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的要求,为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保障财务安全和合法性,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本财务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1、遵循法律法规原则:财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合规。
2、诚信原则:财务管理必须坚持诚信原则,严禁虚报、谎报、隐报和故意误导。
3、审慎原则:财务活动必须具备审慎、稳妥、安全的特点,确保财务风险的可控。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四条财务管理职责分工1、单位领导:负责财务目标的确定、财务决策的审批和管理。
2、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财务制度、编制预算和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核算以及相关财务事务处理。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计、评估和监督。
4、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管理程序财务管理程序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等环节。
1、预算编制:根据单位的财务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2、财务核算:对资金收入、支出进行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3、财务报告:根据财务核算结果,编制财务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
4、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5、财务监督: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筹集1、内部资金筹集:依据预算编制,通过内部资金调剂、储蓄和积累等方式筹集资金。
2、外部资金筹集:依法依规,通过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七条资金使用1、合理配置资金:根据财务预算,合理调配资金,尽量实现资金的最优利用。
2、资金支付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资金使用报告:定期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相关部门,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八条财务核算对象1、资金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的资金收入进行核算。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

非流动资产管理ຫໍສະໝຸດ 长期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对长期投资进行严格管理,规范投资决策程 序,确保投资安全和收益。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 的购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的操作, 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无形资产管理
递延资产和长期待摊费 用管理
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评估和管理,确保无 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要点三
其他非流动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专 项应付款等,是企业因特殊原因而产 生的非流动负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在非流动负债管理中应关注其他非流 动负债的性质和金额,确保按期偿还 或履行相关义务。
预计负债的核算
预计负债的概念
预计负债是指企业根据历史经验和相 关因素,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经营成本 或责任进行合理估计并确认的负债。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预计负债核算时 应关注相关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以及 负债的合理计量。
和列报要求进行编制。
收入支出表
反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收入和 支出情况,按照收入类科目和支 出类科目的分类和列报要求进行 编制。
现金流量表
反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现金流入 和流出情况,按照现金流量科目的 分类和列报要求进行编制。
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每个会计科目都有明确的定义和使用说明,确保了会计科目 的准确使用和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非流动负债管理
要点一
长期借款
要点二
递延所得税负债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为满足长期资金需 求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 项,其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在非流动负债管理中应关 注长期借款的规模和利率,确保按期 偿还本金和利息。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企业因会计与税 法差异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 产生的所得税负债。水利工程管理单 位在非流动负债管理中应关注递延所 得税负债的性质和金额,确保依法纳 税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保障财务稳健运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核心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监督和控制职能。
财务部门设置财务科、会计科、审计科等职能科室。
2. 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决策、监督和评价财务管理相关事务。
三、经费预算1. 每年初级府定年度财务预算,全面规划本年度支出和收入。
经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 拨款制度根据财务预算,定期拨付经费到各部门,用于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工资、日常管理等开支。
3. 经费管理严格财务预算执行,不得私自挪用、挥霍公款。
各部门应按规定使用拨款,并保证经费使用合理、合法。
四、账务管理1. 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 会计处理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每笔收入、支出、资产变动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记账处理,做到账务清晰、明了。
3. 财务报告在经费使用结束后,财务部门应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报送领导、相关部门和审计机关,确保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五、审计管理1. 内部审计设立内部审计科,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审计每年定期请审计机构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3. 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对问题整改要求,及时改进。
六、资金管理1. 资金使用按照预算分配和拨款制度,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禁违规投资、兴建工程。
2. 资金监管设立资金监管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法。
七、财务监督1. 财务监督由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
2. 审计监督定期聘请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财务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整改,并向领导汇报。
水利部门财务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各级单位,包括各级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建设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水利部门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水利部门经济活动情况。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水利部门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水利部门财务管理制度;(二)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实施预算执行;(三)进行财务核算,及时反映财务状况;(四)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监督、检查财务活动,防范财务风险;(六)完成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水利部门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量入为出,确保预算的合理性;(二)统筹兼顾,优先保障水利事业发展;(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七条预算编制程序:(一)各部门根据水利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编制部门预算;(二)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三)水利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预算草案;(四)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水利部门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二)分户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三)规范操作,防范财务风险。
第九条资金管理程序:(一)根据预算和项目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二)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财务核算第十条水利部门财务核算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二)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水利工程报账制度

水利工程报账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财务管理,规范报账程序,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等。
3. 水利工程报账应遵循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
二、报账条件与依据
1. 报账请求需基于有效的合同协议或双方认可的书面文件。
2. 报账金额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3. 提交的报账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相关证明文件、进度报告等。
4. 所有报账材料必须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报账流程
1. 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报账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报账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出意见。
3. 项目业主对报账单进行最终审批,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
4. 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结果进行资金划拨,完成报账流程。
四、监督与管理
1. 设立专门的审计小组,定期对水利工程报账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纪律。
2. 对于违反报账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鼓励内部举报,对于揭露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一定的保护和奖励。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水利管理工程单位会计制度

水利管理工程单位会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管理工程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安全、促进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制定本会计制度。
二、会计政策1.会计政策的确定要坚持公允、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规定。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更改。
3.会计政策的确定应尊重事实,严格执行,确保不发生会计作假等违规现象。
三、会计制度运行1.会计期间为每个自然年度。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和账簿。
3.会计制度的运行由专职会计人员负责,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为备查记账法,确保每一笔经济业务都有凭证支持,不得随意记账。
2.会计核算应按照借贷相等原则进行,确保资产负债平衡。
3.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都应按照规定进行核算和报表填写。
五、财务报告1.每月底要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财务报表要经过审计后及时上报给领导和相关部门,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3.编制财务报表要遵守会计制度规定,不得随意篡改或造假。
六、审计和监督1.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外部审计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会计工作要接受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违规处理1.发现会计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并进行调查处理,严格依法惩处。
2.对于违反会计制度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水利管理工程单位会计制度,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愿各位职工共同遵守,共同维护水利管理工程单位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 保障资金安全,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3.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4. 强化财务管理责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会计1. 会计核算(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确认和计量各项经济业务。
(3)建立健全财务报表体系,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2. 会计凭证(1)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过程。
(2)会计凭证应当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3. 会计档案(1)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查阅。
(2)会计档案应当按年度、项目、类别等进行分类、归档。
四、财务管理1. 预算管理(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年度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2)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2. 收入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入政策,确保收入真实、合法。
(2)加强收入核算,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3. 支出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政策,合理控制支出。
(2)加强支出审核,确保支出真实、合规。
4. 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2)加强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五、设施管理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2. 财务设施包括财务软件、打印机、扫描仪等,应定期检查、维护。
六、其他事项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财务管理制度应定期修订,以适应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
水利工程财务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财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水利方针政策,规范水利工程财务管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水利工程财务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行政单位及其所属水利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财务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原则、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财务预算、资金管理、财务监督、财务信息报送等内容。
第四条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应当坚持政治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维护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工程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原则第五条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二)严谨科学。
财务管理工作应当谨慎细致,科学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经济效益。
在确保财务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四)风险防范。
做好财务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财务风险可控。
(五)透明公开。
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财务支出,防止浪费和挥霍。
第七条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原则,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符合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国家、社会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第三章财务管理组织第九条水利工程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员队伍。
第十条水利工程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组织机构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档案,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保障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建立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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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2013-09-11 16:29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财政部人民国财政部发布日期:1994-12-26执行日期:1994-12-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国境管理的各类水管单位。
第三条水管单位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水管单位必须承担防洪、排涝等社会公益性任务,又要利用管理围的水土资源、技术、人力优势,搞好供水、发电、综合经营生产。
第四条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水管单位实行下列三种财务管理形式:1.对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水管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2.对虽有一定收入,但收入还不足以弥补其成本、费用开支的水管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贴。
3.对依靠自身收入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开支的水管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财务管理。
具体到每个水管单位实行种财务管理形式,由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水管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
水管单位经营项目撤并、分立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
第六条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部经济责任制,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水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水管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各项公益业务、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各项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九条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资本金为有权代表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单位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其财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我国、澳门和地区投资者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视同外商资本金。
对由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投资部分应属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应属群众投劳折资资产。
此项资产经法定程序核实后,按投资主体计入有关资本金。
采用投劳折资筹集的资本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投劳折某工种投市场劳某工种=∑{××(1+)资总额入总工时力均价管理费率某工种实-}发补助总额第十条水管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投资、投劳折资、各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形式筹集资本金。
水管单位的投资各,必须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水管单位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水管单位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二条水管单位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水域、岸线使用权)不得超过单位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管单位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三条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依法享有经营权,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式抽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单位利润并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十四条水管单位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五条水管单位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帐款、应付票据、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短期债券、其他应付款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专项拨款、专项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六条水管单位应当按期偿还各种债务。
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七条水管单位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水管单位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八条水管单位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九条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存款的部控制制度。
现金收支和有价证券的收、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和有价证券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库存有价证券面额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水管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应收补贴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水管单位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水管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水管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水管单位的存货包括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产品、在产品等。
水管单位代其他单位销售的商品、储备或加工的材料物资,为专项工程或防汛储备的材料物资等均不作为单位的存货。
第二十三条水管单位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交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
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运输费、保险费、税金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水管单位,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水管单位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五条水管单位的低值易耗品、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的耗费,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水管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七条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水工建>物、设备、仪器房屋及其他建>物、经济林木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水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八条水管单位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式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防护及经济林木,按营林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水管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水毁修复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建、扩建、水毁修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水毁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以上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凡动用了农村劳动积累工的,其投劳折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特征分为六类:(一)水工建>物;(二)房屋及其他建>物;(三)设备及传导设施;(四)工具及仪器;(五)防护林及经济林木;(六)其他。
第三十条水管单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安工程。
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法计价: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三十一条水管单位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水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公益业务用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
水库、机电排灌站同时具有公益业务和生产经营作用的共用固定资产,其折旧的计提按比例分摊。
其中水库采用库容比例法,机电排灌站采用工作量比例法。
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折旧,计入使用期间成本。
房屋、建>物及传导设施以外的未使用和以经营租赁式租入的、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