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2.10【实施日期】2003.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16)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业经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韩寓群二00三年二月十日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第六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及发展规划;(二)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
省编委:服务大局严惩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省编委:服务大局严惩机构编制违纪行为2009年6月17日中央纪委印发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从严治党方针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实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
《解释》施行后,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文件相配套,为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特别是为依法追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日前,省编委办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就一年来全省贯彻落实《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一年来我省学习贯彻《解释》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省编委办负责人:《解释》的出台不仅是对党内纪律条例的充实和完善,而且是机构编制法制建设的一大创新。
它不仅提供了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具体依据,而且还能够时刻提醒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的党员领导干部依法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
为此,我省首先把学习、宣传好《解释》作为贯彻落实的基础工作抓好、抓实。
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了解和掌握《解释》所确立的原则和具体内容,明确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断增强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解释》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机构编制的意识。
一年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还在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结合贯彻执行《解释》,积极推进机构编制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
一是全力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自2009年初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后,经过6个月艰苦细致工作,省政府48个部门的“三定”规定全部印发执行。
目前,13个市(地)和68个县(市、区)的改革方案已经全部批复印发,现正集中精力抓好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实施工作。
二是全面推行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
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创建了省、市、县机构编制数据实时贯通的“三层三环”网络化实名制管理模式,对超权限、超编制、超职数等产生的数据禁止进入数据总库,总库以外的数据不予承认并进行督查追究,实现了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由手工作业方式向现代电子政务的转变,由封闭、落后向公开、透明、高效的转变,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转变,由静态管理向实时动态管理的转变。
2023年机构编制工作自查报告_1

2023年机构编制工作自查报告2023年机构编制工作自查报告1根据县委编办《关于对机构编制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对机构编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机构编制基本情况1.机构基本情况。
县金融办成立于3月,为县级正局级机关事业单位。
我办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内设综合科、银行与保险科、资本市场科共三个科室,明确了内设科室职责,并严格按规定的编制配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单位正局级编制1个、副局级编制1个,中层干部编制3个。
2.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
核定我办事业编制数10名,临时用工编制2名。
现有事业人员11人,临时用工2人。
在编在岗人员均按照人社局要求签订合同,严格管理。
3.领导职数配备情况。
目前,我办有正局级领导1名,副局级领导1名,中层干部2名,空编1名。
二、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我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编制类别管理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各类别编制互不占用。
严格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规定呈报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增减或调整等事宜,从未发生过擅自配备工作人员和擅自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内设科室干部等情况,也不存在“吃空饷”的问题。
三、单位法人登记情况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法人设立、变更及年度检验工作;按照要求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培训;规范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
2023年机构编制工作自查报告2__X县委编办:根据《中共__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__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X委编办〔〕67号)文件精神,我镇围绕督查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一、自查工作基本情况在自查工作中,组成由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的自查小组,对镇机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
二、自查结果1、机构编制管理总体情况我镇行政编制39个,截止6月,在编在职33名,借出2名,缺编4人;事业单位编制人数20人,共有编制内人员15人,缺编5人,其中,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岗位人员编制5名,现有4名,缺编1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岗位人员编制3名,现有3名;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岗位人员编制12名,现有8名,缺编4人。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05【摘要】<正>SDPR-2014-0610001鲁编办发[2014]3号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3日【总页数】3页(P28-30)【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 [J], ;2.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免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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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3日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订)、审核、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章程制定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内容第六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机构;(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五)信息公开;(六)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等应当与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法人登记管理事项一致。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

单 位 的 主要
的
,
业 务范 围 是对 事 业单位
。
记 管理 事 项 的
须 向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申 请变
可 以 开展 的 业 务 事 项 的 界 定
更登 记
。
事 业 单位 业 务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宗 旨 的 要
第十 三条
章程 应 当 明 确 撤 销
、
合
,
求
,
并 与 其 资金
、
场地
,
,
第二章
第十四条
他 —
程
序
自
十
,
执 业 许 可 事项 的
应 与 相 应 的 资 质 认 可证
一
明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明 确 认 的 业 务 事项 相
事业 单 位 应 当
审 批机关
、
致
,
且 应 载 明 行业 资 质 证 书 名 称 全 称
、
、
证
批准 设立之
日
起 成 立 由 主要 负 责 人
服务
,
书 号 和行业 许可 内 容
第 九条
项
目
。
对象代表
、
相 关专 家 等组 成 的 起草 组 织
,
章程应 当 按照 机构 编 制 管理
,
制 定章程草 案
第十 五 条
提 交 举 办 单位 审 查
。
规定
,
根据 事 业单位实 际 与 发展 需 要
科
事 业 单 位 章程 草 案 经 举 办
年第 期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
具体
,
具有可
构 编 制 管理 的 意 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3•【字号】鲁政办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学全面核编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1999]46号)确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调整意见:一、调整后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以校为单位按班额核定,调整为以县级为单位按教职工与学生之比核定(编制标准附后)。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1月2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6年11月23日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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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近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9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委: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明确要求。
随着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中央巡视和审计工作内容,机构编制纪律体系基本健全,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不断增强。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违规设置机构、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违规违纪问题。
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持惩防并举,在坚决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经中央编委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深化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监督并重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体系,以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以及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人员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关口前移、惩防并举、全程监管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各种预防措施的整体功能,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减少和防范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二、深入开展机构编制纪律教育宣传,筑牢依法办事的思想防线
充分发挥教育在预防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机构编制领域党纪政纪规定为重点,着力推动机构编制纪律教育与践行四个意识有机统一,扎实有效地开展预防教育。
要针对不同对象,制定有特色的教育工作方案,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对于领导干部,重点强化机构编制红线意识,树立机构编制法治观念。
要将机构编制法规纪律列入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教学内容,切实提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纪律意识。
积极探索将机构编制法规纪律列入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内容,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机构编制的水平。
对于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同志,重点强化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把维护机构编制纪律责任落到实处。
今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要把机构编制纪律作为必设课程,列入培训内容。
省级机构编
制部门定期举办省直部门和市县编办机构编制纪律专题培训班,着力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要及时通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典型案件,深入开展案例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震慑作用。
开展经常性的机构编制纪律宣传活动。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主动编印通俗易懂的机构编制纪律宣传材料送同级编委领导及各单位主要领导。
要抓住党委政府换届、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主要领导干部职务调整等重要时间节点,同步宣传机构编制纪律。
要把纪律宣传融入日常工作,利用工作调研、部门商谈、实地督导等开展经常性的机构编制纪律宣传。
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通过开设宣传专栏、新闻发布、电视访谈、知识竞赛、印发资料、举办展览等多种形式,宣传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和纪律规定,为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关口前移的预防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预防工作,让相关制度规定刚性运行。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
健全将机构编制法规文件和纪律要求向编委领导同志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超越权限和不按程序审批机构编制等问题发生。
建立机构编制评估制度,督促各部门树立严格管理机构编制的意识,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要严格把关,切实防止随意性审批,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改进机构编制事项受理制度,凡机构编制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则上要暂停受理该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
健全机构编制备案事项制度。
在各级编委领导下,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建立按职数配备干部的部门联动机制,有效遏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问题发生。
四、建立全方位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机构编制权力正确行使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依托实名制开展用编审核、定期核查等工作,将监督渗透到管理的各个环节。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编制的管理监督。
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共用的动态监测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测预警机制,对机构编制事项变化频繁、情况异动的地方和部门以及机构编制领域公共事件,采取电话提醒、书面警示、实地督查等方式提前预警,努力将违规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逐步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机构编制法规政策、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推动部门公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行政审批事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信息。
要健全完善电话、网络、信访三位一体的12310举报平台,推广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机构编制监督员等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充分借助巡视检查、干部监督、审计监督等平台开展机构编制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编委要把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重大问题协商、重大案件联合督查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录用、聘用、
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落实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制度措施,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预防工作水平。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