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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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编制的相关法规

关于机构编制的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2007年3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

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管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中央编办函〔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正文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管理试点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17〕72号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中央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试点办法》,在中国科学院在京科研院所和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开展备案管理试点。

现将《试点办法》印给你们,请研究提出备案试点方案报中央编办。

中央编办将会同财政部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进行审核,确定备案管理的机构编制总量后实施。

中央编办财政部2017年4月7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和《中央编办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既要坚持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符合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又要有利于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第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所属下列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报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在批准的机构限额、机构类别和事业编制总量内实行备案管理:(一)已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调整;(二)中央部门已核定编制总量的相同类别的科研院所,在各个科研院所之间的编制调整,不包括除科研院所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三)垂直管理部门的地方派出(分支)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在批准的派出(分支)机构的机构限额、机构种类和事业编制总量内的机构更名和编制调整;(四)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备案管理事项。

中 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 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机构编制工作是党和国家配置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中央编办在处理机构编制问题时所给出的答复意见,更是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首先,我们要明白机构编制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种新的任务和挑战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机构编制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和调整。

而中央编办的答复意见,正是基于对这些变化的深刻洞察和全面分析。

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央编办的答复意见强调了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不能盲目增设机构,而是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整合资源,优化机构职能。

比如,在某些领域,如果多个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中央编办可能会建议进行整合,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推诿扯皮的现象。

在职能配置上,答复意见注重明确职责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的问题。

每个部门、每个岗位都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工作任务。

这样才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不出现“九龙治水”却治不好的局面。

人员编制的管理也是中央编办答复意见中的重要内容。

编制的核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工作任务量、工作难度、地区差异等等。

既不能随意超编,也不能因为编制不足而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对于编制的使用,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编制资源用在刀刃上,真正发挥作用。

此外,中央编办的答复意见还会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和具体问题。

比如,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如何妥善安置人员;对于一些新兴领域,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其机构编制;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如何灵活调整机构编制以满足应急需求等等。

中央编办的答复意见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都应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执行这些答复意见,推动机构编制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机构编制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位,各人民团体:自199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机构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通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精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得到体现。

但是,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又有一些部门要求提高机构规格、增加内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个别部门甚至未经批准自行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否则,已经精简的机构编制又将重新膨胀起来,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一、坚决执行“三定”规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再增设司局级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机构编制的,要从严控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义和指导思想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和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是全党和全国各行业的共同奋斗目标。

事业单位分布在政治、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集中了我国大部分专业技术人才,拥有先进的设置、设施,既是科学研究、理论宣传的骨干力量,又是第三产业的组成部分,肩负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重责任,对于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起着至关重要、不中替代的作用。

事业单位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多年来,画来单位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看到,事业单位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政事职责不会,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沉重,以及缺乏竞争机制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发展和需要有所脱节,内设机构臃肿、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地存在。

同时,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多头审批、盲目发展、缺乏宏观规划的现象。

这不仅降低了事业单位的活力和效益,使之难以很好地承担起自身的职责,而且加重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负担,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为此,要把事业机构改革提到重要的日程。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统一部署,遵循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方向,建立起适应社会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来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

二、遵循政事分开的方向1、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

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

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职责,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批权限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党委或政府批准,通过授权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财综[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类施策。

依据现行政策,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按其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应要求。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关于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镇坪县编委办)

关于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镇坪县编委办)

关于当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镇坪县编委办2011年12月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行使一切行政管理的基础。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处于我国编制管理体系的最基层、最前沿,直接承担着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其管理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政权建设、执政能力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县机构编制部门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为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理顺了体制,创造了契机,打开了新局面。

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当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就从县级机构编制管理的层面,对此作以粗浅探讨。

一、主要问题(一)严格控编与地方及部门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众所周知,当前社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促进就业成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一个重要的就业渠道,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多数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群体就业首选。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一方面代表国家利益,要贯彻落实严控机构编制盲目增长的大政方针,另一方面,又承担着促进和服务一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要兼顾地方扩大就业的实际需求。

同时,一些部门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遇到人员编制紧张,总想在增机构、增编制、增职数、升规格等方面打主意,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困难;或者与其他地区攀比,看到相同的部门增设了机构、增加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升了机构规格,就要求看齐,动辄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汇报,要求机构编制部门解决。

此外,一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于自身考虑,往往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在划拨经费、项目审批和考核验收时,要求下面设置与之对应的机构,使机构编制部门左右为难。

这样就势必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盲目要编。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核定编制应当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即使想坚持原则,也无法背负千夫所指的骂名与全县大局利益作对,毕竟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条件下,增编增人对地方来讲利远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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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1.关于城市分类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08]194号)河北省编办:对你办提出如何掌握大、中、小城市分类的问题,经我办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1993年,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确定了城市分类标准。

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原则上应维持1993年改革时确定的大、中、小城市分类的结果。

个别情况特殊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你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三日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夏自治区编办:5月17日《关于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宁编办发[2007]112号)收悉。

经研究,对你区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略。

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

我们认为,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中央编办综合司2007年7月17日3.中央编办对安徽省申请调整使用乡镇空编问题的答复意见安徽省编办:对你省《关于贯彻中编发[2006]12号文件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行政编制审批权在中央,地方确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之间调配行政编制的,由省级编办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申请调整行政编制的省份,必须确保省、市、县、乡四级行政编制数清晰准确,全省行政编制不得超编。

三、确需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省份,必须确保全省已经完成乡镇机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等阶段性改革任务,机构改革政策比较完善,人员编制真正精简到位,人员分流比较平稳,未发生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四、乡镇空编的调整使用必须优先考虑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五、对你省提出的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请示待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再正式批复。

4.关于是否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的答复上海市编办:我们就你办6月10日电话请示事项进行了研究。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按上述规定,不应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

以上意见。

供参考。

中央编办三司2005年6月16日5.关于行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配备的答复贵州省编办:你办于6月27日来电话,反映贵州省委组织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一些市(地、州)政府部门在行政正职之外,还配了专职党委(党组)书记,也是正职。

问该做法是否违反了机构编制管理中关于领导职数的规定。

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中央组织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党委(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

在具体工作掌握中,除本单位行政正职不是党员和本单位行政正职由上级负责人兼任的,党委(党组)书记由本单位党员行政副职担任以外,党委(党组)书记应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

中央编办2005年9月13日6.关于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湖南省、黑龙江省编办:近日,你们电话询问,对中发[2007]8号文中“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如何理解,地方上报后是否追加行政编制,是全部给还是按照一定比例给。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发[2007]8号文对于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的原则和程序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这个文件精神执行。

目前我司没有接到追加行政编制的指示。

中央编办三司2007年7月25日7.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央编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办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编综函字〔2008〕106号)刊发,供各地参考。

答复意见如下:一、中央编委2006年已为你区下达一批行政编制,专项用于解决公务员登记工作涉及的地方自定的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问题,并明确“军队转业到政法机关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一般可直接使用这次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这些行政编制只能用于现已在党政机关工作……,2000年以来军队转业到党政机关未使用行政编制人员。

上述行政编制下达后,你区自定的用于党政机关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

你们提出的目前仍有部分军转干部的编制尚未解决的问题,应首先按上述要求解决。

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请按此精神进一步抓好落实。

三、根据中央编委会议精神,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当前继续按中央规定的25%比例核定编制。

摘自:(机构编制工作简报第十六期总第311期 2008年6月20日)8.中央编办对地方编委主体资格及职能问题的答复意见辽宁省编办询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行为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能否受理。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行为不单纯是政府行为。

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所作的批复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目前,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但并不影响该机构行使机构编制管理职能。

因为,其职责权限既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也可以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文件规定。

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审批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等。

9.中央编办对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重庆市编办请示:①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可以参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分别列入市和区县群众团体序列;②在管理体制上,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相互独立的群众团体机关,还是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③若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其机构规格如何确定,是使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一、重庆市及所辖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列为群众团体、是否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使用何种编制等问题,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l号)的精神,群众团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避免和克服行政化倾向,不宜规定其机构规格。

10.关于《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的有关事宜答复陕西省编办:经研究,并征得农业部同意,现就你办7月21日来电询问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的有关事宜答复如下:1.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事关重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有关精神。

2.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千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各地在贯彻落实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但必须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3.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发[2005]15号文件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函告我办。

中央编办三司2005年8月16日11.关于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广东省编办:你办7月4日《关于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的请示》(粤机编办[2007]150号)收悉。

经研究,现电话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是否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事业编制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的规定相悖”的问题,实际涉及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政策、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进展状况和目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

关于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部署。

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后,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3〕33号)、中央编办和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后勤改革参照〈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意见〉进行的通知》(中编办〔1993〕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进行专门部署。

各地按照这些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目前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还没有从党政机关中完全分离出来,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把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整建制地从机关中剥离出去,需要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

因此,今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强调:要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改革,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

从我们对一些地方了解的情况看,虽然目前党政机关存在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但是各地机关中履行行政职能的岗位与履行后勤服务职能的岗位是清晰的。

我们理解,上述《条例》和《通知》中关于“事业编制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的规定,主要是指党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岗位不得使用事业编制。

我们认为,各地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同时,要按照上述《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规范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做到在机关中使用行政编制,在后勤服务机构中使用事业编制,逐步解决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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