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二类障碍、未遂及异常认定实施细则,v0
异常未遂认定细则

异常、未遂认定细则1、总则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根据集团公司[2001]23号文的要求,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二类障碍,但已影响了安全生产的,应定为异常或未遂。
1.2本细则适用于我公司各单位,各级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3本细则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2、异常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二类障碍,应认定为异常。
2.1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1.1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12小时。
2.1.2一般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超过8小时。
2.1.3机组点火后至报峻工前,因各种原因造成停机、停炉重开。
-1-2.1.4下达启动命令后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延误开机超过2小时。
2.1.5 400V变电设备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1.6误停、误启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2.1.7主要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轴承温度超过规程标准。
2.2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2.2.1汽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3小时。
2.2.2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4小时内不能消除。
2.2.3汽机定期超速试验时,2只危急保安器不动作。
2.2.4汽机油箱油位降至1300mm。
2.2.5调速系统失灵,运行中甩负荷,超过单机出力50%。
2.2.6凝结器、高、低加热器满水,尚未造成后果者。
2.2.7在汽水、油等系统中或主要设备内部遗漏工具、部件或杂物、而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2.2.8冷油器出口油温变化超出规程规定值。
2.2.9凝结器真空急剧下降3ΚРа,排汽温度上升10℃。
2.2.10内冷水箱水位降至800mm。
2.2.11错发机、电联络信号未造成后果者。
2.2.12开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汽轮机转速升至3200转/分以上者。
2.2.13锅炉安全阀误动作。
-2-2.2.14锅炉喷燃器回火,需要停运处理者。
二类障碍细则

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类障碍细则1总则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减少事故的发生,从抓不安全因素入手,严格控制一类障碍,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国电[2000]643号文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大唐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二类障碍的性质是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中,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的前提下确定的。
1.3 二类障碍的调查、统计应遵循实事求是,“四不放过”的原则。
发生障碍的单位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研究障碍发生的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细则作出降低标准的解释,安全监察部是二类障碍的仲裁单位,并负责监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如有发现有隐瞒障碍和阻碍障碍调查的错误做法,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1.5 本细则适用于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部门、黄岛项目部。
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颁发的标准执行,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6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
2 二类障碍通则2.1 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设备故障或人员误操作造成机组立即降出力或对外少送电(以值长记录为准),或机组备用期间造成机组退出备用超过24小时(未影响启机)。
2.2 运行中的主设备无主保护运行超过1小时。
2.3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因设备故障或人员调整不利造成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
2.4 电气、热工主辅设备保护装置误接线、误整定、误触碰、误使用。
2.5 重要附属设备及重要辅助设备发生故障被迫停运或因其他原因脱离备用,时间超过48小时。
2.6 机组发生必须在72小时内利用正常停备或调峰处理的缺陷(公司认定)。
2.7 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为一类障碍)2.8 发电设备的主辅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修复价值在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或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煤场自燃,设备、零部件、仪器、仪表、工器具、生产车辆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及以上。
电力生产异常未遂认定细则

电力生产异常未遂认定细则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的通知要求,对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二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带来了危害,应认定为异常或未遂。
为了统一标准,正确认定,严格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使用于运河发电有限公司运行、检修、燃料等各单位,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支持安监人员实施本细则。
1、3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发展与国民生活的安定关系极大,也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创一流企业的基础。
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本细则,在实际生产中杜绝各类异常、未遂的发生,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而努力。
1、4本细则如与上级颁布的规程、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2、异常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二类障碍,应统计为异常。
2.1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虽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2.2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2.2.1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2.2.2开关液压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
2.2.3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或加油不及时,使油位降至最低油位线。
2.2.4 100KW及以下电动机绝缘损坏。
2.2.5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部分死机或计算机受病毒侵害。
2.2.6机、炉、电主要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2.2.7。
主要电气、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
2.2.8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未及时投入。
2.2.9400V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
2.2.10 强油风冷却变压器运行中,风扇冷却未及时投运,造成油温高报警。
2.2.11低压电气设备上带负荷拉合刀闸,取、装电源保险;2.2.12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造成短路、接地、失电。
2.2.13电动机启动前,未按规定测量绝缘。
2.2.14 一般保护或自动装置、信号装置、开关或压板未按规定投入或停用。
试谈公司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考核实施细则(doc 19页)

试谈公司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考核实施细则(doc 19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文件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阳电司安﹝2008﹞212号关于印发《公司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考核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关联公司: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考核统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重新修定并印发《公司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考核统计实施细则》。
请各部门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原华阳电司安〔2005〕140号文即行废止。
附件:1.公司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考核统计实施细则2.主、辅设备分类说明3.公司二类障碍报表二○○八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公司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考核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总结电力设备异常运行和不安全情况的经验教训,落实个人控制差错,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的要求,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考核统计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二类障碍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其发生规律,促进电力生产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1.3 对二类障碍的认定、调查、分析和统计,各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制定落实防范对策。
2 二类障碍的认定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2.1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2.1.1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2.1.2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主要发电机组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从控制异常、未遂开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的认定。
第四条安全监察部作为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进行认定、统计和考核。
第二章二类障碍的认定第五条机组正常停机解列时所设电气开关未正确动作,汽轮机主汽门未关闭或关闭不严密,锅炉燃料未切断,未造成后果者。
第六条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降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8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
第七条因运行或维护不当引起的设备异常运行或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二)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不满10000元。
(三)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不满3万元。
(四)设备、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
第八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电力系统稳定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二)发电机组的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单通道非计划停用(含手动运行方式),时间超过48小时。
(三)6kV微机备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非计划停用超过24小时。
(四)发电机组的AGC功能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五)装有二套主保护的输电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组、断路器保护,其中一套主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第九条通信电路和设备(含光纤、载波)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由于通信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操作和正常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但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
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管理制度

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管理制度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xx电厂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电厂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认定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2.1一类障碍凡属人员过失,监视、监护不严,检查不认真,联系或操作不当,设备缺陷发现或处理不及时,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6KV以上母线停运,机组停运,变压器停运,锅炉爆管等主设备停止运行或直接损失超过5万元的情况。
2.2 二类障碍凡属人员过失,监视、监护不严,检查不认真,联系或操作不当,设备缺陷发现或处理不及时,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主设备和主要设备异常运行或损坏,设备停役或返工,情节尚未构成一类障碍但超出异常者。
2.3 异常凡属人员过失,监视、监护不严,检查不认真,联系或操作不当,设备缺陷发现或处理不及时,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处于非正常状态或损坏,设备停役或返工,情节尚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2.4 未遂由于违反规定险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出现事故苗头后被及时制止的事件。
3 职能与职责3.1 安健环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
发生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件,由事件责任部门主任(副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分析;发生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由安健环部组织分析,由责任部门各自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安健环部。
3.2 发生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件,责任部门必须及时向安健环部汇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迅速准确地进行调查和原因分析,召开分析会,分析事件原因,吸取教训,制定反措,三日内将详细资料书面报安健环部。
3.3 调查分析发生事件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禁隐瞒不报、漏报。
3.4 发生事件的相关部门、班组及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正确处理异常事件,防止扩大化,并做好相关记录。
4 流程与风险分析4.1 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4.2 控制点:二类障碍认定标准、异常认定标准、未遂认定细则、职能与职责、事件的分析报告。
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发电厂二类障碍细则2009-02-24 22:12第一条总则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达到统一标准,正确认定,严格考核,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如与部颁规程、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3、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列异常或未遂。
第二条二类障碍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一、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1、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以及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造成少发电量1万千瓦时及以上。
2、磨煤机满煤,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
3、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4、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斗轮机、碎煤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二、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1、机侧汽温超过550℃或炉侧汽温超过560℃,或机侧汽温达541-549℃,持续10分钟以上。
2、机侧主、再热汽温低于500℃。
3、主、再热蒸汽温度不到30分钟内降低50℃。
4、主、再热蒸汽温度左右偏差超过30℃,持续10分钟以上。
5、锅炉汽包水位达到高、低Ⅱ值报警。
6、锅炉排烟温度达到165℃。
7、真空值低于84Kpa,持续时间10分钟以上。
8、除氧器水位高于1300mm或低于600mm,持续10分钟以上。
9、高加水位高于930 mm或低于580mm,持续10分钟以上。
10、低加水位高于1025 mm或低于225mm,持续10分钟以上。
11、锅炉升温升压或降温降压曲线超过规程规定的20%。
12、汽包壁温差超过50℃。
13、汽机上下缸温差超过40℃。
14、汽机差胀高于15.17mm或低于1.88mm。
15、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
16、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17、锅炉尾部再燃烧。
18、锅炉送粉管堵塞及燃烧。
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附件6: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为统一对二类障碍的认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发展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或代管的各电力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列为异常或未遂,异常和未遂认定细则由各电力企业自行制定。
第二章二类障碍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第四条发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一)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二)发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被迫停止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
(三)10kV(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被迫停止备用。
(四)10~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
(五)磨煤机满煤,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六)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七)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龙门吊、桥吊、翻车机、波轮机、斗轮机、机车、堆取料机、螺旋卸煤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八)给煤机堵煤,造成给煤机跳闸或1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九)火灾报警自动装置故障退出48小时内不能恢复。
(十)运煤铁路道口、信号异常故障6小时内不能恢复。
第五条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一)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再热汽温、主汽压、再热汽压、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床压)、锅炉管壁温度(循环流化床锅炉床温)、汽机主汽温、主汽压、真空、给水温度、除氧水箱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二)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未构成事故的。
(三)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障碍及不安全事件的认定
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认定第一章二类障碍的认定第一条设备异常运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类障碍(以下简称障碍):(一)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电站有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降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机组的有功负荷下降50%以上,且连续10分钟(包括因栏污栅堵塞影响的出力下降)。
(二)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电站无功负荷曲线值降低5%以上,且延续的时间超过30分钟,或全电站无功出力低于曲线值10%以上,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
第二条经济损失达到下列值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类障碍:(一)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
(二)由于生产用油或其它的工业溶液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
(三)由于采购供应、加工备品备件质量不良或检修不当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
(四)生产、生活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
(五)禁火区域发生明火,需动用灭火器材者。
第三条电能质量降低,构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类障碍:(一)电力系统频率偏离额定值50±0.2HZ,延续的时间未超过30分钟;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的时间未超过10分钟。
(二)220kV、110 kV母线电压超过调度规定电压的±5%,且延续的时间超过30分钟;或超过规定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而未超过30分钟。
第四条发电设备故障,不能备用,构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类障碍:(一)重要辅助设备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二)主要辅助设备在48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三)一般辅助设备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四)主要继电保护退出、误投,或双套保护中一套退出且超过24小时。
(五)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臵失灵、重要联动装臵失灵、重要自动装臵失灵或其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六)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障碍异常定性细则
二类障碍、异常、人身未遂认定细则编审批页编制:审核:批准: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二类障碍的认定 (1)3 异常的认定 (4)4 人身未遂的认定 (7)5 二类障碍、异常、人身未遂的调查、统计和报告 (8)6 附则 (8)III前言本细则做为《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的附件,发生不安全事件首先依据《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进行认定、定性,本细则做为认定参考。
本细则的附录A、附录B 都是规范性附录本细则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
本细则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1 范围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依据xxx公司《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旨在达到统一标准,正确认定,严格考核。
1.2 本细则做为《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的附件,发生不安全事件首先依据《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进行认定、定性,本细则做为认定参考。
1.3 本细则适用于全公司各单位,各级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支持安监人员实施本细则。
2 二类障碍:2.1 锅炉部分2.1.1 正常运行中,锅炉侧主汽温度552℃以上3分钟或达到555℃;正常运行中,锅炉侧主汽温度低于517℃,以计算机记录为准。
2.1.2 正常运行中,主汽压力超过规程允许波动范围(以计算机记录为准)达: 8.5Mpa≥炉侧≥10.6Mpa2.1.3 正常运行中,汽包水位超过±120mm,或给水流量瞬间至零。
2.1.4 正常运行中甲、乙两侧主蒸汽温度差≥28℃。
2.1.5 锅炉启动上水、点火升压、停炉放水、正常运行过程中,因人员操作不当使汽包壁温差超过50℃者。
2.1.6 锅炉过热器壁温、导汽管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
2.1.7 锅炉排烟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达200℃,或尾部烟道发生再燃烧者。
2.1.8 锅炉正常工作压力下水压试验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超压者(1.1倍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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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二类障碍、未遂及异常认定实施细则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二类障碍、未遂及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认定,参照同类电厂事故认定有关制度,特制定我公司二类障碍、未遂及异常认定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各类二类障碍、未遂及异常认定标准,事故的调查、检查与考核。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部门,也适用管理部室以及属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承包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3二类障碍、未遂及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调查3.1机组设备二类障碍由安监部主任(或副主任)及以上领导主持召开,应召集并组织生技部、运行管理部、设备所在部门等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公司检修或运行副总及以上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3.2机组二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由运行管理部在8小时内提供《事故(事件)即时报告》,报安监部、生技部,要求按标准格式内容填写。
3.3二类障碍设备原因分析、责任部门和防范措施由生技编写确定。
生技部应在48小时内向安监部提供《事故(事件)分析报告》。
3.4异常、未遂由分场或运行管理部或责任部门自行分析,在8小时内报告安监部、生技部。
3.5安监部应根据生技部及各责任部门调查的情况编写最后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6发生一切不安全事件运行管理部及责任部门都应在8小时内报告安监部、生技部,并由安监部、生技部进行有关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和相关处理。
4二类障碍、未遂及异常的认定4.1二类障碍主要(重要)辅助设备、参数或系统发生不安全情况,符合(或达到)下列条件时,即认定为二类障碍:4.1.1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4.1.1.1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4.1.1.2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4.1.1.3 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4.1.1.4磨煤机满煤,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4.1.1.5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4.1.1.6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翻车机、叶轮机、轮斗机、机车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4.1.1.7脱硫系统退出运行状态。
4.1.2热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4.1.2.1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再热汽温、主汽压、再热汽压、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锅炉管壁温度、汽机主汽温(594℃)、主汽压(29.04MPa)、真空(80KPa)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4.1.2.2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
4.1.2.3燃煤锅炉尾部再燃烧。
4.1.2.4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拒动或误动。
4.1.2.5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4.1.2.6锅炉来油总速断阀拒动、误动。
4.1.2.7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4.1.2.8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
4.1.2.9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
4.1.2.10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6小时。
4.1.2.11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
4.1.2.12汽机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417mm)允许值。
4.1.2.13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29.04MPa)、汽温升降速率(83℃/小时)、上下缸温差(42℃)、差胀(低压16.0mm—-1.02mm,高压10.28mm—-4.56mm)等超过规程规定。
4.1.2.14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4.1.2.15汽机旁路不能正常工作;水源管线泄漏停运。
4.1.2.16电除尘器有三分之一个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8小时内不能恢复;或有两个电场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
4.1.2.17锅炉捞渣机因故被迫停运,4小时内不能恢复。
4.1.2.18锅炉一次风管堵塞,4小时内不能疏通。
4.1.2.19锅炉除渣系统故障,8小时内不能恢复。
4.1.2.20除灰系统被迫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4.1.3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4.1.3.l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4.1.3.2 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
4.1.3.3发电机漏氢量超过现场规程规定数值。
4.1.3.4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4.1.3.5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4.1.3.6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天内未安排检修。
4.1.3.7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4.1.3.8 10kV(6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变压器故障。
4.1.3.9 10kV及以上设备接头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4.1.3.10 6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
4.1.3.11励磁整流柜一台故障。
4.1.3.12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漏油(气)使油位(气压)降至最低值以下(或闭锁)。
4.1.3.13强油风(水)冷变压器运行中冷却装置被迫全停。
4.1.3.14 100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
4.1.3.15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微机闭锁系统死机、程序紊乱,七日内未修复4.1.4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4.1.4.1发供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
4.1.4.2机、炉、电热控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
4.1.4.3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4.1.4.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4.1.4.5机炉动力联锁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4.1.4.6不停电电源(UPS)因故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保安电源不能正常备用。
4.1.4.7中央信号系统紊乱不能发出信号。
4.1.4.8故障录波装置故障停用(发电超过4小时,供电超过8小时)或系统故障时未投或录波不正常。
4.1.4.9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4.1.4.10母线PT二次失压。
4.1.5水处理设备、供氢装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4.1.5.1水处理设备(含凝结水处理)故障停用。
4.1.5.2蒸汽、给水、凝结水、发电机内冷水等品质不合格,8小时内未能恢复。
4.1.5.3透平油、绝缘油、抗燃油等油质不合格,72小时内未达到标准。
4.1.5.4供氢设备故障,8小时内未能恢复。
4.1.5.5发电机氢气纯度、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
4.1.6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4.1.6.1载波、微波通信设备故障或停用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小时、供电单位超过6小时或影响调度事故处理。
4.1.6.2远动装置故障超过8小时。
4.1.6.3架空明线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4.1.6.4通信系统及电(光)缆故障或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4.1.6.5通信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4.1.6.6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4.1.6.7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或连续停用时间超过10分钟。
4.1.7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4.1.7.1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或人员责任损坏,修复费用达到3万元及以上。
4.1.7.2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10米。
4.1.7.3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成损失价值达到0.2万元及以上。
4.1.7.4生产交通车辆损坏或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
4.1.7.5电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3万元及以上。
4.1.7.6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
4.1.8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4.2未遂在日常生产工作中,一切可能引起人身受伤的情况或由于误操作及贯彻执行规程制度不严格,性质严重而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故障者,根据具体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认定未遂或严重未遂。
4.2.1在停运的电气设备上发现带有电压。
4.4.2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麻电现象。
4.2.3检修时,误入未停电范围,未造成后果者。
4.2.4未按规程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和未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即进行工作者。
4.2.5脚手架未经验收或在使用中发生了断裂、倒塌、翻板等现象,未造成人身事故者。
4.2.6脚手架严重超过载荷使用。
4.2.7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不听劝阻或高空掉跌而未造成人身事故者。
4.2.8高空落物有可能伤人或已打伤人而构不成轻伤者。
4.2.9在起吊作业中,吊件突然发生坠落或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断裂。
4.2.10在搬运较重物件时,物件翻倒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者。
4.2.11检修热力设备未按规定做好隔离措施,以致将水、汽送至检修场地,有可能伤人者。
4.2.12热力部件没有放尽残压即开工检修,汽水喷出而未造成烫伤或轻烫伤无需要歇工者。
4.2.13没有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而在转动设备上进行清扫或检修。
4.2.14在对转动设备进行检查等工作时,发生了卷进衣服而未造成人身事故者。
4.2.15其他类似情况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者,公司、生技部、安监部领导有权认定人身未遂。
4.3异常发电厂所属设备及其系统由于监视、操作不当,检修质量不良、维护不当或违反规章制度,使设备安全受到威胁,未构成障碍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认定为异常。
4.3.1工作中发生错误命令或任务交代不清,在执行中发现而未造成影响者。
4.3.2设备未隔离而批准工作票许可开工。
4.3.3操作票写错有可能导致事故、障碍,在操作中发现。
4.3.4误开、误停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4.3.5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仪器、仪表、器具、机床、运输车辆损坏,检修未达到质量标准或损坏零部件造成返工,修复费用在500元以上者。
如果隐瞒不报者,经发现升级处理。
4.3.6由于人员过失,使汽机、热工直流总电源瞬间消失或遥控失灵,未构成影响机、炉安全运行者。
4.3.7检修过程中在汽、水、油系统管道、设备内遗留零件、工具、未妨碍设备正常运行或没有损伤设备者。
4.3.8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要辅助设备的检修超过了批准期限。
4.3.9由于人员过失,生产中造成水浇电气设备,需停电烘烤者。
4.3.10设备未复役而进行复役操作者。
4.3.11在生产区域内(不包括禁火区),发生了一般火警立即扑灭者。
4.3.12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故障或损坏,停用处理时间超过12小时,一般辅助设备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4.3.13 75KW以上电动机在运行中烧毁或损坏而构不成障碍者。
4.3.14热工保护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4.3.15运行、备用、检修中的设备被冻、被淹未构成事故、障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