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在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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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结合《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效发挥普惠金融对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持续发展与惠及民生相结合、推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全省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充分发挥金融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持作用,使全省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可持续的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与普惠金融发展相协调的财税等配套政策作用有效发挥,农村各类产权要素有效盘活,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有效增强。

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等能够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竞争有序的金融服务,全省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

优化惠农支付服务村级覆盖网络,进一步提高自然村覆盖率。

加强农村金融社保卡应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推广移动金融和金融IC卡在多领域的综合应用,显著改善全省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4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5.09.10【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2005年9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票据的种类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预[2001]5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财预〔20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银发[2005]38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此文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附件: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

具体内容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云政办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利于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深化安置改革,推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扶持我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是指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领取税务登记证的过程。

税务登记证是企业进行合法纳税的基本凭证,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首要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税务登记证的办理流程。

一、准备办理材料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提供企业成立的依据,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原件:需要提供机构法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申请表: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济性质等信息。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原件:需要提供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6.企业章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原件:提供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前往税务局窗口:携带准备好的办理材料,前往所在地的税务局窗口。

2.填写申请表:在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根据个人或企业的要求填写相应的信息。

3.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办理材料递交给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4.缴费:根据所规定的地方标准,缴纳税务登记费用。

5.现场核验:窗口工作人员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审核是否真实有效。

可能需要税务人员到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核验。

6.税务登记证领取:经过初步审核和核验后,窗口工作人员会将税务登记证发放给申请人。

三、办理完税务登记证后的注意事项1.定期报税:办理完税务登记证后,纳税人需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报税,履行纳税人的税收义务。

2.变更事项及时申报:纳税人如有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变更,需要及时办理变更事项的申报,并重新办理相关证件。

3.按规定备案:纳税人需要按规定进行备案,及时报备企业财务、项目、税收等信息,确保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等政府经济、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一)经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03•【文号】国税发[2005]193号•【施行日期】200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一些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网建设,试行了电子缴税,改善了纳税环境,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按照统一制定联网方案、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软件开发、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的要求,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为了推动电子缴税工作的开展,提高税款入库效率,规范电子缴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的条件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行为。

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缴税,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一)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可靠、稳定;(二)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的传输实行了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符合国家有关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能够保证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三)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由税务机关发起,通过国库汇集、校验后转发商业银行、信用社;(四)联网系统电子信息能够及时备份、存档,并具备按权限随时调取、查用的功能,实现信息共享;(五)联网系统具备及时电子对账功能,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六)各联网单位已制定完善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七)从纳税人账户自动划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事先已与纳税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缴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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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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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录纳税人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税务登记证件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发﹝2006﹞269号
【发文日期】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登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为规范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下同)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账户及账号。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登录纳税人账户及账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账户和账号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的登录方式
由于我省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没有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无法通过电脑打印方式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经研究,决定暂采用手工填写方式登录。

二、账户和账号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的登录处理办法
(一)对新办理开业登记申请开立账户的纳税人,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批准其开立账户申请后,必须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录账户性质、开户银行、账号和开户时间,并加盖带日戳的业务公章和登录经办人私章,日戳日期为登录的当天。

账户性质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规定,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之前,纳税人已在银行和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及账号,暂不要求登录,此次换证后发生变更或注销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在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录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变更时间或注销时间,并加盖带日戳的业务公章和登录经办人私章,日戳日期为登录的当天。

三、工作要求
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录纳税人开户银行和金融机构账户及账号的工作,对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保障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国税机关、人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的规定,未按规定执行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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