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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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说明

《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说明

《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说明一、本考核指标体系设12个考核项目,基本分为100分。

另设加分项目、减分项目、降低一个考核档次项目。

二、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999分为良好,60—79.99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本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结合年度任务作出相应调整。

四、本考核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及分值考核内容计分方法责任处室得分一、党建工作(11分)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8分)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较强的得5分,深入开展“基层组织提升年”活动,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得3分党建处2.干部队伍建设(3分)科学选任干部,建设结构合理、梯队合理、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的得1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力度,积极完成年度干部培训任务的得1分,加强干部日常管理,有比较完善的考核奖惩机制的得1分二、内部治理(7分)3.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工会作用(2分)开展学习宣传《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得1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民主监督作用的得1分政策法规处4.按要求开展章程制定工作(2分)启动章程制定的得0.5分,形成初稿并按程序征求意见的得0.5分,完成章程核准的得1分5.教学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3分)各专业制定并严格执行:①实施性教学计划;②教学大纲(课程标准);③教学工作计划;④教材选用管理制度;⑤教学例会制度;⑥教学检查和教学督导制度。

以上6项完备规范、执行严格的得3分;每缺1项的扣0.5分职教处三、办学条件(12分)6.师生比达到合格标准(3分)达到合格标准的得3分,低于标准10%之内的得2分,低于标准11%至20%的得1分,低于标准20%以上的不得分7.双师型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0%(3分)达到50%的得3分,达到49%—39%的得2分,39%-29%的得1分,达到30%以下的不得分发展规划处8.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达到合格标准(3分)达到合格标准的得3分,达到标准以下至标准90%之间的得2分,达到标准89%至标准80%的得1分,达到标准80%以下的不得分9.专职辅导员按国家规定师生比1∶200配备(3分)达到标准的得3分,不达标准的不得分思政处四、队伍建设(10分)10.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和考核体系(3分)有师德考核办法的得1分,有学术工作规范要求的得1分,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和规范要求的得1分人事处11.专任教师中青年教师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15%及以上,且逐年增长(4分)达到比例且比上年增长的得4分,未达到比例但比上年增长的得3分,未达到比例且未增长的不得分12.校企合作的教师培训体系和合作机制建设情况(3分)①校企合作师资培训1分:有规划的得0.5分;有措施的得0.5分②各专业的专业技能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年人均1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指标体系考核干部工作实绩,推动我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和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制度保证。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综合考评、重在运用的原则,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为重点,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各种考核项目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考核范围:各市,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实行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第五条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成立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以下简称“省考核领导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提出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设在省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省考核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省卫生厅2011年政府目标细化分解(定稿)

省卫生厅2011年政府目标细化分解(定稿)

19
医政 20 处
60
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21
各市所有三级医院、50%县医 1.各市三级医院有1所未开展常见病种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扣5分。2.各市确定的试点县医院有1所未开展常见病种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扣5分 院开展常见病种临床路径管理 10 。3.三级医院试点病种数不得少于30个,县医院不得少于15个;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入组率不得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得低于70%。抽查1所三 试点工作。 级医院、1所县医院,病种数、入组率和入组后完成率每有1项不达标者每所医院扣2.5分。 每个市确定至少1所三级医院 10 有三级医院的市没有1所三级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扣10分。 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 推进县域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 各试点县:1.县政府未成立组织机构的,扣2分;2.县财政对卫生投入增长幅度未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的,扣2分;3.召开形势分析会少于2次,扣 改革,各市选择1至3个县开展 12 2分;4.未开展县乡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扣2分。 试点工作。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各市 各试点医院:1. 未成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构的,扣3分;2. 未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扣4分;3. 未开展人员绩效考核的,扣4分;4. 未实行医保 抓好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 15 病人住院费用及时结算的,扣2分;5. 未实行基层首诊负责和双向转诊制度的,扣2分。 作。 96个农业县30万人口以上的县 有一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太 原1所、大同1所、朔州1所、 15 根据各市指标,每少1所扣5分,扣完为止。 阳泉2所、忻州2所、吕梁4所 、晋中3所、长治2所、晋城3 所、临汾4所、运城9所。 全省三级医院全部开展预约诊 疗服务工作,各市县级医院综 合改革试点医院要开展预约诊 疗服务工作。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
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正> 各省属企业:为实行国有资产经营目标管理和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特制定《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现予公布,从2004年度开始试行。

附:《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
【总页数】4页(P35-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及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 [J], 无
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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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08•【字号】晋财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财金〔2022〕32号各市财政局、各有关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晋政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现制定《山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2022年5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指标与分值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意见》(晋政发〔2018〕4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03施行日期2009.12.03文号晋政办发[2009]18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近年来,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不健全,部分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

耕地保护工作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要站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要按照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各地政府一把手是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27号)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28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晋卫[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晋卫〔2014〕44号)各市卫生局,委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性教育制度,是医疗卫生单位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实现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培养高尚职业道德、提高能力素质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

为实施科教兴卫、人才强卫战略,推进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的贯彻落实,依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将继续医学教育纳入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考核目标。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及全省年度目标责任细化分解指标要求,制订继续医学教育考评指标体系,从制度落实、组织管理、实施情况、扩大覆盖率、完成达标率等方面统一实施考核。

对不能完成指标任务的单位,将核减其目标责任制分值,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二、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与单位领导干部考评挂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称职等级评定主要内容,单位不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细化分解指标任务,领导干部不得评为优秀。

三、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挂钩。

单位等级评审周期内,不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细化分解指标任务,要按等级评审要求扣除相应分值。

四、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取得学分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初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全省统一规定层次和类别的25学分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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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指标体系考核干部工作实绩,推动我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和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制度保证。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综合考评、重在运用的原则,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为重点,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各种考核项目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考核范围:各市,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实行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第五条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成立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以下简称“省考核领导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提出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设在省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省考核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以及其他省考核领导组核定的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结合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实际分别确定,每年年初下达。

下达的考核指标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省考核领导组研究同意。

第八条各市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一)经济发展: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升级与调整、工业增加值、农业发展、招商引资与内外贸易、非公有制经济与县域经济。

(二)人民生活:城乡居民收入、城镇就业、社会保障、重点民生工程。

(三)社会发展:社会事业、文化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

(四)资源环境: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土地管理、造林绿化。

(五)社会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信访工作。

(六)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依法行政、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九条省直部门(单位)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一)年度工作任务: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各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的目标任务。

(二)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依法行政、机关建设。

第十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是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考核等次评定以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是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学、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是本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考核结果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社会评价和民意调查。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十三条考核工作按照督查落实、自查总结、考核测评大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社会评价、综合评价、考核汇总和结果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督查落实。

省考核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考核单位完成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在年终考核时综合运用。

各职能部门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进展和日常落实情况,评价结果在年终考核时报省考核办。

第十五条自查总结。

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本年度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考核测评大会。

每年一季度省考核办派出考核组,组织召开考核测评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主要领导述职述廉报告(其他省管干部书面报告)。

各市参会人员包括:市委全委会成员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其他市厅级干部;市纪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县(市、区)党政正职。

省直部门(单位)参会人员包括: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省管干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参会人数不足50人的,可由机关全体人员及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

第十七条民主测评。

考核组印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表》,由参加考核测评大会的全体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填写,考核组负责收回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个别谈话。

各市参加谈话人员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综合部门部分主要负责同志,县(市、区)委书记;省直部门(单位)参加谈话人员包括: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省管干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部分主要负责人。

考核组对谈话了解的情况,要通过查阅被考核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资料以及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一步考察核实。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进行专项调查或审计。

第十九条民意调查。

考核期间,由省统计局负责在各市干部群众中对各市工作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由省直工委负责在省直部门(单位)一般干部和工作联系单位、服务领域的干部群众中对各部门(单位)工作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结合考核测评大会进行,对各市考核时,由考核组组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省直各部门(单位)进行评价;对省直部门(单位)考核时,由考核组组织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市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综合评价。

考核组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写出考核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考核汇总。

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准等工作。

省考核办汇总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及民主测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结果评定。

省考核办征求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意见,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总体分析、比较研判、统筹平衡和综合评定后,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省考核领导组审定。

第四章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第二十四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别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目标任务考核总分100分(占整个考核的90%权重),其中,工作任务完成占85分,班子和队伍建设占15分。

(二)各方面评价总分l00分(占整个考核的10%权重),其3项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占50%的权重,民意调查占25%的权重,社会评价占25%的权重。

第二十五条对各市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节能减排、安全稳定指标和省直部门(单位)重点工作超额完成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表彰,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完成情况排名首位的,要在其综合分中适当加分。

对各市、省直部门(单位)某项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未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完成情况排名末位的,要在其综合分中适当减分。

第二十六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按照各市和省直综合管理部门、党委部门、政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群团部门分类排序(分类方案附后),顺序依照综合得分确定。

优秀等次名额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左右。

各市和省直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发生严重问题的,直接评定为较差等次。

优秀等次: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领导班子团结,领导班子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

良好等次:全面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团结,领导班子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

一般等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主要领导或多数领导班子成员民意评价较低,单位管理松散。

较差等次:综合得分排所在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80分,或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

好等次名额不超过被考核班子所在类别班子总数的30%。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得票率超过90%,且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良好以上的,可评为好等次;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60%的,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其中差得票率超过30%,并经组织考核认定,评为差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较差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较好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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