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浅析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1)论文-易修改word
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影响

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影响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其对税收制度的影响也逐渐显现。
电子商务的独特特点和发展模式使得传统税收制度难以适应,其对税收制度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探讨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影响:一、制定税收政策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特点是全球化、虚拟化、无时空限制、信息化。
其中的全球化特征意味着消费者和商家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交易,而信息化特征表明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带来数以百万计的新企业和新就业机会。
这些特点给传统的税收制度带来很大的挑战。
传统税收制度主要依靠企业的地理位置和产品的实体属性来确定其应缴税收。
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特征决定了其没有明确的地理位置和实体属性。
因此,制定税收政策也面临很大的挑战。
二、跨境电商税收问题突出跨境电商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分支,国际间的多个税收政策产生了碰撞和冲突。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税收政策不同,电子商务跨境部分的收入难以被有力地控制和管理。
跨境电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这也为跨境电商交易产生了一些合规和税收风险。
这些问题的产生也表明,当前的跨境电商税收制度仍然不完善。
三、增值税管理存在盲区增值税是国家税收体系中重要的一环,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增值税管理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平台涉及到国内和国际交易,信息不对称和增值税管理盲区等问题逐渐凸显。
而且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分别为交易平台、商家和消费者都需要承担不同的税额,这也给增值税管理增加了难度。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请发现已经有大量的电商企业通过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来规避增值税。
因此,如何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成为了目前电子商务一个迫切的问题。
四、传统税收技术不足传统税收技术只能对实物交易进行有效的管理,但对于虚拟和数字商品的交易,传统的税收技术缺乏实用性。
电子商务所牵涉到的广泛的电子支付、大数据分析技术,增值税管理技术,以及在线身份识别技术等都是传统税收技术难以掌握的。
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与电子商务

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与电子商务现代社会,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其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了便捷和机会,但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与电子商务的关系,分析其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电子商务对增值税征收的挑战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传统的实体商业模式逐渐被在线交易取代。
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全球化、无边界、无时区的特点,使得交易活动更加便捷,进一步促进了跨境交易的发展。
然而,这也使得增值税的征收变得复杂起来。
首先,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的地域限制,购物者可以随时随地在线购买商品。
这导致了交易活动的跨境性增加,税务主管部门难以追踪和掌握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具体信息,给增值税的征收带来了困难。
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的中介角色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
电商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通常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但其往往无法准确获取卖方和买方的具体交易信息。
这就使得税收征管难以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再次,由于传统商业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存在差异,很多企业通过合理的税务规避手段,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跨境销售以逃避增值税的征收。
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应对措施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给增值税征收带来的挑战,税务主管部门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首先,税务主管部门需要强化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
通过建立电商平台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对交易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
同时,对于未纳税或逃税的电商企业,严厉打击,加大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其次,税务主管部门应推动国际间税收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特点,税务主管部门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构进行合作,共同解决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征管问题。
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分享信息和经验,共同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此外,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技术手段也是应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挑战的重要途径。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法的影响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电子设备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以及全球范围内日益蓬勃发展。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对商业模式、市场变革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我国税法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与变革。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法的影响,并重点关注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跨境电商和税收政策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兴起给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
传统税务征管模式主要依赖于纸质凭证和实物交易,而电子商务的特点是线上交易、线上支付,凭证和交易记录主要以电子形式存在。
这导致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面临的困难。
首先,电子商务的复杂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在传统实物交易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实来确保纳税义务人的真实交易情况。
但是,电子商务交易大多通过互联网进行,物理货物的流通环节被省略,税务机关无法轻易获取到交易的实际情况和纳税义务人的真实交易数据。
因此,如何准确判断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真实收入以及征税依据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增加了非法逃税的隐蔽性。
在互联网上,购买者和卖家可以使用匿名账号,交易信息和身份很难被追踪。
这为非法逃税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和追踪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非法行为。
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我国税务机关加强了信息技术的建设,并探索建立电子商务的纳税管理体系。
例如,实行电子发票制度,通过在线开票、在线验真、在线报销等方式,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管理。
同时,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对互联网平台、电商企业的监管,要求其主动提供交易和纳税信息,从根本上提高了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效性。
二、电子商务对跨境电商的影响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商也逐渐兴起并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跨境电商的税务问题也备受关注。
首先,跨境电商税收规则的不统一性给纳税主体带来困扰。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跨境电商税收征管的规则和政策不尽相同,使得电商企业在全球化运营时难以准确了解各国税制和征税要求,增加了税务遵从的成本和风险。
应用文-试析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试析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1、全球性。
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无国界、无地域距离限制的优势,可以触及到世界每个角落,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贸易空间跨越国界,遍布全球。
2、虚拟性。
首先,网络技术的兴起,使得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网络企业、网上企业、以及以信息资源为主导服务的信息中介服务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和发展起来,这些企业都是虚拟化的;其次,完成电子商务交易全过程都是虚拟化的,充分体现了用信息流和支配资金流、货的优点,从磋商、签订电子到支付、交货都在网络这个虚拟化的环境进行,全过程都不用面对面;另外、交易活动没有固定场所,任何人只要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
3、电子化、数字化。
电子商务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没有作为征税依据的账簿、发票等纸制凭证,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
4、高度自主、自由的松散系统。
互联网是一个国际性网络,不受任何一国法律的约束和管辖,且国际间尚未达成有关公约或协议来规范其形式和内容。
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交纳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1、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1)、电子商务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INTERNET是通过网络在服务器上实现的,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确认。
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远在千里之外,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产生争议。
(2)、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严重冲击。
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是“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造成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从而使税务机关很难根据属地原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经营者征收增值税、所得税。
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冲击及其影响精简版范文

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冲击及其影响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冲击及其影响1. 介绍电子商务的兴起对税法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和影响。
传统税法体系往往无法有效应对电子商务的新业务模式和技术发展,需要对税法要素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需求。
2. 对税务登记和申报的影响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得传统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方式变得不足以应对新业务模式和跨境交易。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常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交易,不再依赖传统的实体店面。
税务机关需要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方便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确保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更新。
3. 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国际税收合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和无国界性,现有国际税收体系难以有效获取和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信息。
需要加强国际间的税收信息交换和合作,推动制定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以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争议和避税问题。
4. 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受到了挑战。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更加困难,使得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很难被税务机关有效追查和纳税。
为了加强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税务机关需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利用大数据和等技术来精确监控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行为,确保税法的有效执行。
5. 对消费税和进口税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消费税和进口税征收方式面临一系列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往往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者可以轻松从海外购买产品和服务,导致传统的进口税征收方式难以有效征收。
税务机关需要探索建立全球统一的消费税和进口税征收机制,以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变化。
6. 结论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产生了广泛的冲击和影响。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发展,税法需要加强对税务登记和申报、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以及消费税和进口税等方面的调整和改革。
只有不断完善税法体系,才能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需求,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和服务。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的税务系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传统的税收制度往往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新模式和新特点,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本文将分析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适应新的税务环境。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1. 增值税收入下降传统的零售业往往通过实体店面销售商品并收取增值税。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线购物,导致传统零售业的下降。
由于电子商务通常采用跨境交易和无实体店面的模式,难以有效监管和征收增值税,因此传统的增值税收入有所下降。
2. 企业所得税难以征收电子商务的特点之一是跨国经营。
因此,企业通过在线销售可以轻松跨境销售商品,规避国内的企业所得税。
这就导致了国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难度增加,对于国内税收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3. 消费税的逃避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一些商品的逃避消费税成为可能。
一些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规避了传统商店的消费税征收。
这给税务部门的征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也对国家消费税的收入产生了影响。
4. 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电子商务的模式和特点与传统商业模式存在很大差异,很多交易都是在线完成的,导致征管难度加大。
难以有效追踪和监管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容易出现偷漏税等问题,给税务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对策:如何应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1. 税收政策的调整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需要对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可以考虑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税收政策,适应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和交易方式。
同时,也可以考虑加大对跨境电商的征税力度,加强合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的规避。
2. 强化征管手段和技术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征管手段和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能力。
例如,可以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和分析,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有效监管和征收。
3. 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境特点,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
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问题探析-增值税论文-财政税收论文
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问题探析-增值税论文-财政税收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增值税征收的传统模式难以适用于如今的电子商务领域,导致了税收流失。
区块链技术为创新电子商务领域增值税征收模式提供了契机。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工作面临的困难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工作中的适用性,给出了区块链背景下完善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电子商务;区块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已成为促进消费不断升级、业态结构不断优化、国际贸易全球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零售行业发展报告(2018—2019年)》的相关数据显示,电商渗透的趋势仍在扩大,全国范围内网上零售额已经突破9万亿元,同比增长23.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达到18.4%。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等政策的逐步推进,我国的增值税征收水平在不断提高。
但在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偷逃骗增值税的行为仍然存在,某些纳税人利用增值税征收制度上的缺陷,进行线上交易以逃避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
这些行为一方面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极大流失。
仅在2015年,电商领域的增值税税收流失保守估计就可达503.07亿元(蔡昌,2017);另一方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利用增值税征收制度缺陷的电子商务从业者纳税额偏少,与我国目前“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相悖。
1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工作面临的困难1.1纳税主体的确定存在困难在电子商务领域,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注册,提供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使得纳税主体相关信息难以确定。
即使是在交易平台提交的微乎其微的相关信息,在实际进行交易时也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进行篡改。
我国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这一项规定并不适用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情形。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法的影响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对我国税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税收主体、税收制度以及税收合规方面来论述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法的影响。
一、税收主体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商业运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税收主体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传统商业活动主要由企业作为纳税主体,而电子商务则为个人创造了迅速开展商业活动的机会。
个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成为新的纳税主体。
这就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如何监管个人纳税人,如何确保个人纳税人的纳税合规等问题。
二、税收制度的调整电子商务的兴起也使得我国税收制度面临了新的调整。
首先,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通常是跨境的,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合规问题。
这要求我国与其他国家进行税收协调与合作,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规性。
其次,电子商务的特点是网上买卖,商品和服务的交付并没有明确的地域界限。
这就对我国消费税的征收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对网上购物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和征税。
三、税收合规的挑战电子商务的兴起给税收合规带来了新的挑战。
传统商业活动往往有明确的交易记录和凭证,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和管理。
而电子商务则存在着交易信息的虚拟性、飞速变动和传输迅速等特点,使得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电子商务的实时监管和信息核查,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规性。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法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小微电商企业,我国实行了增值税起征点的降低政策,减轻小微电商企业的税收负担。
其次,我国还出台了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对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实行了特殊的征税政策,以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
总结起来,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税收主体、税收制度、税收合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各个方面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我们对当前的税法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需求。
应用文-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1)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1)'税务登记是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目前,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控等于一张白纸。
为此,在即将出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以企业的法人代码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注册从事网上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标明于网站主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银行部门的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
此外,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 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和居住地址等资料,从CA(验证字管理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匙、数字签名等信息。
我国对国内企业的税务登记包括一般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两种。
尽管注册税务登记地不一定是申报纳税地,但注册税务登记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并与其注册地税务机关沟通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配送是网上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中国大多数是卖方自己配送,美国大量是第三方配送。
对从事网上贸易的企业在外地的物流配送中心的税务登记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应分别视同为其分支机构或营业代理人,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总机构应将其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上注明。
其配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配送中心的配送情况通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供其汇总监控总机构电子商务的经营情况。
浅谈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影响
码 信 息 中 那 些 无 直 接 对 等 支 付 提 供 信 息 的行 为 , 否 是
都做 了 比较 严 格 的 区分 , 且 制 定 了不 同 的 课 税 规 定 。 并
4 对 税 收征管 体制 的影 响 .
但 是 由 于 电 子 商 务 的 出现 , 算 机 软 件 、 乐 、 子 报 计 音 电
税 现 行 税 收 制 度 是 建 立 在 有 形 交 易 基 础 上 ,主 要 是 刊 等 都 可 以被 转 换 为 数 字 化 信 息 在 互 联 网 上 传 播 , 商 以 领 土 为 划 分 原 则 进 行 管 辖 的 , 过 常 设 机 构 、 住 地 务 机 关 很 难 确 定 其 内容 到 底 是 劳 务 、 品 还 是 许 可 证 , 通 居 等 概 念 将 纳 税 人 的 活 动 与 纳 税 义 务 联 系 起 来 。 电 子 而 且 即 使 税 务 机 关 获 得 传 输 数 字 信 息 的 副 本 ,由于 加 而 税 造 商 务 的 出 现 , 大 地 削 弱 了 现 行 税 收 征 管 体 制 存 在 的 密 技 术 的 应 用 , 务 机 关 也 很 难 了 解 其 实 质 性 内 容 , 极
电 无 和 元 ( ) 业 活 动 性 质 的认 定 缺 乏 依 据 和 标 准 。 如 , 机 关 工 作 量 增 大 。另 外 , 子 商 务 的 “ 址 化 ” “ 纸 1商 例
使 纳 纳 在 网 络 销 售 活 动 中 , 字 产 品 的 有 偿 转 让 究 竟 是 属 于 化 ” 税 务 机 关 在 确 定 征 税 对 象 、 税 环 节 、 税 地 点 、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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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浅析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1)论文摘要: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使增值税税收问题日益突出。
文章分析了电子商务条件下传统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和操作的难点,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给出应对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策略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一、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征管的现状201X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成交额594亿元。
仅淘宝网用户数在201X年就有5300万人。
网购逐渐成为日常购物方式。
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比重最大,电子商务发展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流失。
一是传统交易减少,税基受到侵蚀;二是电子商务的特性,现行税制难以监督与稽查,造成税基流失。
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数观点不主张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规制。
如何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同时解决增值税税收问题是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增值税税制于1993年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无法用现行税制解释和适用,从而对现行增值税税制提出挑战。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以下问题:(一)交易虚拟化,纳税人身份判定较难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包括三类,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C模式),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C模式)。
交易主体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尽管eBay易趣网、淘宝网等不少交易网站服务条款都注明缴税提醒。
但虚拟企业和小卖家的大量出现,使增值税纳税人很容易逃脱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
此外,电子商务中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电子交易资料也可以不留痕迹更改,使纳税主体认定和监管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电子商务对税率的影响首先,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率偏高。
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相对发达国家偏高。
在电子商务中税率显得更高,因为实物成本比重缩小,人力与技术成本比重增大。
根据现行税法,只有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才予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予抵扣。
而服务更与进项税额无关,这样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致使应纳税额增加。
因此有形产品数字化后,若对销售收入征增值税,那么抵扣进项税额几乎为零。
税率偏高会使电子商务企业失去竞争力,增加偷逃税违法行为。
其次,我国增值税法没有数字化产品税率、征税权归属规定。
若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交营业税会带来税负不公,如有形的软件产品、CD唱片、书籍等无论网上订购还是场所购买,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变成网上订购并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就适用营业税,税负将会不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可见数字产品性质认定是税收标准的重要依据,而目前数字化产品性质还未达成共识。
(三)征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首先是数字化信息性质的确认问题。
传统交易下,征税对象很容易确定,除两类特殊劳务外,其他都是有形的。
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
离线交易是通过提供实物实现的,因此,离线交易销售行为与货物销售类似,应征收增值税。
但是在线交易通过网上实现,销售业务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有形商品和劳务难以界定,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概念,使税务机关难以确认是销售货物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征税对象混乱,不利于税务处理。
此外,现行税制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
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随着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发展,征税对象认定将越来越难,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和易于操作。
其次是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对增值税客体造成冲击。
电子商务企业可能将赚取利润建立在免费赠送产品或较低价格出售信息技术产品,而随后以信息服务方式获取利润,SUN公司总裁麦克尼里曾预言:“所有的事情都是服务,而没有产品。
”通过网络收取服务费用成为赚取利润源泉。
取得服务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视作混合销售,并入产品收入征收增值税,则税法理论依据不足。
(四)纳税环节的减少带来征收税款的困难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
在传统交易中,产品从生产商到最终销售给消费者要经过多层中间商。
每个中间商都要为增值部分纳税,同时采取抵扣制度。
中间商出于利益考虑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
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网络取代各环节中间商,造成不良影响有:中间环节减少虽然降低销售成本,但也带来增值税纳税减少。
原有增值税中抵扣和制约不复存在,消费者出于利益考虑,因优惠价格不索取发票,成为漏开发票偷漏税的根源。
传统交易通过不多的中间商能收到大量增值税款,而电子商务面对众多消费者却很难收到有限增值税款。
(五)难以确定纳税地点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实行属地原则和有形原则,纳税地点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概念,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
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重大问题。
(六)对现行征管方式造成冲击现行税务登记依据是工商登记,但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没有严格限制,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
因此,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存在,而网上凭据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审计基础。
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现行控管手段失灵,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无从谈起。
三、解决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我国电子商务到1997年才有一定发展,研究制定了201X年4月1日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1X年12月商务部的《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1X年北京市颁布第一部地方性电子商务法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但是,电子商务立法任务远未完成,尤其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亟待明确。
重新修订增值税税收法律条款,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的电子登记,明确纳税人网络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特点,交易人可以轻易隐匿姓名、地址等重要信息,但不足对现行税制纳税人的否定。
因为这可通过常设机构判定来解决。
对纳税人认定,首先分清经营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企业是法人单位,要有工商执照和管理人员和管理机制,经营收入是企业收入。
如果个人偶尔经营,则经营收入是个人经营收入,如经营额较大,则不仅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确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注意进货要有进项税发票,如果进货不能取得发票,则不要以企业名义经营。
而小规模纳税人是固定税率,不考虑进项税发票问题,但如果经营额巨大,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网上交易网站最早是给普通用户交换闲散物品,后来演变成个人用户在网上出售商品,有规范的必要,可考虑先实行实名制,再建立相符合的金融体系监管,如通过支付宝、银行交易金额来执行等。
(二)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税率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有所创新。
因此,在实施中,应区别情况适用税率。
1、区分不同交易主体。
对于B2B和B2C交易,由于出售方本身是企业实体,电子商务只是提供新的销售平台,应按现行税法纳税,生产企业应缴纳17%增值税。
对于C2C交易,成本低是吸引个人从事网上业务的主要因素,淘宝网100多万卖家中个人卖家超过99%,为鼓励新兴行业发展,促进就业,可借鉴国外经验暂缓征税,但要有所准备,如果征税,一般买进卖出店家应缴纳4%增值税,二手物品买卖可减半征收或不收税。
2、区分不同交易方式。
电子商务计税应按交易价值衡量。
如果每次交易不超过15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不需缴纳增值税。
在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可以实行税收政策优惠,网上交易税率可低于实体商品交易税率。
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网络提供的销售、服务等业务单独核算,没有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当电子商务成熟后,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取消。
因此,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在线交易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
(三)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对象增加电子商务征税对象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有形动产通过何种交易方式实现。
离线交易可以划为销售,征收增值税。
在线交易包括电子化形式表现的传统意义产品和在线服务。
对于这些交易征税对象原则是,注重与传统意义交易在税收负担的平衡。
在线交易征税对象分别归类:在线销售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经营所得归类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服务(包括金融、咨询、会计等)应认定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环节的确定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制度。
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银行应及时将企业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履行扣缴义务。
(五)纳税地点的确定纳税地点与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确定有关。
在确定税收管辖权中,原则上采取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结合方式。
电子商务发达国家都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我国是电子贸易输入国,国外收入相对较少,应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并重,并逐步确立居民管辖权原则。
对于常设机构可以连结点方式确定。
为平衡地域间税源分布,可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征税地,即无论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征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税款作为已纳税金予以抵扣。
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仍向该税务部门纳税,而不考虑交易者网络或服务器所在地,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纳税,也便于税务部门税务管理。
(六)加强增值税电子税收征管手段1、电子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纳税人严格审核,进行税务登记,赋予专用号码,并要求在网上永久展示,不得删除。
同时,纳税人银行账户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身份证。
2、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纳税人要提供财务软件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发往银行,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法律地位。
《合同法》已确立电子合同法律地位,明确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
5、明确税务机关电子数据稽查权。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网络交易进行监控,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电子信息,检查电子账目,追踪支付行为,进行税收强制执行等,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