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与35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中央历次对农村改革的部署相比较,《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是全方位、大力度的,将再一次释放促进农村发展的红利。
深刻理解和领会这些重要论断的精神实质,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2013年底以来最受市场关注的涉农问题“土地制度改革”上,2014年一号文件中提出的有关政策细节更趋明确。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平台、新亮点。
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4年1月9日,山东省农村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业农村工作。
姜异康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农业农村工作。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对看准的事情,大胆向前推进;对一时拿不准的事情,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推开。
【标准表述】[专家观点]农民通过农村土地的转让承包获得租金,就是因为转让了经营权;经营权就是收益,抵押经营权就是抵押土地的预期收益,即使抵押失败了,也只涉及抵押的农民与银行约定的3年或者5年经营权,不会改变集体所有制,这种探索是可行的。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
如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涉及农业支持政策核心的提高补贴精准性问题,必须从农村承包地确地确权确股着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农业补贴要提高精准性,使补贴真正流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
种粮大户要容易认定、方便操作,就必须加快农村承包地产权明晰。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0篇

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0篇精品文档,仅供参考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0篇报告是一种公文格式,专指陈述调查本身或由调查得出的结论,可以是机关对其内部调查的结果,也可以是由独立的研究人员进行调查的结果,其使用范围很广,报告的风格与结构因应各个机构的惯例而有所不同。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案例分析报告,供大家参考选择。
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简介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发展历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3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xx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改革之解读

一、全会关于土地政策改革的具体内容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提出: • (一)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 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 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 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 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 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2.征地改革是关键问题
• 城乡不能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土地。 农民不能享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而 扭曲的市场经济却让征地加大了城乡之间 的鸿沟。此次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农民更 多的财产权利,我认为就应该以土地增值 作为一个基点,来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 征地制度既是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的基 本制度,也关系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市场发展的空间,更关系到农民的切身 利益。
三中全会后首个土改方案公布: 集体建设用地可流转
• 安徽省先行在涡阳县、颍泉区、临泉县、烈山区 、埇桥区、怀远县、凤台县、庐江县等20个县( 区)开展改革试点。此次改革试点的最重要内容 就是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探索推进征 地制度改革以及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 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宅基地的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 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 、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未来还将建设统一 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
《决定》指出了深化征 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 点任务,就是缩小征地 范围,规范征地程序,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 、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 、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 分配机制,合理提高被 征地个人的收益。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重在落实

经 济 组 织 作 为 宅 基 地 的所 有 者 ,可 向购 买农 民 住
房 、从 而购买 了宅基 地使 用权 的人 收取 一定 的集 体 土地 使用 权有 偿使用 费。在 现 阶段 ,应 对购 买农 民 住 房 者设 置必 要 的资格 条件 ,对购 买农 民住 房后 的
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可能入市 。推进集体经 营 I 生 建设用
地入市流转交易J l  ̄l l | 进行 ,必须严格 土地规划 和用途 管制 ,切实增强土地利用规划 和城 市建设规划 的严肃 性 、约束力 ,防止 寻租行 为 ;针对各地存量集体经 营
围 。《 决定》 提出 ,“ 在符合规 划和用途 管制前提 下 , 允 许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 出让 、租 赁 、人 股 ,实
上 ,全 面深化农村 改革必 须继续尊 重农 民物质利益 。
十八届三 中全会通过 的 《 中共 中央关 于全面深 化改革
若 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 ( 以下简称 《 决定 》)指 出,全 面深化改革要 “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 ” 、“ 维 护农 民 生产要 素权 益 ” 、“ 赋予农 民更多财 产权利 ” 。《 决定 》 紧紧围绕土地制度改革 ,从 四个方 面拓展 、丰富了农
的分权 和地方层 面 的分权 也是不一样 的 。地方 治理 、 地方财政体制怎么搞是另外一个层面 的问题 ,它们 的 性质和任务是不 同的。只有 明确 了这条 主线 ,财政体
制改革才能避免微观化陷入误区而不知。
( 作 者 为财政 部 财 政 科 学研 究所 副 所长 、研 究
员)
因此 ,财政 体制改革应抓住主线 ,即从 国家治理 两级架构来考虑 ,从 两个层 面来搞好 财政体制改革的 总体设计 :一是在 国家层面处理好 中央与地方 的财政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内容简读《决定》分16个部分: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十一、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十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十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十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十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十六、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经济方面从农村再突破《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传递财税改革新信号《决定》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将推进增值税改革,调整消费税,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
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决定》提出,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决定》明确了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内容。
股票发行将推行注册制《决定》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允许民资办银行《决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自贸区不断“扩容”《决定》提出,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
民生方面生育政策作出调整《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建立更加公平社会保障制度《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
从改革视角解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例如按照《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民享有的承包地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流转方式。但由于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而使得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权能不完整、不充分。因此,亟待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增强法律约束、保障和规范效应。此外,在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中,虽然宅基地被列为不得抵押财产,而对于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并没有规定不得抵押,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管理政策对农村宅基地、农民住房流转的相关限制政策,一般金融机构并不愿接受农民住房作为抵押物,因此,同样需要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加以明确。
三、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利于明确农村改革的原则和着力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论述,突出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着眼于问题导向,回应了亿万农民期盼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我国改革进程,创造了巨大“制度红利”,并造就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时至今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正面临新的问题和矛盾,农业发展正面临新的难点和瓶颈。不进行突破性的改革,“三农问题”不可能根本解决。十八届三中全会紧紧围绕制约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因素和突出问题,直面争论已久、争议较大的问题,彰显了巨大的改革勇气和破解难题的决心。
第三,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方面,在坚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第一次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明晰集体经济产权,赋予农民对其集体经济产权的处置权,将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缺乏法人地位、又缺乏成员资格界定,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农民财产权利无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弱化、农民集体经济利益虚化的状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1.如何充分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35年来的伟大历程,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这些重大论述深刻揭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
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改革开放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顾35年改革开放历程,我们深深体会到,没有改革开放,我们就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大好局面。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时代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呼唤进一步深化改革,人民群众期待进一步深化改革,改革的步伐决不能停顿,更不能倒退。
第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迫切要求全面深化改革。
实现全面提升,涉及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调整,涉及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涉及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涉及城乡区域发展格局的完善,涉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构建,涉及党的建设制度的改革,这些必须依靠全面深化改革才能完成。
第三,解决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继续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势头,迫切要求全面深化改革。
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动力和旺盛活力。
2.如何认识改革开放伟大历程?《决定》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35年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决心之大、变革之深、影响之广前所未有,成就举世瞩目。
土地是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最大问题

学 习贯彻 十八届 三中全会精神 I
2 0 1 2 年 我 国的城 镇化 率达 到5 2 . 6 %, 而按户籍人 1 : 3 计算仅
新型城镇化 的最大特征是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城 镇 化 的本 质 , 是 人 的城 镇 化 。 推 动 城镇 化 转 型 发 展 , 应 该
3 5 %左右 。 这说 明土地 城镇化明显J 决于人口城镇 化 , 2 亿 多农 民
手’ 与 ‘ 死 之 ’ 形成合理分工、 协调配 另外, 城镇化不能忽视农 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 同步发展才能相得益彰, 推进城乡—体化。
国务院发展 研究中心学术委 员会秘 书长程 国强
“ 新 型城镇化 , 关 键在改革 。 ” 程 国强 表示 , 三 中全会公报
传递 出明确的政策信 号, 今后 将通 过全 面深化 改革完 善体制机 制, 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
了历史性 跨 越 。
《 中 共 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 简称 《 决定》) 提 出: 保 障农户宅基 地用益物权 , 改革完善农村宅
基 地制度 , 选择若干试 点, 慎重稳妥 推进农 民住房财产权抵押、
担保、 转让, 探 索农 民 增加 财产性 收 入 渠 道 。
一 一
解决土地问题要 “ 同权同利”
推进城 乡 要 素平等交换的最大问题 是土地 问题。
一 一
中国人 民大学农 业与农村发展 院院长温铁军
国务 院发 展 研 究中心农 村 经济 研 究部部 长 叶兴庆
“ 解决 土地问题需要做 到 ‘ 同权 同利 ’ 。 ”温铁军说 , 城 乡 叶兴庆表示 , 深化农 村改革 , 完善农 村基本 经营制度 , 要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大众日报“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
城乡之间的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央政策的演进脉络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商企业等的功能定位已由提供社会化服务向农业经营主体转变。
也就是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农户一起构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作用和功能也由参与社会化服务扩展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全部领域。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点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支骨干力量,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因地制宜、平等协商,不搞一刀切和强迫命令,也不要人为提高进入门槛。
二要积极稳妥发展规模经营。
从中央政策演进的脉络可以看出,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央对规模经营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已把规模经营作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着力点。
三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强调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既要重视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也要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比较优势。
要引导公共服务机构转变职能,逐步从经营性领域退出,主要在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以及那些经营性服务机构不愿干、干不来的领域开展服务。
关于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育的重点,也是未来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
四要探索组织模式创新。
创新组织模式关键要把握两点。
一是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话语权,特别要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使之成为农民真正的合作社,选好、培养好合作社带头人非常重要。
二是完善利益联结关系,推动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组织带动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多种方式,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五要从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使农民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需要强调的是,构建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制度,这一点必须牢记。
现在一提到规模化、集约化,有人就认为家庭经营是小农经济,不符合现代农业要求,或者简单地与农业发达而又人少地多国家的规模经营相比较,要求单一大公司、大农场经营。
这是在规模化经营上脱离实际的片面化、简单化。
农地确权与流转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最大的财产,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就是要保证农民在有耕地有宅基地的基础上,也要有其他收益。
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权,就要有这样一种尝试,让宅基地、农民的自留地、农民的承包地能够以某种形式在市场上流转,形成这样一种收益,能够保障农民的生活,因为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资料。
你在城市有套房,房子升值了你的财产增加了,出租房屋你的财产又增加了,但是农民没有。
要想使他们获得更多财产权利,必须进行农村土地改革,让农民自己的宅基地入市,确权以后可以抵押、担保,农民必然会有财产性收入增加,而现在只有种地和打工的收入。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普遍存在主体虚位、主体混乱问题,未来应该明确产权发放证件,明确农民的权益,在此基础上建设产权交易市场,开启农村沉睡的资本。
各地农地直接入市试点也有不少问题,比如随意占用耕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随意改变建设用途,用地权属不清等。
这些都应该在未来试验中逐步完善。
“农村土地入市”还需引入竞争机制。
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
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
农民要想从土地这块最大财产中获益,首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
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
但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目前还受到诸多制约限制,如何建立起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非常重要,只有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要素市场平等化,才能真正地流转。
未来应该允许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自由转让、抵押和出租。
还应该允许农民住房的买卖、抵押和出租。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涉及“平等”和“均衡”两个概念,体现了国家对城乡要素交换和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高度重视,是城乡一体化的关键。
这种提法比以往更加具体、明确,对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克服现实中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的不良倾向。
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问题,而土地则是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最大问题。
城乡要素交换不平等,农村资源过多流向城市,这是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城市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大低于土地市场价格。
通过金融机构存贷差,农民和农业积累的有限资金大量流入城市和工业项目。
农民工为城镇经济发展积累的资金每年在几千亿以上,但他们享受的各种社会福利仍比较欠缺。
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是大势所趋。
随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产价值的不断显现,城镇化建设中再像过去一样,只给农民一点补偿、一个户口,就让他们被动成为城里人的做法已不可持续。
未来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让他们更多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发展成果。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会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
目前,劳动力市场化使得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和工业开始分享发展成果,农村土地在农业产业化和城郊农村的市场化领域都不能做到平等交换,主要原因在于不能在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市场定价。
而一些地方行政权力介入低价流转农民农地,或者利用享有承包权的农户的分散地位实行各个击破,低价流转农地,城郊城市化进程中,现有征收价格和市场地价差距很大,在农地流转价格和农地被征为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都出现不平等交换问题。
此外,不合理的税收制度更扭曲了原属于农村的土地在使用中的效率扭曲和公平问题。
公共资源在城乡间的均衡配置也是突出问题,加大了大城市人口压力、白白延误城镇发展机会。
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将打破现行土地市场的二元结构和剪刀差,有效保障农民的财产权,提升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话语权。
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大大提升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化本质,是实现农民的转移和城镇化,也就是农民市民化。
十八大以来,中央着力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将农民工纳入保障房保障范围,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营造有利于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一项项举措涉及经济、社会各领域,彰显党中央为推动人口城镇化创造公平制度环境的决心。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
其实早在1997年,我国小城镇户籍改革就已有试点,直至今日,2亿农民工和7500万流动人口实现了地域转移和职业转换,却没能同步实现身份和地位的转化。
在学界,他们被称为“半城镇化的人口”。
2012年12月19日,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调研工作座谈会上,李克强首要提及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把农民工逐步转为城市市民”。
2013年初,全国政法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2013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会议要求“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区别情况、积极作为,稳妥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让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城镇和农村安居乐业、各得其所”。
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要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也要合理定位政府职能,才能保障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让“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形成合理分工、协调配合。
必须向全面提升质量转型。
新型城镇化最大的特征就是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只有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才能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实现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才能真正释放城镇化带动的内需潜力。
城镇化的进程需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镇化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变迁模式:自上而下的城镇化和自下而上的城镇化,前者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后者是由市场诱导的自发型的诱发性制度变迁。
新型城镇化应该强调尊重市场,尊重农民的产权和自由交易权,强调在公平竞争下让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在城镇化过程中,要注重城市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包容和融合,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方面提供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同时,也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改革,赋予农民更多的基本权益。
这隐含着农民通过土地确权、同地同价等制度,实现同地同“权”,获得土地收益,从而公平地分享现代化发展的成果。
这样,进城农民能够公平地享受城镇化的成果,留在农村的农民也获得了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务农收入的空间。