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优秀7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优秀7篇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篇一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五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10.24•【字号】晋政发〔1981〕210号•【施行日期】198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1981年10月24日晋政发〔1981〕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奖励:(一)忠于职守,对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成绩优异的;(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成果明显的;(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对指导全局工作和在现代化建设方面有显著成效的;(四)爱护公共财产,在节约、保护国家、集体资财或防止各种事故方面成绩显著,贡献重大的;(五)同严重违法、失职、破坏团结的行为斗争坚决,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等方面功绩显著的。
二、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上述奖励,每年定期评定一次。
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进行奖励。
三、奖励批准权限: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称号,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升级,由任命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搞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在奖励时,要坚持考核评比,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审定,做到赏不虚设。
四、奖励经费来源。
按行政编制每人每年从行政费中提取二元作奖励经费。
升级奖励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
五、凡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纪律处分:(一)对抗或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二)由于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意见,打击报复的;(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沽名钓誉的;(五)拨弄是非,拉山头,搞宗派,破坏团结的;(六)丧失立场或民族气节,包庇坏人或损害国家尊严的;(七)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侵吞国家财产的;(八)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九)滥用职权,行贿受贿,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十)泄露国家机密的;(十一)腐化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3•【字号】晋政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和《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6]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到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不实行新工资制度。
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
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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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1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现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在规定的节日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和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月工资”是指剔除加班工资后的职工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工资收入。
三、劳务派遣职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用人单位应将《实施办法》在本单位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职工,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2008年10月29日
——结束——。
教育厅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厅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教育厅人员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教育厅人员管理以提升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忠诚于教育事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教育厅设立人事处,负责全厅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事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教育厅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处室执行相关制度;(二)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调配、考核、晋升、退休等管理工作;(三)负责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职业发展等工作;(四)负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五)负责工作人员的纪律、监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负责处理与工作人员有关的来信来访等工作。
第七条教育厅其他处室根据各自职责,配合人事处做好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八条教育厅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待遇等事项在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和能力;(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考察;(五)公示、录用。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二条教育厅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为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四条聘期考核根据岗位职责和聘期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教人[2015]2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5.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青教人〔2015〕2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处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天数等政策,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中的规定为准。
二、制定计划,规范管理(一)年休假时间安排。
根据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文件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应安排在2016年1月1日-10月30日期间。
(二)制定年休假计划。
各处室(单位)要根据2016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实际认真安排年休假,合理制定2016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应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最多两次),但须休满假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cf1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80.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0.25施行日期2011.10.25文号晋政办发[2011]84号主题类别离退休人员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中央驻晋企业:为了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2011年8月8日国务院四部委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组及办公室为加快推进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及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指导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组长:陈永奇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组长:白秀平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郭立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朱晓明省国资委主任崔联会省国资委副主任刘惠民省教育厅副厅长武涛省财政厅副厅长杨培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
办公室主任由崔联会同志兼任。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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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5.04
【实施日期】200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
一、为了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休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厅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在外地休假的,往返途中的时间计算在休假时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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