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侵权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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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分析报告

商标侵权分析报告

商标侵权分析报告1. 引言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建立品牌形象的重要工具,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报告旨在对某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分析,从法律角度评估侵权行为的程度及可能的影响。

2. 案件背景2.1 案件描述该案件涉及两家公司,分别为原告公司A和被告公司B。

原告公司A是一家在特定领域具有知名度的企业,该领域主要涉及某特定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被告公司B是一家新成立的企业,近期开始在同一领域从事类似业务。

2.2 商标信息原告公司A在2010年注册了“X”商标,并获得了商标注册证书。

该商标在相关领域内享有良好的声誉和知名度,并被广泛认可。

被告公司B在成立后未获得任何与“X”商标相似的商标注册。

3. 商标侵权分析3.1 商标侵权定义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行为可能包括商标的冒用、仿冒等。

3.2 商标相似性分析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相似性主要从视觉、听觉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评估。

在本案中,我们对原告公司A的“X”商标与被告公司B的标识进行了对比分析。

3.2.1 视觉相似性“X”商标与被告公司B的标识在外观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两者都采用了相似的字母构成,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整体上给人一种相似的感觉。

3.2.2 听觉相似性“X”商标与被告公司B的标识在发音上并没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因此,在听觉上两者并不会引起混淆。

3.2.3 意义相似性“X”商标是原告公司A特定产品的品牌标识,对于相关领域的消费者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被告公司B的标识虽然不完全相同,但也与原告公司A的产品存在一定的关联,容易给人造成混淆的错觉。

3.3 商标侵权分析基于对商标相似性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被告公司B的标识与原告公司A的“X”商标存在一定的相似性;2.虽然在听觉上两者并不相同,但在视觉和意义上容易给人造成混淆的错觉;3.被告公司B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公司A的商标相似的标识。

苹果为何被咬一口?——“iPad”商标之争的冷思考

苹果为何被咬一口?——“iPad”商标之争的冷思考

要 当 苹 果 公 司 开 始 准 备 推 出i d , Pa 时 发 涉 案 商 标 的 专用 权 , 求 确 认 其 为 涉 案 商 标
中级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苹 果 败 诉 。 圳 唯 冠 现 i a 商 标 权 已 归 他 人 所 有 , 布 斯 是 断 专 用权 人 , 以此 为 由申请 查 封 保 全 了 涉 案 深 P d 乔 并 公 司 随 即申请 在 中国禁 售 i a , 地 工 商 部 然 不 会 同意 给 自 “' 族 产 品 下 一 个 大 明 商 标 。 2 1年 2 3 、月2 日 l 月1 H 次 P d各 己 i家 , 经 0 1 月2 H 8 1 、 0 8 三 门纷 纷 介 入 调 查 。 了避 免 惹 上 官 司, a 2 星 “ Pa ” 名的 , 样 摆 在 他 面 前 就 只 有 开 庭 审 理 后 ,0 1 l 月5 , 圳 市 中级 人 民 为 i d P i d改 这 2 1年 2 H 深 产 品已在 亚 马 逊 中国、 宁 易购 、 东 商 城 等 苏 京

个 选 择 , 就 是 把 商 标 权 买 回来 。 然, 那 当 苹 法院 ~ 审 判 决 苹 果 公 司 败 诉 , 也 就 意 味 着 这
购 物 网站 和 国 内部 分 地 区 下 架 。P d 中国 果 公 司 可 不 傻 , 果 直 接 向 唯 冠 控 股 提 出 ia 在 如 苹 果 公 司 苦 心 经 营 的 i a 涉 嫌 在 中国大 陆 P d 国内平 板电 脑 销 售 量 中占比超 过 7 ' 果 苹 购 买 商 标 , 知 道 对 方 会 开 出一 个 什 么 样 侵 权 。 果 公 司 不 服 , O0 0如 / 谁 苹 向广 东 高 院 提 起 上 诉 ,

iPad商标纠纷案的启示

iPad商标纠纷案的启示

Business Collection商务必读 2012年6月237判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跨文化谈判意识,商务谈判人员不能从自身的价值尺度去衡量对方的心理需求,并且还要注意不能用自己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和评判对方国家的文化,应该接受对方国家的文化和风俗习惯,让自己的谈判策略能够适应不同文化背景的商务谈判人员。

所以,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在与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商务谈判进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要做好谈判的心理准备,针对对方国家的文化和风俗采取商务谈判的策略。

2.3 做好商务谈判前的各项准备中国与文化背景不同的西方国家进行商务谈判之前,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应该做好各项准备,保证谈判的成功。

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在准备的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谈判对方的文化差异。

首先,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应该认真分析对方商务谈判人员,应该派专门人员搜集对方商务谈判人员的信息,了解对方谈判人员的谈判手段和偏好。

其次,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应该对对方进行充分了解,及时的收集谈判对方的相关重要资料,了解对方商务谈判团队的组成人员、各自的身份、地位、喜好、性格特点。

还要了解对方谈判团队的首席商务谈判代表,了解其地位、谈判能力、经验、谈判技巧和策略、个人特长等相关重要信息。

第三,应该充分了解双方进行商务谈判的实际背“iPad”商标纠纷案的启示河南教育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王乐雷摘 要: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纠纷案包括该商标的确权诉讼、是否侵权的诉讼、工商行政处罚、禁令申请诉讼、海关保护等系列冲突。

“iPad”商标纠纷案启示我们:合同有相对性,要严加防范合同主体风险;要重视商标注册、转让登记,登记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公示方法;应审慎制定和适时调整商事主体的商标战略。

关键词:商标 纠纷 风险防范 商标战略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6(a)-237-02仅仅因为“iPad ”商标,两年来,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之间频频冲突,战火已经引燃至法庭,双方之间的激烈对抗不仅牵动着众多“果粉”们的心,也吸引了媒体、法律人士、企业家们的眼球。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IPAD案件对于整个业界影响极大。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在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与唯冠集团进行了关于IPAD商标的交易。

交易涉及全球各个国家的IPAD 商标权。

交易已经完成,苹果方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入了唯冠的IPAD商标。

但是为什么唯冠又提起了苹果的侵权诉讼,最终苹果方以和解方式赔偿了唯冠6千万美金。

那么IPAD 商标案究竟如何?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唯冠台北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IP公司)。

深圳唯冠表示中国国内的两项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有,台湾唯冠无权将苹果商标转让给苹果方。

苹果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订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苹果方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

同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商业方式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要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且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权转让才生效。

中国国内两项IPAD商标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转让手续,所以没有发生商标转让行为。

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不成立。

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篇一: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2012年度)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 商标上。

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看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侵权案

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看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侵权案
I n nov a t i on
创新
对 唯冠商标权的侵犯。
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4 ) 该商标作为驰 名商标受保护的记
录 ;( 5 ) 该商标驰名 的其他 因素” 。 根据法 条的规定 , 我们
| 三 、 具体分析 i P a d案中商标 权侵权应 该如何 确定
商标 法对商标权 的保 护不够完善, 反不 正当竞争法起 到 了兜底 保护的作用。 但 是, 根据反不正当竞 争法 的立法原 则, 其主要禁止的是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 公认商业 道德 的行
小结
这一案例对 我 国家 电行业企 业的最大警 示在于: 商标 转让中的双方, 一定要知晓商标的地域性概念, 即一个 国家 或地区依 照其本国的商标法 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 的
商标权 , 仅在该国或该地 区有效 。 而一个商标能否在某个国
家 获得保 护取决于该商标是否符合 该国法律规定 的保护 条 件。 在中国实行 “ 注册在先原则” , 即只有在先获得 商标局颁 发 的商标注册证 书后才对商标享有专用权, 而美国等 国家实 行“ 使用在先原则” , 即对商标在先使用且达到一定条件 时 才可能对商标享有专用权 。 家电企业要使其商标权在所销售 的国家获得保 护, 扩大商标权利 的地域性 , 就必须通过一定 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 : 第一种方 式, 直接向需要获得保护 的国家或地 区的有关机关申请注册; 第二种方式 , 利用国际 条约进行注册, 主要包括马德里、 欧盟商标 、 非洲知识产权 组织、 非洲地 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4 大体系申请注册。 无 论是小公司还 是世界跨国公司, 在知 识产权 的游 戏 规划面前, 都没有法律豁 免权, 我 国家电企业尤其是中小企 业对商标不够重视 , 甚至认为商标就是公司商品的一个简单 标志 , 但这一案例中的i P a d 商标就关联 了巨大利益 , 希望这

苹果侵权案

苹果侵权案

定义“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

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

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

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

事件详情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 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 相关产品。

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3]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一)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年8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IP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2009年12月23日与被唯冠国际CEO 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万英镑的转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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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 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

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

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

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果。

2012年2月22日消息,iPad商标权侵权案上海听证会结束,唯冠要求苹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

苹果认为唯冠iPad产品未进入市场,商标权不稳定,申请禁止本案审理。

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

原告唯冠方面的诉求包括:要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等。

被告苹果方面出示的一个证据是涉及到关键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的转让协议呈批表,有深圳唯冠的负责人杨荣山在这个表上批了“准”字。

目前举证质证的环节已经完成。

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禁售令”诉讼请求,并且终止本案的审理。

感想: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虽然是一个国际性很强的制度,但是每个国家依然由它自己独特的规定。

IPAD商标案中,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苹果公司把IPAD商业标志使用在了平板电脑产品上,而IPAD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生产平板电脑,没有把IPAD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

可以说,IPAD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是由苹果公司创造的,而不是由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创造的。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或许苹果公司的利益会得到更好地保护。

但是在中国,(暂且不管是否构成侵权)深圳唯冠的利益会被优先考虑,因为虽然深圳唯冠没有使用IPAD商标,没有给IPAD商标创造价值,但是它先注册了。

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制定全球之战略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比如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法律规定。

在投资以及销售商品之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了解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提前做好工作,切忌盲目出口。

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有的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在中国卖的非常好,并且通过商业调查,在国外也有很好的市场,于是企业把商品销售到了海外市场。

但是企业只是进行了商业调查,没有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没有发现那个海外市场有人已经把该商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结果国内这家企业被起诉到了当地法院,企业只能选择或者购买那个商标或者赔款并放弃当地市场。

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惨痛的教训。

第二,了解现代公司制度。

以前的民事主体只有个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公司这种民事主体。

现代的商业活动主要是由公司来完成的。

在法律上,公司属于法人,法人是与个人法律地位相同的民事主体。

公司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决策,自我承担责任,自负盈亏。

虽然我们仍然可以说公司是由个人所组成,或者是由个人所控制的。

但是,在法律上公司与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实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并不相互承担责任。

中国企业进行商业往来,签订合同时一般会要求除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公司盖章,而国外企业签订合同没有公司盖章的习惯,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得到授权的人)签字即可。

我们需要清楚,这些合同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并非是代表着个人需要承担责任,而只是代表着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从表象上来看有相似之处,但是他们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独自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受。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然有参股、控股的成分,但是母子公司互为独立的法人,互相不承担权利义务。

在商业活动中我们要分清楚个人与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防止出现判断失误。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IPAD商标案件中,苹果公司也发现了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在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苹果公司也采取了法律措施。

苹果公司通过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了商标权转让协议。

但是,苹果公司或许并没有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没有发现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公司所注册,而是深圳唯冠公司所注册(或许苹果公司已经注意到了这一事实,但是苹果公司认为台湾唯冠公司或者这两个公司可以互相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深圳唯冠公司)。

签订协议后,苹果公司推出了iPad产品,并要求台湾唯冠公司履行协议。

但是,这个协议的履行却出现了问题。

首先,深圳唯冠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是两个法人,双方虽然有控股、参股的关系,但是在法律上是互相独立的,深圳唯冠公司有权不履行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协议。

其次,虽然协议上有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同意,但是实际控制人的同意不代表公司的同意,即个人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一般并不互相承担权利义务,所以深圳唯冠公司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履行该协议。

当然,这个过程中还包括其他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也只是对目前可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并不涉及最后的判决内容。

综上所述,苹果公司的案件对业界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虽然这个案件目前为止尚没有结束,胜负尚是未知数。

但案件的发生就意味着商业风险的出现,iPad 产品的生产、销售也已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企业可以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苹果公司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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