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硕士教育定位之实现
法律硕士实践基地的发展、问题及调适路径

法律硕士实践基地的发展、问题及调适路径作者:宗玲来源:《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24年第06期摘要:法律硕士实践基地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覆盖面也逐渐扩大,不过,实践基地的发展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未对法律硕士的实习与一般实习区别对待,实务导师未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实践基地功能利用较为单一和运行中存在脱离规范等现象,影响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制定实习清单,实行分类培养,确保实务导师发挥实践指导作用,进一步开发利用实践基地的功能和促进实践基地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等建议。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基地;实务能力;实务导师;分类培养中图分类号:G64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24)06 -00 -04一、引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立于1995年,定位于培养法律家而不是法学家[1],强调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而高校以理论研究见长,难以独立完成该项任务,因此借助法律实务部门的力量共同完成此项工作就成为必然的选择,由双方联合设立实践基地被认为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方式。
法律硕士进入实践基地后可在至少6个月的时间内沉浸式感知法律工作的真实情况,学习像一个真正的实务工作者那样思考和工作,其独特优势是校内模拟审判等方式无法比拟的,但必须指出的是,实践基地由高校和实务部门共同建立,而两者的单位属性不同、工作目标和任务也各不相同,因此面临着如何规范双方关系、如何调动实务部门的积极性,如何充分开发利用实践基地的功能等问题,当前恰恰这些方面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应引起充分重视并探索改进对策。
二、法律硕士实践基地近年的发展状况我国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已近30年,这些年来,其人才培养定位逐渐清晰,实践基地作为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重要阵地也有了较大发展。
(一)实践基地的设立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和高校的重视鉴于实践基地对专业硕士实务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我国越来越重视实践基地的建设,文章从三个层面进行了观察:第一,从国家层面看,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多个文件中均对设立实践基地提出了要求,如2009年颁布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高校应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实践基地,2013年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中再次强调培养单位应积极联合相关行(企)业,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2015年制定的《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中专门提出了5条关于加强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尤其是2020年9月,教育部等部委决定大力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自此,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的建设在全国走向高潮[2]。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摘要]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但中国法学教育依然面临着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审视和挑战。
文章通过对两广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的调研,提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矛盾、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矛盾等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方法、学制体系,加强法律实务培训等措施。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发展趋势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
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
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
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
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
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
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
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
法学学科的定位与发展

2018年9月第34卷第5期高教发展与评估HigherEducationDevelopmentandEvaluationSep.,2018No.5,Vol.34doi:10.3963/j.issn.1672 8742.2018.05.013法学学科的定位与发展李 牧,赵衍民(武汉理工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国家启动“双一流”大学建设后,法学学科面临需求多样、主体分级及目标多元的挑战。
各办学主体在法学学科建设中,必须处理好与经济社会、其他各学科以及法学学科内部各层次间的关系,实施分级建设、动态调整。
国家要加强对法学学科建设的引导与评估,设立专业化的第三方指导机构,制定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建设与评估标准,建立行政、学术、社会多方参与的调整机制。
就法学学科整体而言,要建强一批,优化一批,逐步淘汰一批。
关键词:“双一流”大学建设;法学;学科建设;学科评估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 8742(2018)05 0107 06基金项目: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理工院校法学教学方法与素质教育改革研究”(2014107)作者简介:李 牧(1968),男,湖北仙桃人,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
赵衍民(1980),男,山东肥城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
法学是大学最古老的的学科之一,国家与社会的需求在根本上决定着法学的定位,驱动着法学的发展。
在西方,法学学科先后贡献了诸如人民主权、权力制约、合同自由、罪刑法定及程序正当等理念,为西方国家法治文明以及人类社会文明进程贡献了力量。
中华法系提出的“明德慎罚”“德法并治”“定纷止争”的思想,奠定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基础。
法学学科肩负着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提供思想库和人才支撑的历史使命。
这是法学学科最根本的定位,也是对高校法学学科定位的宏观考量。
丁国峰: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和改进办法

2010年第2期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No 12,2010(总第120期) JOU RN A L OF M U D AN JIA N G CO LL EG E OF EDU CA T IO NSerial N o 1120[收稿日期]2009-09-16[作者简介]丁国峰(1980-),男,湖北英山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竞争法、经济法、法学教育。
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和改进办法丁 国 峰(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摘 要] 法律硕士教育从创立到正式实施已经历了十几载,它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改善其培养质量,应在培养目标之完善、培养措施之改进、毕业论文之规范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 法律硕士教育;专业学位;培养目标[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23(2010)02-0063-03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以下简称法律硕士教育)作为一种新兴教育形式,于1995年在我国被批准设置,1996年开始试行。
经过10年的试行,2006年年底,有关国家机构负责人宣布结束试点,法律硕士教育转入正式实施阶段,它标志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成熟和定型,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新的里程碑。
一、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法律硕士教育从设立至今已走过了14年的历程,为新时期法学教育改革和调整,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96年经批准获得试办权的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共8所院校作为首批试办单位,共招收第一批法律硕士研究生539人。
其后陆续经过六次批准,到2007年获得试办权的科研单位和院校增至80所,几乎遍布全国,而且基本囊括了我国最高水平的政法院校和科研单位,以及实力雄厚的各综合性大学。
(见下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批准时间批次获批单位1995年第一批(共8所)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1997年第二批(共5所)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1998年第三批(共9所)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1999年第四批(共6所)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云南大学2003年第五批(共11所)贵州大学、海南大学、河南大学、湖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江西财经大学、烟台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2004年第六批(共11所)中央财经大学、河北大学、内蒙古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福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2007年第七批(共30所)中央民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华侨大学、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中南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商学院、深圳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或JM (Jur is M aster)是我国专业学位中的一种,它以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目标。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究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究首先,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注重学科基础的夯实。
研究生入学前,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法学本科知识和法学专业素养。
在研究生阶段,注重系统学习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知识,培养研究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掌握及运用能力,以构建扎实的学科基础。
其次,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突出专业学术研究的培养。
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使其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素质。
培养方法主要包括科研导师制度和学术讨论。
科研导师制度由一名导师指导一至多名学生进行研究课题,并进行指导和学术辅导。
学术讨论包括研讨班、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等形式,为学生提供展示研究成果和学术交流的机会。
再次,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注重实践教学的研究生培养。
通过课程设置、实践训练和实习实训等方式,将学生所学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培养学生对实际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以及法律实践的应用能力。
课程设置通常包括独立研究类课程、案例分析课程、实施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课程等。
最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注重培养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
通过人文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团队协作能力、创新精神、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素养。
这方面主要通过法学课程结合人文、社会科学、经济等多学科辅修来实现。
综上所述,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注重学科基础的夯实、专业学术研究的培养、实践教学和培养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
这种培养模式为培养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深入法律研究领域、具备法学实践能力和法律人才素养的研究生提供了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培养平台。
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一)李振柱法律论文网_1

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一)李振柱法律论文网 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一辽宁大学法律硕士 2001 级 李振柱我在对诸多成功之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 的律师并拥有 5 万美圆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
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须其他食粮。
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
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 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 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
[1]—— 美霍姆斯本来打算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方面写一篇完整一 点的东西,但鉴于笔者驾驭语言及宏观把握的能力比较差,所以虽思虑已 久,想法颇多,却迟迟未能动笔。
然而有话想说的感觉却愈积愈烈,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将这一话题 忍痛分成若干小问题,像伊拉克一样,将敌人分割数片,各个击破。
呵呵,比喻不当,见谅。
这样一来,可以一举多得既可以避开自己不擅长的宏观把握;又可以 让读者的眼神经少受一点折磨;更主要的是能够把一个问题分析得更透彻 一些。
事实上,笔者还是比较偏爱千字文的,这一点还要感谢贺卫方老师的影响。
贺老师的千字文随笔是相当有水平的,而且言之凿凿,掷地有声,多 多读取,必定受益无穷。
2002 年贺老师应邀来辽大作报告,笔者因琐事缠身,未能亲耳聆听, 甚为遗憾。
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笔者就迫不及待地抛出这篇文字。
本来应该是从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及现状谈起。
但是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对法律硕士的状况了解更多,也更为深刻一 些,对这个问题多少有些切肤之痛,乃先成拙文,是为开篇之作。
一何为法律硕士?在中国,法律硕士可谓是地道的舶来品。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简要了解一下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之异同。
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呈现出截 然不同的两个方面。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作用只是相当于一部裁判的机器,因而 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 训练。
法律硕士读博士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硕士选择继续深造,攻读博士学位。
本文以某高校法律硕士读博士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硕士读博士的动机、过程、收获以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广大法律硕士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小张,在本科期间成绩优异,获得国家奖学金。
毕业后,他顺利进入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
在工作中,小张发现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存在较大差距,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他决定继续深造,攻读博士学位。
三、案例过程1. 确定研究方向小张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实际工作需求,确定了“法律实务与理论创新”的研究方向。
2. 撰写博士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小张查阅了大量文献,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撰写了博士论文。
论文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理论创新。
3.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小张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与国内外专家学者交流心得,拓宽了自己的学术视野。
4. 毕业答辩经过三年的努力,小张顺利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获得博士学位。
四、案例收获1. 提升了理论素养通过攻读博士学位,小张系统地学习了法学理论知识,提高了自己的理论素养。
2. 丰富了实践经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小张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对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使自己的实践经验更加丰富。
3. 拓宽了学术视野通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小张与国内外专家学者建立了广泛的联系,拓宽了自己的学术视野。
4. 提高了就业竞争力博士学位的获得,使小张在求职过程中更具竞争力,有利于他在法律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五、案例存在的问题1. 研究方向与实际需求脱节部分法律硕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时,研究方向过于理论化,与实际需求脱节,导致研究成果难以转化为实际应用。
2. 学术创新能力不足部分法律硕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缺乏创新意识,研究成果缺乏原创性。
3. 研究方法单一部分法律硕士在研究过程中,过于依赖文献综述,缺乏实证研究,导致研究成果的说服力不足。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的典型理论评述
一
、
废 除 论
“ 废除论 ” 的提 出者 主要 为 一些 著 名高 校 的 负责 人 , 在
20 06年 7月于上海召 开的中外大学校 长会 议上 , 他们认为法 律应该作为大学生的基础课来 学 习 , 而不 是专 门设 置一个专 业, 即高校不应提供法 学本科 教育 。如果 学生 希望从 事相应 的职业 , 以在有 了一定 的知识 背景后 到硕士 阶段再 学 习法 可 律 。这一建议的主要理 由是 : 其一 , 法学本科 毕业生难 以从 事
改革开放 以来 , 国法学本 科教育 取得 了长足 发展 的同 我
却是“ 换汤不换药” 。这样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法学人 才市 场 供求 关系的失衡 。所 以 当务 之急就 是控 制法学 招生规模 , 严 管法学办学条件和法学质 量。“ 我们 应当理性 看待 我 国高 等 法学本科教育 , 不能 因为法学本 科教 育存在 这样或 那样 的问 题, 就全盘否定高等法 学本科 教育 存在 的必要性 ” , 能简 不 单地取消法学本科专业 ; 其次 , 谓现行 法律硕士可 以解决培 所 养法律实用人才的问题也是违背市场规律 的。用人单 位有时 它需要法学本科生而非研 究生 , 有些 岗位 只需本 科生就 可 以
对法学本科学教育 改革 的讨论 已经 不 限于从 “ 良” 改 的角 度 寻求解决 的路径 与方法 ; 反 , “ 相 从 革命 ” 的角 度寻 求解决 的 路径与方法开始进入 了至少某 些教育管 理者 的视 野” 。 同 时它也体现 了一部分关注法学本科教育人 士对近些年来 中 国
法学本科教育盲 目、 序地扩 张和发 展状 况充满 了较多 的不 无 满、 失望的情绪 , 因而这种 “ 极端 ” 决 问题 的方式 似乎更 能 解
从法律教育目标定位看法律职业技能培养
从法律教育目标定位看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目前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培养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和知识陈旧。
加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必须重新评估当前的法律教育目标定位、确立更科学的目标,并以此为前提,建立适当的法律教育模式。
标签: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教育改革;目标与模式;法律训练制度1关于法律教育目标的不同观点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决定法律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法律教育的首要问题。
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从两个侧面展开:(1)在培养学生能力的定位上,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的法律教育(academic legal education)还是从业性的法律培训(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2)在法律教育的性质上,是旨在提高学生素质的通识教育还是旨在培养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
所关注的焦点都在于培养什么样的人。
就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①贺卫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
”②苏力认为,“一般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向是为改革中的和改革后的中国培养带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同时注意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③罗国民、王学沛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教育是按素质教育或通才教育设计的”,但“应该是通才与专才的结合。
”前两种观点都是对法律教育定位所作的规范性价值判断,但结论显然并不完全一致。
虽然都肯定了法律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但苏力强调要兼顾学术理论性教育。
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定位的客观描述,带有典型的实证性。
三种观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法律教育目标的关键问题对法律教育改革的目标定位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还是从业性职业培训;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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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硕士教育定位之实现[摘要]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但合理定位始终是一个未决的问题。
作为一种专业学位教育,法律硕士教育的定位必然要从专业学位教育的属性中探求,并结合法律职业确定自身的内涵。
针对法律硕士教育中定位不当所表现出的各种问题,从高校角度看,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应当从培养目标、师资、课程、毕业设计等人才培养要素环节的改革来实现其合理定位。
[关键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定位;路径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创建于1995年,15年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渠道和力量。
但是,在法律硕士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人们也日益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硕士教育存在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
而这些问题的症结就是法律硕士教育的合理定位未能实现。
解决法律硕士教育的恰当定位,首先必须清楚专业学位教育的定位,由此结合法律职业来准确定位法律硕士教育的属性。
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高校有必要从培养目标、师资、课程、毕业设计等个人才培养的要素环节来探讨法律硕士教育科学定位之路径。
一、法律硕士教育定位之含义法律硕士教育是典型的专业学位教育,明确法律硕士定位之含义,必然首先要探讨专业学位之属性。
(一)专业学位教育的基本属性专业学位制度源于国外,并且在我国设立的历史并不很久,因此,有关专业学位的本质属性是人们经常探讨的一个问题。
比较典型的探讨有以下一些:史雯婷认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属性主要表现为知识属性和独特的职业性,它们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本质属性,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现出“知行统一”的特点。
知识属性也是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属性规定,专业学位教育在知识获得方面强调科学知识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而非学术性学位教育对新知识的生产的强调。
相对于一般职业教育而言,专业学位教育的职业训练不仅要有传授职业领域和职业岗位的相关知识的任务,更要承担起发展知识特别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知识的职责,以及培养更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的责任。
刘国瑜认为,专业学位具有职业性、学术性和研究性的特征。
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专业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其职业性、学术性、研究性三大基本特征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方向。
职业性与学术性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基石,职业性是在学术水准保证下的职业性,而学术性则是体现职业性的学术性,两者融合为有机整体。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还具有研究性,但其研究的倾向性或价值观与学术性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有别,其研究的指向是技术、应用理论,其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将科学运用到实践中以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别敦荣认为,专业学位是专业教育的文凭证书,是面向特定社会职业的人才需求,为培养社会高端专业人才而设立的学位类型,具有职业性与学术性相统一、特定的职业指向性和教育的实践依赖性的特征。
专业是由普通职业演变而来的专门化职业,是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特定的职业。
专业知识是学术知识与经验知识的统一。
建立在专业知识教育基础上的专业学位及其教育不仅有着强烈的学术性,而且有着鲜明的职业性。
特定职业指向性指的是,专业学位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培养能够解决经济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问题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该学位只对应于那些对知识和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社会职业。
教育的实践依赖性指的是专业学位的教育活动必须以有关职业实践为基础,将职业实践经验与专业知识结合起来。
上述学者对专业学位属性的认识具有高度一致性。
进一步分析可以认为,专业学位的基本属性有两个:一是学术性(研究性、知识性);二是特定的职业指向。
教育过程中的实践依赖性其实是第二个特性的必然延伸和内在要求,不具备独立性。
就这两个属性而言,这里的学术性不同于科学学位对学术性的要求,职业性也不等同于职业教育中对职业性的要求。
其学术性是需要以职业定向为依据来规范对学术性的要求,不是重在基础理论知识的生产,而是重在应用性知识的开发。
专业学位中的学术性“其研究的指向是技术、应用理论,其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将科学运用到实践中以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可实现性、可见效性,追求的是效果和效益。
” 专业教育对应的职业岗位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职业,而是具有更高专业性要求,任职者必须有该职业特有的更高层次的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不是一般的熟练工,而是具有很强组织和综合能力的技术领导者,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在实践中进行应用研究、开发创新研究、发展应用性知识的能力。
这种职业能力与专业学位教育的学术性(知识性、研究性)本质是有内在联系的。
(二)法律硕士教育的定位法律硕士是典型的专业学位教育,其定位必然要符合专业学位的基本属性。
1.法律硕士在层次定位上属于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定位于研究生教育这一层次,表明其对知识性、学术性和研究性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类典型的专业性程度很高的职业,这一职业在很多发达国家具有很高的入门标准,必须以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专业素养为基础。
在很多国家,进入法律职业者都必须经历多达七八年的长时间训练。
其训练包括相关的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技能与职业伦理的习得。
其中理论知识的学习既要具有一定的宽度,也要具备一定的深度。
宽度即由于法律自身的综合性,法律职业要求法律人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不仅包括法律知识,还包括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等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追求的价值基础及其运行的社会基础。
深度即在这些知识掌握的基础上,能够增进对法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批判性应用,以及结合社会变革对现有法律的立法、执法等提出改造建议的能力。
美国法学博士(JD)作为法学的第一学位正是考虑到法律职业的这些要求,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设置对美国模式的借鉴亦有这方面考虑。
2.法律硕士在类型定位上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应用型类型定位内在地要求其从目标,到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到最终的毕业生就业都充分地结合和面向法律职业。
也就是说从培养目标看,法律硕士学位的设定具有明确的法律职业指向,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其他法律人员。
而与此相对的法学硕士教育主要培养法学领域的学术研究人员包括法学教师。
从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看,法律硕士教育对法律职业实践具有高度依赖性。
这种依赖性一方面要求法律职业知识与技能在法律硕士教育的课程设计中占据重要地位,针对实践技能培训的各种实践课程应当占有相当的比例。
另一方面要求法律硕士教育者在具备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的同时,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在教学中充分调取司法实务经验,来阐释相关的法学理论,通过自身对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的融会贯通来培养法律硕士利用法学理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自觉性。
在最后的毕业设计等考核中,更是需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结合法律硕士生的就业去向进行论文选题和毕业设计,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论文的学术水平。
二、当前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十多年来,法律硕士教育从制度到规模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力量。
但是,考虑到法律硕士教育的上述层次与类型定位;考虑到旨在把法律硕士塑造成为具有交叉型知识结构、谙熟法律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以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的培养目标;特别是考虑到法律硕士教育创立的初衷就是要重新寻求法学教育适度的平衡点,即教育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平衡状态,特别需要强化法律属性这一结构性缺失与示范,可以说,当前的法律硕士教育仍然偏离其应有的定位,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是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模糊。
尽管相关调查研究表明无论从毕业论文还是职业选择意向,都可以看出法律硕士生实践型的自我定位已经形成,但是,从教师的教学和用人单位的选聘取向上,都实际地反映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法律职业人这一培养目标上的失落。
法律硕士教育实践中,教师的茫然态度比较普遍。
教师们在对法律硕士授课过程中,往往不知所措,陷入法学本科或者法学硕士教学的模式。
以至于在现有的培养模式下,法律硕士知识多样性的优势难以发挥,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同法学硕士匹敌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系统扎实的缺点暴露无遗,从事法律工作所需的熟练技能严重缺乏,法律硕士被培养成了“四不像”。
相关调查研究显示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堪忧。
在就业中,法律硕士缺乏社会认同,社会公信力受到质疑。
法律硕士生对所受的教育及未来的就业前景也不乐观。
其次,是培养模式雷同。
主要体现是课程建设、教学方法、培养主体都缺乏针对性。
当前,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要么和法学本科教育重复,要么把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的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移植到法律硕士教育中来,难以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
在p法律硕士教育的上述问题也是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存在问题的反映。
研究表明,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存在严重的定位不明问题,被学者们称为学术性学位的衍生品、山寨版、模仿与依附,带着学术化的影子的专业学位培养模式,作为科学学位的附庸或点缀,一直游离在高等教育的边缘,社会认可度低。
三、法律硕士教育定位实现之路径对进行法律硕士教育的高校来说,通过法律硕士培养要素的改革来促进其定位的实现是其最基本的、也是完全在其自主范围内的职责。
法律硕士培养的主要要素范围很广,包括培养目标的标准化设计、教师队伍建设、课程体系、课程选读方式和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和毕业考核设计等。
(一)培养目标的标准化既然法律硕士作为应用型专业教育,对口于法律职业,那么对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除了现有一般定性的描述外,应该有一套标准的培养目标指标体系。
这种标准化是与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标准紧密相关的。
其构成应该充分考虑法律硕士作为专业学位的学术性与职业性双重属性,充分保证学生对法律职业专业化知识、技能与素养的掌握与习得。
我国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存在多元化现象,但是,对这种入学资格多元化的考虑不能构成培养目标多元化的借口,而只能通过课程等中间环节的安排,使这种入学资格多元化的优势得以发挥的前提下,保证法律硕士专业教育标准化培养指标体系的实现。
美国律师协会关于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体系的设定对我们有借鉴意义。
(二)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针对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师资问题,应该针对性地加强法律硕士指导教师的专业化建设。
其建设目的在于构建一个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有着丰富的实践技能性知识与经验,能够有效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互沟通的教师队伍。
其构建途径可以通过挂职锻炼、鼓励兼职等途径促进现有教师队伍知识与能力的结构转型,也可以通过聘任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在职人员充任法律硕士的兼职导师或者合作导师的形式来弥补高校原有教师实践技能知识不足的缺陷。
无论哪种途径,都必须促进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高校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双向合作,促进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