议瑕疵效力判断的实践分歧
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股东表决权瑕疵影响公司决议效力的纠纷,例如伪造股东签名、虚构股东会决
参见李宇:
2017年第3期。
《论决议行为适用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以公司决议中表决人意思瑕疵为考察重点》,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参见马强:
2021年第1期。
— 111 —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4年第1期
不关注个人意思的形成与表达,其评价对象实为公司意思的化合与形成机制,与法律行为制度存在重大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主要基于自然人主观心理的瑕疵判断,
公司决议与婚姻缔结、
差异,属于具有独立性的一类法律行为。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同处分等行为的
有学者
实质差异在于是否产生或涉及“共益权”,其团体法行为的特质不应当被掩盖于共同行为之下。
从意思表示的内容及方向、意思形成机制与法律约束力、行为主体的数量规模、对少数人的侵害等不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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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表示概念及其要素:
(一)诸多学说之辨析
意思表示是指企图将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
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民法学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
如德国通说主张,意思表示可分为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前者为内心意思;后者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在此基础上,德国通说进一步认为:主观要件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
所谓行为意思,指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即实施某项外部行为的、有意识的意志),如餐厅里取用食物,在收费停车场的停车,如果是无意识的行为,则不具有行为意思。
如受催眠所为的行为,受物理强制行为等。
所谓表示意识,指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
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企图通过表示发生某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是相区别的。
如,行为人在合同上签字,认识到其签字的行为是表示行为,会产生某种法律效果,则该认识便是表示意识。
如果行为人意图通过合同和相对人产生买卖关系,则该意图便是效果意思;概念图如下:
再如,近江幸治在其《民法讲义Ⅰ》中提到:日本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意识)和表示行为三个要素构成。
三个要素的关系可用一句话概括,即由“动机”引导而具体形成“效果意思”,并以“表示意思”为媒介进一步实施“表示行为”。
概念图如下:
又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主张“三要素说”,即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要素构成。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其中,目的意思又包括要素、常素及偶素。
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
常素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如违约责任条款。
偶素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必须或当然具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要素。
如约定以蒙古文字拟定合同。
概念图如下:
除上述所列观点外,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尚有“五要素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问题:大家认为哪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
我们小组认为,德国通说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
不论是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亦或表示意识,三者均是行为人主观(内心)意思的某一特定方面。
当初在制定德国民法典时,起草者便将心理学的知识应用其中。
因此,将“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纳入“内心意思”项下,并将“内心意思”作为与“表示行为”同一层次的作法,更具有逻辑性及结构性。
(二)意思表示成立的必备要素
虽然意思表示包含上文所述的诸多要素,但并非每一要素均是意思表示成立之必要。
王泽鉴教授认为,“表示行为”及“内心意思”中的“行为意思”是意思表示成立的必备条件。
“效果意思”不是意思表示成立的必要条件,当“效果意思”欠缺时,则会产生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表示意识”是否为意思表示成立的必备条件,目前尚存在争议。
无效说认为,欠缺表示意识,则意思表示不存在。
梅仲协先生就认同此观点。
有效说认为,欠缺表示意思不会导致意思表示无效。
(台湾作法是类推意思表示错误的有关规定适用) 二: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表示瑕疵的分类
近江幸治在其《民法讲义Ⅰ》一书中,用两小节的篇幅讲述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分别
是第二章第二节“意思欠缺”与第二章第三节“瑕疵意思表示”。
为了方便同学,我将内容
概括为如下图:
情形二:在购车合同中,V与K约定:排除V(出卖人)的权利瑕疵责任。
此时,V错误地以为物的瑕疵责任也被排除。
那么,V可否以对表示的含义发生了错误认识为由,请求行使撤销权?(权利瑕疵责任: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物之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
(C)因错误而撤销的前提条件。
(1)有“错误”的情形存在。
(2)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须是意思表示原因。
二者的关系体现为,表意人在“知道事情情况时”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的,则可以撤销。
但是,如果表意人在未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同样会作出该意思表示的,那么错误在主关的重要性可被否定。
当然,我们在评价行为人在知道事情情况时,会不会为意思表示,应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出发。
例子,X欲在某旅馆订31号房间,却错订为13号(13号在西方为不详)因为迷信他不打算入住。
虽然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表示错误,但是X无权撤销,因为13号这个房间号码是不会对一个理性人的选择产生影响。
如汉斯所言:“重要的是错误人作为一个理性人在‘不受固执、主观情绪以及愚蠢观念的影响’的情况下是否会作出该意思表示。
(3)撤销表示。
包含以下内容:一,撤销必须被表示出来。
二,由撤销权人向撤销相对人作出
所谓撤销权人是基于意思瑕疵作出意思表示的人(表意人)。
撤销相对方是对其作出撤销表示的人。
如在双方合同中,撤销相对方即合同相对方。
在多方合同中是受撤销影响的所有参与人。
在受领的单方法律行为中,相对方是对其作出表示的人等。
(4)撤销的不延迟。
“不迟延”的法定定义是,在撤销权人知道撤销原因后,须在没有过错的迟延情况下进行撤销。
期间开始于权利人得知可靠的撤销原因之时。
但这不意味着“立即”进行撤销,而是应当在分析各种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在个案中哪种期限对撤销权人而言是合理的。
若是对不在场者作出撤销,则撤销效力在到达时生效。
就适时性而言,不迟延寄出即可。
因此,寄出和到达期间的迟延责任,不由撤销者承担(撤销人无过错)。
(5)排除原因不存在。
排除原因包括:一,超过法定期间。
如台湾法第90条规定:“前2条之撤销权,自意思表示后,经过1年而消灭。
”,如德国民法第121条第二款,自可撤销的意思表示作出起已经过十年的,不得撤销。
二,被撤销权人认可的法律行为。
三,通过诚实
信用原则排除撤销权。
汉斯认为,即便所查明的意思和表意人真实意思不相符,但如果“错误”对表意人更有利,那么表意人不得撤销。
四,错误须非表意人自己过失所致。
如台湾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的错误因表意人之过失者,不得撤销(第88条第1项但书)。
(D)基于错误进行撤销的后果。
(1)法律行为的无效。
包括以下内容:一,所谓的法律行为无效,不会使无错误的法律行为代替了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因此,不会以表意人的真意替代错误)。
所以,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只是通过撤销被取消了,而非被改正。
二,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并非在做出撤销表示时无效,相反。
撤销使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撤销不仅导致单方法律行为无效,而且能使合同无效。
虽然被撤销的是基于错误而作出的单个意思表示,例如要约人撤销要约,承诺人撤销承诺。
但因一方有效的撤消了意思表示,导致合同就因此缺少必要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四,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既可是债法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可是物权法上的履行行为。
若仅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失效。
如果一方已经违约,则已经履行的部分由于欠缺法律原因,可基于不当得利被要求返还。
如仅履行义务是可被撤销的,则仅能撤销履行行为。
(2)损害赔偿义务。
包含以下内容:一:义务主体是作出瑕疵表示的人,但其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权利主体包括表示受领人以及利益呗涉及的第三人。
但是要排除那些知道或者因为过失不知道撤销原因的人。
因为这里需要保护的利益是信赖利益。
所以被保护的对象是信赖且为有效信赖表示的人。
二,赔偿损失范围。
以德国立法为例。
被赔偿的只是信赖损失,不包括履行损失。
信赖损失最高以履行损失为限赔偿(德国民法第122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