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危机中,婚姻走向死亡的几个阶段
马克思的婚姻观思想及其几点思考

论马克思的婚姻观及几点思考从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谈起摘要:在《论离婚法案》中,马克思深刻剖析了婚姻的本质关系。
马克思认为:“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谁随便离婚,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为”,马克思强调婚姻的基础是爱,提倡在爱的基础上结婚自由并承认婚姻可以离异,但反对轻率离婚。
通过对马克思婚姻观的分析,以期把握婚姻的本质和基本道德规,以此从家庭,法律,学校,社会四个方面着手,给人们的婚姻生活提供借鉴,从而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
关键词:马克思;婚姻观;离婚;当代价值马克思的婚姻观是马克思主义全部学说著作中的一个重要容,并且它的形成历经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马克思多部著作和大量书信当中都涉及到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论述。
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时候就十分重视对婚姻这一问题研究,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致巴瓦安年柯夫》、《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等著作中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论及了原始社会史方面的问题对古代婚姻家庭发展作过一些阐述,①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马克思致路库格曼》、《反杜林论》等著作中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了深刻地分析揭露和批判 。
一、马克思婚姻观的基本容1842年,普鲁士国家制定了《离婚法草案》,该草案主要是依据基督教精神,把世俗婚姻予以化,强调婚姻的不可离异性。
该草案受到社会舆论的热烈声讨。
①陈旸.马克思主义家庭观及其当代价值.[J].马克思主义研究理论月刊2013年第08期马克思认为这是婚姻问题被普鲁士君主政府化,并且揭示出该政府欲在法制上把婚姻问题予以神秘化,以实现其君主统治的意图。
为揭露这一意图,马克思向世人表达了他自己的婚姻观,为此马克思写下了《论离婚法案》一文,一方面表示出对该法案的否定态度,另一方面也表达了自己对婚姻的理解。
(一)婚姻要合乎伦理马克思的婚姻观是把婚姻看作一种伦理道德,是对黑格尔的婚姻观进行批判的继承而产生的。
第九章中年人行为与社会环境

4、林崇德等人观点
中年期的发展任务应该包括六个方面的 内容:
(1)接受生理的变化,在保健上进行 自我调节。
(2)根据智能的特点,在工作上做好 自我更新。
(3)面对巨大的压力,在情绪上加以 自我控制。
(4)鉴于兴趣的转移,在活动上学会 自我休闲。
(5)正视“中年危机”,在人格上实 现自我完善。
E.H.Erikson (1902-1994)
2、莱文森的观点
莱文森(Levinson,1983)认为 成年发展是由一系列交替出现的稳定期和转折期
构成
稳定期 转折期 区别:生活结构是否发生了变 化
莱文森非常重视转折期 成年中期发展任务: 巩固自己的兴趣、目标及各种承诺 获得:智慧、有见识、同情心、视野开阔 品
6.中年人心理健康标准
感觉良好 记忆良好 思维健全敏捷 有较丰富的想象力 情感反应有度 人际关系和谐 学习能力始终不衰 有自知之明
第三节 成年期的认知发展
一、智力发展的特点 1、固定智力继续上升,流动智力缓慢下降 2、智力技巧保持相对稳定,实用智力不断增长 二、影响中年人智力发展的社会环境因素 1、社会历史因素 2、职业因素
中年人的爱情是那种温暖得攻不下的 “围城”,越住越热络;
中年人的爱情是那种沉稳得有点庸常的 生活,越过越滋润……
2 、婚姻危机
夫妻双方从往日的罗曼蒂 克到锅碗瓢盆 简单的重 复
“七年之痒”
“审美疲劳”乃至于“审 美厌恶”
稍不留神,夫妻关系便会 出现危机,矛盾丛生,家 庭内部无休止的争吵与冲 突
原因:
中年危机的具体体现
婚姻生活 “鸡肋鸡肋”
婚姻法研究论文

婚姻法中相关热点问题的研究内容摘要婚姻家庭问题涉及每个人的幸福与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否,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来维护家庭和婚姻幸福,然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已成必然,就应该进行自我保护,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关键词结婚;彩礼;夫妻财产;房产;离婚;亲子关系;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是社会的大环境要和谐,更重要的是小家庭的夫妻之间要和谐;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够和谐;只有夫妻和谐,才能够获得婚姻的幸福;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婚姻和谐更重要;然而夫妻相处的过程中,家庭财务问题、配偶的不良嗜好、个性不合、沟通不良、婆媳及姻亲困扰、女性独立能力提升、道德及宗教力量减弱以及外遇机会的增多等种种因素,都会给婚姻带来危机,甚至走向离婚;笔者利用业余时间在网络上建立了一个免费的法律咨询平台,在咨询者中咨询家庭婚姻问题的不在少数,这也更让我意识到,向全社会普及婚姻法相关内容的重要性;下面进入正题,婚姻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先来看结婚,结婚是一个新家庭产生的前提,也是研究婚姻法的前提,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首先,结婚的条件:积极条件:1双方自愿2婚龄3一夫一妻;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结婚后,因为某些结婚必须符合的要件缺失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产生婚姻关系的瑕疵,这就衍生出了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那么什么情况是无效的,什么情况又是可撤销的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再来看可撤销的婚姻,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这样的婚姻是可撤销的,但是这个意思表示不真实必须做缩小解释,即仅限于受胁迫,而且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再来看看结婚过程中备受关注的彩礼问题;彩礼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是婚约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非基于订立婚约而由单方赠与或双方互赠的财产,比如一些价值不大的化妆品、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等;任何一方获得此类赠与物时,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方不能因婚约解除而要求对方返还;另一种是婚约男女双方根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订立婚约并以结婚为目的,甚至有时并非出于自愿而给付对方大量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等;受赠方因此所取得的财产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财产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这种占有权依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依据返还占有物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应且仅指这一种财产;对于该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后,对于夫妻双方来讲,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濡以沫共同维护好婚姻关系是最重要的,但在法律层面,最重要的恐怕是双方的财产问题了;财产问题无外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着作所得,这包括三个方面①婚前投稿,婚后发表、②婚前发表,婚后取得稿酬、③婚姻期间发表,离婚后取得稿酬;婚后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作为投资的本金依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取得的稿酬或离婚后才发表并取得的稿酬;除此之外,还有几个特殊的问题需要注意:①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②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人认定为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结婚后,双方包括家长更为重视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婚姻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如果婚姻生活过的不够和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婚姻将会走向死亡--离婚;离婚又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先说协议离婚,双方自愿且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就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了;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双方婚姻关系结束,而离婚协议也正式的产生法律效力;有很多人咨询我说,已经协议离婚了,但现在认为当时的离婚协议对自己不公平,想改变离婚协议;我问他你们当时签订的协议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吗签订离婚协议时,他对你有没有欺诈和胁迫签订离婚协议当时你是否完全理解协议内容他回答说是;我说那你们的协议就无法更改了,因为一旦协议离婚完成,离婚协议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了;要想撤销或者改变,就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没有的话,就得和对方商量,否则没有他路可寻;因此,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离婚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认真谨慎,不能一时冲动,过于逞能,要认识到一旦协议生效,你将追悔莫及;再说裁判离婚,如果双方就离婚不能达成一致,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如果有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并对双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划分;那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又是什么呢简单说就是不忠、暴力、恶习、分居、宣告失踪和生育保护; 所谓不忠是指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暴力是指:长期对夫妻一方进行暴力殴打或者类似方式的虐待;恶习是指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居住两年以上的;生育保护是指: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失踪是指消失后无法联系连续两年以上的,经过一定的程序,法院宣告失踪的,一方申请离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注意几种特殊情形: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再来看看离婚的效果是怎样的呢离婚后,通过结婚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相互扶助的义务已然终止,还有就是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对于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而离婚后就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了,法院分割财产的一般原则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要求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话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也有例外情形;第一种例外情况是,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是: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④当事人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内”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种例外情形是生活困难帮助权;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2;第三种例外情形是经济补偿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有: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的可能性就会更大;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同意随母亲生活的;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同意随父亲生活的;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给一方,另一方有探视权,抚养孩子一方应保障另一方的探视权,同时另一方有定期交纳抚养费的义务,具体标准是有正式工作的按工资的20%-30%,没有正式工作的视具体收入情况及抚养孩子所需费用综合评价;此外,随着时代发展,人们思想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在生活中会存在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如果一方怀疑双方养育的子女,非自己亲生,通常会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对方有时会强烈反对,这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3;这就是笔者对婚姻法中人们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读,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老师多多批评指正;。
婚姻是爱情坟墓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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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是上辈子地夫妻夫妻是上辈子地冤家

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夫妻是上辈子的冤家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有著传承关系,决没有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每个人今生的林林总总,都是前世的延续。
这就是生命延续的惯性。
可以这样说:今生的生活方式是前世生活方式的延续,今生的性格和才能,都是前世的性格、才能的沿袭,今生的命运,是前世命运的继承,今生的人际关系、爱情、婚姻等等,都是前世垫好的。
既然每个人的今生都是源自前世,都是上一辈子的继续。
那么,今生决然受著无数个前世的影响,那过去世的经历一定会在此生的每个人的身上留下鲜明的印迹,决不会磨灭,又含意清楚。
没有一个人无缘无故来到这世界,每个人都带着使命。
每个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为最初我们都是宇宙一体。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双生灵魂,夫妻是缘,善缘恶缘,无缘不聚。
夫妇本是前缘,善缘、恶缘,无缘不合;儿女原是宿债,欠债、还债,有债方来。
我们总说也许上辈子太好了缘分没尽可是余到这辈子缘分又不够所以才不能在一起……1、这一世夫妻或是因为前世的爱或是因为前世的恨。
2、这一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或是报恩、报仇;或是讨债、还债。
这就是缘分。
缘分尽了,就不会再成夫妻或父母子女了。
什么样的因,得什么样的果。
此生能遇到贤夫惠妻,也不过是前世与他们结下的善缘。
而生遇上恶夫劣妻,也是因为自己前世欠的他们。
随缘消旧业,更不造新殃。
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夫妻是上辈子的冤家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
因为上辈子缠绵不够,所以这辈子还要缠绵。
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因为还欠着上辈子的情债,所以这辈子要偿还。
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要不在茫茫人海中,我们怎么会相遇,相知。
我们一定是带着前生的气味,互相吸引。
命运安排我今生不能做你妻子,但因为我前生太任性,欠你太多,必须把前生欠你的今生还给你。
今生我还是一无所以,不能给你钱因为我比你更穷。
不能给你权,因为我是一个平民。
我带着一颗心走向你,那是前生你爱过的心。
你还记得吗?你捧着我的心,激动的要流泪,前生本该得到的幸福,却在今生才圆满。
婚姻有哪些基本本质及主要形式

婚姻有哪些基本本质及主要形式婚姻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
婚姻的前提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本质的。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的婚姻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婚姻的概念婚姻,是一种人际间取得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
根据观念和文化的不同,结婚,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这种结合通常以婚礼的方式来对外宣告其正式成立。
结婚的具体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精神和信仰的需要。
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
婚姻双方家长互称“亲家”或“姻亲”。
现代婚姻普遍认同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同时已有不少地区认同同性婚姻。
但在部分地区过去的文化历史及许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现今某些地区或宗教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
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他条件下不限制结婚次数。
目前,世界上婚龄最长的夫妇已经结婚80年。
婚姻的本质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从本质上看,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
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双方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现代社会主要是依据法律。
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
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
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源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
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
婚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
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
但即使是在现代社会,经济和子女这两个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后占有的比重仍然占重要地位。
婚姻纠纷案例100例

婚姻纠纷案例100例1. 相互互相猜疑,妻子出轨导致离婚。
2. 丈夫赌博冲动,将家庭积蓄全部输光,引发离婚。
3. 婚姻中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最终离婚。
4. 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并最终导致离婚。
5. 婚姻中存在不和谐的性生活,最终导致离婚。
6. 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割问题,最终导致离婚。
7. 婚姻中存在感情不和谐,最终导致离婚。
8. 夫妻之间出生入死的共同体验却没有真正的信任,在争执中最终离婚。
9. 婚姻中存在婆媳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10. 配偶间不伦之恋,最终导致离婚。
11. 夫妻之间存在经济危机,最终导致离婚。
12. 婚姻中存在夫妻双方生活观的差异,最终导致离婚。
13. 夫妻之间存在择偶标准的不同,最终导致离婚。
14. 婚姻中夫妻双方面临着家庭压力和贫困,最终导致离婚。
15. 夫妻在一起太久,感情淡漠,最终导致离婚。
16. 婚姻中存在信任的问题,最终导致离婚。
17. 夫妻在一起过于依赖,最终导致离婚。
18. 婚姻中存在煽动、暴力等不良心理,最终导致离婚。
19. 夫妻之间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最终导致离婚。
20. 婚姻中存在家庭压力的问题,如老人、亲戚等,最终导致离婚。
21. 夫妻之间有过小过错却处理不当,最终导致离婚。
22. 婚姻中存在互相忍耐的困难,最终导致离婚。
23. 夫妻之间存在沟通心理的差异,最终导致离婚。
24. 婚姻中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最终导致离婚。
25. 配偶之间存在品质的差距,最终导致离婚。
26. 婚姻中存在择偶标准的冲突,最终导致离婚。
27. 夫妻之间存在出轨、谎言等不良行为,最终导致离婚。
28. 婚姻中存在导致双方失望的因素,最终导致离婚。
29. 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家庭虐待等不良行为,最终导致离婚。
30. 婚姻中存在忽略和放任的问题,最终导致离婚。
31. 夫妻之间存在敌意、不信任等不良心理,最终导致离婚。
32. 婚姻中存在争执和吵闹的问题,最终导致离婚。
33. 夫妻之间存在嫉妒和恨意的问题,最终导致离婚。
家庭社会学考点

第一章绪论一、家庭社会学:社会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研究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单位的家庭及在社会影响下自身演变的规律,与社会相互作用的机制,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西方家庭社会学研究简述:(可能填空题)●两条路径:1.从哲学、史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的视角研究家庭的起源和发展;2.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家庭现状,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注重对家庭的实地调查,进行定量研究。
(考)●两大派别:(考)1.把家庭作为社会制度,侧重家庭功能及其变迁;2.把家庭看做社会组织,侧重家庭关系。
●奠基人:(考)法国社会学家弗雷德里克·勒普累、德国社会学家W·H·里尔三、西方家庭社会学研究历程:(注意人物、里程碑式著作)1、1860—1890年的“社会达尔文”时期●研究领域:家庭演化理论(家庭史)●研究方法: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历史方法2、1890—1920年的“社会变革”时期●研究领域:家庭现状研究●关注议题:社会问题和社会改革●研究方法:微观的经验研究3、1920—1950年的“科学研究”时期●研究领域:家庭行为研究●关注议题:社会变迁对家庭模式的影响,如何评价这种影响,主要关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等。
●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引进心理学的研究方法4、1950—1970年的“关注家庭理论”时期●研究领域:多元化发展,注重解决本土问题●关注议题:建构家庭系统理论●研究方法: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5、1970年以来的家庭多样期●研究领域:从种族、阶级、社会性别和文化视角对家庭进行研究●议题:家庭的多样性与宏观的社会力量●研究方法:性别分析●特点:●从家庭内的微观互动、社会的宏观结构性力量与社会不平等之间的关联中,质疑各种类型的男女不平等。
●将理论研究落实到行动上,对政府制定有关的家庭政策产生了影响。
四、中国家庭社会学研究历程:●早期的思潮和实践属于政治范畴1、20世纪上半叶(初始期)●强烈的批判色彩●学术研究日趋活跃2、20世纪50至80年代(停滞期)●对离婚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成为研究热点●进入50年代,随着社会学被取缔,婚姻家庭研究进入相对沉寂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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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学上,“感情破裂”要经过纠纷、戒备、裂痕、破裂四个阶段。
那么,婚姻走向死亡究竟经历着哪几个阶段呢?伊思私人情感教练从那些数以万计的离婚案例中,类比总结出来婚姻走向死亡的那几个阶段,就来让我们来具体分析看看:
第一阶段:纠纷开始
夫妻携手入洞房后,经过炽热期,便进入矛盾期,若矛盾未能及时解决,便演成纠纷,缠绕不清地争执。
平时的小争小吵,无伤大雅,如果是床头吵床尾和的局面,也能一定程度上增进夫妻的感情,然而如果真的出现嫌隙,就不是争吵那么简单了,而是婚姻走向死亡或离婚结局的开始。
一般说,纠纷在低文化层次和胆汁质、多血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外泄,如口角、殴斗、毁物等,经斡旋,可解决,但过后又重演,内战不息;而在高文化层次和粘液质、抑郁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内郁、外表上不争不吵,但内心彼此冷淡,心存罅隙,斡旋不易见效。
第二阶段:防备
经过了以上的第一步,纠纷逐步累积,夫妻从隔阂发展到戒备,俗称“同床异梦”。
戒备的形式,拜物型者多从财产、收支上互相隐瞒;外在型者瞒着对方与异性来往等。
为了防备对方抓住把柄和了解到事实真相,双方在经济、社交关系等方面戒备,甚至连个人的事业问题、前途问题等,也守口如瓶,层层设防像防盗一样地防备对方。
第三阶段:裂痕
隐秘总有披露的一天。
隐秘的披露造成更严重的纠纷,便加重戒备;其结果,形成恶性循环,终于出现裂痕。
俗话说,破镜难圆。
夫妻之间既然有了这样的裂痕,那么即使勉强修补,裂痕也是依然存在的了。
除非,两个人重新改变观念和生活方式。
裂痕表现在情绪上是强烈的不满,表现在行为上是相互的背离。
这时,有居住条件的大多分居;无居住条件的,即使同居,也是背靠背,井水不犯河水。
一般来说,出现这样裂痕的夫妻,就是离离婚这一步不远了。
即使不离婚,他们的婚姻实际上也快要死亡了。
第四阶段:破裂
破裂这个词,听了就让人心碎。
夫妻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无法弥缝,感情彻底破裂。
感情破裂的夫妻,其抉择的模式大致有三:一是分道扬镳,通过法律手续离婚;二是考虑种种原因不便离异,只好凑合着生活,忍挫负重,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三是感情破裂无法逆转,只是为了折磨对方,拒不离婚,“拖住他(她),不让他(她)快活”。
这种拖累,既愚蠢又不道德,害人亦害己。
“形于内,则行于外”,婚姻走向死亡的四个阶段,前两者是形于内,是“因”,一般是属于内心的活动范畴;后两者则是行于外,是“果”,一般属于付诸行动范畴。
因此,要防止婚姻死亡,应当在夫妻矛盾发生时就积极调适,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不是到了有裂痕或破裂时才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