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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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一)项目背景及意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费专项)是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为基础,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外交部共同协商,出台规定,充分发挥普通高等教育资金投资作用,旨在对大学和研究生提供国家财政支持,促进中央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更新科研机构设备,加强中央高校建设的民主监督,推动和落实国家战略发展规划中的宏大计划,从而更好地服务国家建设。

(二)项目申报要求及资金使用限制1、申报要求:(1)中央高校须完成科研项目建设计划,在经财政组织审批后向教育部报告;(2)申报科研项目需符合国家、政府规定及教育部的相关要求;(3)每项申报科研项目应在指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批和实施;(4)中央高校向教育部提交报告申请应提供完整的管理文件、单位及学校的日常管理费用明细、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反映费专项的正确使用情况;2、资金使用限制:(1)可用于科学研究,教育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等直接支出,如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办理国际会议、下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用途等费用;(2)不得用于文化活动以及其他仪式性支出;(3)不得人为干预经费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经费执行项目或去向;(4)严格执行费政部门财政绩效审计程序,确保支出合法合规。

(三)项目管理及考核1、管理:(1)中央高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对费专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2)严格实施拨款及两票制,确保资金有序支出;(3)制定完善的财务报告政策,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报表,确保财政规范程序的有效执行;(4)定期开展有关费支出的审计审查,以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2、考核:(1)财政部门将安排专人对支出进行检查,确保中央高校正确、合理实施费专项;(2)财政部门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及科研成果;(3)定期召开由学校财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对经费使用情况和实验室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

(四)结束语中央高校费专项科研项目资金是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助推器,也是中央高校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源。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包括:1、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2、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3、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经费;4、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5、职务成果的技术转让收入;6、科技贷款;7、重点实验室和基地运作费;8、科学事业费;9、学校科研基金;10、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第三条凡以中山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的申请并获准的科技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技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合理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XX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XX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XX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高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9〕6 号)、《XX学院一流建设高院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和“放管服”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来源为教育部下拨的“中央高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配置和使用围绕学院“双一流”建设的核心任务,以提升学院服务社会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队伍水平为目标,使用方向主要包括:(一)提升服务社会能力。

对接国家重要战略和区域发展前沿,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支持重点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原始创新,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产出一流科技成果。

(三)加强人才引育。

支持急需人才重点引进计划和院内人才系统提升计划,建设一流师资队伍。

(四)科研奖励经费。

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取科研奖励经费,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师生倾斜。

(五)其他经学院审议通过的支持方向。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信息公开;目标明确,绩效导向。

第五条学院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方案、中期调整方案、年度总结报告以及科研奖励经费分配方案等。

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和财务的院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发展规划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工作小组下设“基本科研业务费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挂靠财务处处。

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协调推进专项经费相关工作,根据专项资金额度和“双一流”建设需求拟订年度预算方案,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提出中期调整方案建议,定期向工作小组汇报有关情况,组织开展年度总结和绩效自评等。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校科字〔2009〕291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06〕19号)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创新团队培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06〕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科技 基金 规章 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9年12月15日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设立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博士后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学研究工作,选题应符合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具体包括:青年创新基金、创新团队培育基金、重要方向项目培育基金和国际交流合作基金。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学术优先、公开公正、职责明确、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xxxxxx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青年拔尖、创新团队、基础研究、重要方向、交叉集成”,立项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跟踪评估”的原则。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三条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科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政策、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

第四条科研院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经费核算工作;其他各部门和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等依据职能分工完成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执行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保密、档案等负第一直接责任。

直接参与项目的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负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资助类别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置如下资助类别:(一)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二)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三)精品文科支持计划;(四)基础研究提升计划;(五)自由探索支持计划;(六)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

第七条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

主要资助新入职青年教师启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应贴近学校主体服务领域或所在学科主体研究方向。

分析分析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文科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及考

分析分析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文科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及考

分析分析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文科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及考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词·清平乐禁庭春昼,莺羽披新绣。

百草巧求花下斗,只赌珠玑满斗。

日晚却理残妆,御前闲舞霓裳。

谁道腰肢窈窕,折旋笑得君王。

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文科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及考核表项目类别(在其中一项的序号上画圈)○1. 青年教师培育项目2. 青年教师重点培育项目3. 重大项目培育项目4. 新兴、交叉学科项目5. 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培育项目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手机:批准立项时间: 2010年,计划完成时间:2013年所在院系:法学院填表日期: 2010年09月01日(计划)填表日期:年月日(年度经费检查)填表日期:年月日(年度经费检查)填表日期:年月日(结项验收)中山大学社会科学处制填表说明1.本表所填的中山大学高校科研基本业务费项目(文科)类型有:青年教师培育项目、青年教师重点培育项目、重大项目培育项目、新兴交叉学科培育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培育项目。

不同类型项目的结项要求参见《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文科各类项目年度检查和结项要求》。

2.本表包括两部分:项目计划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项目计划任务书在项目立项后填写,年度经费检查在各年度结束后填写,结项完成情况在结项验收时填写。

3.本表是项目申请书的具体化和细化,须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请书和各类项目规定的结项条件,选填预期完成指标。

4.各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批准经费额度,重新填写经费的开支预算。

每年拨款要求年底用完,否则学校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拨下一年度拨款。

5.各项目负责人在填写计划书前,应认真阅读《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文科各类项目年度检查和结项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相关的结项工作,认真完成规定的任务。

6.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审核签字,社科处审核签字,本项目执行任务书生效。

年度检查时和项目结束后,以此任务书的目标实现情况对项目予以考核。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09.22•【文号】财教[2016]27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6年9月22日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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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办〔2010〕2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高效的使用与管理,经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批准,现将《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科研办法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1月27日印发
责任校对:郑湘峙
—1—
附件:
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发展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特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高效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支持我校中青年教师在前沿科学、交叉学科、社会公益等领域开展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研究,对参与国家竞争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和基地以及学校规划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培育。

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力争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培育新兴和交叉学科,形成若干创新型科研团队,建设高层次科研基地,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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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坚持:(1)立足全校未来的科研发展,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统一管理;(2)采用自由申请、院系(学院、医院、直属系)推荐和学校组织相结合的申报形式;(3)坚持支持青年教师、支持重点科研发展方向与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相结合;(4)注重支持项目与资助工作绩效相结合,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学校科研特色的培育;(5)坚持自由选题、重点支持与学校优势学科发展相结合;(6)遵循“自主选题、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立项原则。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
(一)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1. 青年教师培育项目:资助40岁以下、拥有博士学位、有一定科研素质和科研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开展创新性的研究工作。

2. 青年教师重点培育项目:资助45岁以下、拥有博士学位、科研工作较突出且2—3年内有可能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支持或入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的青年教师开展系统的研究工作,资助培育文科新一代的学术带头人。

文科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重要科研方向(重大课题)科研助手资助计划
主要资助承担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配备科研助手、发放研究生的生活补贴和支持研究生的科技创新活动,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73计划项目及课题、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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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及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其它部委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以及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三)重大项目培育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资助计划
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发展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发展方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方向的重大重点项目的培育,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培育以及重要科研基地的培育。

第三章项目组织
第五条学校成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校科学技术处、医学科学处、社会科学处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申报采用自由申请、院系推荐和学校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

第八条各类资助项目的组织形式、资助年限如下:
—4—
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青年教师培育项目采取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组织程序,立项项目连续资助三年;青年教师重点培育项目采取院系推荐和学校组织相结合,通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立项项目连续资助两年。

重要科研方向(重大课题)科研助手资助计划仅用于资助聘请科研助手、发放研究生生活津贴和支持研究生的科研创新活动,其中用于研究生经费不低于资助经费的40%。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均连续支持三年,其它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在研期间给予支持。

重大项目培育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组织采取院系推荐和学校组织相结合方式进行。

此类资助计划的资助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立项项目连续资助两年。

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申请书鼓励用中英文填报,必要时送国际同行评审。

第九条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二)无不端学术行为和行政处罚记录。

第十条不列入资助范围及限项要求:
(一)研究低水平重复,立论依据或研究价值明显不足;
(二)正在承担学校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
(三)项目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计划资助或其它资助;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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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人计划引进人员获得学校科研配套经费理工医科20万元以上者,文科10万以上者不再列入青年教师培育项目计划资助。

第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下一轮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报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审批后,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

第十四条对批准新立项的项目,项目申请书作为立项的依据,一般不得变动。

确需变动,需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经费预算,按预算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对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

对于经费使用缓慢或使用不合理项目将缓拨经费或停拨经费。

当年拨款经费年底未使用或未用完,均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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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数据采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按计划开支。

第十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报告或结题报告。

学校将在项目执行的第二年年底组织对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执行进度缓慢的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将缓拨经费或停拨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调整经费预算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视情况终止项目,并退还剩余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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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负责人出国逾期不归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有出国任务的,时间在半年以上(包括半年)者,应事先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对该负责人暂停项目经费的使用,待回国后继续执行;重大项目培育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项目资助计划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有出国任务的,时间在半年以上(包括半年)者,应指定一个项目组主要成员负责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及材料上报等,并事先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否则,按终止研究处理,收回剩余研究经费。

第二十三条确认终止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

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学校财务部门冻结其账户,并于1个月内对账目和资产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收回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继续用于资助新项目。

第二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应当在到期前1个月,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

逾期不能结题验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3个月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并按程序履行延期手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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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成果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工具书、电脑软件、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注明“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中山大学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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