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1.关于城市分类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08]194号)

河北省编办:

对你办提出如何掌握大、中、小城市分类的问题,经我办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3年,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确定了城市分类标准。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原则上应维持1993年改革时确定的大、中、小城市分类的结果。个别情况特殊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你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宁夏自治区编办:

5月17日《关于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宁编办发[2007]112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区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略。

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我们认为,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中央编办综合司

2007年7月17日

3.中央编办对安徽省申请调整使用乡镇空编问题的答复意见

安徽省编办:

对你省《关于贯彻中编发[2006]12号文件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编制审批权在中央,地方确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之间调配行政编制的,由省级编办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申请调整行政编制的省份,必须确保省、市、县、乡四级行政编制数清晰准确,全省行政编制不得超编。

三、确需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省份,必须确保全省已经完成乡镇机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等阶段性改革任务,机构改革政策比较完善,

人员编制真正精简到位,人员分流比较平稳,未发生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四、乡镇空编的调整使用必须优先考虑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五、对你省提出的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请示待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再正式批复。

4.关于是否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的答复

上海市编办:

我们就你办6月10日电话请示事项进行了研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按上述规定,不应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央编办三司

2005年6月16日

5.关于行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配备的答复

贵州省编办:

你办于6月27日来电话,反映贵州省委组织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一些市(地、州)政府部门在行政正职之外,还配了专职党委(党组)书记,也是正职。问该做法是否违反了机构编制管理中关于领导职数的规定。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中央组织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党委(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在具体工作掌握中,除本单位行政正职不是党员和本单位行政正职由上级负责人兼任的,党委(党组)书记由本单位党员行政副职担任以外,党委(党组)书记应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

中央编办

2005年9月13日

6.关于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

湖南省、黑龙江省编办:

近日,你们电话询问,对中发[2007]8号文中“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如何理解,地方上报后是否追加行政编制,是全部给还是按照一定比例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中发[2007]8号文对于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的原则和程序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这个文件精神执行。目前我司没有接到追加行政编制的指示。

中央编办三司

2007年7月25日

7.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办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编综函字〔2008〕106号)刊发,供各地参考。

答复意见如下:

一、中央编委2006年已为你区下达一批行政编制,专项用于解决公务员登记工作涉及的地方自定的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问题,并明确“军队转业到政法机关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一般可直接使用这次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这些行政编制只能用于现已在党政机关工作……,2000年以来军队转业到党政机关未使用行政编制人员。上述行政编制下达后,你区自定的用于党政机关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你们提出的目前仍有部分军转干部的编制尚未解决的问题,应首先按上述要求解决。

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请按此精神进一步抓好落实。

三、根据中央编委会议精神,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当前继续按中央规定的25%比例核定编制。

摘自:(机构编制工作简报第十六期总第311期 2008年6月

20日)

8.中央编办对地方编委主体资格及职能问题的答复意见

辽宁省编办询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行为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能否受理。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行为不单纯是政府行为。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所作的批复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目前,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但并不影响该机构行使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因为,其职责权限既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也可以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文件规定。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审批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等。

9.中央编办对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重庆市编办请示:①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可以参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分别列入市和区县群众团体序列;②在管理体制上,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相互独立的群众团体机关,还是由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③若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其机构规格如何确定,是使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

一、重庆市及所辖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列为群众团体、是否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使用何种编制等问题,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l号)的精神,群众团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避免和克服行政化倾向,不宜规定其机构规格。

10.关于《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的有关事宜答复陕西省编办:

经研究,并征得农业部同意,现就你办7月21日来电询问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的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1.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事关重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有关精神。

2.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千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各地在贯彻落实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但必须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3.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发[2005]15号文件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函告我办。

中央编办三司

2005年8月16日

11.关于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

广东省编办:

你办7月4日《关于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的请示》(粤机编办[2007]150号)收悉。经研究,现电话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是否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事业编制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的规定相悖”的问题,实际涉及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政策、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进展状况和目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关于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部署。如《中共中央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3〕33号)、中央编办和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后勤改革参照〈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意见〉进行的通知》(中编办〔1993〕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进行专门部署。各地按照这些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目前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还没有从党政机关中完全分离出来,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把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整建制地从机关中剥离出去,需要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因此,今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强调:要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改革,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从我们对一些地方了解的情况看,虽然目前党政机关存在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但是各地机关中履行行政职能的岗位与履行后勤服务职能的岗位是清晰的。我们理解,上述《条

例》和《通知》中关于“事业编制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的规定,主要是指党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岗位不得使用事业编制。我们认为,各地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同时,要按照上述《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规范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做到在机关中使用行政编制,在后勤服务机构中使用事业编制,逐步解决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的问题。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央编办三司

2007年9月

12.中央编办对乡镇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辽宁省大连市编办询问,在乡镇有空编且又出现自然减员情况下能否进人?乡镇人员编制“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的基数是指某个乡镇的编制数还是全县乡镇的编制总数?

中央编办三司研究答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有关精神,为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规定,乡镇招录人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未进行乡镇机构改革的,暂不得招录人员。

二、乡镇机构改革已完成,分流人员已全部安置到位,且本县(市、区)乡镇总体不超编,地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招录人员,但编制不能混用;如本县(市、区)乡镇总体上已超编,个别乡镇缺编,应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剂,不能再新进人员。

三、“只减不增”应以2001年市县乡机构改革时确定的乡镇行政人员编制数和2004年底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基数,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

四、乡镇招录人员必须报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中央编办三司

2007年6月14日

13.关于政法部门接收军转干部编制管理问题意见的电话答复稿

河南省编办:

近日,你办来电请示:(1)中央给地方安置军转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能否用于政法部门;(2)如用于政法部门,能否列为政法专项编制进行管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有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各地在使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精神,中央给地方安置军

转干部核增的行政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地方政法系统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所需编制,可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内解决。

中央编办三司

2005年4月4日

14.中央编办对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性质的答复意见

河南省编办询问,2003年河南省政府、省编委确定新密市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并专门下达了18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这次能否登记为公务员。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从编制审批的权限和办法看,国办发[2002]56号文件中“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属于事业编制;至于是否登记为公务员,建议请示公务员主管部门。

15.中央编办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执行的答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颁布后,一些省、区、市来电询问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否参照

条例执行。经请示中央编委同意,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各单位将此意见报告同级编委。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4月16日

16.中央编办关于领导职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贵州省编办向中央编办询问:

一、假设某机构为处级,如领导高配为副厅级(有的此类领导是党组成员),能否计入副厅级领导职数?

二、纪检组长的领导职数没有明确过,能否计入被派驻单位的领导职数中?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已明确规格的机构,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保留原职务层次的人员外,原则上该机构领导不应高配。因工作需要,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所属机构负责人的,应视其在上级机构中担任职务的情况,相应地计入上级机构的职数。兼任所属机构实职的,同时计入所属机构的领导职数。

二、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组长为派出单位(即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不计入被派驻单位领导职数。

17.关于群团机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明确群团机关机构编制问题的请示》(闽委编办[2007]2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群团机关的性质。目前,部分群众团体的机关的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性质属于群众团体机关。在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过程中,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精神,部分群众团体的机关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但不改变其机构性质。

二、关于群团机关编制的性质。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办发[1995]3号)的精神,群众团体机关要逐步克服行政化倾向。除工青妇外,其它群众团体机关一般不使用行政编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

18.对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意见

山东省编办询问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的设置由谁审批?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有关规定办理。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管理机构(企业性质的除外)为副厅级以上的,由中央编办审核,报国务院或中央编委批准;为处级的,由省编办审核,报省政府或编委批准。

(载于 2007年3月1日中央编办《机构编制工作动态》增刊第1

期)

19.关于税务部门接收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情况的请示》(鄂编办字〔2009〕18号)收悉。答复如下:

一、不宜扩大国税系统接收人员比例。主要考虑是:这次改革涉及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全部隶属于地方,增收的成品油消费税名义上是中央税,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文件“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精神,事权仍在地方,资金也全部由地方使用,按照税额因素与人员安置的对应关

系,对税务部门接收的人员,原则上应由地税系统接收。为缓解地税系统接收安置压力,我们在充分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和部分地方政府意见并报经国务院、中央编委批准后,确定由国税系统按照20%的比例接收一部分人员。

二、给地方税务部门增加的编制,行政编制由中央下达,事业编制由地方核增。如地税部门接收确有困难,按照五部门《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8号)文件规定,省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统筹使用这批专项编制,多渠道安排一些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连同编制到其他部门。

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央编办发〔2009〕8号文件确定的具体编制分配数,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成品油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中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接收人员工作有关情况的请示》(津编报字〔2009〕2号)收悉。答复如下:

一、不宜将给地税部门的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主要考虑是:目前,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税务部门接收部分人员后,原则上应为税务部门核增事业编制,但考虑到税务部门除少量辅助性部门使用事业编制外,主要使用行政编制,而且接

收人员应安置一些到税收执法岗位。为此,我们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并报经国务院、中央编委批准后,确定税务部门接收的人员中,按照60%和40%的比例分别核增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二、给地方税务部门增加的编制,行政编制由中央下达,事业编制由地方核增。如地税部门接收确有困难,按照五部门《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8号)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统筹使用这批专项编制,多渠道安排一些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连同编制到其他部门。

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央编办发〔2009〕8号文件确定的具体编制分配数,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成品油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

(中央编办《传真快递》第16期)

20.中央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四川省编办电话询问中央编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要求“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疾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省里在全面

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中未专门设立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机构,如果将该职能界定为公益性并新建事业机构承担,将突破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的规定。请示:应如何把握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定位,并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中央编办电话答复意见:中办发〔2009〕4号文件明确提出,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必须坚持这条原则。“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规定,核心是要求各地要有负责上述工作的机构,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至于是否新建事业站所专门负责这些工作,应由地方党委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在确保守住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确定。

(中央编办《传真快递》第15期)

21.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问题的复函(国事登函〔2010〕3号)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你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的请示》(晋事登字〔200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的意见,即“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仍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2.中编办关于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编综函字〔2009〕99号)黑龙江省编办:

你办《关于在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规”的范围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此处的“法规”,与“法律”、“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并列表述,都是面向全国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因此,该法规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三定”规定的效力

“三定”规定是确定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中央对各地区各部门“三定”规定的发布没有作统一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都不影响“三定”规定的效力。

三、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表述的问题

《通知》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目前,国务院各部门拟订行政法规或法律草案时,不对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确有必要的可做原则性表述,并要与“三定”规定相衔接。各地区在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表述等方面的问题,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四、关于以立法形式将行政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的问题

《通知》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此处的“法规”特指行政法规。据此,各地区草拟地方性法规时不得规定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同时,根据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各地区各部门拟定法规或法律草案涉及相关内容时,应符合这一改革要求。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9年4月17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1997.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方案实施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深编办[1997]170号) 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属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深事业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排除法把事业单位与其它三大社会组织作了区分,其中“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是与行政机关的区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与企业的区分;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是与社会团体或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区分。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a05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6.03.09 【实施日期】200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解决当前存在的西部及贫困地区的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程度不同出现的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年3月9日 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西部及贫困地区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队伍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且有逐步加剧的趋势,严重影响了这些地方审判、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确保西部及贫困地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常履行职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解决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的人员,政治上要合格,并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律专业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数量充足、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官、检察官,全面正确地履行国家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西部及贫困地区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现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既有这些地方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方面的原因,也有工作方面的原因。要充分认识加强这些地方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支持和帮助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决实际困难。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紧紧

关于印发南方日报社机构编制 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方日报社机构编制 方案的通知 粤机编〔2010〕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各有关单位:《南方日报社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编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南方日报社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南方日报社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事业单位,作为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核心成员,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社委会负责制,正厅级,公益三类。其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新闻宣传路线、方针、政策,把握正确

的舆论导向。 (二)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重大决策,制定报社的采访、编辑、制作及发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南方日报及其下属系列报、刊等采访、编辑等工作。 (四)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任务,南方日报社内设13个机构,正处级。 (一)行政部。 承担编辑委员会决策的实施、督办职责;协调、管理、拓展南方日报社对内、对外的公共事务;承担南方日报社员工的绩效考评管理。 (二)要闻编辑部。 承担报社新闻采编业务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头版及要闻版块、中国国际新闻版块、广东新闻版块的编辑工作;处理当晚新华社稿件和协调各部门稿件。 (三)时政新闻部。 承担重要时事政治新闻采访和编辑工作。 (四)经济新闻部。 承担经济领域的新闻采访和编辑工作。 (五)文体新闻部。 承担文化艺术、体育运动新闻的采访及副刊娱乐新闻的策划与编辑工作。

(六)地方新闻部。 承担珠三角地区以外的省内地方记者站采编工作;负责全省新闻秘书、通讯员的通联工作;承担内参的采编工作;承担《清远观察》的策划、统筹、编辑及把关。 (七)珠三角新闻部。 承担珠三角地区新闻的采编工作;对珠三角各新闻部、记者站的采编进行统一管理。 (八)视觉新闻部。 承担新闻图片的摄影、图片处理和报纸版式设计等工作。 (九)专刊部。 承担南方日报各行业周刊的采编工作;承担重大行业政策新闻和涉及民生的重大行业新闻的采编工作。 (十)理论评论部。 筹划、撰写社论、本报评论文章;组织专家撰写理论阐释文章,对重大报告、政策出台进行解读;筹划、组织主办或协办各种大型论坛。 (十一)新媒体发展部。 承担南方日报网、手机报日常的管理和新媒体发展的规划与管理。 (十二)机动记者部。 承担突发新闻、深度新闻报道工作。 (十三)新闻研发部。 开展新闻理论研究;参与日常评报,承担广东新闻奖、中国

中央及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其体制调整 工作建议 作者;罗永焱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布署和要求,为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执政水平,确保完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国国情和行政管理现状,着眼长远,对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管理体制调整提出政策建议,供参考;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改革方案 工作重点;一是重点是加强党政策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力量建设,整合中央研究资源,做好职能相近部门的整合工作,强化部门职责、充实工作力量。二是加强对警卫管理、新闻事务等直属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理顺层级关系。三是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发挥在党的职能部门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四是为促进政事分开,重点做好部门创办新闻媒体的划转和转企改制工作。 1,组建中共中央研究室;为整合中央的研究资源,提升综合研究服务水平,将中央编泽局、政策研究室,文献研究室和党史研究室职能整合组建中央研究室。中央研究室主要承担中国共产党党史、文献和党务工作领域的政策研究、思想研究,理论研究及文字编泽工作。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编泽局、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 2,中央对外联络部;为加快推进外事和对外联络工作的有机整

合,中央外事办与对外联络部职能合并。两部门均为外事联络部门,职能相近。进行整合后可加化外事和对外联络服务职能。不再保留部门;中共中央外事办。 3,为加强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的有机整合,将中央综治办职能并入中央政法委(加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中央政法委负责协调和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负责联系和指导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保密总局等工作部门。 4,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为整合机关工委工作力量,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形成党建工作合力。将中直机关工委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职能整合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5,为加强中共中央对台港澳地区事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管理资源,将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合并。组建国务院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加挂中央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调整为国务院办事机构序列。 6,中央宣传部(加挂中央文明办、中央对外宣传中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牌子);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机融合,将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职能划入中央宣传部),不再单设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兼任文明办主任、国务院新闻办主任。中央宣传部指导和协调科技教育部、文化产业部、中国文联、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台的宣

中共七大和八大政治局委员名单对比分析

中共七大和八大政治局委员名单对比分析 中国共产党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于1945年在延安召开,七大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选出了以下13名政治局委员: 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任弼时、陈云、高岗、康生、彭真、董必武、林伯渠、张闻天、彭德怀、 其中毛泽东为主席,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任弼时五人为书记处书记,是党的最高决策者。后来,又增补任弼时为书记处书记,但任在1950年去世。1945年选举的13名政治局委员中,只有高岗于1954年被清洗,1955年被开除党籍。建国后,邓小平被补选为政治局委员和秘书长。其他人到八大召开时,都仍然留在党的权力中心。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于1956年在北京召开,八大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选出了以下17名政治局委员: 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林彪、林伯渠、董必武、彭真、罗荣桓、陈毅、李富春、彭德怀、刘伯承、贺龙、李先念 其中毛泽东为主席,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为副主席,加上总书记邓小平,一共有6名常委,取代了原先书记处的职能,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书记处下降为中央秘书和执行机构,由总书记邓小平领导。 此外,八大一次会议还选举出6名政治局候补委员: 乌兰夫、张闻天、陆定一、陈伯达、康生、薄一波 对比七大和八大政治局委员名单,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显著的变化: 1、八大政治局成员数目比七大增加了许多,如果算上候补委员,增加了80%。考虑到同期中共党员数量增长了好几倍,而且执政党的任务更加复杂、更加需要人才,因此政治局成员增加是理所当然的。 2、八大政治局将党的最高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开,常委会负责决策,书记处负责执行,这是一种更高效也更保险的体制。此后历届政治局都沿用了这个体制,党的制度创新还是很有成效的。 3、七大政治局中,来自军队的委员很少,只有朱德、彭德怀、林彪算是军队的人,其中又只有彭德怀当时主要负责军事。这并不是当时党轻视军事,而是当时的军事将领大都在各个敌后根据地作战,远离中央,而政治局是中央的决策机构,他们当然无法参与。八大召开时,大规模战争已经结束,因此十大元帅有七名都当选政治局委员。但元帅中真正管事的只有罗荣桓、彭德怀、贺龙而已,其他大都只有崇高的威望,在军队中镇的住局面而已(林彪是个例外,毛泽东很想用他,但他身体实在不好)。在地方上很有实权的叶剑英、在国防工业系统负责的聂荣臻反而没有入选政治局。 4、毛泽东的嫡系势力和敌对势力都下降了,以刘少奇为首的“中间势力”大行其道。在七大政治局委员中,高岗被整肃,主要是因为他想打倒刘、周的势力;康生降级为候补委员,可能是因为当时批判斯大林的“特务统治”,作为党内肃反头目的康生不太受欢迎;林彪虽然仍然是政治局委员,但由于健康状况不好,地位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邓小平作为毛泽东的“新嫡系”,地位明显上升。文革期间把刘邓作为“资产阶级司令部”一起打倒,其实邓小平在历史上拥护毛泽东的时候远多于拥护刘少奇的时候,算是毛泽东信赖的人。李富春虽然在政治上总是能紧跟毛泽东,但在经济政策上与毛相左,虽然毛泽东不能不任用他,

机构编制委员会怎么样[机构编制委员会编委创全市政务服务先进窗口汇报材料]

机构编制委员会怎么样[机构编制委员会编委创全市政务服务先进窗口汇报材料] 一、以提升自我为手段,作风建设掀新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健全作风建设。一是中心开展了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的作风整顿活动,切实加 强了中心全体员工的作风建设。二是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中纪 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积极落实局党委纪律整顿和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三是根据《**市 房产局政风行风座谈会等情况的反馈》以及“纠风”文件,我中心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政风行风整改方案,积极组织干部职 工进行讨论学习。四是多次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 设工作,进一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力地推进了中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不断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综合素质。随着不断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我中心及时组织学习了新出台的《物权法》、《**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响应市局“四个一”学习计划,做 到每周一文、每月一书、每季一课、每年一封家书,提高了干部职 工的理论水平和综合能力,着力于打造了一支道德优、行风正、业 务精、纪律严的和谐高效团队。 二、以机构建设为奠基,管理制度树新风 三、以开拓创新为导向,归集管理创新高 (一)归集指标新突破 (二)**归集新标准 (三)**归集新举措 (四)**监管新导向

为保障**安全运作,我中心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监管机制,在**监管中,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严格遵循内部 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报批与备案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与银行签 定安全存款协议,严格遵守购买国债、定期存款的程序,定期或不 定期上门与银行对帐并着手建设网上实时对帐平台,本年度我中心 还接受了二次审计检查,市纪委、市政府、市审计局的联合检查一次,受到了较好的评价。目前着手于搭建**监管平台,实现**的动态、长效管理。 (五)**支取新条件 (六)业务审批新规定 (七)软件功能新调整 一是完善销户程序,增加销户凭证,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二是根据央行利息的调整,我中心及时调整计算机计息程序,适时调整 业主缴存利息。2007年6月30日,中心本年派息000万元人民币。三是与期房系统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软件功能,扩大了数 据采集信息范围,进一步增加了信息的真实性。 四、以优化服务为宗旨,窗口建设展新貌 优质的服务是中心健全窗口建设的前提。我中心通过深入调研、认真谋划,在窗口建设的多个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推进了窗 口的效能建设。 (一)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窗口服务层次。积极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以管理创新擦亮服务窗口。为缩短客户办事的排队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中心紧密结合实际,开拓创新,想客户所想,急客 户所急,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创新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培养 员工树立“至上服务理念、满意服务理念和高效服务理念”三个理念,从而增强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使中心工作真正做到了“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全面实现窗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1949年12月,成立了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负责了解、审查政务院各行政部门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的初步审核事项。 1950年3月,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主要是负责管理全国地方编制,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 1950年9月5日,成立人事部,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即由人事部承担。 1951年12月7日,省(市)以上均设立编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办理。 1954年成立国务院人事局,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编制。 1954年12月,成立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 1955年1月,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更名为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负责管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编制,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956年3月,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

1956年9月,把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编制委员会。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务院人事局分开。 1958年12月,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和国务院人事局合署办公。 1960年6月,中央成立中央国家机关精简小组,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1962年2月,中央决定成立国家机关编制小组,负责调查研究有关全国行政编制方面的问题。 1963年5月,设立国家编制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方案,列入国务院常设机构序列。 1970年6月,国家编制委员会被撤销,编制工作由国务院直接管理。1975年9月,国务院办公室成立编制小组,具体承办编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反映情况。 1978年10月,恢复国家编制委员会,管理全国的行政编制。 1982年5月,撤销国家编制委员会,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组成劳动人事部。 1987年12月,成立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做好当前局势下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是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地在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发挥原有服务机构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力量,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合并,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强化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的统筹规划,推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落实和服务流程、服务体系的统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落实财政保障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四、原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各类工作机构和服务实体进行整合加强,按照资源整合、统筹管理的要求,以现有机构和服务场所为基础,理顺工作职能,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其中,综合性服务机构可称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服务场所的,应努力统一到一个场所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和一体化运作。区、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五、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各地已经建立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近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9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委: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明确要求。随着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中央巡视和审计工作内容,机构编制纪律体系基本健全,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不断增强。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违规设置机构、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持惩防并举,在坚决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经中央编委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深化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监督并重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体系,以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以及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人员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关口前移、惩防并举、全程监管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各种预防措施的整体功能,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减少和防范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二、深入开展机构编制纪律教育宣传,筑牢依法办事的思想防线 充分发挥教育在预防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机构编制领域党纪政纪规定为重点,着力推动机构编制纪律教育与践行四个意识有机统一,扎实有效地开展预防教育。要针对不同对象,制定有特色的教育工作方案,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对于领导干部,重点强化机构编制红线意识,树立机构编制法治观念。要将机构编制法规纪律列入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教学内容,切实提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纪律意识。积极探索将机构编制法规纪律列入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内容,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机构编制的水平。对于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同志,重点强化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把维护机构编制纪律责任落到实处。今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要把机构编制纪律作为必设课程,列入培训内容。省级机构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 制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国质检法联[2014]175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3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26 【实施日期】2014.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法联[2014]175号 2014年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动改革的基本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提质增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具有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质监部门作为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作出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决策,既与时俱进,又实事求是,对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目标要求,完善市县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抓紧完成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坚持依法调整、科学调整、分类调整,保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保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保证干部职工队伍基本稳定。 --坚持改革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支持地方政府及质监部门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加强质监部门建设,提升质监工作水平。推动质监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管和服务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全国市场开放统一,避免出现新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坚持依法行政

中共十二大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名单

中国共产党中央顾问委员会 (自1982年成立,到1992年撤销,共产生了两届。) 第一届(1982-1987) 有委员172名 主任:邓小平 副主任:薄一波、许世友、谭震林、李维汉 常务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平、王首道、邓小平、伍修权、刘澜涛、江华、许世友、李井泉、李维汉、萧克、肖劲光、何长工、宋时轮、陆定一、陈锡联、段君毅、耿飚、姬鹏飞、黄火青、粟裕、程子华、傅钟、谭震林、薄一波。 委员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 于光远、万毅(满族)、王平、王一平、王子纲、王世泰、王幼平、王必成、王尚荣、王首道、王新亭、天宝(藏族)、韦杰(壮族)、区梦觉(女)、方强、方志纯、尹林平、孔原、孔石泉、邓小平、甘渭汉、平杰三、帅孟奇(女)、白如冰、冯铉、冯文彬、冯纪新、冯基平、成钧、成仿吾、吕正操、廷懋(蒙古族)、伍修权、任白戈、任质斌、刘杰、刘晓、刘田夫、刘转连、刘建章、刘顺元、刘俊秀、刘道生、刘景范、刘澜涛、江华(瑶族)、江一真、江渭清、许世友、孙冶方、杜平、杜义德、李达、李贞(女)、李强、李一氓、李丰平、李井泉、李任之、李成芳、李志民、李运昌、李坚真(女)、李卓然、李维汉、李葆华、李颉伯、李楚离、李聚奎、杨尚奎、杨献珍、萧克、肖劲光、肖望东、吴德、吴克华、吴亮平、吴富善、旷伏兆、何长工、汪锋、宋黎、宋时轮、宋侃夫、张策、张才千、张平化、张令彬、张达志、张光年、张仲良、张邦英、张秀山、张启龙、张维桢、张稼夫、陆定一陈再道、陈野苹、陈锡联、陈漫远、武新宇、范式人、林铁、欧阳山、罗玉川、罗贵波、金明、周扬、周里、周林、周仁杰、郑天翔、赵林、赵辛初、赵武成、赵健民、赵毅敏、钟子云、钟汉华、钟期光、段君毅、贺彪、贺晋年、袁升平、袁任远、耿飚、聂凤智、栗又文、夏衍、夏之栩(女)、夏世厚、夏征农、顾卓新、钱之光、徐立清、高扬、高克林、郭峰、郭化若、郭述申、郭洪涛、唐亮、姬鹏飞、黄镇、黄火青、黄欧东、曹瑛、曹里怀、常黎夫、章蕴(女)、阎达开、阎揆要、彭嘉庆、彭德清、韩念龙、惠浴宇、粟裕、程子华、程世才、傅钟、舒同、曾三、曾生、曾志(女)、詹才芳、雍文涛、廖志高、谭震林、薄一波、霍士廉、魏金水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模板】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XX市市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组织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各县市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三)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市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市直部门与各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或审批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部门派出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市人大、市政协、

市监察委和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审核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副科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各县市区人大、政协、监察委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各县市区、乡镇机构编制分类;负责需要承办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宜。 (六)组织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贯彻执行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建设;审核或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指导各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或审批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全市开发区(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审核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八)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的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和市直部门编制使用核准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 (九)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1.关于城市分类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08]194号) 河北省编办: 对你办提出如何掌握大、中、小城市分类的问题,经我办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3年,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确定了城市分类标准。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原则上应维持1993年改革时确定的大、中、小城市分类的结果。个别情况特殊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你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宁夏自治区编办: 5月17日《关于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宁编办发[2007]112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区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略。

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我们认为,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中央编办综合司 2007年7月17日 3.中央编办对安徽省申请调整使用乡镇空编问题的答复意见 安徽省编办: 对你省《关于贯彻中编发[2006]12号文件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编制审批权在中央,地方确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之间调配行政编制的,由省级编办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申请调整行政编制的省份,必须确保省、市、县、乡四级行政编制数清晰准确,全省行政编制不得超编。 三、确需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省份,必须确保全省已经完成乡镇机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等阶段性改革任务,机构改革政策比较完善,

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2017)

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2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 《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已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 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根据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是指按照统一的规范对全国机构编制资源的实际配置情况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分析和规范的活动。 第三条全国机构编制核查的目的是全面及时查清全国机构编制资源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准确掌握机构编制基础数据,集中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秩序,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四条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全国机构编制核查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核查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为核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都应纳入核查范围。 第七条机构编制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情况、编制核定和实有人员情况、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第八条属于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机构编制的核查,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国机构编制核查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对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垂管派出机构核查工作负责。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本地区核查工作负责。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核查工作,依法依规提供核查所需资料信息,对发现问题予以说明。 第十条全国机构编制核查通知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起草,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印发。 第十一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根据全国机构编制核查通知精神,制订印发全国核查方案、核查指标和验收标准。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全国机构编制核查通知和上一级核查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核查需求,区分地区、部门和行业特点,加强技术指导,提供功能完备、便捷实用的数据采集和分析软件,承担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数据的汇总、校验等事宜。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核查技术要求,加强技术衔接,规范数据报送。 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单位自查、公示监督、部门联审、检查验收等方式,核实机构编制信息,查找存在问题,规范日常管理。 核查数据的采集更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工作基础,减少重复和无效劳动。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核查汇总数据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后,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逐级上报。同时,根据需要将部门联审、检查验收情况,以及汇总数据报表抄报上一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中央和国家机关核查汇总数据直接报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数据,形成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数据库。同时,将汇总数据报表抄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第三章成果运用 第十五条机构编制核查成果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核查成果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1949 年12 月,成立了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负责了解、审查政务院各行政部门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的初步审核事项。 1950 年3 月,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主要是负责管理全国地方编制,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 1950年9月5日,成立人事部,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 构编制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即由人事部承担。 1951 年12 月7 日,省(市)以上均设立编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办理。 1954 年成立国务院人事局,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编制。 1954 年12 月,成立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 1955 年1 月,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更名为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负责管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编制,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956 年3 月,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

1956 年9 月,把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编制委员会。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务院人事局分开。 1958 年12 月,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和国务院人事局合署办公。 1960 年6 月,中央成立中央国家机关精简小组,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1962 年2 月,中央决定成立国家机关编制小组,负责调查研究有关全国行政编制方面的问题。 1963 年5 月,设立国家编制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方案,列入国务院常设机构序列。 1970 年6 月,国家编制委员会被撤销,编制工作由国务院直接管理。1975 年9 月,国务院办公室成立编制小组,具体承办编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反映情况。 1978 年10 月,恢复国家编制委员会,管理全国的行政编制。 1982 年5 月,撤销国家编制委员会,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组成劳动人事部。 1987 年12 月,成立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24) 中央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政策研究院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央外事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中央文明委办公室 中央党校 《人民日报》社 《求是》杂志社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中央编译局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 中央警卫局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二、国务院(共88个部门) 1、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和证券委授权,起草证券、期货法规,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 (二)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管。 (三)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清算、交割、保管、过户、托管、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审查确认上述机构人员的从业资格。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标准、业务规则和行为准则,核发资格证书,对其业务活动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管。 (五)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六)根据证券委授权,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对其活动进行监管。 (七)依法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 (八)依法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活动进行监管。 (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证券委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研究分析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发展形势和问题,根据证券委的要求,拟定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和战略。 (十一)组织、参与证券业、期货业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 (十二)办理国务院和证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各部(室)工作,组织会议,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文印、秘书、文档管理、保卫、保密以及机关财务、行政管理工作,制订并监督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发行部 制订与证券公开发行上市有关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股票发行,审查送交证监会复审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安排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办理发行审核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就证券发行市场规划提出建议。 (三)交易部 制订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证券(包括境内外资股份)的交易活动和清算、交割、保管、过户、托管、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管证券交易场所,就证券交易市场规划提出建议。 (四)机构部 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制订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规则并对其证券业务活动实施监管,审查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和自营业务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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