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65个亮点
【政采大咖谈87号令】87号令立法咨询专家黄瑞:加强采购人的主体权责完善流程落实采购原则

【政采大咖谈87号令】87号令立法咨询专家黄瑞:加强采购人的主体权责完善流程落实采购原则■ 黄瑞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对财政部2004年8月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作了较大改动,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笔者结合多年项目采购法律经验,以及参与87号令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咨询的思考,从五个方面简要评析87号令的立法亮点、特点。
第一,加强采购人自主权利和责任,依循采购规律实现采购目的。
政府采购天然具有公共性采购及保障实现行政功能的性质,相应地,也具有公开透明等与民间性采购所不同的特点。
但是,就实现采购目的而言,政府采购无法脱离市场采购的通常规律,即,按照风险便利承担的原则,将采购的主要权利和责任分配给采购人,是项目失败概率最小、成本最低的安排。
换言之,采购人应有权自主决定采购需求、条件和供应商,才能更好地实现采购目的。
事实上,与我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多元的立法初衷相关,18号令对采购人应有的主体定位体现了当时的立法关注,表现出对采购人采购决定权的淡化、限制乃至剥离。
其中,最突出的是评标中对采购人主要设置的是屏蔽和限制参与规定,这大大降低了要求采购人对采购负责的积极性及合理性。
而87号令贯穿整个办法的亮点是,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尽量赋予和明确采购人应有的采购决定权,同时,相应规定采购人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与18号令相比,按照采购活动的顺序,87号令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权利和责任,可归纳为十个方面:一是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第7条);二是自主决定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以及委托代理招标的具体范围(第9条);三是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10条);确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第31条);四是决定邀请招标合格供应商产生的方式,推荐备选供应商(第14条);五是开标后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第44条);六是评标前可以向评标委员会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第45条);七是核对评标结果,依法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说明理由(第45条),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第64条),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第67条);八是确定验收要求(第20条),决定关于样品的要求(第22条),组织项目验收(第74条);九是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及时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第75条);十是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6条)。
政府采购新规变化多 “87 号令”汇集了不少“四川智慧”

政府采购新规变化多“87 号令”汇集了不少“四川智慧”川报观察记者李梓溶【编者按】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已经走过20多年历史。
20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一头连接着政府的需求,一头连接着市场的供给,不仅是需求的“风向标”,更是市场的“晴雨表”。
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也围绕着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的改革准则,不断向纵深推进。
今天,我们特地推出政府采购专题报道,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到省级部门的巡查规范,再到市州一级的创新举措,分别从制度规章、工作机制、基层实践三个维度,对“放管服”改革下的政府采购新动向予以剖析,以此助力推动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健康有序推进。
7月19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发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同时,财政部于2004年8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此次新修订的“87号令”涉及修改多达50条,是一次政府采购的全面梳理创新规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87号令”中,在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履约验收及招标文件内容等多处环节借鉴了我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87号令”中汇集了不少的“四川智慧”。
四川智慧之一采购人从“旁观者”到“主导者”“87号令”第十条关于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创新性地提出履约验收借鉴了我省《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新变化强化了采购人权责对等,取消了以前诸多对采购人的管制性规定,体现出“还权”给采购人的思路,折射出从以往的“重程序轻结果”到程序规范和结果满意并重的新管理理念。
【新政实施前后对比】之前: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度较低,停留在提出采购需求、制定预算、签订合同、向财政部门备案等环节。
岗位:明确采购人员的主体责任、需求管理责任、绩效管理责任、内控管理责任。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发布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1028】编者按:本月起,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施行。
针对87号令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本报特梳理出部分重点问题,邀请87号令起草组成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以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解答,以飨读者。
1.87号令第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徐舟: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即其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7号令第四条对此作了一些延伸,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那么,87号令第四条有哪些具体含义呢?第一,它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主体不能变,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权限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是有所区别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所以,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再报省政府公布,或者直接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87号令】文档模板【正文】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法》,《财政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财政部对财政预算执行、财政管理、财政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对各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对所有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监督,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
2.公正性原则: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3.规范性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监督,不超越法定权力范围。
第四条:财政部在对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约谈,要求相关方进行解释说明。
2.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核实。
3.调查,依法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第五条:财政部在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财政部每年将对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相关职务的晋升和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将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本令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财政部法》附件二:《财政部办法》附件三:财政预算执行监督报告模板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财政部法》:指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财政部办法》:指财政部根据《财政部法》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执行监督报告模板:用于记录财政部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报告模板。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各级政府机构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解决办法:财政部可以采取约谈、核查、调查等监督措施,对相关方进行追责。
2.困难:监督过程中出现法律解释不一致的情况。
解决办法:财政部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寻求协助。
3.困难: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监督工作。
解决办法:财政部应当合理安排和调配人力物力资源,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发布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1028】编者按:本月起,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施行。
针对87号令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本报特梳理出部分重点问题,邀请87号令起草组成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以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解答,以飨读者。
1.87号令第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徐舟: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即其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7号令第四条对此作了一些延伸,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那么,87号令第四条有哪些具体含义呢?第一,它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主体不能变,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权限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是有所区别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所以,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再报省政府公布,或者直接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第二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 18号令共6章90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定标》《法律责任》),全文11000多字。
•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增加一章,将第四章改为 《开标、评标》,新增第五章《中标和合同》;删除36 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全文13000余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款原文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解读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法并行的格局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实践 or 法理
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于 87号令:(1 )依法应当招标的政采工程,
(2)依法不招标的政采工程,(3)适用87号令招标的“工程”项目
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
解读
“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为什么?
如果的确需要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怎么办?
删除了18号令延长截标期和开标时间应在3日前通知和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条款原文
终止招标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 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 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 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山西省财政厅 2018 年4月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87号令解读(第六十五条)——停止评标

87号令解读(第六十五条)——停止评标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一、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和缺陷关于歧义有一个典型的段子:女士对男士说:“如果你先到,你等着;如果我先到,你等着”。
同样是你等着,在不同的语境中,在不同的对话者之间,含义是不一样的,因此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
招标文件的歧义是指招标文件的某些内容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或解释,或者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得出的结论与招标文件编写人员的本意有不同的结果。
例如近年来类似项目业绩中,“近年来”就容易引起歧义,“类似项目”也会有不同的理解,这都会引起歧义。
缺陷是指招标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的采购目标不一致,或招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或招标文件的文字、符号、公式等表述错误等。
二、招标文件违规招标文件违规是指招标文件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国家强制性规定。
这些强制性规定可以是针对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做出的,也可以是针对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投标的标的物等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事项做出的。
例如对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就属于国家对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就是国家对招标投标程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对某些关系到人身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即3C认证)就是国家对招标投标标的物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媒体、网站、企业集团等单位自行颁发的各类资质、奖项、评优、评级等,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
三、招标文件发出后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缺陷和违规的处理招标文件发出以后,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和缺陷,只要没有到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人都应该修改招标文件,弥补歧义和缺陷。
围标串标?87号令是这么认定的!

围标串标?87号令是这么认定的!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是也是87号令的亮点之一,18号令只对串通投标的利害作了阐述,没有对串标情形作具体的细化规定。
因此,上述规定的确定从一定意义设定了一条供应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对于激励有效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整肃政府采购工作领域的秩序、打击串标围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上述规定是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专门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把自我行为约束于法律的“笼子”内。
另一方面,根据87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以及使用财政资金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好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关,不要把串标行为的认定工作归于评标委员会一方,使串标这一“毒瘤”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同时,如果明知是串标视而不作为,从法理上可以认定为共犯,亦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这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
生活中常听到学生考试作弊的笑话,比如有的同学抄人家的卷子,不仅把答案抄上,也把人家的姓名、学号抄上了,像这样的靠抄袭他人卷面获得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终归只能判作零分。
投标文件出现类似的现象并非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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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策解读-65个亮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2017年10月1日废止。
87号令与18号令相比有哪些变化?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第一时间邀请政府采购业内权威专家,对比后梳理出65个亮点,方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和了解。
欢迎留言、点赞和转发~~~亮点1:给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定义。
87号令第三条明确,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分别明确了二者的定义。
所谓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所谓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亮点2:明确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
87号令第四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亮点3: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
87号令第六条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该条还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亮点4:采购项目属性按品目分类目录确定。
87号令第七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亮点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我投标”。
87号令第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亮点6:采购人自行招标有两个条件。
87号令第九条明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不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采购人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亮点7: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87号令第十条强调,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一条还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亮点8:采购需求包括七项内容。
87号令强化了政府采购活动源头管理的力度。
第十一条列明了采购需求应主要包括的七项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亮点9: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
87号令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
其中,(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六)公告期限、(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新增的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这几点延续了以往的要求。
亮点10:列明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名单产生的三种方式,随机抽取包括“抽签”。
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其中,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后两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第十四条还明确了何为“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亮点11:资格预审公告包括三项主要内容。
8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亮点1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亮点13: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亮点14: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为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该条款还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亮点15:列明招标文件所包括的十六项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及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明晰。
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其中(四)、(六)、(十)、(十二)、(十四)为新增项。
(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亮点16: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并免费提供。
8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二)申请人须知;(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亮点17:对样品使用提出要求。
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该条还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亮点18:招标文件售价以弥补成本为原则。
87号令第二十四条要求,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亮点19: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先天不足”,修改后重新招标。
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亮点20:明确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87号令第二十九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