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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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定义概念

人权的定义概念

人权的定义概念人权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它是人类的普遍权利,是每个个体不受歧视和剥夺的权利,不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身份等均享有。

人权的定义包括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多个方面。

首先,政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治权利是指个人在政治方面的自由和参与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权等。

言论自由是每个个体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权利,它保障了个体的思想自由和知情权。

结社自由是指每个个体可以自由组织和参加各种组织和团体,以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和权益保护。

选举权是指每个公民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府的选举,以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选择。

其次,经济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权利是指每个个体在经济领域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了劳动权利、财产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

劳动权利是指每个个体有权进行职业选择,并在公正公平的条件下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工作环境。

财产权利是指每个个体有权对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和保护,并依法享有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社会保障权利是指每个个体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基本社会福利。

此外,社会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权利是指每个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了教育权利、健康权利、住房权利等。

教育权利是指每个个体有权接受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获得全面的教育,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健康权利是指每个个体有权获得医疗保健和健康服务,并保障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住房权利是指每个个体有权获得适应居住需求的安全、卫生和适居的住房条件。

最后,文化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权利是指每个个体以及不同群体在文化领域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了言语权、宗教权、少数民族权利等。

言语权是指每个个体有权保留自己的语言和文化传统,并自由表达和传播。

宗教权是指每个个体有权选择和信仰自己所信仰的宗教,并得到宗教信仰的自由和保护。

少数民族权利是指每个个体所属的少数民族有权保持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宗教和语言,不受主流文化的侵害和排斥。

什么是真正的人权?

什么是真正的人权?

什么是真正的人权?在当今社会,人权、人类尊严等概念备受关注。

然而,什么是真正的人权?人权究竟是怎么定义的?以下是关于人权的科普:一、人权的定义人权指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基本的权利与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固有的,并且不应该被任何人或政府所剥夺。

人权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同,是全人类的共同福祉所需要的。

二、人权的起源人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39年的波斯帝国,当时波斯国王居鲁士颁布了一份名为《居鲁士宪章》的文件,对沙奴城的平民和住民保障了各种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和诉讼权等等。

三、人权的种类1.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每个人都拥有的公民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自由表达意见、参与政治活动等等。

2.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每个人能够享受的社会经济福利。

这些权利包括就业权、获得公平报酬权利、保障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等。

3.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指每个人能够享受的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参与文化活动、保障文化遗产、文化教育等等。

四、人权的局限人权虽然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在实践中,人权也存在一些局限和限制。

例如,一些国家政府会限制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还有一些国家的政策可能不尊重基本人权。

五、人权保障的意义人权保障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它可以确保人人都享有尊严和自由。

保障人权是全球的重要议题。

各国必须共同努力,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各种权利和自由,让人权得到更好的实现。

总结: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受到认同。

人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39年的波斯帝国,现今人权被分为政治、经济、文化三类,而在实践中,人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限制。

保障人权的意义重大,它可以确保人的尊严与自由。

为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必须共同努力,确保人权的全球实现。

什么是人权?

什么是人权?

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每个人所拥有的基本、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是人们生存、发展、自由、平等、尊严的基本保障。

那么,什么是人权?人权的分类又有哪些?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又有哪些体现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一、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每个人天生拥有的权利,不是国家、组织或政府所赋予的。

它是基于人性的尊严和价值,是这个世界和平与进步的基石。

人权进一步分为非歧视、平等、自由、尊严和参与等五个方面。

1.非歧视:人权的本质是所有人都应享有,不得因为任何原因加以歧视或剥夺。

2.平等:人权是人人平等的,不分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性取向、财富、地位等因素。

3.自由:自由包括自由思想、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移动、身体自由等方面。

4.尊严:人权里的尊严体现在对人的尊重和保障,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侮辱或伤害。

5.参与:人权是公民应享有的一种权利,可以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活动。

二、人权和我们的生活人权不是一个空洞概念,它扎根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各种方式呈现出来。

1.政治方面:国际法明确规定人权是不可侵犯的,各国政府必须为保护人权做出努力。

同时,民主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的独立和公正,也是维护人权的重要保障。

2.经济方面:人们拥有获得、选择和管理经济资源的权利,包括劳动权利、社会保障、医疗保健等。

3.社会方面:人权在社会方面的实现也很重要,包括受教育权、文化权、环境权、消费者权益等。

4.文化方面:文化权是指人们有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文化传统和语言,包括艺术、音乐、文学等文化领域。

5.人权教育:人权教育是培育人权意识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人们能够了解自身权利,能够主动地维护自身权利。

三、人权日益严峻的挑战尽管人权的理念已经树立起来,但是仍有很多问题和挑战在不断出现,需要我们一起去面对和解决。

1.恐怖主义威胁:随着恐怖主义日益猖獗,人权遭到直接的侵害和威胁,甚至出现了许多的侵犯人权的暴力事件。

人权的概念与种类

人权的概念与种类

人权的概念与种类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观和法律原则,是以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为核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和种类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本文将探讨人权的概念、人权的种类以及它们的重要性。

一、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成员,享有的普遍和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它们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

人权的概念强调每个人作为人类共同体的一份子,有权享受平等自由、安全和尊严。

二、人权的种类1.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权、参政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个体参与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的自由。

政治权利的实现使个体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并有能力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府。

2.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每个人有权享受公正的劳动条件、适当的薪酬、社会保障和福利。

这包括享受良好的工作环境、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获得适当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经济权利的实现可以确保个体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独立性。

3.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指每个人享有平等、公正和尊严的待遇。

这包括教育权利、健康权利、住房权利、文化权利等。

社会权利的实现保障了个体在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平等权利,并且能够自由地发展和参与社会文化生活。

4.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指每个人有权保持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身份,享受文化遗产和多样性。

这包括言语自由、文化参与、文化交流等。

文化权利的实现使个体能够自由表达和传播自己的文化价值观,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三、人权的重要性人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正和和平:人权的实现是建立公正和平等社会的关键。

只有当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才能实现公正和和平。

2.促进个人发展:人权的实现使每个人能够自由、平等地发展,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才能,增强个人的社会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3.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权的实现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被社会尊重和平等对待,享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和独立性。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公民的平等权利。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一、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公民的平等权利。

▲二、人权的提出与发展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

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

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是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

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

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现实生活中,每一位公民都有享有本质和尊严的基本权利,而我国关于人权的制定也是为了进一步更好的使公民生存发展,以及实现社会的平等自由。

因此熟记相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有关问题的时候,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什么是人权?

什么是人权?

什么是人权?人权是一种本质属性,是对人类普遍共同的自然属性的基本尊重。

它代表着人类社会的价值高度和社会意义。

人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以及保护性等特点,保障人类的自由、平等、尊严和尊重。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权?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人权的概念和种类1. 人权概念人权是一种起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被确立并普及。

2. 人权种类人权种类包括: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环境权利等。

其中,政治权利是指需要政府保护的个人的自由。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是指照顾社会成员,保障其公民权利。

二、人权的基本准则1. 人的自尊和尊重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尊重和自我认同,包括政治、社会进程和文化。

2. 建立合适的处分机制必须确保在强制手段中保护人权,并保证公正、公平和平衡。

3. 关注人权的演变政策、观点和动态都在不断演变,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和充分采取应对措施。

因此,在复杂的情况下,任何决策不应被方式或方向的限制。

三、人权保护的方式及机构1. 依法保护人权法律是保护人权的基础,能够规定有关政府及私人行为的标准。

2. 政治投入和管理当政府根据国际及其国内法律保障人权时,政治投入和管理扮演重要角色,包括预算、计划和政策实施。

3. 社会保护措施社会保护措施包括教育、文化、选举和公共政策等,确保有关人权的重要信息和思想流动呈现组织和声音,并以此保护。

4. 维护个人和群体权益的组织维护个人和群体权益的组织是指民间组织、团体等,它们能够针对人权暴力进行阻击和支持个人。

他们能够使更广大的民众了解特定问题,启发公民参与必要的行动。

四、总结人权是普遍、平等和保护的,保障人类的自由、平等、尊严和尊重。

为确保人权不被侵犯,政府、人民和不同组织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并在保障人权方面紧密合作。

我们也需要注重人权发展中的新动向、新改革和新进展,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持续进步。

有关人权的知识点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它们是不可剥夺的,无论种族、性别、年龄、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

人权理念涉及各种方面,如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本文将探讨一些与人权相关的知识点。

人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但现代人权的概念主要起源于18世纪的启蒙时代。

在这个时期,人们开始认识到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等文献成为人权保护的里程碑。

1.人权的基本原则:人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分割性。

普遍性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无论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平等性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

不可分割性意味着各种人权是互相关联的,不能将其分割开来。

2.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涵盖了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

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等。

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职责,各国都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保公民的权利。

3.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指的是每个人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

这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通过公正的选举过程,人民可以选择他们认为最能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府和领导人。

4.经济权利:经济权利关注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机会。

这包括就业权、公平工资、社会保障和适当的生活水平等。

经济权利的保护有助于降低贫困和不平等,并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繁荣。

5.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涉及到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基本服务和福利的权利。

这包括教育权、医疗保健权、住房权和文化权等。

社会权利的保护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享受基本的福利。

6.人权的保护机制:为了确保人权的实现和保护,各国都设立了人权保护机构和法律框架。

这些机制包括宪法、国际人权法、国内立法、法院系统和非政府组织等。

通过这些机制,人们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正义和补偿。

7.人权的挑战和进展:尽管在全球范围内人权的保护和推进取得了许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种族歧视、性别不平等、贫困和武力冲突等问题仍然影响着许多人的人权。

美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与人权保护

美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与人权保护美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自从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民主国家之一,美国的政治制度及其与人权保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 政治制度对人权保护的影响政治制度对于人权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

美国的政治制度采用的是三权分立制度,分别是行政、立法和司法。

这种制度保证了不同政治机构之间的平衡,并使政治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从而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保障了公民的人权。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这是保护人权的基本法律。

而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努力保护这些权利。

司法部门通过对案件的判决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立法部门则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2. 政治制度与平等保护政治制度与平等保护也密切相关。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

这项原则表明,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政治观点等。

然而,在美国的历史上,这项原则一直受到挑战。

例如,在美国南部的种族隔离时期,黑人公民被剥夺了许多基本权利,无法享受平等保障。

在这个时期,一些政治家和活动家开始加强争取平等的斗争,最终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实施民权法,终于取得了历史性的胜利。

3. 政治制度与少数民族保护政治制度对于少数民族的保护同样至关重要。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包括少数族裔。

在过去的历史中,少数民族曾经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然而,美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例如,在1965年通过《移民与国籍法案》,废除了以种族和国籍为基础的移民配额制度。

在这个法案的帮助下,数百万人获得了公民身份,包括许多受到贫困和歧视的移民。

4. 政治制度与人权保护的挑战在美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对人权保护的影响是复杂的。

虽然政治制度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但是一些法律和机构仍然会挑战这些权利。

例如,在21世纪初期,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反恐措施,这些措施挤压了一些公民的权利,如个人隐私权和言论自由,这些都是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人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人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人权(Human Rights)是指人类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是每个人生而平等而天赋的。

人权的概念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尽管其在不同的时代和文化中可能有不同的表达和实践方式。

人权的发展可以通过历史的进程和社会的演进来理解,它是一种对人类尊严和价值的认可与保障。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人权的内涵和重要性。

一、人权的历史背景人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西方,人权在《法典》、《宪章》和《宣言》等文献中是首次被写入。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国大革命后于1789年制定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这一宣言触发了一系列社会变革,并为人权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权的保障逐渐成为国家和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议题。

1948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权的国际标准并号召各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后,世界各国相继签署和批准了许多国际人权公约和法律文件,为维护和促进人权提供了法律和政治基础。

二、人权的内涵和分类人权的内涵非常广泛,涵盖了个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等方面。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每个人都有参与政治决策、享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选举权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为每个人提供了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事务的机会。

2.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每个人有权享有合理的工资、适当的工作环境、良好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为每个人提供了发展自身和实现潜能的机会。

3.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指每个人有权享有教育、健康医疗、住房、文化和参与社会组织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为每个人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机会。

4.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指每个人有权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身份、语言、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为每个人提供了保护和尊重其文化身份的机会。

5.环境权利:环境权利是指每个人有权享受良好的环境和健康的生态系统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为每个人提供了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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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述题1、论人权与统治权的关系;答: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统治权,统治权是主权的一部分,统治权隶属于主权。

国家拥有统治权,拥有统治权的代表们制定一系列法律条文来保障人权,因此统治权存在的目的及意义就是保证人权,因而人权又依赖于统治权,人权通过统治权得到保证。

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统治权。

国家不能违背宪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宪法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统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统治权行为的体现。

因此人权与统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人权与统治权始终是不可分割的。

首先,统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一方面,统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统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因此,人权内容中的最重要、最基本部分通常也是由国内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的。

一国人权的状况直接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为不断改善本国人民的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

另一方面,离开了统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

一个丧失了统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统治权的基础作用还在于,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别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统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

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统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

其次,统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

由于国家统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

在国内,由于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就构成了对国家统治权中“对内最高权”的限制。

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方针、政策时,必须受它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国内法为政治设定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使得政府在行使统治权在国内进行统治时,不得为所欲为,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就会遭致本国人民的反对乃至反抗。

这种限制可以防止一个国家内政府独断专制局面的形成。

依法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本质要求。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

列宁曾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统治者相对人、违法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的需要,又要求统治者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的权利的保护,也要求统治者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犯罪的职责,又要求统治者保障罪犯的人权,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统治者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综上所述,人权和统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两者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人权与统治权始终是不可分割的。

2、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答:公民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做出一定的行为要求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基本权利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它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而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根本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公民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从整体意义上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尺度共同执行着阶级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

但是,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向和范围有所不同。

权利和义务之间就显示出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所谓对立,是指两者有着严格区别,各有不同的含义和质的规定性;所谓统一,是说两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一般而言,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是对立统一的,在功能上是互补互促的。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

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

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在他看来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也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

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这会的权利总是与义务问题的等式。

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

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第四,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

(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对应的一对范畴。

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

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

因此,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公民想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履行义务是成为公民的必要条件,权利是保障公民继续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

国家资源保护公民的权利,需要公民为国家创造资源,也就是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辩证关系,它们是对应的一对范畴。

每个公民都应该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简述题1、日本的违宪审查;答:日本违宪审查制度是“二战”后建立的, 日本二战战败后,在占领军当局和国内进步力量的压力下,新宪法接受了违宪审查制度,并规定最高法院是决定一切法律、法令、规则或处分是否违宪的终审法院。

日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当事人若认为下级法院判决中所作出的宪法解释有错误,得上诉于最高法院。

对于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简易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如当事人认为该判决对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是否违反宪法的判断不当,得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

此一规则的制定者为最高法院,所以该规定意味着法令合宪性的最终决定权虽保留于最高法院,但也承认下级法院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

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最高法院虽有针对法律、命令等的违宪审查权,但此项权力必须在司法权的范围内行使,有关此点,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间并无差异。

况且,最高法院若如原告主张,享有对法律、命令等进行抽象审查并宣告其无效的权限,则因任何人均得向最高法院提起违宪诉讼以质疑法律、命令等的效力,将使最高法院独居一切国权之上,此举将与三权分立、互不侵犯的民主政治基本原理背道而驰”。

有关日本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判决的法律效果,主流观点采个别效力说。

即使最高法院所作的法令违宪的判决,也仅能对该事件当事人排除该法令的适用。

其理由是:1.日本法院所行使的违宪审查权是属“附随型”的,即须附随于具体诉讼事件,为解决该诉讼争端而行使,故违宪仅及于该事件。

2.宣告法律为一般无效是属一种消极立法行为,对立法权而言实已超出司法权的界限,日本因不实行宪法法院制度,故在宪政上没有“司法权优越”的可能性。

刚刚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候,由于社会各界都对该制度的政治和法律功能寄予了很大希望,最高法院也急于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中来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的态度是比较积极的。

随着日本国内的政治形势的发展,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问题开始持谨慎的态度。

这种态度不仅影响到最高法院不愿意做出违宪判决,还体现在最高法院对提起违宪审查的案件总是尽量不做出宪法判断,通过回避宪法问题的方式来维护最高法院在刑事普通司法权方面的传统地位,避免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发生直接的冲突,具有息事宁人的司法消极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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