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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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水平与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使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相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章节单选题及答案:第一章法的本体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章节单选题及答案:第一章法的本体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及答案:第⼀章法的本体 单项选择题: 1、《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属于以下哪项所述性质? A.法律原则 B.法律规范 C.规范性法律条⽂ D.⾮规范性法律条⽂ 正确答案:D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的哪项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法律规则? A.“中华⼈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B.“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适⽤本法” C.“本法⾃⼀九九○年⼗⽉⼀⽇起施⾏” D.“医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正确答案:D 3、我国《⽴法法》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对于这⼀条⽂的正确表述是哪⼀选项? A.授权性规则 B.准⽤性规则 C.委任性规则 D.确定性规则 正确答案:C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请辩护⼈辩护。

这⼀规定属于何种法律规范? A.义务性规范 B.准⽤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正确答案:D 5、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政治职能,也执⾏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正确答案:B 6、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度。

下列哪⼀表述准确地揭⽰了⼆者之间的区别?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进⾏,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国家机关进⾏;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的规范性法律⽂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法活动;法典编纂是⼀种在清理已有⽴法⽂件基础上的⽴法活动 正确答案:D 7、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为及条件的共性,⽽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上容许法官有较⼤的⾃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的⽅式”应⽤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部法律之中 正确答案:C 8、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01法的本体-周旺生

01法的本体-周旺生

01法的本体-周旺生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如何理解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与法律打交道的职业,是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的职业。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行业,它是由专门的法律理论、知识等作为其学术支撑的。

注意: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专门同法律打交道是法律职业的关键所在。

例如:张三在法院工作,李四在检察院工作,关于他们所从事的是否法律职业,就很难说。

如果他们在法院、检察院所从事的不是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如开车、做饭、收发报纸等,那么他们所从事的就不是法律职业。

只有不仅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机关、法律部门工作,而且还要在这些机关从事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才是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与法律直接相连的方法和思维。

这种方法和思维是强调理性、强调法律根据、强调逻辑关系、强调程序的。

理解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把有关问题绝对化,比如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是强调理性的,这就意味着它在同暴力发生关系的时候,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不是一概拒绝暴力。

判断正误: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强调理性、强调程序而反对暴力的。

(这种判断是不正确的。

因为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以法为着心的思维和方法。

而法就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因此法律思维和方法尽管是强调理性、强调逻辑、强调程序,但它也仅仅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决不完全拒绝使用暴力。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迄今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种主要的方法和思路1.注重从法本身来研究法如研究法的本质、形式、作用、法律规范、立法、司法、守法等等。

实证法学派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来研究法的。

2.从法的外部来观察法、研究法如研究正义、理性、良恶等等,用这些标准来检视法。

把这些标准和法进行比照,说这种法是体现正义的法、体现理性的法、良法,而另一种法是恶法等。

这就是拿法外的标准来检视法。

法理学知识点纲要

法理学知识点纲要

法理学知识点纲要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两个基本内涵:一种专门的行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三个特点说理的方式、根据法律说理、在程序的范围内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非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角度(法本身、法外部、社会现象交互);精神发展(神意论、意志论、正义论);法本身(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观点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法的本质的层次性(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理解法的作用;与社会交互影响;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与两个方向)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包含三方面意义;不同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

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和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含义;应是什么&是什么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维度、方法、真伪不同。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1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2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使法学研究能寻求适合事实与价值间的固有平衡。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二)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以合乎人性常理为目标。

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本质图1: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议
图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二节法的特征图3:法的特征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三节法的作用
图4、法的规范作用
第3页,共10页
图4、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人的因素、社会因素、法的自身因素)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四节法的价值
第5页,共10页
图5、秩序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图6、自由价值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图7、正义价值
图7、法的价值冲突
第7页,共10页
图8、价值冲突的平衡原则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五节法的要素
图9、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概念
图10、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9页,共10页
图10、法律原则的分类
图1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一章 法的本体-司考-法理

第一章 法的本体-司考-法理

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本体,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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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本体,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本体”该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法理学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下面将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以及法的本质问题。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的逻辑体系的学问,是法学的一部分。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研究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在规律;比较研究法主要是对不同法系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历史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实践经验和实证数据的研究,探讨法的适用和效果。

三、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它具有固有的道义价值;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而设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造的规则,具有强制力。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取合适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二章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规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领域的行为和关系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下面将介绍法律规则的分类、属性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

直接规则是指对行为或关系直接进行规范的规则,如《刑法》等;间接规则是指通过其他规则对行为或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如法律解释等。

二、法律规则的属性法律规则具有条命性、连续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属性。

条命性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必须被遵守;连续性是指法律规则的作用具有持续性,不受时空限制;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相对固定,不会轻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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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__,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__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

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__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__行为来__人们遵守法律。

这里,__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

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离开了__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__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的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__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__职能(通常说的阶级__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2到目前为止,有关法的概念的争论并未终结,人们还在为寻找法的恰当定义进行努力。

甚至可以说,寻求法的概念的定义就是法学永恒的使命。

但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以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

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

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__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①(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国法”的概念是__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3在__看来,要认识“法是什么”的一个前提是,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

本质与现象相区别是__认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

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

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的本体论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以揭示法存在之根本理由的追问。

法的本质就是在法的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__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__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__确定的行为规范。

无论从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都是正式的国家__的组成部分。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__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越来越具有严格的__特征。

这种__不仅要求法律要出自国家机关,而且要求法律出自法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经__产生的立法机关。

而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__机制保证实现。

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__是不可缺少的。

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人类早期社会曾经历过一定的神秘法时期,但在法的发展历史上,法一般都以__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

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__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__,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__阶级的意志。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__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__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

然而,按照__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__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__阶级意志。

__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由于国家具有公共权力和普遍__的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__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__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它的__性表现在:在国家__高度__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__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__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它的权威性在于: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__的强力的制裁。

鉴于此,__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

遵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__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

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__关系之中。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4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__所有者的工具,成为__者的法__目标,甚至__的法__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__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__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__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__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__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__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__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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