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涉税额暂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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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注:纳税人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文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方法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别,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税收专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税收专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
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10.13
【实施日期】2009.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开展一次税收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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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10%

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10%

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10%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的具体情况三、暂估比例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四、各方对暂估比例的态度及建议五、总结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近日,有关部门提出了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为10%的政策,旨在对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的具体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合同暂估比例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土地增值税的预估比例。

根据最新政策,这一比例暂定为10%。

这意味着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需提前预留10%的土地增值税款,以备后续清算时支付。

三、暂估比例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1.稳定房价:土地增值税清算合同暂估比例的实施,有助于遏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资和炒房行为,从而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

2.调整供求关系:暂估比例的实施将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得市场上的房源供应更加充足,从而缓解房价上涨压力。

3.规范市场秩序:政策要求房地产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土地增值税的暂估比例,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逃税等不合规行为。

四、各方对暂估比例的态度及建议1.开发商:部分开发商表示支持暂估比例政策,认为这有助于遏制过度投资和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购房者:购房者对此政策反应不一,部分购房者担忧房价受到影响,但也有购房者认为政策有助于市场稳定,长远来看有益于购房者。

3.专家建议:专家建议政府应继续关注房地产市场动态,适时调整暂估比例等政策,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五、总结土地增值税清算合同暂估比例为10%的政策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10%

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10%

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10%摘要:1.土增清算合同的概念与重要性2.暂估比例的含义及其对合同的影响3.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的具体应用4.合同暂估比例的优缺点分析5.我国对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的监管政策正文:1.土增清算合同的概念与重要性土增清算合同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土地增值而需要进行的一种税收清算。

这种合同对于确保国家税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中,暂估比例是用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重要参数,对于合同双方具有重要影响。

2.暂估比例的含义及其对合同的影响暂估比例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根据土地的预计增值额和实际增值额之间的比例进行预估,以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缴金额。

暂估比例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影响。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合理的暂估比例可以降低税收负担,提高项目利润;对于政府而言,合理的暂估比例可以确保税收收入,防止税收逃漏。

3.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的具体应用在土增清算合同中,暂估比例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暂估比例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预缴金额,确保税收的及时征收;其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根据实际增值额与暂估比例进行调整,确保税收的准确计算;最后,暂估比例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合同的履行和纠纷解决具有法律效力。

4.合同暂估比例的优缺点分析合同暂估比例具有一定的优点,如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项目利润;有利于政府对土地增值税的监管,防止税收逃漏。

然而,暂估比例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如暂估比例的设定缺乏客观公正性,可能造成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实际操作中,暂估比例的调整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5.我国对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的监管政策为规范土增清算合同暂估比例的设定和调整,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首先,明确规定了暂估比例的计算方法和调整范围,确保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其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的监督检查,防止税收逃漏;最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二级市场办事指南

二级市场办事指南

说明: 1、需提供的拟派代表的合同,合同期应为一年以上,社保证明为近半年内开具的;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招标 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交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关于 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或)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加盖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和招标人纪检 监察部门印章的证明拟派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书面材料(无法提供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可盖党委章)。 2、资格预审评审能力证明材料: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为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证书;或招标人关于拟派代表具备相关专业高 级水平并作为资格预审评审代表的书面报告。 3、总包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备案表应同时加盖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 【2007】101号
第三条 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必须依法 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或 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 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 (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六条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市建委确定以下重要材料、设备采 购应当进行招标: 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 楼宇自动化设备。 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 建筑门窗(幕墙)、防水材料专业工程,已经过招标的,不再进行材料招标。

土地并购涉及三大税种如何计算

土地并购涉及三大税种如何计算

土地并购涉及三大税种如何计算第一章土地收并购都涉及到哪些税?一、股权转让环节股权转让环节有两种税:所得税和印花税。

印花税只是毛毛雨,大头是所得税。

1、股权转让环节的所得税2、印花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按协议约定总对价的万分之五计收,买方卖方都要交。

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按千分之一计收,卖方来交买方不用交。

投资人员在测算时是否考虑印花税,要看公司的要求。

有些公司算的比较细,有些则不考虑,都没有问题,因为相对于动则几亿十几亿的土地交易来说,万五的印花税不算什么。

二、项目开发环节项目开发环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取得土地阶段1、契税契税=土地成交价*税率税率根据地区不同,一般是3%-5%2、印花税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万分之五(同样,因为金额很小,有些公司测算不考虑)(二)建设阶段3、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适用税额各个地区不同,比如有的是8元/平方米/年,有的是3元/平方米/年一般每年交两次,通常取得预售证后不再缴纳。

(同样,因为土地使用税金额不大,有些公司测算时不考虑,也不用了解的太细)4、印花税印花税税额=合同金额×万分之五(三)销售阶段5、增值税及附加6、土地增值税7、企业所得税5、6、7这三个都非常重要,计算比较复杂,我们计划下面几节一个个单独来说。

8、印花税印花税税额=销售合同金额×万分之五(因为印花税金额很小,有些公司测算时不考虑)第二章这些税的纳税主体是谁?也就是说是由谁交这些税。

首先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交,其余的税,大概原则我总结是:谁赚钱谁交具体画个图大家就明白了:股权转让环节,是原股东把项目公司卖给了新股东,原股东赚钱,所以股权转让环节的所得税纳税主体是原股东。

需要理解这个是因为,经常有人问,那项目公司的土地成本能不能抵扣股权转让环节的所得税呢?肯定是不能的!看图就很清楚了,股权转让环节赚钱的是原股东,这是股东层面的事,项目公司的土地成本是项目公司花的,这是项目公司层面的事。

长沙市土地交易涉及的税费一览表

长沙市土地交易涉及的税费一览表

长沙市土地交易涉及的税费一览表
2016年最新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与收费标准
1、个人所得税
支付方:卖方。

征收标准:个人所得税=房屋总价x 1%或差额x 20%
免征情况: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日期过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2、契税
支付方:买方。

征收标准:
①普通住宅、家庭的唯一住房,户型面积W 90平方米,契税为房款的1%;90平方米<户型面积w 144平方米,契税税率为房款的1.5%;户型面积>144 平方米,契税为房款的3%
②非普通住房、非家庭唯一住房、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契税为总房3%
免征情况:无
3、营业税
支付方:卖方。

征收标准:
①房产证未满2年,营业税为房款的5.6%。

②房产证满2年,面积大于144,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6%;面积w 144免交。

免征情况:房产证满2年、面积w 144。

4、印花税
支付方:买卖双方。

计算方法:印花税=计税价格X 0.05%
征收标准:0.05%。

免征情况: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X核定征收率。

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城市不同标准有差异)
免征情况: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登记费
征收标准:个人住房登记每件80元(含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5、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地增值税实⾏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扣除项⽬≦5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50%﹤增值额/扣除项⽬≦10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100%﹤增值额/扣除项⽬≦20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200%以上部分,税率为60%。

(增值额/扣除项⽬﹥200%)注: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的⽐例均包括本⽐例数。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地增值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法: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税率减去扣除项⽬⾦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法计算,速算公式如下:①⼟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50%,应纳税额=⼟地增值额X 30%;②⼟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50%,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地增值额X40%⼀扣除项⽬X5%;③⼟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100%,未超过200%的,应纳税额=⼟地增值额X50%⼀扣除项⽬X15%;④⼟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200%的,应纳税额=⼟地增值额X 60%⼀扣除项⽬⾦额X 35%计算时注意分步骤列式计算,第⼀步,确定应税收⼊;第⼆步,确定扣除项⽬;第三步,计算⼟地增值额;第四步,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额的百分⽐,以便确定适⽤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第五步,计算应纳税额。

6、减税、免税下列情况免征⼟地增值税:(1)纳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征⽤的房地产。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地增值税。

7、征收管理⼟地增值税的纳税⼈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起7⽇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地使⽤权证书、⼟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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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转让计税一览表(暂估,以成交价万为例)


注:1、适用于土地交易之前双方谈判阶段,暂估成交价时计算交易成本之用,实际税目及税率、应缴税额等需要税务部门审核。

2、使用时,直接在土地账面原始价值、暂估转让价格、地上房屋建筑物账面价格列据实填列相应数据即可得出应纳税额,有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解释的政策是:土地原值以土地转让时的评估价格为准,因此,土地评估价格可以作为各税的计算参考,具体应咨询税务机关。

2、使用时,最好将土地增值税手算一次,因为制表人对公式的设置正确与否,心中没底,但大致方向应该正确,也验证过。

3、企业所得税,要求转让方是企业,且年终核算,有所得则缴纳,如果企业亏损或是破产、清算资产转让,则无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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