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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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
(署监〔1994〕77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照顾收、寄件人的合理需要,现决定,将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每次允许邮寄进出境的限值和免税额调整如下: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在按调整后的限值和免税额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对邮运进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请各关于1994年11月21日对外发布《公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结束——。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2011-10-14 16:04 天涯杂谈我要评论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24)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央文明委办公室中央党校《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编译局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中央警卫局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二、国务院(共88个部门)1、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党的机构名单及职能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持续更新中

党的机构名单及职能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持续更新中
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9. 国家安全部,无变化 10. 民政部,原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归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务院组成部门(共26个)
11. 司法部,重新组建,合并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责,不再保留原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 12. 财政部,原由国务院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调整为由财政部管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1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军官转业安置职责调整入退伍军人事务部,原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入国家医疗保障局 14. 自然资源部,新组建,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海洋局、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
新组建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局)
15. 生态环境部,新组建,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原环境保护部 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调整入自然资源部 17. 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国家铁路局、民用航空局,并入原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
务院直属机构)
21. 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公务员局
国务院组成部门(共26个)
22. 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职责,代管原民政部的中国老龄协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
李长深,个人整理,版权所有
国务院机构
国务院组பைடு நூலகம்部门(共26个)
履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都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都有规章制定权
1. 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等职责调整入新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务院直属机构) 2. 国防部,无变化 3. 发改委,无变化。管理国家能源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 教育部,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5. 科技部,重新组建,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不再单设 6. 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合署办公)、国防科工业局 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8. 公安部,新增部分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打击邪教组织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署稽发[2008]115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署稽发[2008]115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8年3月28日署稽发[2008]115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予以公布,并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海关执法依据的明确、统一和协调,根据《办法》内容,总署对此前制发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部分文件(目录详见附件)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字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1│署监[1999]240号│││││的通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工││2│署监[1999]522号│││││贸易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和审定程序问题的通知》│├───┼───────────┼──────────────────────────────┤│3│署监[1999]618号│《海关总署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署办监[1999]274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署监[2001]53号│《海关总署关于解释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关于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调││6│署监发[2001]373号│││││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7│署厅发[2001]279号│││││知》│├───┼───────────┼──────────────────────────────┤│││《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和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支持高新技术││9│署厅发[2002]75号│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0 │署通发[2001]401号│《海关总署关于下发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11│署监发[2004]109号│││││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12 │署监发[2004]28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便捷通关有关程序及规定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做好诚信守法、失信违法企业“红、黑名单”后续工││13│署调传[2004]23号│││││作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开展2004年度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评定和公││14│署调函[2005]40号│││││布工作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评定和公布规程││15│署调发[2005]44号│││││(试行)〉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做好2004年度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后续工作││16│署稽发[2005]304号│││││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7│署监发[2006]223号│││││便捷通关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开展2005年度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评定工作││18│署稽发[2006]74号│││││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做好2005年度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后续工作││19│署稽发[2006]377号│││││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开展2006年度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评定工作││20│署稽发[2007]53号│││││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做好2006年度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后续工作││21│署稽发[2007]328号│││││的通知》│└───┴───────────┴──────────────────────────────┘——结束——。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08.07•【文号】署财发[2001]309号•【施行日期】2001.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财发[2001]309号2001年8月7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各海关单位高度重视,大多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

总体上看,《办法》的实施对严格执行外勤工作“九不准”的规定,促进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在外勤工作中与工作对象的关系,加强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但据一些海关反映,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现做以下补充通知:一、海关外勤工作系指:凡海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工作任务的,不论属于哪个部门,都可按《办法》执行;凡不到企业执行工作任务的,都不得按《办法》执行。

因此,随同执行任务的司机和借调武警可以按《办法》执行;海关调查和侦查人员到企业办案可按《办法》执行,不到企业的外出办案,不得按《办法》执行。

后勤人员到企业采购、财务人员到银行办理业务等因不涉及“影响公正执法”问题,不适用本《办法》。

二、异地执行外勤工作任务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杂项费用,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凡能够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凭据报销;确实难以取得原始凭证的,经领导批准可不凭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报销费用。

三、本城区范围内执行外勤任务的误餐补助,不论中午还是晚上,都按天计算,但标准不变,即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特区每人每天补助40元。

四、本城区范围内执行外勤任务时,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可由企业开具内部收据,海关财务凭企业内部收据报销。

中国有多少个部委

中国有多少个部委

中国有多少个部?序言:全国有多少部级干部?有多少部级机构?一、正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安全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总计:101,还不包括各全国各省市的部级单位四、副部级党内:1. 中央警卫局2.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馆3.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4. 求是杂志社5. 中央编译局6.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1. 国家统计局2. 国家林业局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 国家知识产权局5. 国家旅游局6. 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7. 国务院参事室8.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 中国地震局10. 中国气象局1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委员会12. 国家信访局13. 国家粮食局14. 国家物资储备局15. 国家烟草专卖局16. 国家原子能机构17. 中国国家航天局18. 国家外国专家局19. 国家海洋局20. 国家测绘局21. 国家邮政局22. 国家文物局2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4. 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上海)总部25. 国家外汇管理局26. 国家核安全局27.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8.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9.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30.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31.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32.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33.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34.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35.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36.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37. 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38. 中国国家博物馆39. 中国故宫博物院40.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41. 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代管之副部级机构42.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43.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44.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银行证劵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中国农业银行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7.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8.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1.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12. 中国光大集团公司13.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4.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5.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7.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 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1. 华中科技大学2. 清华大学3. 北京大学4. 天津大学5. 南京大学6. 复旦大学7. 山东大学8. 吉林大学9. 厦门大学10. 重庆大学11. 东南大学12. 中南大学13. 四川大学14. 兰州大学15. 同济大学16. 南开大学17. 浙江大学18. 中山大学19. 武汉大学20. 哈尔滨工业大学21. 大连理工大学22. 中国人民大学23. 北京师范大学2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5. 北京理工大学26. 中国农业大学2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8.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9. 西安交通大学30. 西北工业大学31. 上海交通大学中央管理的其它单位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新建集团)2. 中国日报社3. 光明日报社... 4. 经济日报社5. 科技日报社6. 中国中央电视台7. 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8.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9.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10.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11.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12.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13.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14. 中国矿业联合会1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16.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17. 中国商业联合会18.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19.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总计120个,还不包含一些省市地方的副部级单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0.07.31•【文号】中编办发[2000]17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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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开放口岸建设
【发文字号】署岸发[2005]109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a31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5.03.17
【实施日期】2005.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海关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署岸发[200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4号)中关于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分不同情况处理的原则,海关总署与中央编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国务院台办、总参谋部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了《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见》(详见附件1),并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各有关省(区、市)根据其中要求,做好工作。

《清理
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处理意见报表》(详见附件2),请于今年6月30日前填送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

附件:1、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见
2、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处理意见报表(略)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附件1
关于落实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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