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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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鄂人社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6月8日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规定,促进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施分类监管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诚信评价标准,统筹建设、维护诚信评价系统,指导和监督全省诚信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诚信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展诚信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动态评价、分类监管原则。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劳动保障信用记录开展诚信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5【实施日期】2016.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

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鄂人社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提升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现就规范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对象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行政许可范围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职业中介活动: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6.开展网络招聘;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8.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行政许可的业务项目。

(三)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1.《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2.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鄂财社规[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鄂政办函[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函〔2009〕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三是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四是请示、报告不分,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五是厅局管理的单位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六是公文缓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不准确等。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要按照“该规范的必须规范,该简化的坚决简化”的原则,对一般性汇报、联系工作、反馈意见等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用签报的形式运转。

运转过程中要认真作好记载,存档备查。

二、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鄂人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

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

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鄂人社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特别是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现了就业,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在工作推进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度合理开发,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以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岗位。

要坚持公益性岗位的公益性和安置对象的特殊性。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面向基层、面向社区,对经营性、赢利性或有财政来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务性的岗位不得确定为公益性岗位。

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但不是唯一的渠道。

各地要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在此基础上,对确实难以找到用人单位、难以自主创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购买或开发公益岗位来安置就业。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

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等具体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编制预算,适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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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25
【实施日期】201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
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6〕23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进人案件,为事业单位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依法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杜绝违规进人
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其他方式选拔聘用外,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要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以公开为核心,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近亲繁殖”、“萝卜招聘”、“绕道进人”、“戴帽进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保密、机要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设置岗位招聘条件,坚持“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市(州)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考评后予以聘用。

其他事业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岗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可根据保密工作岗位需求,在报考资格中明确保密专业条件。

3.人事代理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正式在册聘用人员的进入方式,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人事代理代替公开招聘,也不得以人事代理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依据。

二、统筹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体制机制
4.公开招聘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具体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核准、招聘结果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须报市(州)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由本级人社部门核准后直接实施。

5.公开招聘可采用统一组织招聘、专项招聘和人才引进等组织形式。

对于通用性强、同质化高的岗位原则上实行统一组织招聘;对专业性强、急需紧缺专业岗位,经核准后可实行专项公开招聘;对较高层次岗位可实行人才引进。

各级各地应根据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的标准及要求。

专项招聘及人才引进须坚持公开招聘工作基本程序,综合考评,择优聘用。

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采用分级分类、灵活多样的考评方式。

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法;对专业性要求高、技能操作性强的岗位,可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法。

面试可采取课堂试讲、情景模拟、技能操作、试工等方式测评考核。

三、规范公开招聘程序和重点环节
7.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拟定招聘岗位、报考条件、招聘方式、工作流程、时间安排及监督管理等;(二)根据方案确定招聘公告并面向社会发布;(三)组织报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四)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确定考察人选;(五)招聘单位组织体检、考察,确定拟聘人员;(六)公示招聘结果;(七)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聘用意见报人社部门备案;(八)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

8.公开招聘公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内容包括公开招聘范围、岗位及数量、条件、
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及报名方法等,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事部门门户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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