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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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学校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工商大学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申诉主体第一节学生申诉的主体范围本办法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以自身合法权益为事由,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申诉的行为。

第二节学生申诉的对象范围学生的申诉对象应当为学校层面的管理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1. 学生学籍管理2. 学生奖学金评定3. 学生处分处理4. 学生宿舍管理5. 学生组织活动审核等第三节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学生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包括所有学校管理层面的决策和行为,但对于涉及校园安全和学生纪律的特殊案件,应当依照学校纪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四节申诉材料的提交学生在提起申诉前,应当准备完整的申诉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提交。

申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申诉书2. 相关证明材料3. 相关证据材料第五节申诉的受理和处理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受理和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学生提起申诉后,申诉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复杂的申诉案件,申诉机构可以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以确保相关事实的准确性。

申诉机构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解释,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对于有关学校管理和决策的问题,申诉机构应当及时召开听证会或行政复议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尽快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申诉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第六节申诉结果的告知学生申诉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诉人,并向申诉人解释处理意见和结果。

学生申诉结果的告知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电话通知或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七节申诉结果的执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申诉结果执行,确保学生权益的得到保障和落实。

对于需要调整决策和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落实变更,并向申诉人进行说明。

第八节申诉结果的监督学校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监督申诉结果的落实情况,确保学生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室、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从上述人员中选择五至九人组成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

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二)自行组织调查;(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学生未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反映。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委员由监察处、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外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八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书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大学是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学术社区,学生享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选择自由和平等权利。

但是,也有一些矛盾和争议不能避免,如果学生遭受不公正待遇或权益被侵害,他们有权向学校提起申诉。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制定了校内申诉规定,明确了申诉的适用范围、申诉程序和申诉方式,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申诉范围:校内申诉范围包括针对大学教职员工、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及其他学生的不公正待遇、学业成绩评定、奖励、处分等方面的争议。

二、申诉种类:1.个人申诉:学生个人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提出的申诉。

2.集体申诉:学生集体因同一事件或问题而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程序:1.初步处理:当学生遇到问题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如不能解决,方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2.学院审核:学院工作处需对学生提交的申诉进行审核,并对问题的事实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调解:如问题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则由学院的学生工作处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结果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报上级有关领导审核。

4.组成申诉委员会:当学院无法解决问题时,学院应组成一个由学院领导、学生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申诉委员会。

5.听证会:申诉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听证会,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提出证据和相关材料。

6.裁决:听证会之后,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并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出具行政决定书。

四、申诉方式:1.书面申诉: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申诉事项具体、清晰地阐述。

2.口头申诉:在初步处理环节,学生可以口头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书面申诉仍是主要形式。

以上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申诉种类、程序和方式的详细介绍。

在今天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校内申诉制度对于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校内和谐稳定、推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学生们秉持了一个积极、负责任的态度,通过申诉渠道,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合法的保障。

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学校成立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13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包括学生工作部负责人1人、研究生院负责人1人、教务处负责人1人、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1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1人、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1人、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2人、法律顾问1人。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学生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在2日内提出。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2)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3)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4)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及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和四名临时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组成为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和学校法律顾问。

暂时委员组成为教师代表两人,学生代表两人。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诉受理条件:(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合用依据不当的;(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述的书面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或者学校其他途径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同一事由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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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并组织开展复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有效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实、理由、申诉请求及有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应当给予指导,并要求申诉人于5
日内予以补正;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期限。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恰当
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作出原处理或处分的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在申诉期间,原则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请。

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三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关于期间计算及文书送达,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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